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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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承诺书
本人(或单位)谨作出以下承诺:
一、在办理此次业务中所提交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材料和内容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开展执业活动。
三、依据《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及时办理医师、护士的执业注册或者备案。医师、护士经执业注册或者备案后,医疗机构方可开展相应执业活动。
四、本人(或单位)如不履行承诺或者履行承诺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政许可决定机关依法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撤销已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本人(或单位)在规定年限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五、本人(或单位)在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本承诺书一式3份,行政许可受理机关、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和本人(或单位)各一份。
承诺人(单位加盖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