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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现场勘验规则2019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2019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2019(实用版)目录1.火灾现场勘验的定义和任务2.火灾现场勘验的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3.火灾现场勘验的主要任务和目标4.火灾现场勘验的程序和要求5.火灾现场勘验的法律依据和规定6.火灾现场勘验的实践案例和应用正文火灾现场勘验是指现场勘验人员依法并运用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对与火灾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表面等进行勘查、验证,查找、检验、鉴别和提取物证的活动。

火灾现场勘验的主要任务是发现、收集与火灾事实有关的证据、调查线索和其他信息,分析火灾发生及发展过程,为火灾认定,办理火灾案件提供科学依据和法律支持。

火灾现场勘验的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包括现场勘验、实验、分析和鉴定等。

现场勘验是火灾现场勘验的基础和前提,要求现场勘验人员具备严谨的科学态度和专业的技术能力。

实验和分析是火灾现场勘验的重要手段,可以通过模拟火灾现场和分析火灾痕迹,查找火灾原因和线索。

鉴定是火灾现场勘验的核心环节,需要现场勘验人员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准确的分析和判断。

火灾现场勘验的主要任务和目标包括:发现和提取火灾证据、分析火灾原因和过程、判断火灾性质和责任、提供法律支持和科学依据等。

为了实现这些任务和目标,火灾现场勘验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现场勘验、调查访问、实验分析和鉴定结论等工作。

火灾现场勘验的法律依据和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火灾现场勘验的职责、程序、要求和法律效力等,为火灾现场勘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火灾现场勘验的实践案例和应用表明,火灾现场勘验对于查找火灾原因、确定火灾责任、防范火灾事故具有重要的作用。

2009年108号公安部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2009年108号公安部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七条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
第六条的分工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县级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 主管公安机关指定。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一)没有人员伤亡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前款第二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三条 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 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表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依据; (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 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三)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 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 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报所属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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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第六节 复 核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 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消防机构火灾现场勘验工作,保证现场勘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火灾现场勘验是指现场勘验人员依法并运用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对与火灾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表面等进行勘查、验证,查找、检验、鉴别和提取物证的活动。

第三条火灾现场勘验的主要任务是:发现、收集与火灾事实有关的证据、调查线索和其他信息,分析火灾发生及发展过程,为火灾认定,办理行政案件、刑事诉讼提供证据。

第四条火灾现场勘验的主要内容包括:现场保护、实地勘验、现场询问、物证提取、现场分析、现场处理,根据调查需要进行现场实验。

第五条火灾现场勘验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按照火灾调查管辖范围组织实施,必要时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参加勘验。

火灾现场勘验可以指派或者聘请火灾调查专家和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

根据需要,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火灾现场勘验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公安消防机构从事火灾现场勘验的人员应当具备消防监督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第七条火灾现场勘验工作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遵循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缜密的原则,不受任何干扰,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现场勘验职责第八条负责火灾调查管辖的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火灾现场,及时开展现场勘验活动。

第九条公安消防机构勘验火灾现场由现场勘验负责人统一指挥,勘验人员分工合作,落实责任,密切配合。

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火灾调查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现场勘验开始前,由负责管辖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指定。

第十条有人员死亡的火灾现场,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参加勘验;发现放火线索,确认为放火嫌疑案件的,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将现场和调查材料一并移交刑侦部门并协助勘验;确认为治安案件的,移交治安部门。

第十一条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勘验工作;(二)确定现场保护范围;(三)确定勘验、询问人员分工;(四)决定现场勘验方法和步骤;(五)决定提取火灾物证及检材;(六)审核、确定现场勘验见证人;(七)组织进行现场分析,提出现场勘验、现场询问重点;(八)审核现场勘验记录、现场询问、现场实验等材料;(九)决定对现场的处理。

火灾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

火灾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

火灾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火灾现场勘查是指对火灾发生地点进行详细的实地调查和记录,以确定火灾的发生位置、起火原因、火势扩散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等,为后续的火灾鉴定、调查和防范提供依据。

对于火灾现场勘查,有一些基本的要求,下面我们来具体了解。

一、勘查人员要合格进行火灾现场勘查的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具有一定的检验、鉴定或勘验经验的专业人员。

火灾现场勘查往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需要勘查人员忍受较高的工作强度和责任压力,因此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工作耐力。

二、现场环境要安全对于火灾现场勘查来说,现场环境的安全问题非常重要,必须首先保证现场已经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清理,排除一切危险物质和潜在危险。

