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物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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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合规、公正高效,为业主提供规范、便利、安全的居住环境和良好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定义与解释(一)物业服务:指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和住户提供的公共区域维护、设备维修、保洁等各项服务。

(二)物业管理单位: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与业主建立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三)业主:指在物业管理单位所管理的住宅区域内,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业主委员会:指在住宅区域内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参与物业管理的组织。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合作,共同管理物业,维护业主权益。

第六条本条例实施前已设立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条例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关设备;(三)具备所属物业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四)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依法选举产生,任期不超过三年;(二)发挥积极作用,作为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三)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四)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维护业主利益。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物业服务的内容第十条物业服务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对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及设施设备的巡查、维修和保养;(二)小区环境卫生的清洁、保洁和垃圾分类收集;(三)安全防范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四)业主权益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的收费应当合理公平,明码标价,不得擅自变更或收取未尽服务费。

温州物业管理规定

温州物业管理规定

温州物业管理规定温州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温州地区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小区及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温州地区的小区和物业管理机构,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指的是委托给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的与固定不动产有关的维护、管理和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保洁、保安、绿化养护、设备设施维修与管理、收费及公共区域的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提供优质的服务为目标,维护小区及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执行,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乱纪、侵犯居民权益。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质证明、业务运营信息等。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的义务和权利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包括:1-维护物业共用设施和绿化环境的良好状态。

2-维修和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保障小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协调各种纠纷,处理居民投诉和建议。

5-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及时向业主报告工作。

6-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文明意识和法律素质。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的主要权利包括:1-根据需要对小区进行规划和布设,提供设施维护和改建的建议。

2-对居民进行规范管理,督促和指导居民遵守小区相关规定。

3-要求业主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4-对小区内的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

5-监督和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治安。

6-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第三章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居民的主要权利包括:1-使用小区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

2-参与物业管理机构组织的活动和会议。

3-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并得到及时的回应。

4-认真履行物业管理规定,享受良好的小区环境和服务。

5-随时了解小区内的工作情况,了解维修和改建计划。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07•【字号】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23年3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7日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3日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2022年12月20日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23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使用和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与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推进物业管理与基层治理有机融合。

本市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物业管理纠纷源头治理。

鼓励采用数字化等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的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物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七条物业的所有权人(含共有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温州物业管理条例

温州物业管理条例

温州物业管理条例温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旨在规范温州地区物业管理的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合范围本条例适合于温州地区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工业园区等物业管理场所。

第三条定义1. 物业管理:指对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和共同享有的楼道、楼座、楼栋、房屋、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公共部份进行维修、保养、清洁、保安、环境卫生等一系列管理服务的行为。

2. 物业管理公司:指依法组织、管理、经营物业管理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业主:指取得物业使用权或者处分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物业费:指业主按照像关规定交纳给物业管理公司的费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业主大会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1. 物业管理机构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建立,负责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

2. 物业管理机构应设置相应的岗位和职责,并保证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3. 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业主大会1. 每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设立业主大会,由所有业主参预组织。

2.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行使管理权益、监督物业管理机构的最高机构。

3. 业主大会应定期召开,审议物业管理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大修计划等相关事项。

第三章业主权益和义务第六条业主权益1. 业主有依法使用、处置物业的权益。

2. 业主有参预物业管理决策、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权益。

3. 业主享有公共设施和服务的使用权益。

4. 业主享有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投诉、申诉的权益。

第七条业主义务1. 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费。

2.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持公共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3. 业主应配合物业管理工作,如有需要,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4. 业主应积极参预业主大会,行使相应的权益。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八条物业管理范围物业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1. 房屋维修和保养。

关于《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关于《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为什么要制定《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管理条例的详细内容是什么?想要了解更多,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温州物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壮大,物业管理总体发展态势良好,在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等方面作用显著。

但是,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管理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管理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乡镇)之间关系尚未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功能未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地位有待强化。

