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粮食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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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18•【文号】国粮财[2006]123号•【施行日期】2006.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6]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快企业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

各地要按照粮食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要求,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方案,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二○○六年八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6年8月)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26•【字号】豫政办[2003]45号•【施行日期】200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4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粮食局等10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关系整个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大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领导,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近几年来,我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进展还不平衡,政企不分、机制不活、冗员过多、效益不高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制约了我省粮食产业的发展。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新形势,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8部委《关于印发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计综[2002]677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豫发[2003]6号)的要求以及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必须大力推进我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力争到2005年底,基本完成粮食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区域布局和组织结构,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主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1.17
•【文号】发改经贸规〔2017〕1987号
•【施行日期】2017.11.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
关于印发《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中央预算内投
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经贸规〔2017〕19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
为规范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在原印发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原《粮
食仓储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2017年11月1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委、局)、物价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中储粮各分公司:《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预案的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小麦和稻谷执行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此外,油菜籽继续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按照依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

请各地统筹采取地方储备油轮换吞吐、鼓励加工企业收购、支持品牌化生产经营等措施,切实抓好油菜籽收购工作,确保市场基本稳定。

特此通知。

附件: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2016年4月5日附件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粮食,指小麦、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

第二条执行本预案的小麦主产区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省(区)。

其他粮食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在上述地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中纺、中航工业、农垦集团所属企业及有关地方骨干企业;(2)上述省份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四条按本预案收购的粮食执行以下标准:(1)小麦。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提高2010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提高2010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配 和 补 偿 机 制 。 对 自 来 水 和 污 水 处 理 的 价 格 成 本 审 , 会 实 行 定 期 和 动 态 成 本 监 审 机 制 。 左 年 , 流 也 双 县 就 通 过 成 本 监 审 ,合 理 确 定 了 公 交 票 价 和 财 政 补 贴 标 准 ,对 县 域 内所 有 公 交 和 大 部 分 城 乡 客 运 实 行
的完 善 。
监审 工作 必须 取得 相 应 的资质 ,报表 都 很专 业 、 “ 很 复 杂 , 般 人 也 看 不 懂 ” 一 。
听 证 会 代 表 均 由 第 三 方 选 举 产 生
今 年 , 物 价 局 在 健 全 价 格 法 规 方 面 , 将 进 一 市 也
步 提 高 行 政 权 力 公 开 运 行 和 政 府 制 定 价 格 听 证 会 组
二 。 一 。年 二 月 = 十 三 日

关于 提高21 年稻谷 低收 00 最 购价格的通 知
发 改 电[ o o 1 5号 2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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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物 价 局 、财 政 厅 ( )农 业厅 ( 委 、 )粮 食 局 、 业 发 展银 行 分 行 : 局 、 局 办 、 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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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说 , 年 , 物 价 局 也 将 继 续 开 展 对 水 电 气 等 今 市 “ 们 的 听 证 代 表 都 是 根据ຫໍສະໝຸດ 相 关 法 规 和 程 序 产 生 我
垄 断 公 用 行 业 , 及 医 院 自制 药 品 、 济 适 用 房 和 廉 以 经
租 房 、 儿 园 、 办 学 校 等 价 格 和 服 务 的 定 期 成 本 监 幼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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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豫政办[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0〕5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7号)精神,进一步增强全民爱惜粮食、节约粮食意识,切实做好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几年我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产量连续四年突破500亿公斤,食品供给日益丰富,基本可以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

但是,我省粮食和食品在生产、储存、加工、运输、消费等环节损失浪费现象严重。

因此,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必须一手抓粮食生产,稳定和提高粮食产量,保障粮食供给;一手抓粮食节约,切实做好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抑制不合理需求,在全社会形成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良好风尚。

二、加强粮食生产和养殖业节约认真落实《河南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规划》,抓好农业生产。

水利部门要大力发展节水型农业,加强灌区配套和节水改造,提高灌溉水利用率和效益。

农业部门要重点抓好农作物播种、田间管理、收获等环节的节约,大力推广种子精选包衣和精播半精播技术,节约种子用粮;加大病虫草鼠害防治力度,增加粮食产量;推广适时机械收获等先进实用技术,减少生产损失。

