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观测规范第1部分总则

合集下载

GB50167-92工程摄影测量规范

GB50167-92工程摄影测量规范

工程摄影测量规范-------------------------------------------------------------------------------- GB50167-92第1章总则第2章控制测量2.1 一般规定2.2 平面控制测量2.3 高程控制测量第3章航空摄影测量3.1 一般规定3.2 地面标志的布设与航空摄影的要求3.3 像控点的布设与施测第4章地面摄影测量4.1 一般规定4.2 摄影站及像控点的布设4.3 地面摄影及摄影处理4.4 调绘4.5 测图第5章数字地面模型5.1 一般规定5.2 数据获取5.3 数据编辑5.4 数据处理第6章非地形摄影测量6.1 一般规定6.2 物方控制6.3 摄影机检校及其物镜前节点坐标的计算6.4 数据获取6.5 数据处理6.6 特殊摄影测量第7章工程遥感7.1 一般规定7.2 航空遥感飞行与地物波谱测量7.3 工程遥感的图像处理7.4 遥感图像的解译7.5 遥感制图、工程信息系统和数据库附录一地面标志的形状和尺寸附录二航线网布点航线段端点间的基线数附录三控制片的整饰格式附录四像片调绘附录五数字地面模型数据点格网管理模式附录六非地形摄影测量人工标志的形状附录七非地形摄影测量的精度估算附录八数据处理的解法附录九样品发射率野外简易测定方法附录十陆地卫星各传感器的波段性能简表附录十一本规范用词说明工程摄影测量规范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了统一工程摄影测量的技术要求,及时准确地为工程建设提供正确的摄影测量资料,保证成果、成图的质量符合各个测绘阶段的要求,以适应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能源等各类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以及生产(运营)阶段通用性摄影测量。

其内容包括:控制测量、1∶500~1∶5000比例尺地形图的航空和地面摄影测量、数字地面模型、非地形摄影测量和工程遥感。

第1.0.3条工程摄影测量作业前,应了解工程的要求,进行现场踏勘,并应收集、分析和利用已有合格资料,制定经济合理的测量方案,编写技术设计书或纲要;作业中应加强工序质量检查;作业后应进行检查验收,编写技术报告或说明书。

地面气象观测规章制度

地面气象观测规章制度

地面气象观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气象观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气象预报的精准性和可靠性,加强地面气象观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面气象观测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气象观测台站和观测人员,在气象观测和资料处理等工作中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地面气象观测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四条各级气象观测台站应当建立健全气象观测规章制度,确保气象观测工作的科学、规范和准确性。

第五条气象观测台站的主管领导应当将本规章制度作为规范气象观测工作的基本依据,定期对气象观测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条气象观测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包括气象观测操作规程、观测装备的维护和使用规定、观测数据的处理和传输规定等。

第七条各级气象观测台站应当建立健全气象观测操作规程,确保气象观测工作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

第八条各级气象观测台站应当加强气象观测装备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气象观测装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气象观测台站应当建立健全气象观测数据的处理和传输规定,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条气象观测台站应当建立气象观测数据的保密制度,严格保护气象观测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一条各级气象观测台站应当加强气象观测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观测人员具有较强的技术和责任意识。

第十二条气象观测规章制度应当根据气象观测工作的特点和要求进行不断完善和修改。

第二章气象观测操作规程第十三条气象观测台站应当根据气象观测工作的需要,制定气象观测操作规程,对气象观测工作进行规范。

第十四条气象观测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气象观测的时间、频次和方法等要求;(二)气象观测装备的准备和调试等要求;(三)气象观测数据的记录和传输等要求;(四)气象观测异常情况的处理和报告等要求。