勘查人员应该穿着足够安全的防护服,佩戴好必要的防护设备,做好防爆防毒等准备工作。

三、现场勘查工具要齐备火灾现场勘查是一项非常细致的工作,需要勘查人员具备一定的工具和设备。

包括测量工具(比如测距仪、测温仪等)、取样工具(比如采样器、土壤样品袋、空气样品管等)、摄影记录工具(比如相机、摄像机、照相笔记本等)等。

每个工具的使用前都需要检查是否正常,使用过程中也要随时注意安全。

四、现场记录要详细在火灾现场勘查中,详细的现场记录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充分的记录才能后续进行准确的鉴定和调查。

现场记录包括火灾起因、火势扩散情况、火灾周边环境状况、火灾现场损毁情况等各个方面。

记录时需要具体的数据和描述,可以借助工具和设备帮助进行记录,可以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更准确的记录。

五、勘查结论要科学火灾现场勘查的最终目的是确定火灾的原因,对于勘查的结论必须是科学的、合理的。

在勘查火灾现场的时候,需要根据现场的情况推断火灾原因,并进行实验验证。

火灾原因推断不是简单的凭空猜测,需要结合火灾的扩散情况、现场损毁情况、周边环境情况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总的来说,火灾现场勘查是非常重要和复杂的工作,需要勘查人员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通过科学、合理、细致的勘查来达成确定火灾原因的结论。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号令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号令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号令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订,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第四章 火灾现场勘验

第四章 火灾现场勘验
• 用电设备,分析其过热和故障原因。
• 机械设备有无摩擦和碰撞痕迹,分析其形成原 因。
• 反应容器内部物料的种类、组成、性质和生产 的工艺条件。
• 存储容器泄漏的原因,形成混合性爆炸气体的 条件。
• 自燃性物质的种类、数量、特性、堆积方式、 残留状态和形成自燃的条件。
第三节 现场勘验的方法
一、剖面勘验
四、专项勘验
• 1、专项勘验的概念

对火场上寻找到的发火物、发
热体、引火物、最初着火物的残体进
行检验和鉴定,根据其性能、用途、
使用状态、残留证,来分析发火、发
热引起火灾的原因。
• 2、专项勘验的目的 是确定起火原因。
四、专项勘验
3、专项勘验的内容 • 各种发火物,分析其来源和引起着火的原因。
• 电气线路,根据痕迹特征分析发生故障的原因。
• 不同部位物质的烧毁情况、同一物体不同方向 的烧毁情况。
• 倒塌的部位和方向、形成倒塌的原因。
• 墙、门窗、设备、家具等烟熏火烤的位置、形 状特征。
• 金属、玻璃、水泥等的制品的变形、熔化特征。 • 火源、热源的位置及残留状态特征。
二、初步勘验
4、初步勘验的作法 • (1)在火场内找一制高点对火场整体观
第四章 火灾现场勘验
第一节 概述
• 一、火灾现场勘验的概念
• 火灾现场勘验是指现场勘验人员依法 对与火灾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勘 验、验证,查找、鉴别、提取能够证明火 灾原因痕迹物证的过程。
二、火灾现场勘验人员
现场勘验人员应当由火灾调查人员 担任。
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勘验重大、特大、 疑难火灾现场,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和 技术人员参加。
开始勘验,连续火场从最下层开始勘验。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

初步勘验
▪ 通过观察判断火势蔓延路线,确定起火部位和下一步的勘 验重点,主要内容是: 1) 现场不同方向、不同高度、不同位置的烧损程度; 2) 垂直物体形成的受热面及立面上形成的各种燃烧图痕; 3) 重要物体倒塌的类型、方向及特征; 4) 各种火源、热源的位置和状态; 5) 金属物体的变色、变形、熔化情况及非金属不燃烧物 体的炸裂、脱落、变色、熔融等情况; 6) 电气控制装置、线路位置及被烧状态; 7) 有无放火条件和遗留的痕迹、物品; 8) 初步勘验的其他内容。
现场勘验职责
▪ 现场勘验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 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勘验工作; b) 确定现场保护范围; c) 确定勘验、询问人员分工; d) 决定现场勘验方法和步骤; e) 决定提取火灾物证及检材; f) 审核、确定现场勘验见证人; g) 组织进行现场分析,提出现场勘验、现场询问重点; h) 审核现场勘验记录、现场询问、现场实验等材料; i) 决定对现场的处理。
勘验管辖协作机制
▪ 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辖权 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参加现场勘验: a) 有人员死亡的火灾; b) 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 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 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社会影 响大的单位和部门发生的火灾; c) 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细项勘验
▪ 根据燃烧痕迹、物品确定起火点。主要内容是: 1) 起火部位内重要物品的烧损程度; 2) 物体塌落、倒塌的层次和方向; 3) 低位燃烧图痕、燃烧终止线和燃烧产物; 4) 物体内部的烟熏痕迹; 5) 设施、设备、容器、管道及电气线路的故障点; 6) 尸体的位置、姿态、烧损部位、特征和是否有 非火烧形成的外伤。烧伤人员的烧伤部位和程度; 7) 细项勘验的其他内容。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Rules for fire scene processing 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围. 12 规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要求. 14.1 一般要求. 14.2 现场勘验管辖. 14.3 现场勘验职责. 24.4 现场保护. 24.5 实地勘验. 34.6 现场勘验记录. 44.7 现场痕迹物品提取和委托鉴定. 5 4.8 现场询问. 64.9 现场实验. 64.10 现场分析. 74.11 现场处理. 7参考文献. 9前言本标准的4.1、4.2、4.5、4.6、4.7、4.8、4.10、4.11容为强制性的,其它条文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调查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11)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刚、谈迅、袁政、米文忠、一飞、亚锋、鲁志宝、金开能、曾文伟、激扬。

