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公共区域出租管理办法
出租房产管理规章制度
出租房产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房产管理行为,保障出租双方权益,树立和谐租赁关系,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出租房产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出租各类房产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铺、厂房等。
第三条出租房产管理规章制度作为双方出租合同的附属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出租双方须认真执行。
第二章出租房产管理的基本规定第四条出租房产管理的基本原则为平等自愿、公平互利、诚实守信。
第五条出租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明确租金、租期、押金等重要内容,并保留好合同原件。
第六条出租方应当保证所出租房产的合法权属,并在出租前对房产进行必要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出租双方应当相互尊重,遵守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私自变更。
第八条出租双方应当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各类问题,保持租赁关系的稳定。
第三章房产管理的具体规定第九条出租方应当对房产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处理房屋维修、保养等事项。
第十条出租方应当保证房产的安全性和卫生环境,确保租客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一条出租方应当及时交付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并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持。
第十二条出租方应当保护租客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进入房产、干涉租客的正常生活。
第四章租金与押金管理第十三条出租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进行支付。
第十四条出租方应当提供合法发票或收据,明细详细清楚,严格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出租方应当妥善管理租金和押金,不得挪用或私自使用。
第十六条租客在退租时,应当按合同约定的规定退还押金,出租方应当妥善处理。
第五章违约与解决第十七条出租双方有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发生时,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一方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另一方应当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索赔。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才可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出租双方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至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部分,以法律法规为准。
公司场地租赁管理制度
公司场地租赁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本公司为规范场地租赁行为,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所有涉及场地租赁的活动必须遵循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管理责任1. 财务部门负责场地租赁费用的预算、审批及支付工作。
2. 行政部门负责对租赁场地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场地的安全、清洁和适用性。
3. 法务部门负责审核租赁合同的法律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租赁程序1. 需求提出: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场地租赁申请,并明确场地规格、租赁期限等要求。
2. 审核评估: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结合市场价格进行成本评估。
3. 合同签订:经过财务和法务部门审核无误后,由授权代表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4. 验收使用:场地租赁到位后,相关部门应组织人员对场地进行验收,确认满足使用条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费用管理1. 场地租赁费用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不得擅自变更。
2. 任何因场地租赁产生的附加费用需提前报告财务部门,并经过批准后方可支付。
3. 对于长期租赁或大额租赁项目,应考虑采用分期付款或押金等方式降低风险。
第五条:使用与维护1. 租赁的场地必须用于申请时明确的用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 使用期间,各部门应负责所租赁场地的日常维护和保养,避免造成损害。
3. 如遇设施故障或损坏,应及时通知行政部门协调维修事宜。
第六条:风险管理1. 所有租赁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防止违法租赁行为的发生。
2. 租赁合同中应包含违约责任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发现租赁过程中的任何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条:档案管理1. 所有租赁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应归档保存,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2. 合同到期或终止后,相关文件资料应继续保留一定期限,以备查阅。
第八条: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大楼租户规章制度模板范本
大楼租户规章制度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维护大楼秩序,保障租户权益,促进良好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租户权利和义务1. 租户有权享有合法的居住环境,拥有和使用租赁房屋的权利;2. 租户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大楼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3. 租户有义务保持租赁房屋的清洁卫生,不得破坏大楼公共设施和设备;4. 租户有义务按时缴纳租金,并遵守租赁合同的约定;5. 租户有义务尊重其他租户的权利,保持社区和谐稳定。
第三章:大楼管理1. 大楼管理人员有责任保障租户的安全和权益,及时解决租户的问题和投诉;2. 大楼管理人员有权对违规行为的租户进行警告、处罚或解除租赁合同;3. 大楼管理人员有权对大楼公共区域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租户的生活环境整洁安全;4. 大楼管理人员有义务及时处理大楼设施设备的故障,并保持大楼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公共设施和设备使用1. 租户应正确使用大楼公共设施和设备,不得私自改装、破坏或占用公共区域;2. 租户应爱护公共设施和设备,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和长久使用寿命;3. 租户应合理利用公共设施和设备,避免浪费资源和造成损坏;4. 租户应遵守公共设施和设备的使用规定,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五章:安全管理1. 租户应加强安全意识,确保大楼和周边环境的安全;2. 租户应注意防火防盗,做好家庭和财产的保护;3. 租户应密切关注大楼管理人员发布的安全提示和通知,配合做好安全工作;4. 租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钥匙和财务,避免造成安全隐患。