第十五条气象观测操作规程应当由气象观测台站的主管领导审批,经过公布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气象观测操作规程的执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气象观测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修订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修订
第九节 地面观测簿
第二十六条地面观测簿分为例行观测簿、特殊观测簿及事故观测簿三种。
第一十二条未使用自动观测设备的气象服务机构,对时时间自定,但应当保证观测时钟误差在30秒内。
第一十三条对时情况应当记录在值班日记中。
第四节 观测种别
第一十四条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分为例行观测、特殊观测和事故观测三种。其中:
(一)例行观测是指按指定的时间、次数和项目而对有关气象要素进行的观测。通常每小时观测一次,也可每半小时观测一次。
第三节 对时
第一十一条使用自动观测设备观测的气象服务机构,应当以自动观测设备中央处理单元的内部时钟为观测时钟:
(一)24小时观测的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天00时对时。当中央处理单元的时钟与GPS授时相差大于30秒时,应当按自动观测设备操作手册规定的方法调整中央处理单元的时钟,保证误差在30秒内;
(二)非24小时观测的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每天第一次观测前对时。
第二十三条特殊观测时距不大于5分钟。
第二十四条事故观测时距不大于10分钟。
第八节 观测程序
第二十五条应当按照先室外后室内,先目测后器测的程序进行观测,具体观测程序如下:
(一)整点的例行观测自第50分(含)开始进行目测项目的观测和记录,在55分(含)进行器测项目数据采集(读取),在58分前发布报告。
(二)特殊观测是指在两次例行观测之间,当云、垂直能见度、主导能见度、跑道视程、天气现象、地面风向风速、气温、气压等要素中的一种或几种达到规定的标准时而进行的观测。对于实施每半小时一次例行观测的气象服务机构,如果按规定不发布SPECI,则无须在特殊观测簿进行相关的记录。
(三)事故观测是指当本场或本场附近区域发生飞行等级事故或意外事件后立即进行的观测。
第七节 观测时距

(完整word版)新版地面气象观测规范

(完整word版)新版地面气象观测规范

第一编总则第1章地面气象观测组织工作气象观测是气象业务工作的基础。

地面气象观测是气象观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地球表面一定范围内的气象状况及其变化过程进行系统地、连续地观察和测定,为天气预报、气象信息、气候分析、科学研究和气象服务提供重要的依据。

地面气象观测是每个气象观测站的基本工作任务之一,必须严肃、认真、负责地做好。

由于近地面层的气象要素存在着空间分布的不均匀性和随时间变化的脉动性,因此地面气象观测记录必须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

代表性--观测记录不仅要反映测点的气象状况,而且要反映测点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平均气象状况。

地面气象观测在选择站址和仪器性能,确定仪器安装位置时要充分满足观测记录的代表性要求。

准确性--观测记录要真实地反映实际气象状况。

地面气象观测使用的气象观测仪器性能和制订的观测方法要充分满足本规范规定的准确度要求。

比较性--不同地方的地面气象观测站在同一时间观测的同一气象要素值,或同一个气象观测站在不同时间观测的同一气象要素值能进行比较,从而能分别表示出气象要素的地区分布特征和随时间变化的特点。

地面气象观测在观测时间、观测仪器、观测方法和数据处理等方面要保持高度统一。

本规范是从事地面气象观测工作的业务规则和技术规定,观测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

地面气象观测仪器和业务软件的技术、操作手册是对本规范的必要补充,编制时必须以本规范为依据,其内容不得与之相违背。

地面气象观测人员在认真贯彻执行本规范的同时,也要熟练掌握地面气象观测仪器和业务软件的技术、操作手册中的有关内容,确保正确顺利地完成地面气象观测任务。

本规范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属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1.1 观测站的分类以及观测方式和任务1.1.1 观测站分类地面气象观测站按承担的观测业务属性和作用分为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三类,可根据需要设置无人值守气象站。

承担气象辐射观测任务的站,按观测项目的多少分为一级站、二级站和三级站。

地测工作制度

地测工作制度

地测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测量工作,规范地质测量行为,提高地质测量工作质量,确保地质测量数据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地质测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地质测量工作应坚持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可靠性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地质测量标准和规范,保障地质测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国家地质测量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测量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地质测量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测量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地测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从事地质测量活动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工作场地等。

第六条地质测量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业务能力,取得地质测量资格证书。

第七条地质测量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频繁调动。

确需调动的,应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报上级地质测量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地质测量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地质测量业务水平。

