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7.12•【字号】鲁卫农卫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卫农卫发〔2010〕9号)各市卫生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合农民重大疾病负担,根据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卫农卫发〔2010〕53号)要求,在总结我省定点就医定额补偿工作的基础上,确定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
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在保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健康发展并使广大农村居民公平享有的基础上,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加强衔接、合力保障,规范方案、合理补偿的原则,通过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等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紧密结合,提高对农村儿童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水平,到2012年,力争使全省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和单纯性唇裂的农村儿童得到有效治疗。
到2015年,基本实现省内患有重大疾病的农村儿童得到重点保障。
2010年省里选择青岛市崂山区、东营市河口区、青州市、宁阳县、临邑县、邹平县等6个试点县(市、区)开展试点,各市也要至少选择1个县(市、区)进行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扩大试点范围。
2011年扩大到50%以上的县(市、区),到2012年在全省全面推开。
在此基础上,不断扩大病种,到2015年力争使患有重大疾病的农村儿童得到有效治疗,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明确保障范围根据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能力,优先选择危及儿童生命健康、医疗费用高、经积极治疗预后较好的重大疾病开展试点。
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医药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和”云南省2009年第三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培训会议”精神及《临沧市合管办关于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修订的指导意见》(临合管办发〔2009〕1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新农合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互助共济、大病统筹、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便民利民、公平公正、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通过新农合制度的建立,逐步使农民群众树立风险共担、互助共济意识,达到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的目的。
第五条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和政府的组织引导,使全县新农合覆盖率以乡镇、村为单位均达100%,覆盖人口以县为单位达95%以上,实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疑难重病不出县”的目标。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发改、人事、监察、审计、卫生、财政、民政、农业、公安、扶贫、计生、教育、劳保、广电、食药监局、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参合农民代表组成的××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委”),具体负责新农合的领导、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
县合管委下设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在县卫生局,为新农合经办机构,由县卫生局局长任县合管办主任。
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新农合组织机构,各村(居)民委员会也要成立新农合管理小组。
第七条县合管委内设督查办公室,由县监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具体负责监督全县新农合相关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规违纪和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套取新农合基金的单位和人员。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0.15•【字号】淄人社发[2013]10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3]104号)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教育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外的下列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高等院校学生、中专和技校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
(二)未满18周岁的未入学(园)的少年儿童(含新生儿)。
(三)其他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城乡居民。
二、基金管理(一)高等院校及市属以上中专和技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其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二)各区县应于每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将该季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调剂金足额上解,第四季度调剂金应于季末上解,便于年末统一清算。
(三)市及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每年参保缴费人数和相应的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资金,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三、参保登记和缴费业务管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业务管理执行居民养老、医疗保险集中缴费的有关规定,并执行以下条款:(一)在校(园)学生和儿童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所属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参保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费用代缴等工作。
其中,已在家庭参保缴费的,由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提供参保证明,学校(托幼机构)可不予代收代缴。
淄博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淄博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淄博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卫生局,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8.25•【字号】淄卫字[2010]186号•【施行日期】201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淄博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淄博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淄卫字[2010]186号)各区县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高新区卫生处、组织人事部,大企业卫生处,市直相关部门,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为进一步推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发挥淄博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作用,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调整淄博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成人员。