引言调查火灾原因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通过查明火灾原因,研究火灾发生、发展的规律,总结防火、灭火工作经验和教训,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提供依据。

为了指导和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现场勘验行为,增强火灾现场勘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提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调查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消防法律和规章,制定本标准。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1 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现场勘验的术语、定义和技术要求,提出了火灾现场勘验的程序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现场的勘验工作。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9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GB 16840.1 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方法GB/T 20162 火灾技术鉴定物证提取方法GA 502-2004 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3 术语和定义GB/T 5907、GB/T 14107、GB 16840.1、GB/T 20162、GA 502-20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火灾现场勘验

火灾现场勘验
57
思考题
1.火灾现场勘验的一般原则是什 么? 2.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4431” 现场勘验程序?
58
第三章 火灾现场勘验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概述
第六节 专项勘验
第二节 现场勘验准备 第七节 痕迹物证的提取与
工作
送检
第三节 环境勘验
第八节 模拟实验
第四节 初步勘验
第九节 现场勘验器材
第五节 细项勘验
一 、火灾现场勘验的概念
10
电吹风颈部被烧穿,两部位的铜螺丝晶格 大于手柄处晶格,说明此处温度较高。
11
导线在4Ie情况下随时间的变化
一分钟
二分钟
绝缘层松弛 四分钟
熔融滴落,线芯暴露
冒烟,有刺鼻气味
绝 缘
三分钟





12
阜新艺苑歌舞厅特大火灾
13
第一节 现场勘验概述
一一 、火灾现场勘验的概念 4、现场勘验过程要用各种记录
100
第四节 火灾现场勘验的步骤
一、环境勘验 二、初步勘验 三、细项勘验 四、专项勘验
101
一、环境勘验
(一)环境勘验的概念 (二)环境勘验的目的 (三)环境勘验的方法 (四)环境勘验的内容
102
(一)环境勘验的概念 环境勘验是指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在火灾现场的外围 进行的巡视、观察和记录火灾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 的一种勘验活动。
70
71
பைடு நூலகம்2
73
74
第三节 环境勘验
三、环境勘验的内容 (一)对火灾现场外部及周边环境的观察 5.火场地形特征,分析有无雷击的可能性; 6.观察周围生产、生活用火地点,临时建

火灾事故调查现场勘验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现场勘验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现场勘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现场勘验工作,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现场勘验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严谨科学,公正公平,真实可靠,保护现场安全和完整,保护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现场勘验包括勘验前、勘验过程和勘验后三个阶段。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现场勘验应由具备相关资格的人员进行,必须熟悉相关技术和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经验和业务能力。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现场勘验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勘验工作有条不紊进行。

第六条实行对火灾事故调查现场勘验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制度,保障勘验工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第七条所有参与火灾事故调查现场勘验工作的人员,必须保守秘密,严格遵守职业操守,杜绝不当行为。

第二章勘验前的准备工作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现场勘验应于接到报案后及时组织开展,做好勘验前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勘验前应制定详细的勘验方案,明确勘验的目的和范围,确定勘验的人员、工具、仪器等物品。

第十条勘验前,应核实勘验人员的身份和资格,并对勘验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确保勘验人员做到熟练掌握勘验技能和具备风险防范意识。

第十一条勘验前,应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勘验现场的安全措施,并进行必要的防护措施和安全设施的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勘验前,应对勘验现场进行详细的了解和调查,包括火灾发生地点、火灾范围、现场环境等,做好相关的记录和标注。