第六章:矛盾纠纷解决1. 租户之间发生矛盾纠纷应先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向大楼管理人员求助;2. 大楼管理人员应及时介入处理租户之间的矛盾纠纷,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3. 如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
第七章: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租户,大楼管理人员有权采取警告、罚款、停止服务等措施;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租户,大楼管理人员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要求租户搬离;3. 对于造成损害和危害他人利益的租户,大楼管理人员有权向有关部门报案,并追究法律责任。
写字楼出租规章制度
写字楼出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写字楼出租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提高写字楼租赁质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出租写字楼的房地产管理公司、写字楼业主及租户。
第三条出租写字楼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秩序,保证租户的合法权益。
本规章是具体的操作细则,必须与法律法规相一致。
第四条租户租用写字楼应当遵守规章制度,维护公共秩序,保护房屋设施的安全。
否则,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出租方有责任定期检查维护写字楼设施,确保租户正常使用。
第六条租户有义务爱护房屋设施,保持房屋清洁,不得违规改造房屋内部结构。
第七条出租方和租户应当友好沟通解决问题,禁止私自毁约。
第二章出租方责任第八条出租方有义务按照相关标准对写字楼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第九条出租方应当及时维修写字楼设施,确保租户正常使用。
第十条出租方有义务保证写字楼内部设施的正常运转,确保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出租方有权定期检查租户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租户,并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出租方有义务妥善处理租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出租方应当定期对写字楼进行消防检查,确保消防设施齐全完好。
第十四条出租方应当积极参与社区活动,维护社区环境卫生与秩序。
第三章租户义务第十五条租户应当按照规章制度使用写字楼,不得违规使用。
第十六条租户有义务保持写字楼清洁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七条租户有义务爱护写字楼设施,不得私自改造写字楼内部结构。
第十八条租户有义务维护个人安全,注意用电用火安全,保障周围的租户安全。
第十九条租户有义务保证写字楼内部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私自损坏。
第二十条租户有义务合理使用写字楼公共空间,不得占用他人场地。
第二十一条租户应当遵守社区规章制度,不得扰乱社区秩序。
第二十二条租户应当如实配合出租方的相关工作,并积极参与社区活动,维护社区环境。
第四章协议终止第二十三条当出租方或租户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时,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责任。
超市外租区规章制度
超市外租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超市外租区的经营秩序,保障顾客和商家的合法权益,维护超市形象,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超市外租区是指超市出租给商家作为经营场所的区域,商家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是超市和商家之间的约定,商家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商家管理第四条:商家必须遵守超市的经营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超市的各项制度。
第五条:商家必须按时交纳租金和押金,不得拖欠超市租金。
第六条:商家必须遵守超市的营业时间,不得迟到或早退。
第七条:商家必须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与卫生,禁止乱丢垃圾。
第八条:商家不得在经营场所内损坏超市设施和设备,如有损坏必须及时赔偿。
第九条:商家必须按照超市规定的价格标准制定商品价格,不得恶意哄抬物价。
第十条:商家必须遵守超市的优惠政策和促销活动,不得擅自打折或做出不实宣传。
第十一条:商家必须保障顾客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次充好,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二条:商家必须在经营场所内张贴相关的证照和宣传资料,不得涂改或擅自移动。
第三章:超市管理第十三条:超市必须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保障商家和顾客的安全与权益。
第十四条:超市必须定期检查商家的经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超市必须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协助商家解决经营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超市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商家和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超市必须在经营场所内设置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八条:超市必须保障商家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协议中的条款。
第十九条:超市必须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合理制定超市业务发展规划,为商家提供更好的经营环境。
第二十条:超市必须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商家和顾客投诉,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商家,超市有权终止其经营资格,解除出租协议。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规行为严重的商家,超市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经营,并进行相应的惩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7•【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5年6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豪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省法制办在2010年对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行政审批、工商登记等制度改革的新情况、新要求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废止、修改的决定,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4年底现行的190件规章和21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11件规章和2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67件规章和126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云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鉴定暂行管理办法》(1989年8月6日云政发〔1989〕137号文件发布)(二)《云南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1991