第三章地质测量计划与任务第九条地质测量单位应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等需要,编制地质测量计划,报上级地质测量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地质测量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地质测量目标、任务和内容;(二)地质测量范围、面积和坐标系统;(三)地质测量方法、技术和手段;(四)地质测量周期、进度和成果提交时间;(五)地质测量人员、仪器设备和资金投入;(六)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十一条地质测量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地质测量计划开展地质测量工作,确保地质测量任务按时完成。

第四章地质测量实施与质量控制第十二条地质测量工作应按照批准的地质测量计划、设计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地质测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地质测量单位应建立健全地质测量质量控制体系,对地质测量过程进行全程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地质测量单位应定期对地质测量成果进行审核、检查和验收,确保地质测量成果的质量。

地面气象观测工作制度

地面气象观测工作制度

地面气象观测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地面气象观测工作制度是为了规范地面气象观测活动,保障地面气象观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充分发挥地面气象观测在气象预报、气象服务、气候研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观测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制度。

第二条地面气象观测工作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连续性和准确性的原则,确保地面气象观测资料的客观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三条各级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地面气象观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地面气象观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确保地面气象观测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地面气象观测工作应使用国家规定的气象观测仪器设备和观测方法,严格执行国家气象观测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地面气象观测资料属于国家重要基础数据,应依法予以保护。

第六条国家气象局负责全国地面气象观测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地方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面气象观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观测站点设置与维护第七条地面气象观测站点应根据气象业务需求、地理特征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设置,并确保观测站点布局的科学合理性。

第八条地面气象观测站点应设立在具有代表性的区域,避开可能影响观测数据准确性的因素,如高楼大厦、电线杆等。

第九条地面气象观测站点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迁移。

确需迁移的,应报经上级气象部门批准。

第十条地面气象观测站点应建立健全观测设备维护制度,定期对观测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校准,确保观测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地面气象观测站点应建立健全观测环境监测和保护制度,定期对观测环境进行监测,及时处理影响观测数据准确性的因素。

三、观测与资料收集第十二条地面气象观测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观测时间、观测项目和观测方法进行观测,确保观测数据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地面气象观测人员应严格遵守观测纪律,不得擅自变更观测项目和观测方法。

第十四条地面气象观测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记录观测数据,并对观测数据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五条地面气象观测资料应及时上传至上级气象部门,并确保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地面观测业务规章制度

地面观测业务规章制度

地面观测业务规章制度一、目的与范围地面观测业务规章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地面观测业务的正常运行和高效实施。

本制度适用于地面观测业务的所有参与方,包括观测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二、定义和缩写2.1 观测人员:指参与地面观测业务的具体执行人员,包括观测员、技术人员等。

2.2 管理人员:指对地面观测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人员,包括观测站站长、技术主管等。

2.3 观测站:指地面观测业务的实际执行场所。

2.4 观测设备:指地面观测业务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包括气象观测设备、地震观测设备等。

2.5 观测数据:指地面观测业务所记录和收集到的各种数据,包括气象数据、地震数据等。

三、基本规定3.1 观测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持工作秩序和纪律。

3.2 观测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观测操作,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3 观测人员应及时上报观测数据,并按时完成相关的数据分析和报告。

3.4 管理人员应对观测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技术培训,确保观测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5 管理人员应组织定期巡查和检验观测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及时维修。

四、观测流程4.1 观测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频率进行观测操作,确保观测数据的连续性和时效性。

4.2 观测人员应按照观测要求和规范进行观测数据的记录和存储,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4.3 观测人员应定期进行观测数据的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报告异常情况,确保观测业务的正常运行。

4.4 观测人员应及时上报观测数据的报告和结论,供相关部门和机构参考和使用。

五、管理措施5.1 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地面观测业务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手册,明确各项工作责任和流程。

5.2 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会议和培训,提高观测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5.3 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观测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5.4 管理人员应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合作,共享观测数据和技术经验,提高地面观测业务的水平和效能。

海洋气象浮标观测站功能需求书

海洋气象浮标观测站功能需求书

附件1:海洋气象浮标观测站功能需求书中国气象局二〇〇八年四月海洋气象浮标观测站功能需求书1 概述1.1 本功能需求书的目的本功能需求书提出海洋气象浮标观测站的基本功能、技术性能和安装运行环境方面的主要要求,明确了数据传送的方式和文件格式,以作为设备生产、采购和运行保障的依据。