第十三条勘验前,应对现场的消防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查,必要时应当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勘验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勘验前,对勘验工作用到的工具、仪器进行清点和检查,确保工具、仪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章勘验过程的操作规范第十五条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现场勘验时,应当严格按照勘验方案的要求,坚持勘验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不得随意篡改现场情况。

第十六条勘验过程中,应配合警方、消防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调查火灾事故的具体原因,不得私自处理现场证物或改动勘验现场。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

黑龙江省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现场的勘验工作,提高火灾现场勘验质量,为准确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火灾原因提供有力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火灾现场勘验,是火灾调查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火灾有关的场所、痕迹、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的一种调查活动。

第三条火灾现场勘验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火灾有关的痕迹、物品及其它信息,查明人员伤亡情况,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火灾性质,分析火灾过程,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为认定火灾原因提供线索和证据。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门对接到报警或报案属于管辖范围内的火灾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

火灾现场勘验应按火灾调查的管辖要求进行管辖。

第五条火灾现场勘验的主要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调查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复查等。

第六条火灾现场勘验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

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加火灾现场勘验。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门勘验人员,应当具备火灾现场勘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通过公安部火灾调查岗位资格考试。

执行火灾现场勘验任务时,现场勘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火灾现场勘验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干扰和阻挠。

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门勘验人员要保护公民生命安全,避免或者减少公私财产损失。

第十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为火灾现场勘验工作配备必要的勘验仪器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

勘验人员在勘验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勘验仪器设备进行勘验,并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备,注意自身防护。

第二章火灾现场保护第十一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接到报警或报案后,应迅速到场,并做好火灾现场保护工作,落实火灾现场保护措施。

火灾现场保护遵循以下原则:(一)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火灾现场保护工作。

(二)首先到达火灾现场的公安消防部门人员或者公安派出所民警应立即组织进行火灾现场保护工作。

公安派出所民警首先到达现场,发现不应当管辖的,应当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调查处理,并移交有关案件材料。

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修订后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九年四月三十日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直辖市的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

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其他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火灾现场勘查规范

火灾现场勘查规范

火灾现场勘查规范在火灾现场勘查中,准确、客观、全面的勘查是制定灭火方案、查明火灾原因的重要依据,也是火灾事故调查的重要环节。

本文旨在介绍火灾现场勘查规范。

一、勘查前准备工作(一)了解火情情况在赶往火灾现场之前,应先充分了解火情的情况,包括火势、火灾地点及现场条件等。

(二)着装要求在赴现场勘查时,应穿戴防护装备,特别要注意穿戴防护头盔、手套及护目镜等个人防护器材。

(三)随身携带工具在赴现场勘查时,应随身携带温度计、应力分析仪、照明设备、相机等工具。

二、现场勘查流程(一)现场勘查到达现场后,应先向扑火人员了解火情情况,然后进行现场勘查。

勘查时,应先观察火灾地点,了解火势情况,包括热量、烟雾浓度、火势范围等。

(二)场地测量场地测量主要是针对火场的南北方向、西东方向的场地距离、墙壁高度、房屋结构、灭火器材装置位置、消防设施的位置、火源位置的等各种数据进行测绘。

(三)灭后检查火势得到控制后,应进行灭后检查。

灭后检查应分为两种情况:1. 未发现人员死亡的火场首先应对场地进行逐一检查,检查场地内的熄火保温、加速剂是否投放完整,检查未熄尽的火源,确定安全后再进行下一步操作;2. 发现人员死亡的火场对于发现人员死亡的火场,应当特别仔细地进行探查。

三、勘查要点(一)火场平面图火灾现场勘查应同时编制火场平面图和立体图,图中应标注重点信息,包括火源及明火分布、物品燃烧情况、死者的位置等。

(二)样本采集应采集现场样本,并标注有关信息,特别是温度、时间、采样点、技术人员等重要信息。

(三)勘查报告勘查报告应包括现场勘查的时间、地点、勘查人员的姓名和职务及勘查结论等。

四、灭火后注意事项灭火后的现场要保护现场现有的火灾证据,以便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事故的原因。

综上所述,根据火灾现场勘查规范,勘查人员需要先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到达现场之后按照流程进行勘查。

在勘查时需要注意各种要点,勘查完毕后要编制好勘查报告。

同时,在灭火后要注意保护现场的财产和火灾证据,以便进一步进行调查和了解火灾的原因。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2019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2019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2019火灾现场勘验是指对火灾现场进行的一系列勘查、取证和分析的过程。

在火灾现场勘验中,必须严格遵守一定的规则和标准,以确保勘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篇文档将介绍2019年的火灾现场勘验规则。

一、现场勘验人员现场勘验人员必须是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如消防员、公安干警、法医等,同时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心理素质和工作经验。