年7月25日云政办发〔1991〕175号文件发布)(三)《云南省聘任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暂行办法》(1991年7月26日云政复〔1991〕89号文件批准发布)(四)《云南省劳动教养审批、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1年11月27日云政发〔1991〕209号文件发布)(五)《云南省治安联防暂行规定》(1992年7月25日云政发〔1992〕138号文件发布)(六)《云南省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损害补偿暂行规定》(1993年2月23日云政发〔1993〕42号文件发布)(七)《云南省抗灾救灾暂行规定》(1993年11月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八)《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1994年2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九)《云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8年5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十)《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1999年12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十一)《云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2007年9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二、规范性文件(一)《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实施暂行办法》(1996年11月5日云政发〔1996〕195号文件发布)(二)《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1月6日云政发〔1996〕196号文件发布)(三)《云南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暂行规定》(1996年11月27日云政办发〔1996〕249号文件发布)(四)《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1997年9月17日云政发〔1997〕150号文件发布)(五)《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办法》(1998年3月31日云政发〔1998〕61号文件发布)(六)《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清算试行办法》(1998年11月3日云政办发〔1998〕224号文件发布)(七)《云南省省本级零基预算编制暂行办法》(1998年11月28日云政发〔1998〕226号文件发布)(八)《云南省商场出租管理办法》(1999年9月22日云政发〔1999〕176号文件发布)(九)《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风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2月21日云政办发〔2000〕22号文件发布)(十)《云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2000年10月13日云政办发〔2000〕166号文件发布)(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的决定》(2003年4月5日云政发〔2003〕46号文件发布)(十二)《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实施办法》(2004年9月7日云政办发〔2004〕190号文件发布)(十三)《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2004年12月15日云政发〔2004〕224号文件发布)(十四)《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11月21日云政办发〔2005〕197号文件发布)(十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6年1月20日云政发〔2006〕10号文件发布)(十六)《云南省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7月4日云政办发〔2007〕153号文件发布)(十七)《云南省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及奖惩办法》(2008年10月16日云政办发〔2008〕178号文件发布)(十八)《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2008年11月28日云政发〔2008〕241号文件发布)(十九)《云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规定》(2009年2月5日云政办发〔2009〕23号文件发布)(二十)《云南省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管理办法》(2009年2月13日云政办发〔2009〕34号文件发布)附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对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1.删去《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物业商铺公共区域规章制度
物业商铺公共区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商铺公共区域的秩序,确保商户和顾客的安全,保障商业环境的和谐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商铺公共区域,商铺业主、商户、顾客都必须遵守。
第三条:商铺公共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商铺前台、走廊、楼梯、电梯间、卫生间、停车场等公共区域。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商铺公共区域进行管理,商户和顾客必须给予配合。
第五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章商铺公共区域的管理第六条:商铺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商户、顾客应当配合保持干净整洁。
第七条:商铺公共区域的装饰装修需得到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装修。
第八条:商铺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商户、顾客不得私自擅改、损坏消防设施。
第九条:商铺公共区域的公共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维护和保养,商户、顾客应当爱护使用。
第十条:商铺公共区域的安全保卫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商户、顾客应当遵守安全规定。
第三章商铺公共区域的秩序第十一条:商铺公共区域禁止吸烟,禁止饲养宠物,禁止乱扔杂物。
第十二条:商铺公共区域禁止大声喧哗,禁止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
第十三条:商铺公共区域禁止擅自占用公共空间,禁止私自摆设物品。
第十四条:商铺公共区域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禁止进行非法活动。
第十五条:商铺公共区域禁止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禁止滋扰其他商户和顾客。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商户、顾客,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服务等措施。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商户、顾客,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对于危害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报警处理,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物业管理公司所有。
超市外租商户的规章制度