调整如下:主任委员:李敏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副主任委员:赵林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立春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调研员肖洪涛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孙辉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观湘市卫生局副局长韦国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委员:张新明市爱卫会办公室主任李全营市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市卫生局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科科长(兼)XXX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培训科科长张宏伟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蒋绪亮市卫生局组织人事科科长赵衍峰市卫生局规划财务科科长孟玲市卫生局卫生法制与监督科科长王爱凤市卫生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科长赵志强市卫生局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主任陈红市卫生局科技教育与外事科主任科员黄传营张店区卫生局局长刘其星淄川区卫生局局长王忱博山区卫生局局长牛东升周村区卫生局局长崔文军临淄区卫生局局长金树会桓台县卫生局局长张纪军沂源县卫生局局长许延辉高青县卫生局局长鞠子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工作管理处处长李忠泰市中心医院院长宋晓东市第一医院院长梁鸣来市中医医院院长窦学术市妇幼保健院院长王大伟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局长翟慎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胡立贵山东侨联医院院长李道乾市第四人民医院院长路英智市第五人民医院院长郑贵新市职业病防治院院长司衍成市第七人民医院院长段明福市第八人民医院院长张瑜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主任李荣旭市市级机关医院院长姜其河市中心血站站长马立河市卫生局培训考试中心主任唐志刚市卫生局信息中心主任淄博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市继续医学教育中心。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9.22•【字号】淄政办发〔2022〕7 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22〕7 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22日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乡统筹,健全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外的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适当保障门诊需求,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待遇与缴费相挂钩;(三)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基金和支付待遇。
第四条医疗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
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便民服务站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收缴服务、帮办代办等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就医医疗机构管理服务工作。
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8.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委、人民政府,高新区工委、管委会,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工委、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29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的决策部署和省市有关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医改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8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正确的医改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决策部署,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坚持党对医疗卫生事业的领导,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强化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和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二、着力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一)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统筹优化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
在每个镇办好1所标准化的镇卫生院,在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每3—10万居民办好1所标准化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2016〕15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2016〕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有效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科学控制医疗费用增长,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合称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建立健全以“总额控制、病种分值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床日付费、病种限额(定额)付费”为辅的复合式付费机制,积极探索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s),形成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复合式付费方式,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工作中,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规模,科学合理确定支付标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
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与风险分担机制,完善付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进一步加强医保监管,实现医保智能监控,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
不断完善监督考核办法,针对不同付费方式特点,在费用控制的基础上加强对医疗服务的质量控制。
明确市及区县政府责任,超支由市及区县政府分别负担。