1.2 本功能需求书的范围本功能需求书仅是针对气象部门为获取海上气象水文资料,布设在近海海域的海洋气象浮标观测站提出的主要功能需求要求。

1.3 编写依据⑴中国气象局《地面气象观测规范》⑵WMO CIMO 《气象仪器和观测方法指南(第六版)》⑶《GB/T 12763.1—2007 第1部分总则》⑷《GB/T 12763.2—2007 第2部分海洋水文观测》⑸《GB/T 12763.3—2007 第3部分海洋气象观测》⑹《GB 5696—1999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⑺《GB/T 13972—1992 海洋水文观测仪器通用技术条件》⑻《HY/T 059—2002 海洋站自动化观测通用技术要求》2 海洋气象浮标观测站概述海洋气象浮标观测站是布设在近海海域用于获取海上气象水文观测资料的大型综合性观测设备。

海洋气象浮标观测站将定时提供气压、温度、湿度、风向、风速、海水温盐度、浪高、海水流向、流速等海上气象水文资料增强对近海海域灾害性天气和气候变化的预测预警能力。

2.1 海洋气象浮标观测站的基本构成海洋气象浮标观测站由浮标体和系泊系统、自动观测设备和供电设备组成。

浮标体和系泊系统是一套用锚系将浮标体固定漂浮在海面上用于安装自动观测设备的钢体平台;自动观测设备是一个安装在浮标体上自动完成海上气象水文观测的自动气象站;供电设备是为海洋气象浮标监测站提供工作电源的设备。

2.2 海洋气象浮标观测站的基本性能⑴有牢固的浮标体和系泊系统;⑵具有自动测定气温、相对湿度、气压、风向、风速和海面温度、海水盐度、海浪高、海浪周期、海水流向、流速的能力,根据需要可增加能见度自动观测;⑶使用太阳能电池板蓄电池直流供电,蓄电池容量能保证维持当地连续阴雨天气时海洋气象浮标监测站正常运行;⑷能实时存储和定时传送观测资料;⑸能在布放海区极限海况条件下长期无人值守连续正常工作,维护间隔一般不短于1年;⑹应具有在至少半年内防生物附着能力和至少3年的防腐蚀能力;⑺具有报告其工作状态和位置的能力;⑻应具有夜间灯光显示装置和雷达波反射装置。

变形观测管理制度

变形观测管理制度

变形观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变形观测的管理,提高变形观测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到变形观测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机构、地质勘探单位、工程监测单位等。

第三条变形观测是指通过各种仪器和手段对地质体发生的变形进行实时、连续的监测和观测,包括但不限于位移观测、形变观测、振动观测等。

第四条变形观测数据是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必须具有高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严禁人为干扰或篡改观测数据。

第二章观测设备的管理第五条变形观测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必须具备检定合格证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定期检定和维护保养。

第六条变形观测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擅自更改或调整设备参数,严禁私自关停设备。

第七条变形观测设备必须安装在稳固可靠的地质体上,严格按照规定的高度和角度进行安装,并加固设备支架,防止设备移位或摆动。

第八条变形观测设备必须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数据的准确采集。

第三章观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第九条变形观测数据的采集必须每日进行,对于异常或突发变形,应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并进行后续分析和处理。

第十条变形观测数据的采集应当严格按照观测规范和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或篡改数据。

第十一条变形观测数据的传输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网络通道进行,防止数据丢失或泄漏。

第十二条变形观测数据的存储和备份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和周期进行,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四章观测数据的分析和应用第十三条变形观测数据的分析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对于异常或突发变形,应当进行深入分析和研判,提出相应的预警和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变形观测数据的应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不能随意解读或传播数据,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和误解。

第十五条变形观测数据的应用范围涉及到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工程安全管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数据的有效利用。

地测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地测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地测工作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测工作管理,提高地测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人员安全和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地测工作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地测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科学规律,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进行。