超市外租商户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超市外租商户的经营行为,保障超市内部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超市外租商户指在超市门店外租用的商铺或摊位,经超市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签订租赁合同的商户。
第三条超市外租商户应当认真遵守本规章制度,维护超市形象,促进商户合作共赢。
第四条超市外租商户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资质,保证商品质量,遵守商业道德,合法纳税。
第五条超市外租商户应当严格遵守超市的管理规定,接受超市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超市外租商户在超市内经营的商品种类、数量、价格等应当按照超市管理部门的规定操作。
第七条超市外租商户应当积极配合超市的各项促销活动和服务措施,提升客户满意度。
第八条超市外租商户应当对员工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经营水平。
第二章经营规定第九条超市外租商户的店面装修应当符合超市的整体形象风格,并经过超市管理部门的审核。
第十条超市外租商户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在经营场所设立经营标志,标志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
第十一条超市外租商户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经过质量检测合格。
第十二条超市外租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商品价格标准,不得私自调整价格。
第十三条超市外租商户应当积极响应消费者投诉要求,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四条超市外租商户应当定期对店面和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证经营环境整洁、安全。
第十五条超市外租商户应当按照超市的营业时间经营,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营业时间。
第十六条超市外租商户应当按照超市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缴纳租金和相关费用。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七条超市外租商户应当与超市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的沟通机制,及时反馈经营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超市外租商户应当遵守超市的安全生产规定,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超市外租商户应当加强员工教育管理,确保员工服从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条超市外租商户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合法经营。
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河北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主体1. 公共卫生主管部门河北省公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场所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对公共场所违反卫生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2. 地方政府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公共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公共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公共场所的分类和管理1. 餐饮场所包括餐厅、食堂、快餐店、小吃摊等。
餐饮场所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保障食品安全和卫生安全。
2. 商场超市商场超市要严格管理冷藏、冷冻、速冻等食品的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保证食品的新鲜、安全。
3. 酒店宾馆酒店宾馆要加强对客房和公共区域的卫生管理,及时更换床上用品、保洁卫生间,并定期消毒各种物品和设施。
4. 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游戏厅、KTV等,要加强对场所内空气质量、环境卫生的监管,确保公众健康。
5.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如公交车、出租车、火车等要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确保内部环境清洁卫生,减少传染病的传播风险。
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的措施1. 卫生许可证各类公共场所需要向公共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获得该证书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 定期检查公共卫生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各类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包括设施设备、操作规范、食品安全等方面,对不符合要求的场所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3. 举报投诉公众对发现的公共场所卫生问题可以通过公共卫生主管部门的举报投诉渠道进行反映,公共卫生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并及时回复。
4. 宣传教育公共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公众的卫生监督管理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餐饮档口出租规章制度
餐饮档口出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档口的出租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提高经营者的素质和服务水平,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各类市场内的餐饮档口的出租管理。
第三条餐饮档口出租必须经过管理单位的审核和批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操作。
第四条所有出租餐饮档口的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合法证照,无证无照者不得出租。
第五条出租餐饮档口的经营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章出租程序第六条出租餐饮档口的程序如下:(一)经营者向管理单位提出出租申请,提交相关证照和材料;(二)管理单位对经营者的资质和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同意出租;(三)经营者签订出租合同,按照约定的时间、租金、管理费等支付;(四)管理单位对出租档口进行验收,确认符合要求方可正式出租。
第七条出租档口的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到期后可根据双方协商达成续租协议。
第八条出租档口的租金由经营者按月缴纳,逾期不缴纳者管理单位有权终止出租。
第九条出租档口的经营者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经营,不得擅自停业或转让经营权。
第十条经营者需经营半个月后方可进行装修、改造,需提前向管理单位申请,并经审核同意。
第三章经营规范第十一条出租餐饮档口的经营者应遵守以下规范:(一)食品质量安全:经营者必须使用新鲜、卫生的食材,并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制作食品;(二)环境卫生整洁:经营者须保持档口周围环境整洁,不得乱倒垃圾、杂物;(三)服务热情周到:经营者应热情接待顾客,服务周到,态度友好;(四)价格透明公正:经营者应在醒目位置标明价格,不得搞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