二、主要内容(一)科学编制统筹基金支出预算实施方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人大核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科学编制统筹基金支出预算实施方案。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表彰全市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2012)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表彰全市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淄卫字[2012]117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表彰全市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淄卫字[2012]117号)各区县、高新区卫生局,文昌湖区地事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广大医务工作者,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市卫生工作的中心任务,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积极开展了“医疗质量管理推进年”、“医疗质量示范科室”和“三好一满意”等创建活动,医疗质量持续提高,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卫生行业形象明显改善,为全市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推动全市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深入开展,我局确定授予张店区第二人民医院等40个单位“淄博市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肖洁等97名同志“淄博市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授予淄博市中心医院重症医学科等24个科室“淄博市医疗质量示范科室”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示范科室,发扬成绩,珍惜荣誉,锐意创新,为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推动医院管理上水平做出新的贡献。
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和广大医务工作者,要以先进为榜样,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为全市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做出新的贡献。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附件1:淄博市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集体(40个)张店区第二人民医院张店区中埠镇卫生院淄博康明眼科医院淄川区卫生局淄川区中医院博山区卫生局博山区医院博山区中医院周村区卫生局周村区第二人民医院临淄区卫生局临淄区人民医院临淄区妇幼保健院桓台县卫生局桓台县妇幼保健院高青县卫生局高青县妇幼保健院沂源县卫生局沂源县人民医院沂源县东里中心卫生院高新区卫固中心卫生院文昌湖区萌水镇卫生院淄博市中心医院淄博市第一医院淄博市中医医院淄博市妇幼保健院淄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淄博市精神卫生中心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淄博市第八人民医院淄博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淄博市市级机关医院淄博市中心血站齐鲁石化医院集团中心医院山东铝业公司医院淄博万杰肿瘤医院山东舜天矿业有限公司昆仑医院淄博广电医院淄博昌国医院二、先进个人(97名)肖洁张店区人民医院医务科主任韩宁张店区中医院医务科副主任宋强张店区妇幼保健院医务科主任董砚奉张店区凯瑞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雷霞张店区湖田卫生院副院长陈集农淄博牵引电机公司医院副院长李莉敏淄川区卫生局医政科科长赵林瑞淄川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张可华淄川区寨里镇卫生院副院长司纪友淄川区张庄镇卫生院院长翟凯淄川区洪山镇卫生院医疗组长韩仁博博山区卫生局医政科孙俊博山区医院副院长扈全德博山区中医院骨科主任郑芳博山区源泉中心卫生院质检科主任徐爱霞周村区卫生局医政科科员王忠漳周村区人民医院医务部主任许云周村区第二人民医院护理部主任王新刚临淄区卫生局医政科科长吴业新临淄区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刘克银临淄区中医院理疗科主任闫志岳临淄区妇幼保健院医务科主任刘红临淄区朱台中心卫生院内科主任范京国桓台县人民医院医务科主任宋倩桓台县人民医院护理部副主任王新刚桓台县中医院疼痛科主任巩曰明桓台县中医院内二科主任周克水桓台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王志磊高青县人民医院院长杨志国高青县中医医院骨科副主任韩曰萍高青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孙吉冰沂源县中医医院副院长王延进沂源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张振宾沂源县悦庄中心卫生院副院长张学究沂源县石桥卫生院内科主任李敬津高新区卫生局局长杨玉科文昌湖区商家镇卫生院院长陈佑生淄博市中心医院医务科副主任张秀芳淄博市中心医院北院区医务科科长刘红淄博市中心医院护理部副主任孙能军淄博市中心医院门诊部主任翟乃池淄博市中心医院神经外科主任王士富淄博市中心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黄其来淄博市第一医院医务科科长牛玉娥淄博市第一医院护理部主任XXX 淄博市第一医院神经外科主任李庆淄博市第一医院检验科主任郭玉桂淄博市第一医院骨科护士长周建华淄博市中医医院感染管理科副科长胡浩淄博市中医医院脑病科主任宋庆江淄博市中医医院质量管理科副主任王涛淄博市中医医院心血管科质控员王郁淄博市妇幼保健院医教部主任于凤淄博市妇幼保健院产科主任陈莉萍淄博市妇幼保健院儿科主任司毅淄博市妇幼保健院内科主任吴军淄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医疗机构监督科副科长张正祥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内二科主任翟华绪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肿瘤一科主任于洪洲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肿瘤三科主任董汉振淄博市精神病医院医务科科长于连玉淄博市精神病医院门诊部主任张守信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烧伤整形科主任刘岳文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科科长常桂玲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护理部主任冯乃清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护理部主任张崇海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内科主任马淑芳淄博市第八人民医院特检科主任王月胜淄博市第八人民医院血液净化科主任原玮淄博市第八人民医院医务科科员伊姝丽淄博市市级机关医院副院长赵淑红淄博市中心血站业务科科长王猛淄矿集团中心医院医务科科长路红领淄矿集团中心医院胸外科主任李兆全淄矿集团中心医院核医学科主任于爱美淄矿集团中心医院泌尿外科护士长王继东齐鲁石化医院集团中心医院副院长陆敦华齐鲁石化医院集团中心医院医务科科长孙士东齐鲁石化医院集团中心医院消化内科主任王刚齐鲁石化医院集团胜利医院院长李其海山东铝业公司医院医教科科长张世杰山东铝业公司医院质控办副主任赵卫东淄博化建医院副院长、医务科主任杨云玲淄博化建医院副院长、护理部主任周毅德淄博万杰肿瘤医院医务部主任谢荣淄博万杰肿瘤医院肿瘤病案室主任严庆场淄博颜山医院内科主任丛树涛淄博颜山医院妇产科主任王丰章山东舜天矿业有限公司昆仑医院医教科主任边增军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医院内科主任王福良淄博广电医院内科主任张涵淄博昌国医院神经外科主任王继胜淄博昌国医院医务处主任助理王新美淄博市病理质控中心主任谢法东淄博市医院药学质控委员会主任张丰明淄博市超声质控委员会主任邓珍淄博市医院感染质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附件2:淄博市医疗质量示范科室名单淄博市中心医院重症医学科淄博市中心医院普外科淄博市第一医院内分泌科淄博市妇幼保健院产科淄博市中心医院耳鼻咽喉科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骨科淄博市妇幼保健院儿科淄博市中心医院儿科淄博市第八人民医院神经康复科淄博市第一医院心内科淄博市第一医院血液内科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烧伤科淄博万杰肿瘤医院肿瘤放射治疗科淄矿集团中心医院心内科山东铝业公司医院骨外科齐鲁石化医院集团中心医院心内科桓台县人民医院心内科沂源县人民医院内分泌科高青县人民医院肿瘤科淄川区医院内二科临淄区人民医院心内科桓台县人民医院神经内科周村区人民医院骨外科张店区人民医院心内科。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06.27•【字号】淄卫字[2006]160号•【施行日期】2006.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淄卫字(2006)160号)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大企业卫生处、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现将《淄博市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淄博市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结合实际,编制并组织实施好本地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淄博市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一、“十五”期间我市卫生事业发展的回顾“十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卫生厅的指导下,我市卫生事业得到了持续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卫生管理体制。