畜牧部门要抓紧制定我省节粮型畜牧养殖业发展规划,大力发展节粮型草食牲畜养殖,积极开发利用秸秆等非粮食物资源,改进畜禽饲养方式,促进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高饲养转化率。

三、做好粮食收购和仓储管理工作(一)粮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粮食企业及时做好各项收购准备工作,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满足农民售粮需要。

河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行业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行业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行业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行业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粮食局,省直有关粮油企业:为加强储粮化学药剂的安全管理,防止储粮化学药剂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引发安全事故,现将《河南省粮食行业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河南省粮食行业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储粮化学药剂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储粮化学药剂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引发安全事故,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粮油储藏技术规范》(LS/T1211-2008)、《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LS1212-2008)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粮化学药剂包括:熏蒸剂、防护剂、空仓与器材杀虫剂、灭鼠药剂和用于粮油化学检验的药剂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储粮化学药剂的采购、运输、装卸、储存、废弃物处理和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粮油仓库、基层粮油收购点、粮油加工厂、粮油检验站(室)等单位、场所和有关人员。

第五条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工作施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岗位职责,签订责任状。

企业法人(代表)为本单位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负总责,药剂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储存管理第六条每个省辖市粮食局建立(指定)一个中心药库,省直储粮单位单独建立(指定)一个中心药库,负责辖区内和省直储粮单位药剂储存。

各中心药库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个分库储存药剂。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2.01.13•【文号】国粮执法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执法规〔20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法规政策要求,规范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活动,促进粮食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了《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2年1月13日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活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粮食(含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等经营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监管,是指以促进粮食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为目的,由粮食和储备部门主导,根据粮食企业信用信息科学研判企业信用状况,并依法依规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第四条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粮食和储备部门产生的行政处罚、奖励信息,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信用信息。

第五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导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建立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

河南省粮食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粮食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粮食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磷化氢熏蒸作
业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布部门】河南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2012.01.06
【实施日期】2012.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粮食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粮食局,省直有关储粮单位:
现将《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的通知》(国粮展〔2011〕2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粮食熏蒸化学药剂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粮食局、省直储粮单位要站在对人民群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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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2005)-豫政[2005]1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2005)-豫政[2005]1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2005)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5〕1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省政府决定,2005年继续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

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农民利益,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大举措。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五年三月八日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5〕59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2005年继续实行对种粮农民(含国有农场职工,下同)直接补贴。

为切实做好直补政策落实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一、直接补贴办法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基本原则是“大稳定、小调整”。

(一)补贴资金总额。

2005年,全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总额仍按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的40%计算确定。

省对市、市对县的补贴资金,维持2004年分配补贴总额不变,各地超出省核定补贴额部分由当地自筹资金解决。

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11.03•【文号】财建[2001]691号•【施行日期】200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6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粮食省长负责制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农发行二00一年十一月三日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粮食风险基金包干(一)从1999年开始,中央财政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了粮食风险基金包干。

在此基础上,为了给粮食主产区更大的支持,从2001年开始,中央财政适当增加了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

没有增加补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风险基金维持1999年包干基数不变。

(二)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后,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制定指导性政策;按时拨付中央补助;监管资金的到位和使用;定期向国务院报告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国家计委、国家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省政府第五次全体会议提出的2004年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省政府第五次全体会议提出的2004年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省政府第五次全体会议提出的2004年上半年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豫政办[2004]13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2.24【实施日期】2004.0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省政府第五次全体会议提出的2004年上半年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豫政办[2004]1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现将李成玉省长在省政府第五次全体会议上讲话中提出的2004年上半年重点工作分解下发。

请各责任单位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认真组织落实。

各责任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对每项重点工作的落实责任,通过细化、量化,责任到人,确保每一项重点工作都能真正落到实处。

具体落实情况请于3月30日、6月30日分两次以本单位公文向省政府报告。

一、关于改革工作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股权多元化,努力做大做强一些企业集团。

在改革深度上,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推行年薪制和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都要在今年取得突破性进展。