第十二条经营者如有违规行为,管理单位有权进行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遵守市场内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如有违反,管理单位有权终止出租合同。
第四章管理监督第十四条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出租档口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规章制度的实施和执行。
第十五条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出租档口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商场公共区域出租管理办法
商场公共区域出租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商场公共区域的出租管理,充分发挥公共区域的商业价值,提高商场的整体运营效益,同时保障商场的正常运营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商场内所有公共区域的出租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中庭、走廊、广场、停车场等。
三、管理职责(一)商场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区域出租的规划、审批、监督和协调工作。
(二)招商部门负责公共区域出租的招商工作,包括租户的筛选、洽谈和合同签订。
(三)财务部门负责公共区域出租的费用收取、核算和管理工作。
(四)安保部门负责公共区域出租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四、出租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出租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商场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二)安全性原则出租活动不得影响商场的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人员疏散安全,不得妨碍商场的正常运营秩序。
(三)相容性原则出租活动应与商场的整体定位和经营业态相符合,不得对商场内其他商户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公平性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誉良好、经营实力强、品牌形象优的租户。
五、出租流程(一)申请租户向商场招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商场公共区域出租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经营方案、品牌介绍等。
(二)审核招商部门对租户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评估租户的经营实力、品牌形象和经营方案的可行性。
对于符合条件的租户,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
(三)洽谈招商部门与符合条件的租户进行洽谈,协商出租价格、租赁期限、经营要求等相关事项,并起草租赁合同。
(四)审批租赁合同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商场管理层审批。
(五)签约经审批通过后,商场与租户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租户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和押金。
(六)交付商场按照合同约定将公共区域交付租户使用,并向租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六、租金及押金管理(一)租金标准商场根据公共区域的位置、面积、使用时间等因素制定租金标准,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经2011年1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公布。
该《管理办法》共有总则、卫生管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卫生监督、法律责任、负责6章42条,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编辑本段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场所和乙类场所。
甲类场所包括:(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乙类场所包括:(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医疗机构候诊室外的室内区域、学校教学生活场所、写字楼、营业厅及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等;(二)网吧、幼儿园、青少年宫等。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交通、文化、商务、工商、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场所及相关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卫生管理,落实卫生管理责任。
第六条甲类场所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卫生许可,乙类场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商业广场使用规章制度
商业广场使用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商业广场的正常运营秩序,保护商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广场形象,树立文明祥和的消费环境,现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商业广场使用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商业广场的商户、员工、顾客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商业广场对所有商户进行资质审查和注册登记,未经审查登记的商户不得在商业广场经营。
商户应当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遵守商业广场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商户经营期限已满或违反规章制度的,商业广场有权终止其经营资格,并对其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条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涉嫌走私、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商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经营场所,保持经营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他人的场地,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用途。
第七条商户应当遵守商业广场的营业时间,不得在规定时间外擅自开门营业或提前关门。
第八条商户应当遵守商业广场的消防安全规定,定期进行消防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商户应当遵守商业广场的环保规定,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得乱倒废弃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条商户不得擅自进行广告宣传活动,如需开展广告宣传活动,需向商业广场申请并获得许可。
第十一条顾客在商业广场购物消费时应当保持文明礼貌,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在商业广场进行吸烟、吐痰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二条顾客不得在商业广场内损坏公共设施设备,不得骚扰商户经营,否则商业广场有权要求其离开。
第十三条商业广场内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禁止携带宠物进入。
第十四条商业广场内禁止进行赌博、斗殴、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报警处理。