“十五”期间,对部分卫生资源进行了调整归并,一部分企业医院与原企业分离改制,实施了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全市共核定医疗机构(含诊所)1032所,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575所。
区域卫生规划与卫生全行业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以民营、股份制等形式为辅助的多种形式办医局面逐步形成。
(二)疾病预防控制。
“两个体系”建设进展顺利,截至2005年底, 12个建设项目全部竣工。
传染病总发病率保持相对稳定,重点传染病得到有效控制。
已连续14年无脊髓灰质炎、31年无白喉病例发生。
全市传染病疫情实现了网络直报。
艾滋病、非典、人禽流感防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地方病、寄生虫病、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三)农村卫生。
2003年9月,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淄发[2003]31号),启动了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管理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26•【字号】鲁政办发[2003]12号•【施行日期】2003.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1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省卫生厅、财政厅、农业厅制定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如期实现《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鲁发[2003]3号)确定的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从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到2010年,在全省建立起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原则。
1.自愿参加,多方筹资。
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乡(镇)、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省、市、县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2.以收定支,保障适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报送农村卫生工作经验交流材料的通知-鲁卫农卫函[2010]13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报送农村卫生工作经验交流材料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报送农村卫生工作经验交流材料的通知
(鲁卫农卫函〔2010〕13号)
各市卫生局:
为了解各地农村卫生领域推进医改工作的新进展,交流各地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卫生部拟于近期召开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
根据卫生部要求,请各市报送农村卫生工作经验交流材料,具体事项如下:
一、内容
各地经验交流材料重点围绕医改推进一年来的新做法、新经验、新进展,可以以市为单位,也可以以县(市、区)为单位,突出在巩固完善新农合制度、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发展和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深化农村卫生综合改革、推进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和推进农村地区基本药物制度等方面的某一点或几点有益经验和做法,不要大而全,要直奔主题、写出亮点,突出特色,并注意发掘新的典型。
二、报送要求
各市报送经验交流材料不超过2份,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经有关领导审核后,于9月17日前报送我处。
联系人:吴琪,电话:*************,电子信箱:*************。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结束——。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在市直卫生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在市直卫生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淄卫党字[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在市直卫生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淄卫党字[2011]22号)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局机关党总支: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在全市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淄办发〔2011〕8号)精神,深入推进市直卫生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根据市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方案》(淄党公开[2011]1号),结合卫生实际,制定市直卫生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如下:一、实行党务公开的主体实行党务公开的主体是:局机关及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各级党的基层组织。
二、组织领导和任务分解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要求,市卫生局党委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局纪委监察室。
领导小组在局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市直卫生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
局纪委监察室负责市直卫生系统党务公开的组织、协调联络、督导检查等日常工作;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规划财务科抓好局党委的党务公开具体内容、事项及存档等工作的落实。
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应认真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要求,以认真专业务实的精神,切实履行好职责。
各单位纪检组织负责做好牵头工作,全面抓好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
广大基层党组织是本级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党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也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人员,确保及时联系、沟通和协调。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市直卫生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基妇发[2003]47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基妇发[20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卫生部等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3]3号),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提出的减轻农民疾病经济负担,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政策措施。
为了实现“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行动,稳步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
试点过程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主动协调、及时总结、相互交流,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重点是探索建立新型合作医疗的筹资、组织、管理和监督机制,通过典型示范,为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奠定基础。