省国资委要会同有关方面抓紧研究,分轻重缓急,拿出今年推进国企改革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阶段性主攻目标,逐项分解落实,加强督促检查,扎扎实实地把国企改革向更深的层次推进。

由省国资委会同有关方面负责落实。

2.全面推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

今年我们将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全省全面推行这项改革。

省政府常务会已专题研究了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方案,待国务院批准后,全面付诸实施。

各地要抓紧制定方案,周密进行部署,对新发生的粮食财务挂账要认真审计,对农民的直接补贴要简便易行,对粮食系统分流的职工要妥善安置。

省发改委、粮食局、农发行、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06]2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06]2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工商局、农发行分行: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发改经贸[2005]992号)上的批示精神,经研究,现将陈化粮销售处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此次下达陈化粮销售处理计划共72.05亿斤(贸易粮,下同)。

其中:2001年清仓查库时鉴定的陈化粮销售处理计划52.05亿斤,新鉴定的陈化粮销售处理计划20亿斤(具体各省数量见附件)。

这批陈化粮销售处理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年底。

各有关省 (区、市)的陈化粮销售出库后,要按现行统计制度规定,在相应的报表中按实际数量作“销售”统计,并及时核减库存。

二、此次销售计划下达后,2001年清仓查库时鉴定的库存陈化粮已全部安排销售处理。

考虑到吉林、黑龙江两省新鉴定的陈化粮数量较大,为避免对市场粮价造成冲击,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市场情况和需要,对吉林、黑龙江两省新鉴定的陈化粮统一下达销售计划,由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计划和规定用途定向安排销售处理。

对于其他省(区、市)新鉴定的陈化粮,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原则,由省(区、市)有关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监管的前提下,由省级有关部门统一安排销售处理,并将销售处理情况及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陈化粮要定向销售给已取得陈化粮购买资格的大、中型酒精、饲料生产企业,其销售价格采取公开拍卖或邀标的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4•【字号】豫发改价管〔2023〕664号•【施行日期】202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3〕66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各燃煤发电企业(控股公司)、省电力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机组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我省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具体机组名单见附件。

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机组名单实施动态调整,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要求的机组,在实施节能、灵活性等改造后,向省能源主管部门提交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资料,自认定后次月起执行容量电价机制;新建煤电机组应在投运前,向省能源主管部门提交纳规、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资料,经认定后自商运次月起执行容量电价机制。

应急备用煤电机组的认定标准另行明确。

二、明确容量电价标准2024—2025年,我省煤电容量电价年度标准为165元/千瓦,月度标准为13.75元/千瓦;2026年及以后,我省煤电容量电价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应急备用煤电机组的容量电价,按照回收日常维护成本的原则另行确定。

三、规范煤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省内发电企业结合机组检修计划、供热需求等因素,每月20日前申报下一月每日煤电机组最大出力,新建煤电机组在商运当月起可申报次月每日出力。

煤电机组月度最大出力按当月每日最大出力平均值认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7.07•【文号】财建[2004]187号•【施行日期】2004.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2004年7月7日财建[2004]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积极稳妥地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积极稳妥地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是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袱、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现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老粮食财务挂账及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的处理(一)老粮食财务挂账,指1992年3月31日以前发生的,经中央清理认定,尚未消化的粮食财务挂账。

挂账本金消化和利息负担按现行政策处理。

(二)新增粮食财务挂账,指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经中央清理认定,尚未消化的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

对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的处理政策作如下调整:财力较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条件按国办发[1998]21号文件及财经字[1999]484号文件规定的年限,消化新增粮食财务挂账本金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与财政部签订责任书,地方从2004年开始按规定的年限消化本金。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16•【字号】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5月16日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的行为(以下简称制定价格),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河南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为准。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四条定价目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制定,逐项明确定价内容和定价机关,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河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17年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豫粮文〔2017〕57号

河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17年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豫粮文〔2017〕57号

河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17年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17年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豫粮文〔2017〕5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粮食局,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7年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7〕36号)精神,现将《2017年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2017年4月11日2017年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为切实做好我省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各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范围与内容(一)监测范围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纳入统计范围的多元市场主体库存的商品粮、政策性成品粮,以及粮食部门认定(供应)的“放心粮油”等涉及民生工程的粮食食品。

