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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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东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工程的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建设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提高海塘与水闸整体防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计划的项目,重点是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确需加固的四级以上浙东标准海塘和安全类别为三、四类的沿塘水闸。重要河道江堤上的大型和重要中型水闸,以及列入市、县计划的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可参照执行。列入国家、省基本建设项目的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工程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负总责。

第四条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项目责任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和竣工验收制等制度。

第五条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的组织、指导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管理。

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塘与水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运行管理主体,加强工程建后管护,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办法。

二、设计和审批

第七条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前应进行安全鉴定或技术认定,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综合评价报告的编制。大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按《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执行,小型水闸按《浙江省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办法(试行)》进行技术认定。经安全鉴定或技术认定安全类别为三类到四类的水闸方可申报除险加固项目。

第八条水闸安全鉴定或技术认定,大型水闸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中型水闸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小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九条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应以水闸安全鉴定或技术认定为依据,并按有关规定配套完善管理设施。

第十条海塘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应包括对海塘进行安全复核分析论证的内容。

第十一条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二级以上海塘与大型水闸应由具有甲级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三、四级海塘与中型水闸应由具有乙级及其以上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五级海塘与小型水闸应由具有丙级及其以上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施工图设计审查。由项目法人组织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对重要的图件报初设批准单位备案。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报告实行分级审批。二级以上海塘与大型水闸的除险加固初步设计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四级海塘与中型水闸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级海塘与小型水闸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济管理权限扩大的县(市)的设计审批权限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按分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于当年8月底前将除险加固项目设计方案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上报的除险加固年度计划,按照轻重缓急、确保安全运行的原则,经综合平衡后下达年度实施计划。省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行文拨付。

第十五条申报项目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项目所在地市县水利局、财政局联合申请补助资金文件,包括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计划表,见《浙东海塘维护加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表三;

(2)水闸安全鉴定或技术认定报告;

(3)初步设计(海塘加固项目应包括海塘安全复核分析论证)等报告及批复文件;

(4)市县自筹资金承诺书。

四、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实行项目法人(项目责任人)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资金筹措与使用、进度及投资效益等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及其相关工程内容实施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十八条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工作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施工招标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管理权限对招标活动进行的行政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资格。施工投标单位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专业承包三级及其以上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及类似工程经验;其中二级以上海塘与大中型水闸除险加固工程的投标单位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专业承包二级及其以上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及类似工程经验。

第二十条中标单位应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精心组织施工,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若发现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参加除险加固工程投标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处罚。对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姑息包庇或知情不报、不查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水利水电建设监理资质。监理工作按《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等国家、省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人)负责、企业保证、监理单位控制与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项目法人(责任人)在与各有关单位的合同中应有相应明确的质量责任条款和工程质量目标。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责任人)在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接受并主动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认真处理。在建设过程中和完工后,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重点部位进行检测。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质量控制职责,对重要单位工程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跟班旁站监理;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评定基础资料和评定结果必须通过平行抽检等方式认真复核,严格把关,不得随意放宽质量标准。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规范施工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真正落实内部质量“三检制”,明确人员,明确职责;对施工质量的评定应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对工程质量实行动态控制;对工程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认真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六、工程验收

第二十七条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实行验收制度。除险加固完成后,并经过一个汛期考验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应在实施单位(或项目法人)自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自查要逐项、逐单元对各项工程措施的质量进行查验和评价,并提出自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按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工程验收执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及省有关规定,五级海塘与小型水闸可适当从简,但验收材料仍须满足规程要求。

第二十八条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在验收后一个月内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组织验收的同时抄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利厅可视情况参加部分项目的验收活动或对已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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