各地在确定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县(市)时,要从当地政府对农村卫生重视程度、地方财政状况、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能力、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态度、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综合考虑,合理确定。
在确定试点县(市)的工作过程中,要避免盲目追求试点县(市)数量,并注意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区别和衔接。
三、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是一项新的工作,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尽快成立省、地(市)级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卫生行政部门内部设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建章立制,明确职责,保证人员、经费到位。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卫生应急工作要点》的通知-鲁卫应急字[2010]5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卫生应急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卫生应急工作要点》的通知(鲁卫应急字〔2010〕5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现将《2010年全省卫生应急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2010年全省卫生应急工作要点2010年我省卫生应急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卫生应急工作会议和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以建设卫生强省为目标,以“两好一满意”为标准,以完善和落实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为核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推动全省卫生应急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实现卫生强省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推动卫生应急工作科学发展结合医改工作重点,深入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完善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和卫生应急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以及卫生应急法制建设(一案三制),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卫生应急管理机制,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系统,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强化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健全队伍装备和物资储备制度,提高卫生应急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快速有效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二、以抓基层为重点,健全卫生应急组织管理体制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全省卫生应急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卫生应急管理体制。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医疗质量安全和医院评价工作情况的通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医疗质量安全和医院评价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11.18•【字号】淄卫字[2010]269号•【施行日期】201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医疗质量安全和医院评价工作情况的通报(淄卫字[2010]269号)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属医疗单位、市管医院,各有关医疗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全国、全省“医疗质量万里行”、“大型医院巡查”及全市“医疗安全年”活动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10月18日--29日,市卫生局抽调医政管理、临床内科、外科、妇产科和护理、院感、药事、检验、后勤安全等73名专业人员,依据《2010年淄博市医疗质量安全检查考核暨二级综合医院评价标准实施细则》要求,采取听汇报、跟随交接班、查阅资料、组织座谈、实地查看、现场考核等办法,对全市25处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按照省卫生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将“医疗质量万里行”、“大型医院巡查”与继续开展医院管理年和医疗质量管理效益年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将全市“医疗安全年”活动与深入开展“两好一满意”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积极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持续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和技术水平,医院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加强医院管理,“医疗安全年”活动扎实开展。
全市各医疗机构高度重视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医疗安全年”活动,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各项医疗核心制度,加强医院管理,落实各项病人安全目标。
大多数医疗机构把医疗操作规程、医院规章制度装订成册,人手一册,加强制度学习和职业教育,并进行了《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集中培训学习,把医疗文书当作控制医疗质量和防范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来抓,积极开展病历质量检查和评比活动,病历质量和运行得到了有效监控,医疗质量显著提高。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淄政发[2007]73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淄政发〔2007〕7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下列非从业城镇居民:(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下简称“中小学阶段学生”);(二)未满18周岁的未入园、入学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年儿童”);(三)本市城镇居民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户籍在本市满两年的人员(以下简称“老年城镇居民”);(四)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一般城镇居民”)。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低费率、广覆盖、保大病的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计划控制、定额调剂。
第五条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9.03•【字号】鲁卫医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通知(鲁卫医发〔2010〕8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推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深入实施,促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不断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改善服务态度,简化就医流程,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公立医院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和我省改进医疗服务的“八项措施”和“十条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全省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积极实施预约诊疗和无节假日医疗服务。
公立三级医院要继续实施预约诊疗服务,并根据群众就医需求,稳步向二级医院扩展。