第十五条商业广场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商户、员工、顾客等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经营资格、暂时禁止进入等处罚。
第十六条商业广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确保广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保障商户和顾客的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商业广场应当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加强安保力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商业广场的安全稳定。
2024年商场租赁条款与条件细目
编号:__________2024年商场租赁条款与条件细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2024年商场租赁条款与条件细目合同编号_________一、合同主体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前言2.1 背景和目的鉴于出租方拥有合法的商场经营权,承租方有意愿租赁商场开展商业活动,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2.2 合同依据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签订。
三、定义与解释3.1 专业术语(1)商场:指位于________________的,由出租方合法拥有经营权且用于出租的建筑物。
(2)租赁期限:指本合同约定的承租方租赁商场的期限。
(3)租金:指承租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出租方支付的租赁商场的费用。
3.2 关键词解释(1)租赁面积:指本合同约定的承租方租赁商场的面积。
(2)租赁用途:指承租方租赁商场所从事的商业活动类型。
(3)物业管理费:指承租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出租方支付的商场物业管理费用。
四、权利与义务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2)甲方负责提供商场租赁场所,并确保租赁场所符合约定的用途。
(3)甲方应保障商场设施设备正常使用,负责商场设施的维修和保养。
(4)甲方有权对商场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确保商场整体形象和经营秩序。
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1. 引言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是维护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举措。
为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保护公众和财产的安全和利益,本规定旨在明确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职责和措施。
2. 责任和职责2.1 政府责任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安全管理体系,并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督和指导。
2.2 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公共场所安全的主要责任方。
他们应确保场所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提供紧急疏散和应急救援设备,并组织定期培训员工和进行实地演练。
2.3 公众责任公众应遵守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在公共场所从事危险行为或妨碍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3. 安全设施和装备3.1 紧急疏散设施公共场所应设置合理规划的紧急疏散通道和出口标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
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公共场所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及时发出警报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3.3 安全照明设施公共场所应设置充足的安全照明设施,确保场所内部和外部的良好可见性,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3.4 影像监控设备公共场所应安装适当的影像监控设备,以监测场所的安全情况,并配备专人负责监控系统的运行和数据的管理。
4. 应急处置措施4.1 应急预案公共场所应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预案内容应包括紧急疏散、火灾扑救、急救和人员伤亡情况处理等方面。
4.2 应急救援设备公共场所应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如灭火器、急救箱等,并设置相应的标识指示其位置。
4.3 应急救援演练公共场所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有效提升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协作能力。
5. 安全培训和教育5.1 培训计划公共场所应制定完善的安全培训计划,确保员工了解和掌握安全管理规定、紧急处置流程和技能要求。
5.2 安全教育材料公共场所应制作安全教育材料,并在场所内进行展示,以提高公众对安全问题的意识和应对能力。
商场广告位管理办法规定
商场广告位管理办法规定一、商场广告位界定(1)各楼层公共区域的墙面、柱面、天花板、地面;(2)各楼层的公共设施、公共空间;(3)楼外墙体固定广告位;(4)商场大楼内外其它可以临时张贴、悬挂商品宣传物的一切设施(临时广告位)。
二、市场部管理职责(1)商场场内外广告位,由商场市场部统一规划、招租和管理。
(2)市场部本着“美化环境,有利传播”的原则,提前对场内广告位进行合理规划,标明位置、尺寸、价格。
(3)临时广告位租用,是指重大节日和品牌促销活动期间,商户有偿占用共享空间进行广告宣传。
(4)商场各楼层经理协助市场部对广告位进行招租。
三、广告位规划原则(1)要保持整合性与一体性广告位是场内空间环境设计的一部份,是商场整体景观的一个重要聚集点和视觉延伸。
整合性是指场内广告与整体环境形象的相融合;一体性强调的是场内广告与周围环境要和谐一致。
(2)要合理控制密度根据每个区域的功能特点,合理控制广告位设置的数量,使其疏密有序,错落有致。
四、广告位使用管理(1)商场广告位实行有偿使用,租期分为:一年、半年、三个月、临时使用等。
(2)原则上,商场广告位只对场内品牌招租。
(3)商户、品牌厂家租用商场广告位的,需提前一个月向市场部提出书面申请。
市场部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商场广告位租用合同书》。
(4)商户、品牌厂家须遵照合同书约定的尺寸、材质、时间,完成广告牌安装。
(5)市场部对广告牌安装拥有监督、检查权。
(6)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有伤风化。
(7)合同期内,商户不得私自更改广告内容;确需更换的,须报市场部审批。
(8)广告位租用期内,商户承担对广告牌的维护责任,商场起协助作用。
(9)租用期满,商户应按市场部要求拆除广告牌;需要续签租用的,提前一个月向市场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本广告位原租户放弃优先续签权。
(10)因不可抗因素造成广告位暂停或不得继续租用的,商场退还给商户未到期时间段的租金。
(11)临时广告位申请应提前3天;临时广告位由市场部审核后方可使用。
公司出租的管理制度
公司出租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出租业务,保障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出租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车辆、设备等。
第三条公司出租业务由公司经营部门统一管理,负责具体执行的部门为出租部门。
第四条公司出租业务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违法违规。
第五条公司出租的价格由公司统一制定,不得私自涨价或打折。
第二章出租流程第六条客户向公司提出租赁需求,出租部门收集相关信息并进行初步审核。
第七条出租部门与客户协商租赁条件,签订出租合同。