(二)监测内容原粮。

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商品粮的水分、杂质等质量状况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成品粮。

储备粮、军供粮等政策性粮食以及“放心粮油”的质量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二、监测方式和计划年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分国家级检测计划和省级监测计划两个层面进行。

(一)国家级监测计划重点安排中央事权粮食以及中央直属企业库存商品粮质量安全的监测。

全省计划扦取样品147份,其中:中央储备粮44份,国家临时存储粮10份,最低收购价粮90份,中央直属企业库存商品粮3份。

扦样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

根据我省中央事权粮食的库存分布、库存量、储存条件、储存年限等实际情况,为避免出现扦样集中少数库点或少数地区、不具备代表性等问题,按照监测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的数量不少于我省中央储备粮直属库总数的25%,在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中扦样份数不少于我省扦样计划的25%的要求,省局确定了抽样库点和样品数量。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24•【文号】国粮电[2004]23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0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工商局,中储粮总公司:近期,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了一些陈化粮违法违规案件。

这些案件的发生,暴露出一些地方在陈化粮监管上还存在漏洞,有些地方对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还不够准确、全面。

加强对陈化粮监管的工作任务仍然很重。

为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陈化粮销售和使用的监管,严防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严把出库粮食的质量关,从源头上杜绝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销售出库前必须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对鉴定为陈化粮的,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粮食部门负责实行封存,严防流入口粮市场。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企业不得擅自销售处理陈化粮。

要进一步强化对退耕还林用粮、救灾粮等政策性粮食供应的质量管理,需供应陈粮的必须按要求进行理化指标检测,不能仅凭感官和经验进行判断,禁止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供应市场。

对于超期储存的陈粮出库不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严格审定企业陈化粮购买资格,对已不具备陈化粮购买资格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陈化粮购买资格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计综合[2002]1345号)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购粮企业的资格审核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事。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豫政[2004]2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豫政[2004]2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豫政[2004]2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1998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利益,促进了农业结构的调整,粮食种植面积和总产量保持了基本稳定,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粮食企业“老人、老粮、老帐”问题有所缓解,财政负担逐步减轻。

2003年在洛阳、安阳、三门峡、商丘、信阳5市进行了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试点,积极探索对农民直接补贴的办法,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积累了成功的经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以及全国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今年我省全面推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思路全面推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开收购市场,直接补贴种粮农民,转换企业机制,加强宏观调控。

主要内容是: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粮食收购价格,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机制,将原来对收购环节的补贴改为对农民直接补贴,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妥善解决“老人、老粮、老账”等历史遗留问题,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保证粮食安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我省省情的粮食流通体制。

二、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粮食收购价格2004年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实现购销多渠道经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等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等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等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2.03•【文号】财建[2005]59号•【施行日期】2005.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和改革委(计委)、农业厅(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已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根据此意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抓紧贯彻落实,并将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二00五年二月三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以下简称粮食直补)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粮食直补机制已初步确立。

各地认真贯彻粮食直补政策,措施得力,效果较好。

为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推动粮食直补政策的深入贯彻和落实,现就进一步完善粮食直补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补机制(一)坚持粮食直补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原则。

省级人民政府依据当地粮食生产的实际情况,对种粮农民给予直接补贴。

(二)省级人民政府对当地的主要粮食生产品种进行直接补贴,具体补贴品种及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2004年补贴标准过低、农民意见较大的地区,2005年要新增一部分补贴资金专项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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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粮食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收购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的
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豫发改价检[2009]102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2009.07.03
【实施日期】2009.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粮食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
食收购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价检〔2009〕1025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粮食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收购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特急发改价检【2009】150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组织和实施
此次粮食收购价格重点检查工作由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粮食局统一安排部署、
省物价检查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粮食局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的粮食收购价格重点检查的组织安排。

重点检查阶段,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将组成督导组在全省巡回督导,并帮助各市处理疑难案件。

二、检查的时限和范围
检查时限:2008年1月1日以来执行小麦最低收费价、国家临时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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