各地要探索建立以市、县(市、区)为单位的预约平台,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同时,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实施预约诊疗的医院要制定统一的预约诊疗工作制度和规范,把预约诊疗与病案管理和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不断提高患者预约就诊的比例。
要探索门诊和出院病人复诊实行中长期预约,有条件的地区和医院可试行门诊24小时挂号和预约服务。
三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院建立分工协作关系,做好医院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医院间的预约转诊服务。
医疗机构要在统筹协调、合理规划诊疗工作的基础上,科学调配人力资源,弹性安排门诊时间,积极开展全年开放门诊,鼓励开展延时门诊、夜诊等医疗服务形式。
要制定完善门诊服务、方便患者就医的绩效考评和分配政策,鼓励医务人员积极从事晚间门诊和节假日门诊。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市卫生局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高层次卫生人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市卫生局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高层次卫生人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09.08•【字号】淄卫党字[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市卫生局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高层次卫生人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淄卫党字[2008]45号)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现将《关于市卫生局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高层次卫生人才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关于市卫生局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高层次卫生人才的实施办法2、市卫生局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高层次卫生人才分工名单二○○八年九月八日附件1:关于市卫生局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高层次卫生人才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卫生局领导班子成员与高层次卫生人才,特别是与高级专家的联系,完善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切实推进人才强卫战略,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高层次卫生人才在做优做强卫生事业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卫生局领导班子成员要联系部分高层次卫生人才。
联系的对象,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勇于创新,在学术技术方面有较深的造诣,为卫生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主要包括: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人才;4、市级以上名医;5、近年来取得重要科研成果、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等贡献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市卫生局领导班子成员联系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原则上按照分管工作和高层次卫生人才分布情况来确定。
对联系的高层次卫生人才,根据实际情况每两年可适当调整一次。
第四条联系内容主要有:1、了解所联系的单位卫生人才需求,以及高层次卫生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等情况,研究探索加强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指导帮助所联系单位做好人才工作;2、了解所联系的单位高层次卫生人才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忧,维护好他们的合法利益,为充分发挥其作用创造条件、提供服务;3、向高层次卫生人才介绍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情况,增进他们对卫生工作的全面了解;4、鼓励高层次卫生人才对当前卫生事业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言献策,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发挥他们在领导决策中的智囊和参谋作用。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公布市、区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公布市、区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6.08•【字号】淄卫字[2009]166号•【施行日期】2009.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公布市、区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淄卫字[2009]166号)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的实施意见》及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经区县卫生局上报,市卫生局研究确定,现对市内互相认可的市、区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互相认可制度本次公布的市、区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在本市内互相承认,参合农民在互认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享受参合农民所在地规定的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
本次互相认可的定点医疗机构公布后,新增的全市互认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经市卫生局审核批准。
二、加强沟通,促进新农合工作协调发展各级新农合管理部门、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协调沟通。
各级新农合管理部门要及时指导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报销补偿办法和比例及时结付参合患者补偿资金。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服从市、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管理和指导,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做好与区县新农合微机网络化管理的衔接,实现微机网络化管理,患者出院时及时结算报销补偿费用。
三、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规范运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
严格执行目录外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不高于10%、15%、20%的规定,对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的,要执行病人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制度,在固定场所公示患者住院补偿情况。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淄政办发[2007]14号【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2.28【实施日期】2007.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07〕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号)精神,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级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有效减轻了农民群众医疗保障负担,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
