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企业单位住房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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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企业单位住房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企业单位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1、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逐步把建房、分房、管房的职能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新制度,不断满足职工对住房的有效需求。

2、实行住房市场配置,逐步改革住房行政配置办法,实现住房供应社会化。

(二)改革的原则

1、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进程要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相适应,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合理负担,注意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

2、体现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现住房分配公平、公正、公开、合理。

3、在统一政策的前提下,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指导的原则。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通过采取完善公积金制度和建立购房补贴制度相结合的办法,逐步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化。(一)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1、大连市市内四区的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下同)必须认真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按期缴存公积金,并不断加大改革力度,力争到2000年将职工个人及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分别提高到8%。

2、对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新人新制度。新职工自到岗的次月起,所在单位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5%、个人暂按15%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建立购房补贴制度

停止现行的住房实物分配方式,将企业原来用于购(建)房的资金转化为购房补贴,鼓励无房和缺房的职工利用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的购房补贴和住房贷款到市场上购买住房。职工自购的住房,其产权归个人所有。

1、范围和对象

(1)单位范围:大连市市内四区具备建立购房补贴资金(基金)条件的企业(以下称参改企业)。

(2)个人对象:具有市内四区城市常住户口,1998年底以前参加参改企业工作,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在编老职工。

住房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按本方案还是按原办法解决住房,由各企业自行决定。

2、单位实施改革的基本要求

(1)申请参加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成立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2)建立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基金。企业年住房补贴基金按近3年来单位用于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平均额度占职工年工资总额的比例提取,亦可按每年计划解决职工住房的人数所确定的补贴资金额度来建立。企业住房补贴基金用单位自有资金、售房收入和公益金支付,不足部分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在成本中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企业办法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在中方职工住房基金中列支。

(3)在对职工住房情况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制度,并根据职工现有住房状况和本单位经济的综合情况,拟定解决职工住房计划,建立轮候发放购房补贴制度。

(4)在做好上述工作基础上,合理确定企业职工的购房补贴标准,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房改办批准实施。

3、购房补贴标准

(1)坚持对房价收入比(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收入之比)在4倍以上的给予购房补贴(包括购房基本补贴和购房工龄补贴)的原则。

(2)各单位可根据购房补贴资金和职工收入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企业职工的购房基本补贴面积标准、购房工龄补贴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企业自定标准原则上不能超过市定各类型(级格)企业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详见附表)、购房工龄补贴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1999年经济适用房价格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0元,购房工龄补贴额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50元。确属按规定要求建立稳定的住房补贴基金,且现住房水平普遍较高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市房改办批准,可在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上适当上浮,但幅度不得超过20%。

(3)购房职工月偿还贷款扣除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个人支出部分原则上占家庭月工资的20%左右,不得低于15%。

4、购房补贴的计发

购房基本补贴,由购房家庭职工双方所在企业,分别按照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计发。

(1)无房的老职工按全额发放。

(2)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老职工(以下称缺房老职工)按差额比例计发。其计算公式为:差额购房补贴额=全额购房补贴额×[(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现住房面积)÷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100%] (3)对已达到或超过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不发给购房补贴。

(4)在由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化的过渡时期,无房和缺房的老职工配偶单位无力补贴或补贴后达不到老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可由老职工企业补齐,以后逐步理顺。

5、购房补贴的发放形式

(1)购房补贴可一次性发放,也可按月或按月与一次性相结合等其他形式发放。

(2)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的企业,可采取以下办法发放:对工龄满25年的老职工,在发放购房补贴时一次结清。对工龄不满25年的老职工,按照其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差额年限部分的购房补贴,在其与所在企业签订借款协议后可以预支,在今后的工作年限逐年抵扣。职工如调离,须由调入单位或本人一次性偿还预支的购房补贴余额。职工如不能偿还所预支的购房补贴余额,应迁出所购住房。

(3)实行按月发放的,发放期限累计为20年,对职工离退休时尚未发放的不足部分,应在离退休时一次性发放。

6、有条件的企业在职工购房时,除享受购房补贴外,可依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对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内面积,加发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补贴(以下称维修基金补贴)。其计算公式为:届时房改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2×8%(提取系数)×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三)购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企业购房补贴资金经核定后,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单位在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单位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经市房改办批准专款专用。职工购房补贴资金参照住房公积金办法管理,建立个人资金转帐帐户。职工购房以转帐形式划拨,不得兑现现金。

(四)职工住房需求的实现方式

1、年收入5万元或人均(3人以上家庭)年收入1.7万元以上的家庭,暂定为高收入家庭,购买市场价商品房,不享受购房补贴。

2、中、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由市经济适用住房服务中心或企业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购买市场价商品住房。职工购房可首期支付房款30%,余额申请住房抵押组合贷款。

3、根据市政府公布的收入线标准确定的最低收入职工家庭,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实行审批制度,房源从本企业腾退的旧公房中调剂解决,租金由市政府确定。

三、政策支持与衔接

(一)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牵涉到各方面利益的调整,必须有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1、职工购房补贴暂不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数,暂不列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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