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传唤行政侵权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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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唤行政侵权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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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唤行政侵权起诉状

原告:樊涛

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明昌大厦2#楼

工作单位:国投云南大朝山水电有限公司

地址:护国路2号广业大厦。

电话:30143x,1388xxxxx。

被告: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

法定代表:李xx(局长)

地址:昆明市西华路32号

第三人:要求庭审追加如下第三人参与诉讼。

1、徐建南:男,国投云南大朝山水电有限公司员工,是起诉人樊涛的同事,涉嫌惹事生非,造谣中伤。

2、昆明市医保中心、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两法人,涉嫌因举报维权而打击报复。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修正)》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二章行政赔偿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

条及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提出本诉讼。

诉讼请求:

1、判定被告按《治安管理条例》启动传唤程序的行政作为没有法律依据及事实基础,实属非法行政作为。对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事实,要求被告对非法传唤承担责任,履行法定义务,撤消对原告的《传唤证》(治安传唤证号:五公(治)行传字[2005]第06272号)及讯问记录,依法还原告清白;

2、按《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就行政伤害侵犯人身权力,在行政作为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3、被告在事实清楚后行政不作为,要求被告依法行政作为。对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诬告陷害,借公安机关之手并由公安机关实施,导致无辜被传唤的始作俑者第三人昆明市医保中心、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惹事生非的自然人徐建南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修正)》进行处罚,履行法定义务。

第三人徐建南有捏造、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诋毁起诉人樊涛的个人形象,涉嫌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要求按"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第三人昆明市医保中心涉嫌打击报复,利用GMS会议,向公安机关恶意谎报说起诉人要搞"爆炸"的造谣信息,利用公安机关对会议安全的重视,假借警察执法,将非法打击行为合法化,对起诉人樊涛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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