其作用是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了解火源、火势、烟雾程度等情况,并采集有关证据。

二、现场保护现场保护是指在勘验过程中,保护现场及现场内可能存在的证据。

在现场勘验前,必须对现场进行规范的保护措施,例如将现场隔离、防止二次损坏等。

同时,应当注意对可能的证据进行防护、保护和记录,并在需要的情况下进行拍照、录像等。

三、勘验过程勘验过程应当注重现场精度与记录精度的平衡,也就是说,在勘验过程中不能忽略任何有利于证据的证据,要保证所有的证据都被收集并妥善保管;同时在记录方面,应当做到言之有据、文字清晰,以便后续相关人员进行分析和判断。

四、勘验方法火灾现场勘验需要根据勘验对象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勘验方法,例如对于残骸物品要选择相应的勘验工具,并将所取得的样本进行标注和封存,以便后续实验鉴定。

五、勘验装备鉴于勘验现场的复杂和危险性质,在进入现场前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

消防员需要配备呼吸器、防护服、手套等;同时需要配备相关勘验设备,例如相机、测量工具、刀具等,以便在勘验过程中进行有效采集。

六、勘验内容火灾现场勘验的内容包括火源、火势、烟雾程度等方面,同时也包括对残留物、化学物等进行采样,以便后续鉴定和分析。

在采集证据过程中需要强调对证据的标识、封存,并在必要时进行鉴定和分析。

七、勘验报告勘验报告是火灾现场勘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需要记录勘验的全过程、数据记录、数据分析和结论等,同时也要注意报告的详细程度和数据记录的准确性。

八、勘验表格勘验表格是指火灾现场勘验中的各种记录表格。

勘验表格需要合理设计,以便勘验人员填报,同时也要注意表格的格式、规范和标准。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Rules for fire scene processing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与定义、 14 技术要求、 14、1 一般要求、 14、2 现场勘验管辖、 14、3 现场勘验职责、 24、4 现场保护、 24、5 实地勘验、 34、6 现场勘验记录、 44、7 现场痕迹物品提取与委托鉴定、 5 4、8 现场询问、 64、9 现场实验、 64、10 现场分析、 74、11 现场处理、 7参考文献、 9前言本标准得4、1、4、2、4、5、4、6、4、7、4、8、4、10、4、11内容为强制性得,其它条文为推荐性得。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调查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11)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刚、谈迅、袁政、米文忠、孙一飞、陈亚锋、鲁志宝、金开能、曾文伟、刘激扬。

引言调查火灾原因就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得法定职责,通过查明火灾原因,研究火灾发生、发展得规律,总结防火、灭火工作经验与教训,为改进与加强消防工作提供依据。

为了指导与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现场勘验行为,增强火灾现场勘验工作得科学性、公正性与权威性,提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调查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消防法律与规章,制定本标准。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现场勘验得术语、定义与技术要求,提出了火灾现场勘验得程序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现场得勘验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得条款通过本标准得引用而成为本标准得条款。

凡就是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得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得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得各方研究就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得最新版本。

凡就是不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9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GB 16840、1 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方法GB/T 20162 火灾技术鉴定物证提取方法GA 502-2004 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3 术语与定义GB/T 5907、GB/T 14107、GB 16840、1、GB/T 20162、GA 502-2004确立得,以及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火灾现场勘验的主要任务

火灾现场勘验的主要任务

火灾现场勘验的主要任务
火灾现场勘验是指在发生火灾后,对火灾现场进行勘察、记录、采证和分析的工作,为火灾原因和责任的认定提供依据。

火灾现场勘验的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定火灾的起点和火源特征
确定火灾起点是火灾现场勘验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它是确定火灾原因和责任的关键环节。

勘验人员应该在火灾现场认真观察、收集线索,通过相关工具、技术和仪器设备对火灾现场进行详细勘察和检测,以便准确地确定火灾的起点和火源特征。

火灾起点的确定应该基于真实的火灾现场情况和科学的勘验方法,不能随意猜测或人云亦云。

二、收集火灾现场证据
火灾现场勘验的另一个重要任务是收集火灾现场证据。

证据的收集应该全面、客观、细致,包括现场照片、视频、记录、符号等,还应该采集一些与火灾有关的物证,如火源残留物、油污、火柴等。

这些证据都可以成为证明火灾原因和责任的依据。

三、分析火灾原因和责任
火灾原因和责任的分析是对火灾现场勘验的最终任务,也是对整个勘验工作的质量检验。

勘验人员应该根据现场勘验和证据收集,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分析确定火灾原因和责任,
并形成翔实的勘验报告,以便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处理措施。