但从运行情况看,各区县发展还不平衡,参合人口、筹资水平、保障能力还有待提高,个别区县方案制定不尽合理,基金沉淀过多,经办机构经办能力建设、制度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大意义,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任务,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加快推进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步伐,走出一条农民满意、社会认可、财政能负担、有自己特色的可持续发展的路子,切实把这项造福广大农民群众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06〕7号)要求,从2007年起,我市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各区县、高新区要认真总结试点以来的经验,及早筹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全面推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
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淄卫字[2009]316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9.11.20
【实施日期】2009.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淄卫字[2009]316号)
各区县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高新区地方事业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淄发〔2009〕16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淄政发〔2009〕75号)文件精神,根据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卫农卫发〔2009〕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巩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范并统一新农合基金筹集、管理和补偿,提高基金使用率和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稳步发展新农合制度
在已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基础上,以保障参合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建立完善高效的管理和经办体系,科学的筹资机制,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安全的基金监管机制,简便易行的补偿规范,不断巩固和发展与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保障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进一步扩大新农合制度的覆盖面,确保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
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补偿待遇,2010年筹资水平达到每人每年130元以上;2011年达到每人每年150元以上。
积极推进全市统一统筹补偿方案和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2010年实现全市补偿方案基本统一,基本实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
二、提高筹资水平,完善基金筹集、使用与管理机制
(一)筹资标准。
2010年,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不低于100元,个人缴费不低于30元,鼓励各区县根据财力状况和农民承受能力,适当提高地方财政补助和农民个人缴费标准。
(二)参合时限。
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筹集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
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
全面推行农民定时、定点、定额交纳和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的筹资方式,也可探索其他符合规定的筹资方式,不断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筹集时,要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参合资金筹集工作由区县、乡镇(街道)政府负责,并在1月15日前由乡镇(街道)政府将农民个人参合资金交区县新农合财政专户。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及其他应予救助人员参合资金由各区县和相应部门按当地筹资标准一并缴纳。
(三)财政补助。
各级财政根据核实的实际参合农民人数,在年初预算中将财政补助资金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区县级财政补助资金须于2月底前划拨至新农合财政专
户,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在核实个人参合资金、区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划拨。
农民参合运行周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基金管理。
新农合基金要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用账户,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基金分配。
统一实行门诊统筹加住院统筹补偿模式。
门诊统筹基金(含健康体检费用等)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比例一般不高于35%,住院统筹基金和当年提取风险基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65%,其中风险基金的提取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卫生厅鲁财社〔2008〕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调整补偿方案,提高受益水平
完善门诊统筹加住院统筹补偿模式,提高门诊、住院报销比例,降低住院起付线,提高住院补偿封顶线。
实行统一的门诊统筹、住院统筹补偿比例、统一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种补偿标准、统一的住院报销补偿起付线及住院补偿封顶线,实现全市补偿方案基本统一。
(一)统一门诊统筹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
巩固完善门诊统筹补偿模式。
门诊统筹应在村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补偿比例全市统一为30%,封顶线统一为150元/人/年,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
未实行微机网络化管理或一体化管理不到位的村卫生室不得作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二)统一慢性病病种、特殊病种及补偿标准
慢性病和特殊病种的申报、鉴定、发证和就诊管理按照淄博市卫生局《关于统一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及特殊病种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淄卫字〔2009〕306号)执行。
补偿起付线统一设定为500元,可报销费用在起付线以下的按照门诊统筹比例补偿,可报销费用在起付线以上的按40%的比例补偿,其中慢性病封顶线不低于3000元/人/年,特殊病种封顶线不低于10000元/人/年。
(三)统一住院起付线及补偿标准
1、合理确定参合农民住院补偿起付线。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统一设定为200元,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500元。
住院补偿起付线在补偿范围内费用扣减,并不予以补偿。
参合农民在同一医院住院,一年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
2、逐步实现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的统一。
参合农民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范围内费用最高补偿比例为70%,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不低于35%,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
一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实行分段补偿。
除省及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外,其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与区县级医院相同的报销补偿分段,各段报销比例差距不超过10%,有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