二是业主组织有待规范。

我市业主委员会成立率只有38%,在国内处于偏低水平。

业主组织的组织形式单一,运行机制不协调,行为规范有待完善。

三是物业服务企业的发展面临困境。

一方面,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水平不高,物业服务处于低层次的初级服务模式。

另一方面,由于欠费率高等原因,物业服务行业普遍存在亏损现象,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甚至难以维持正常经营。

四是物业行业信用状况堪忧。

一方面,由于诚信机制的缺失,市场不能有效淘汰劣质物业服务企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另一方面,部分业主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物业费用,损害了整个行业的诚信建立和发展。

五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和应急使用问题非常突出。

我市不少老旧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规定比例,急需续筹。

同时,由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受“双2∕3”的限制,造成物业维修久拖不决。

上述问题的普遍存在,使得我市物业管理纠纷日趋增多,已经影响到物业服务企业的生存、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和社区的稳定。

尽管国务院和我省人大分别制定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但就上述问题,要么上位法未作规定,要么规定得不够明确和具体。

因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今年1月,市住建委牵头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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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温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温州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温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温州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物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八条物业的所有权人(含共有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2023修正版物业管理规定[1]

2023修正版物业管理规定[1]

温州物业管理规定温州物业管理规定1. 物业管理的定义和目的物业管理是指对一个建筑物或者一个楼盘进行综合管理和维护的活动。

温州物业管理规定旨在确保建筑物和社区的公共区域的安全、卫生和良好秩序,提高居民的居住质量和生活环境。

2. 物业公司的职责和权益2.1 职责- 维护建筑物和社区的公共设施和设备,如电梯、水电设备、绿化等;- 负责建筑物的安全管理,包括消防安全和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 处理住户的报修和投诉事项,并及时解决;- 组织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关系的发展;- 管理和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如停车管理、垃圾分类等。

2.2 权益- 物业公司有权向居民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公司有权对违反规定的住户进行警告、罚款或申请强制执行。

3. 居民的权益和义务3.1 权益- 享受良好的居住环境和公共设施;- 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得到及时处理;- 参加社区活动,享受社区的公共资源。

3.2 义务- 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如不乱扔垃圾、不私拉乱接电线等;- 维护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正常使用;- 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

4.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物业管理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并由物业公司定期向居民收取。

物业管理费用用于支付物业公司的工资、设备维修费用、公共设施的更新等。

物业公司应当将物业管理费用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

5. 社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社区公共设施包括绿化、游乐场、篮球场等。

物业公司负责社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包括定期检查和维修设施。

居民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公共设施的改善意见和建议。

6. 停车管理规定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停车进行管理,设立停车位,并对停车进行规划和管理。

居民需要按照规定的停车位停放车辆,并遵守停车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停放或阻挡其他车辆。

7. 垃圾分类和处理居民需要按照垃圾分类规定将垃圾分类投放,不得乱扔垃圾。

物业公司应提供垃圾分类的指导和设施,确保垃圾的及时清理和处理。

温州物业管理条例

温州物业管理条例

温州物业管理条例温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温州地区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良好社区环境,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温州地区所有的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

第三条温州市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当依法设立,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或者其他合法途径产生。

物业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

第六条物业公司有权收取合理的物业管理费用,但应当依法公示,并明确收费标准和范围。

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和管理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和协助物业公司开展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和流程。

物业公司应当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并确保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推进社区建设和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内容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当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包括绿化、道路、照明、水电供应等。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当负责小区内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当负责维修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设备,并及时响应业主和居民的维修需求。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当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和体育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处理第十五条业主和居民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对物业公司的管理不满意或有投诉,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并要求物业公司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和居民的投诉,并给予回复和解决方案。

2023温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3温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3温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温州市范围内物业管理的法制化建设,维护物业管理的公共利益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温州市范围内的各类物业管理行为。

物业管理指的是物业所有人或其委托方以及被委托方对房地产项目的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与协调,接受业主的合理要求和建议,及时解决业主的诉求和问题。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对物业设施的维护保养,保证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水、通信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对物业环境的管理,保持物业的整洁卫生,维护物业的环境美观。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对小区安全的保护,预防火灾、盗窃、抢劫等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与条件,依法取得物业证书。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责,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增强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业主参与机制,定期与业主进行沟通,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业主享有自由选择物业管理机构的权利,有权对物业管理机构提出合理的要求和建议,并参与相关决策。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了解物业管理服务的标准和收费项目,并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方提供相应的管理信息和数据,包括物业收支、设施维护、安全管理等。