四、提高火灾防范意识
除了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和分析,火灾现场勘验的另一个重要任务是加强火灾防范意识,将勘验报告当作一种教育引导,对公众进行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火灾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减少火灾的发生。

综上所述,火灾现场勘验的主要任务是确定火灾起点和火源特征、收集火灾现场证据、分析火灾原因和责任、提高火灾防范意识等。

只有在合理实施这些任务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确定火灾原因和责任,防止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号令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号令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号令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放火火灾现场勘验要点及痕迹特征

放火火灾现场勘验要点及痕迹特征

燃 性 物质 等 引起火 灾 的 因素 ,较为 隐蔽 ,发 生 火灾 前
调 查 认 定 放 火 案 件有 多方 面 的取 证渠 道 ,如 从 无人员活动 ,这样 的起火点表 明存在放火 的嫌疑 。还
调查 放 火动 机 、从 调查 火灾 受 害人 的社 会关 系 、从 调 有一些放火案件选择在进出 口处 、通道等部位实施
迹。如 门框 、门边有挤压 、撬开的痕迹 ,金属锁具、合 体位置 、形态等表象特征分析放火嫌疑 ,是基层实际
页的异 常变形痕迹 ,这些痕迹即使过火后也不会灭 工作 中的优先勘验途经。如尸体表象呈现以下特征 ,
失【“。掉落地面的玻璃烟熏痕迹 、断面 弓形线辐射方 则可判断为起火前死亡 :尸体面朝火焰来 向倒下 ,没
用 失 火 现 场 的勘 验 方 法 来 勘 验放 火现 场 ,放 火 案 的 存 在 明 显 的多 个 起 火 点 和火 源 ,这 几 个 起 火 点 和 火
现场勘验长期以来是公安消防 、刑侦技术部门面临 源的位置 、建筑构造 、物质燃烧性能等情况排除因电
的难 点 问 题 。本 文 试 图从 现 场勘 验 的这 一 重要 的取 线过负荷 、塑料 吊顶燃烧滴落 、飞火爆炸等引起 的多
物 顶住 ,用 铁丝 拧住 。
造成火灾 的假象 ,其 中尸体 呼吸道 、支气 管没有烟
1.3火 源 及 起 火 物
尘 、没有被烧伤 ,心脏和大血管血液中没有高浓度的
1.3.1采用 外 来可燃 物 放火
碳 氧血 红蛋 白。 来自这 是 最常 见 、最直 接 的方 式 ,采 用 汽油 、柴 油 、酒 1.5放火嫌疑人
放 火火灾现 场勘 验要 点及痕 迹特征
李 俊
荆 州 市 公 安 消 防 支 队

火灾事故现场勘察规定

火灾事故现场勘察规定

火灾事故现场勘察规定一、火灾事故现场勘察的基本要求1. 现场勘察应根据火灾事故的性质和规模,采取科学、完整、客观、公正的态度,尽可能掌握现场全部的信息和证据。

2. 现场勘察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认真的测绘、拍照、录音等工作,保证现场勘察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3. 现场勘察应采取科学的方式,合理、有序地进行勘验,确保不会影响勘察结果的准确性。

4. 现场勘察应遵循勘察工作的程序,进行勘验的同时,需要保持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确保勘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火灾事故现场勘察的程序1. 接到火灾事故勘察任务后,勘察人员应及时赶往现场,与相关部门协调,确定现场勘察的时间、地点和人员。

2. 到达现场后,勘察人员应首先了解火灾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火灾的起火点、火灾的蔓延情况、火灾的燃烧材料等。

3. 勘察人员应进行现场的测绘、拍照等工作,详细记录火灾现场的情况,保留现场的证据和物证。

4. 勘察人员应根据现场的情况制定勘察方案,确定勘察的重点和方向,进行勘察工作。

5. 勘察人员应按照勘察的程序,进行勘验和检查,仔细查找火灾事故的原因和结果,尽可能掌握现场的全部信息和证据。

6. 勘察人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现场勘察的情况和发现,与相关部门协调,做好勘察工作的衔接和配合。

7. 勘察人员应及时完成现场勘察的工作,制定详细的勘察报告,向相关部门递交勘察报告,为后续的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三、火灾事故现场勘察的注意事项1. 现场勘察时,勘察人员应保持冷静、沉着的态度,严格按照勘察程序进行勘验,尽可能避免影响勘察结果的准确性。

