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高校停车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学停车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缓解校园交通压力,创建“平安校园”,对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实行智能化管理,根据《XX市关于XXX大学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辆进出校园限定校园南大门、南一门和西大门,学校设立门禁管理系统,对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学校保卫处具体负责停车收费管理工作,所收款项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四条根据学校要求,对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分类收取相应的校园资源占用费(以下简称“停车费”)。

第二章校园机动车用户分类和收费标准

第五条进入校园机动车辆依据车辆登记所有人信息,确定车辆属性,分为免收停车费用户、短期停车收费用户、临时停车收费用户三类。

第六条停车费收费标准按照XX市有关规定执行,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参照新的标准执行。停车费收费标准:

(1)停车不超过30分钟免费。

(2)7座以下的机动车30分钟以上6小时以内5元/辆.次;6-12小时8元/辆.次;12-24小时15元/辆.次。

(3)7座以上的机动车30分钟以上6小时以内10元/辆.次;6-12小时15元/辆.次;12-24小时20元/辆.次。

停放超过24小时的机动车按以上收费标准累计计算。

第七条免收停车费用户:

(1)学校公务车辆。

(2)学校在职教职工(含在岗征地农民工)、离退休教职工、离岗征地农民工及其配偶的自备车辆。

(3)在学校有私有住房的在职教职工(含在岗征地农民工)、离退休教职工、离岗征地农民工的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的自备车辆。

(4)学校编外聘用人员、聘用兼职教师的自备车辆。

(5)执行公务的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进入校园时需向门岗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后免费通行。

(6)外单位来校联系公务的机动车辆,在工作结束离校出门时,需向学校大门门岗工作人员递交相关接待单位加盖公章的《公务车辆工作联系单》,免费通行。

第八条短期停车收费用户:

(1)在校园从事经营或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机动车辆。

(2)为校内营业场所供货机动车辆。

(3)校内施工工地工作人员的自备机动车辆。

(4)学校及教职工房产出租的承租户机动车辆。

(5)经学院审核同意的在校生本人机动车辆。

其中(1)到(4)用户车辆按200元/辆/月标准收费,(5)用户车辆按100元/辆/月标准收费,以上用户也可选择按临时停放车辆收费标准缴费。以上用户在机动车辆通行申请材料齐备的基础上,经保卫处审核后缴费。

第九条临时停车收费用户:除免收停车费用户和短期停车收费用户以外的其他社会机动车辆,按照临时停放车辆收费标准缴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