第十五条业主有义务按照物业管理费的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十六条业主有义务保持物业的良好状态,不得损害公共设施和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业主有义务配合物业管理方的工作,接受必要的管理服务和监管措施。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物业管理是城市发展和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社区的和谐发展。

为了保障居民权益和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温州市制定了《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本文将对该条例的核心内容进行阐述。

二、物业管理的定义与责任1. 物业管理的定义物业管理是指由专业机构或组织对建筑物、设施设备及其周边环境进行规划、运营、维护和服务的综合管理工作。

2. 物业管理的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负责保护、维护和管理物业和公共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同时,物业管理单位还应积极推进社区共建共享,促进社区文化建设和居民自治。

三、物业管理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物业管理应平等对待所有居民,不得歧视、偏袒或任意提高服务收费标准。

2. 优质高效原则物业管理应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和满意度。

物业管理单位应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3. 法律合规原则物业管理单位在开展管理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规。

四、物业管理的内容1. 物业维修与保养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对建筑物的结构、设备等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安全可靠,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2. 公共设施与服务物业管理单位应维护公共设施的整洁与卫生,包括公共道路、楼梯、电梯、照明设施等,并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措施。

同时,物业管理单位还应提供各类便民服务和社区活动,满足居民的多样化需求。

3. 二手房交易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对二手房交易的管理,建立健全交易信息公示制度,确保交易的公开透明和合法合规。

4. 纠纷解决与投诉处理物业管理单位应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

对于物业纠纷,应采取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保障居民权益。

五、物业服务费的收取与使用1. 物业服务费的收取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维修保养和公共服务的需求,向业主或住户收取物业服务费。

收取标准应公开透明,并在相关场所进行公示。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全文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全文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七条[物业选聘]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专家库,为建设单位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公示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合同、维修保养单位的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四)房屋装饰装修和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五)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使用情况;(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内容,应当及时公示;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内容,每年至少公示一次。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

第三十九条[专业服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将物业服务项目肢解发包。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需要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而未经委托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入该区域从事专项服务业务。

第四十条[物业企业续聘]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续聘。

决定续聘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不续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物业服务企业,并重新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公告全体业主。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双方没有作出续约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接受服务的,双方权利义务参照原物业服务合同确定,但双方在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九十日后可以随时终止该物业服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变化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变化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变化新修订的《温州市物业管理(草案)》有什么变化?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变化,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日前,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就《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再次向市民公开征求,与草案相比,此次修改稿做出了70多处的修改和增删。

条例条文总数由原来的“七章共68条”精简为“七章共53条”,尤其是拟作出调整的七个方面的设置变化值得关注。

草案提及“电子投票系统”修改稿已删去此原草案第七条规定,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业主电子投票系统,建设、维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同时提倡业主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那些业主共同的事项;小区相关、公布、或者公示的事项也可以在系统中发布。

但是在此次修改稿中,此规定已删去。

根据温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修改情况的显示,删去原因是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业主表决方式应由业主自主决定,电子表决只是方式之一,不必在立法中作专门规定。

针对业主大会难开新增“业主代表大会制”现实生活中,业主大会召开难的情况普遍存在,此次修改稿建议增加业主代表大会制,以利于推进业主自治。

修改稿第八条中规定,经全体业主同意,可以以幢、楼层、单元或者其他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由业主小组推选业主代表大会代表,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业主可以列席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同小区有不同物业类型,建议可分区管理修改稿第二十七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但是,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不同物业类型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实行分区管理。

市业主委员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因为现实中一些小区有商业、住宅不同的功能,不同的功能对物业管理有不同的需求,像管理、服务、收费也应该有所区分。

所以,增加的这一条文指明了物业管理的一个方向,能更好地适应商住一体等新型物业形态的物业管理需要。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版)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版)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3日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使用和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与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等业主组织的选举,监督业主组织的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居民(村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行为。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和业主委员会协会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协助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的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因房屋征收补偿、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温州物业管理条例细则