2. 现场勘察时,勘察人员应注意保护现场的证据和物证,避免现场的破坏和干扰,确保现场勘察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现场勘察时,勘察人员应遵守勘察的规定和程序,严格控制勘察的时间和方向,保证勘察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现场勘察时,勘察人员应随时与相关部门保持联系和沟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现场勘察的情况和发现,确保勘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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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现场勘验规则Rules for fire scene processing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要求. 14.1 一般要求. 14.2 现场勘验管辖. 14.3 现场勘验职责. 24.4 现场保护. 24.5 实地勘验. 34.6 现场勘验记录. 44.7 现场痕迹物品提取和委托鉴定. 54.8 现场询问. 64.9 现场实验. 64.10 现场分析. 74.11 现场处理. 7参考文献. 9前言本标准的4.1、4.2、4.5、4.6、4.7、4.8、4.10、4.11内容为强制性的,其它条文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调查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11)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刚、谈迅、袁政、米文忠、孙一飞、陈亚锋、鲁志宝、金开能、曾文伟、刘激扬。

引言调查火灾原因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通过查明火灾原因,研究火灾发生、发展的规律,总结防火、灭火工作经验和教训,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提供依据。

为了指导和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现场勘验行为,增强火灾现场勘验工作的科学性、刚正性和权威性,提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调查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消防法律和规章,制定本标准。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现场勘验的术语、定义和技术要求,提出了火灾现场勘验的程序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现场的勘验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契约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9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GB 16840.1 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方法GB/T 20162 火灾技术鉴定物证提取方法GA 502-2004 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3 术语和定义GB/T 5907、GB/T 14107、GB 16840.1、GB/T 20162、GA 502-20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火灾现场勘验 fire scene processing现场勘验人员依法并运用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对与火灾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表面等进行勘查、验证,查找、检验、鉴别和提取物证的活动。

3.2 现场询问 on-scene interrogation为现场勘验提供勘验重点,印证现场勘验所获取的证据材料所进行的打听、发问。

3.3 现场分析 on-scene analysis综合现场勘验、现场询问情况,对所获取的证据材料、调查线索进行筛选、研究、认定的过程。

3.4 放火案件线索 arson clue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过程中发现的能够证明放火嫌疑的各种痕迹、物品、迹象、信息等。

4 技术要求4.1 一般要求4.1.1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现场勘验装备应符合GA 502-2004中5.2.1.2的相关规定,技术条件应能够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并应处于完好状态。

4.1.2 负责火灾调查管辖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后,应立即派员携带装备赶赴火灾现场,及时开展现场勘验活动。

4.2 现场勘验管辖4.2.1 火灾现场勘验由负责火灾调查管辖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火灾当事人及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

4.2.2 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参加现场勘验:a) 有人员死亡的火灾;b) 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社会影响大的单位和部门发生的火灾;c) 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4.2.3 发现放火案件线索,涉嫌放火罪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将现场和调查材料一并移交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并协助勘验;确认为治安案件的,移交治安部门。

4.3 现场勘验职责4.3.1 火灾现场勘验的主要任务是发现、收集与火灾事实有关的证据、调查线索和其他信息,分析火灾发生、发展过程,为火灾认定,办理行政案件、刑事诉讼提供证据。

4.3.2 火灾现场勘验工作主要包括:现场保护、实地勘验、现场询问、物证提取、现场分析、现场处理,根据调查需要进行现场实验。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勘验火灾现场由现场勘验负责人统一指挥,勘验人员分工合作,落实责任,密切配合。

4.3.3 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火灾调查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现场勘验开始前,由负责火灾调查管辖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指定。

4.3.4 现场勘验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a) 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勘验工作;b) 确定现场保护范围;c) 确定勘验、询问人员分工;d) 决定现场勘验方法和步骤;e) 决定提取火灾物证及检材;f) 审核、确定现场勘验见证人;g) 组织进行现场分析,提出现场勘验、现场询问重点;h) 审核现场勘验记录、现场询问、现场实验等材料;i) 决定对现场的处理。

4.3.5 现场勘验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a) 按照分工进行现场勘验、现场询问;b) 进行现场照相、录像,绘制现场图;c) 制作现场勘验记录,提取火灾物证及检材;d) 向现场勘验负责人提出现场勘验工作建议;e) 参与现场分析。

4.4 现场保护4.4.1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对现场外围进行观察,确定现场保护范围并组织实施保护,必要时通知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实行现场管制。

4.4.2 凡留有火灾物证的或与火灾有关的其它场所应列入现场保护范围。

4.4.3 封闭火灾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通告,采用设立警戒线或者封闭现场出入口等方法,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情况特殊确需进入现场的,应经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批准,并在限定区域内活动。