第八条客户支付租金和押金,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九条出租部门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生成租赁订单并安排物品的交付。
第十条客户验收物品,确认无误后签收,开始租赁期。
第三章出租管理第十一条出租部门负责对物品的维护和保养,确保物品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客户在租赁期间应按时交纳租金,如有违约行为将被取消租赁资格。
第十三条租赁期满客户应按合同约定归还物品,出租部门进行检验确认。
第十四条如发现物品损坏或丢失,出租部门应按照合同规定向客户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客户应及时向出租部门反馈使用情况和意见建议,出租部门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理。
第四章出租监督第十六条公司领导定期对出租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出租部门对出租流程和管理进行自查,确保规章制度得以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客户对公司出租服务不满意的,可向公司投诉,公司应及时处理并回复。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调整修订,公司领导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公司出租的管理制度至此完成,欢迎广大员工和客户遵守和配合,共同促进公司出租业务的健康发展。
门面房出租规章制度
门面房出租规章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爲了保護門面房的租賃穩定,維護門面房的品質,確保房東和租戶的權益,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門面房的出租行爲。
第三條每一家門面房都應當爲門面房出租制定正式的合同。
第四條門面房的出租押金應當按照當地政府的規定辦理,不得私自增加。
第五條房東應當按時收取租金,稅費由房東負擔;租戶應當按時支付租金,不得拖欠。
第六條門面房的租賃期限應當根據合同協商一致,不得隨意更改。
第七條門面房出租時應當保證門面房的安全、衛生和整潔。
第八條租戶應當嚴格遵守門面房的使用規定,不得進行非法經營等行爲。
第九條門面房的房東和租戶應當遵守當地政府的相關規定,共同維護社會治安。
第十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爭議應當依法解決。
第二章管理機構第十一條本規定的管理機構爲門面房的房東。
第十二條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門面房的管理職責,保護門面房的利益。
第十三條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確保門面房的穩定經營。
第三章責任和義務第十四條門面房的房東應當保證門面房的質量和安全性,維護租戶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門面房的租戶應當按時繳納租金,嚴格遵守合同規定,不得擅自改變門面房的用途。
第十六條門面房的房東和租戶應當相互尊重,協商解決爭議,不得有不良行爲。
第四章處分和執行第十七條如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爲,管理機構有權處以相應的懲戒措施,包括警告、罰款等。
第十八條如有不服從管理機構的處分,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訴。
第十九條如有違法行爲,將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第二十條本規定的最終解釋權歸管理機構所有。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爭議,將依法解決。
以上就是對門面房出租規章制度的規定,希望大家都能夠理解和遵守,共同保護門面房的穩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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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区域场地出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商场出租行为,保证服务质量,保护出 承 租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商贸城(以下简称商场)所属公共区域,公共区域是指商场正常营业面积中的非商户租用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场地租赁,是指出租方向进入商场进行商品交易或宣传的单位、个人或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出租公共区域内一定的场地,并提供一定的摊位设施、工具设施以及服务等并收取费用。
第四条
租赁区域仅作为宣传品牌活动之用,承租方不得有任何的商业经营行为,如擅自发生经营行为,出租方将对其追究责任,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全部承担。
第五条
出租场地,应当事先对承租方的经营资质进行必要的审核,包括经营主体资格、资金状况、经营规模、管理能力、服务水准、是否因违法受到查处的情况等。
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协议。
协议中除租赁条款外,还应设定安全、卫生、服务、环境、人员培训、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涉及公共利益及守法经营方面的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职责。
第七条
出租房与承租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签订消防、治安、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八条
出租方有责任对承租方的遵纪守法、环境卫生、服务管理、人员素质及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各项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和必要的指导。
有权利上报并临时加以制止以免照成不良后果。
第九条
承租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本市有关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合法经营,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严禁损害国家利益和黄、赌、毒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
承租方如需要装修场地须报请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承租方如需使用电力须报请工程部进行协调,按用电量另行收取电费。
承租方应当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出现投诉后,承租方有责任与投诉者积极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商场应对租赁实行备案制度,提交以下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一 承租方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有无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人员构成、持证上岗情况
等;
二 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
三 双方签订的消防、治安、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
第十四条
如遇租赁当期冲突,又无法协调可进入竞价阶段,具体办法为承租方分别给出预计租赁报价金额,隔日统一公布,但不公布具体报价金额。
相关
程序:
、承
租方提前 个工作日向客服部提供申请,并查询相关当期;
、承租方填写表格并提供相应材料;
、承租方准备设计方案并报请客服部,客服部将方案报策划部;
、策划部应在 个工作日内答复相关申请批复情况和方案相关意见;
、准备入场阶段(如有特殊执行方案应在策划部引导下报请相关部门批准);
、展示期;
、承租方在撤场阶段应做好场地的清理工作,并回执企划部。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此前颁布的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