温州物业管理条例细则

温州物业管理条例细则1:温州物业管理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温州市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物业单位及其业主、承租人、共有人等相关各方。

第三条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管理主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其所属各级物业管理机构是温州市物业管理的主要管理主体。

第四条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基本原则:1. 公平合理原则: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2. 自愿原则: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应是自愿的。

3. 公开透明原则:物业管理应公开、透明,及时向业主公布有关资料。

4. 共同管理原则:业主、物业管理机构等相关方应共同参与管理、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五条温州市设立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物业管理的协调与监督工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1. 组织制定物业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物业管理的技术指导、监督和检查。

2. 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3. 组织开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并监督其合法行使管理权限。

4. 公布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并监督物业费的使用情况。

5. 协助处理设施维修、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物业管理机构可以是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公司承担。

第三章业主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监督物业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业主的基本权利:1. 参与业主大会并行使相应表决权。

2. 知情权:及时了解物业管理规定、费用标准等信息。

3. 监督权:要求物业管理机构公示物业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4. 投诉权:向物业管理机构投诉物业管理不当行为。

5. 维权权利:要求物业管理机构及时处理投诉、纠纷。

第十条业主的基本义务:1. 缴纳物业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2.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温州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温州市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区内的安全、卫生和环境整洁。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治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并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维护合法权益,不得侵占公共财物,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机构和人员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注册并取得经营许可,负责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岗位,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业主有权了解物业管理的情况和费用收支情况,参与物业管理决策。

第十二条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小区内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有权组织和协调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小区内的正常秩序。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有义务保障小区内的基础设施完好,并及时修缮维护。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物业管理规定,并向业主和居民公示。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费用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费用包括基本物业管理费、公共维护基金等。

物业管理费用应当合理计算,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侵占或乱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费用的收缴应当公开透明,向业主和居民提供缴费明细。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第十九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及时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业主和居民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投诉,并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解和处理。

温州物业管理规定

温州物业管理规定

温州物业管理规定温州物业管理规定一、引言温州市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城市之一,物业管理规定的完善是城市建设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介绍温州市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以确保社区居民的安全和居住环境的良好。

二、物业管理责任根据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内担负着以下职责: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道路等进行维修和保养;组织小区内的日常清洁工作,确保小区环境整洁;组织和管理小区内的停车场,保证停车秩序;维护小区内的安全,保障居民生活的安全和舒适。

三、物业管理费根据温州市相关规定,物业管理费应由小区居民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用于维护和管理小区。

具体费用和缴纳方式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并向业主公示,确保费用的透明和公平。

四、居民权益和义务作为小区居民,有以下权益: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参加业主大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获知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和小区管理的相关信息;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有监督和投诉权。

同时,居民也有以下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遵守小区的公共秩序,不扰乱小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共同维护小区安全和安宁。

五、违规行为处理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一些常见的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未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进行催缴,并可根据情况采取一定的制裁措施;违反小区公共秩序,扰乱居民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进行劝阻和警告,并可依法向相关部门报案,最终追究相关责任;对于严重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甚至危害社区安全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采取停止服务、解除合约等措施。

六、监督和投诉渠道温州市设立了物业管理监督方式和网络投诉平台,居民可通过这些渠道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居民的投诉。

七、结语温州市物业管理规定的实施,为社区居民提供了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温州物业费收取标准

温州物业费收取标准

温州物业费收取标准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费的收取标准,物业费是指业主按照其所持有的房产面积或套数按月交纳的费用,用于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保障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环境卫生。

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合理公平,符合实际情况,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首先,温州市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不同小区的物业设施、服务水平、维护成本等差异较大,因此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也应当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越多、服务项目越丰富,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就会相对较高,而相反则会相对较低。

这样可以保证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更加合理,不至于对业主造成过大的经济负担。

其次,温州市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讨论和决定。

在制定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时,应当尊重业主的意见,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经过充分的讨论和协商,最终确定物业费的收取标准。