4.4.4 对位于人员密集地区的火灾现场应进行围挡。

4.4.5 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应根据勘验需要和进展情况,调整现场保护范围,经勘验不需要继续保护的部分,应及时决定解除封闭并通知火灾当事人。

4.4.6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应对可能受到自然或者其他外界因素毁坏的现场痕迹、物品等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护。

在火灾现场移动重要物品,应采用照相或者录像等方式先行固定。

4.5 实地勘验4.5.1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勘验火灾现场,勘验人员不应少于二人。

勘验现场时,应邀请一至二名与火灾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或者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应记录见证人或者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等。

4.5.2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后,应观察火场燃烧情况,向知情人了解有关火灾情况,注意收集围观群众的议论,重要情况及时向现场勘验负责人报告。

4.5.3 火灾现场勘验发现火灾场所、建筑有自动消防设施、监控设备等,勘验人员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相关的火灾信息资料。

4.5.4 现场勘验人员进入现场勘验之前,应查明以下可能危害自身安全的险情,并及时予以排除:a) 建筑物可能倒塌、高空坠物的部位;b) 电气设备、金属物体是否带电;c) 有无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是否存在放射性物质和传染性疾病、生化性危害等;d) 现场周围是否存在运行时可能引发建筑物倒塌的机器设备;e) 其他可能危及勘验人员人身安全的情况。

4.5.5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勘验现场时,应按规定佩带个人安全防护装备。

4.5.6 在道路上勘验车辆火灾现场,应按规定设置警戒线、警示标志或者隔离障碍设施,必要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

4.5.7 执行现场勘验任务的人员,应佩带现场勘验证件。

4.5.8 火灾现场已被清理或者毁坏,无法认定起火原因、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的,也应制作现场勘验记录,载明现场被清理或者毁坏的情况。

4.5.9 火灾现场勘验应遵守“先静观后动手、先照相后提取、先表面后内层、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按照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和专项勘验的步骤进行,也可以由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勘验步骤:a) 环境勘验;在观察的基础上拟定勘验范围、确定勘验顺序,主要内容是:1) 现场周围有无引起可燃物起火的因素,如现场周围的烟囱、临时用火点、动火点、电气线路、燃气、燃油管线等;2) 现场周围道路、围墙、栏杆、建筑物通道、开口部位等有无放火或者其他可疑痕迹;3) 着火建筑物等的燃烧范围、毁坏程度、烟熏痕迹、物体倒塌形式和方向;4) 现场周围有无监控录像设备;5) 环境勘验的其他内容。

b) 初步勘验;通过观察判断火势蔓延路线,确定起火部位和下一步的勘验重点,主要内容是:1) 现场不同方向、不同高度、不同位置的烧损程度;2) 垂直物体形成的受热面及立面上形成的各种燃烧图痕;3) 重要物体倒塌的类型、方向及特征;4) 各种火源、热源的位置和状态;5) 金属物体的变色、变形、熔化情况及非金属不燃烧物体的炸裂、脱落、变色、熔融等情况;6) 电气控制装置、线路位置及被烧状态;7) 有无放火条件和遗留的痕迹、物品;8) 初步勘验的其他内容。

c) 细项勘验;根据燃烧痕迹、物品确定起火点。

主要内容是:1) 起火部位内重要物品的烧损程度;2) 物体塌落、倒塌的层次和方向;3) 低位燃烧图痕、燃烧终止线和燃烧产物;4) 物体内部的烟熏痕迹;5) 设施、设备、容器、管道及电气线路的故障点;6) 尸体的位置、姿态、烧损部位、特征和是否有非火烧形成的外伤。

烧伤人员的烧伤部位和程度;7) 细项勘验的其他内容。

d) 专项勘验。

查找引火源、引火物或起火物,收集证明起火原因的证据。

主要内容是:1) 电气故障产生高温的痕迹;2) 机械设备故障产生高温的痕迹;3) 管道、容器泄漏物起火或爆炸的痕迹;4) 自燃物质的自燃特征及自燃条件;5) 起火物的残留物;6) 动用明火的物证;7) 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物品;8) 专项勘验的其他内容。

4.5.10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应对现场中的尸体进行表面观察,主要内容是尸体的位置、姿态、损伤、烧损特征、烧损程度、生活反应、衣着等。

4.5.11 翻动或者将尸体移出现场前应编号,通过照相或者录像等方式,将尸体原始状况及其周围的痕迹、物品进行固定。

观察尸体周围有无凶器、可疑致伤物、引火物及其他可疑物品。

4.5.12 现场尸体表面观察结束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立即通知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

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应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确定死亡原因。

4.5.13 火灾现场勘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剖面法、逐层法、复原法、筛选法和水洗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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