这样可以保证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更加符合业主的意愿,增强业主的参与感和满意度。

另外,温州市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业主有权了解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及其使用情况。

物业管理方应当将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及其使用情况向业主公开,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同时,物业管理方还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对物业费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定期公开,确保物业费的使用合理合法,不发生滥用、挪用等情况。

最后,温州市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当依法合规,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增加。

物业管理方在收取物业费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增加物业费的收取标准。

一旦发现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存在问题,业主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温州市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合理公平,经过业主讨论决定,公开透明,依法合规。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的发展。

温州小区物业管理方案

温州小区物业管理方案

温州小区物业管理方案一、引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的小区化管理成为了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

作为城市的基础服务,小区物业管理的质量和水平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温州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小区物业管理也面临着很多挑战和困难。

因此,制定一个合理有效的小区物业管理方案对于温州的城市发展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二、现状分析目前,温州市的小区物业管理存在以下问题:1.小区设施老化、维护不足。

许多小区的公共设施比较老旧,长期缺乏维护更新,导致设施的质量和功能性下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2.物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一些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水平较低,服务质量差,而有些小区则管理规范、服务到位,居民生活环境比较优良。

这种差距导致了小区居民的不满情绪和矛盾。

3.物业管理费用不合理。

一些小区的物业管理费收取不合理,缺乏透明度,导致居民的不信任和投诉。

4.缺乏科技化手段支持。

目前,很多小区的物业管理还停留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上,缺少科技化手段的支持,导致管理效率低下,服务质量难以得到有效提升。

5. 缺乏居民参与意识。

部分小区居民对于物业管理工作缺乏积极参与意识,缺少对于小区管理的关注和监督。

三、温州小区物业管理方案为了有效解决温州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一个合理有效的小区物业管理方案势在必行。

以下将就小区物业管理的五个方面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1. 提升小区设施管理和维护水平为解决小区设施老化、维护不足的问题,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大对小区设施的维护力度,定期进行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小区设施的正常使用。

同时,可以采取与专业维护公司合作的方式,共同维护小区设施,确保小区的硬件设施的质量和功能。

2. 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确保小区的管理服务质量。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投诉和问题,增强居民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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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物业管理规定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温州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温州物业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的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物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七条物业的所有权人(含共有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业主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第十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不足20人,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标准划分:(一)物业管理区域以规划部门确定的建设范围为准,但已经自然形成独立物业管理区域且无争议的,不再重新划分;(二)分期开发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共同使用一套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已经自然分割或者习惯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三)地理上自然连接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60%以上的;(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推举的代表和建设单位、居民委员会的代表5-9名组成。

建设单位、居民委员会代表各1名,业主代表3-7名。

业主代表推荐的方式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日。

公告期内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核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推荐成员;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提出异议的业主作出解释。

第十五条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管理规约草案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四)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五)做好首次业主大会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将前款(一)至(四)项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

第十六条管理规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维护规则;(二)业主合理使用物业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三)物业屋面、外墙、门窗及户外设施保洁和装修规则;(四)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权利和义务;(五)业主分担物业管理区域各类费用的方式;(六)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在筹备组公告的期限内就物业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提出修改意见,筹备组应当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

第十八条首届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按照下列标准将筹备经费存入物业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一)建筑面积5万㎡以下(含)的,筹备经费为2万元;(二)建筑面积5万㎡以上10万㎡以下(含)的,为3万元;(三)建筑面积10万㎡以上20万㎡以下(含)的,为5万元;(四)建筑面积20万㎡以上的,为8万元。

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申请支取筹备经费,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之内划拨业主大会筹备经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大会换届经费或者纳入物业维修资金。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在确认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业主人数及总建筑面积时,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资料。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自行确定一名业主为投票人。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召开。

经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应当抄送全体业主。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在常住业主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最多不超过15人。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管理规约;(四)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五)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六)解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重新备案。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证明。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召集。

有1/3以上成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委员会可以邀请业主代表、社区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成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决定事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发布信息,应当经业主委员会集体决定,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并建立活动档案,供业主查询。

第三十一条业主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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