第四条地测工作单位应保障人员的安全,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和培训。

第五条地测工作单位应保养和维护设备设施,确保正常工作运转。

第二章工作流程第六条地测工作应按照项目需求和任务书要求确定调查范围和方法。

第七条地测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测量规范和准确方法进行测量。

第八条地测工作应及时处理和记录测量数据,并做好数据保密工作。

第九条地测工作应根据需要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形成报告和成果。

第十条地测工作完成后,应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下次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人员要求第十一条地测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关证书。

第十二条地测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工作品质。

第十三条地测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与项目相关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

第四章设备设施管理第十四条地测工作单位应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五条地测工作单位应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六条地测工作单位应建立设备设施数量和使用情况的档案,以便统一管理和查询。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地测工作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安全和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

第十八条地测工作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设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地测工作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并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

第六章绩效考核第二十条地测工作单位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地测工作进行评估和回顾。

第二十一条绩效考核应综合考虑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工作成果等因素。

第二十二条绩效考核结果应作为评价地测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岗位晋升和薪酬调整的参考。

地面气象测报工作规章制度

地面气象测报工作规章制度

地面气象测报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面气象测报工作,提高气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保障气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地面气象测报工作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气象部门和气象监测站的地面气象测报工作。

第三条地面气象测报工作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测报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地面气象测报工作应坚持以质量为中心,保障测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测报责任第五条地面气象测报工作由专业人员负责,测报员应具备专业的气象知识和测报技能。

第六条测报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测报工作,确保各项气象数据及时准确上报。

第七条测报员应保持测报数据的机密性,不得随意泄露或篡改测报数据。

第八条测报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休息或私自离岗,必须保证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九条测报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身的测报技能和素质。

第十条测报员在测报工作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不能漠视或隐瞒。

第三章测报流程第十一条测报员在测报前应认真核对气象观测设备的状态和准确性,确保测报数据的可靠性。

第十二条测报员应按照规定的测报时间和测报站点进行测报,不得擅自更改或延误。

第十三条测报员应按照规定的测报格式和要求填写测报内容,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十四条测报员应及时上报测报数据,不能因故迟延或遗漏。

第十五条测报员应保持测报设备的清洁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测报验收第十六条气象部门应对测报数据进行定期的验收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验收组应核实测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测报数据应定期进行对比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保证数据的可靠性。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九条对故意篡改、伪造或隐瞒测报数据的测报员应给予严厉处罚,情节严重者可开除。

第二十条对在测报工作中表现优秀、尽职尽责的测报员应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未尽事宜,应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规定,确保地面气象测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观测业务事故分级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发〔2015〕97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观测业务事故分级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发〔2015〕97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观测业务事故分级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观测业务事故分级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发〔2015〕97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加强观测业务管理,规范观测业务事故分级和认定,进一步提升观测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中国气象局组织制定了《气象观测业务事故分级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气象局2015年12月31日气象观测业务事故分级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象观测业务管理,规范气象观测业务事故分级和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气象观测业务事故是指因人为原因造成综合气象观测业务中断,伪造涂改毁坏数据,探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等情况。

第三条观测业务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四条事故责任主要包括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指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直接造成事故发生应承担的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指因为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事故发生应承担的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指因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事故发生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章重大事故第五条伪造涂改毁坏原始观测数据。

第六条因人为原因导致出现以下观测业务中断情况:(一)新一代天气雷达单站出现连续30天以上观测数据全部缺失或错误。

(二)气象卫星的灾难性故障、一级故障,地面应用系统的一级故障。

(三)高空气象观测单站出现连续6个观测时次以上观测数据全部缺失或错误。

(四)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单站出现连续6天以上观测数据全部缺失或错误。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第17部分:自动气象观测系统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第17部分:自动气象观测系统

ICS N备案号:QX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第17部分:自动气象观测系统Specifications for Surface Meteorological Observation Part17:Automatic Meteorological Observing System(草案稿)中国气象局 发布目次前言................................................................................. II 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结构及工作原理 (2)4.1体系结构 (2)4.2工作原理 (2)4.3主要功能 (3)5 硬件 (3)5.1传感器 (3)5.2数据采集器 (3)5.3电源 (4)5.4通信接口 (4)5.5外围设备 (4)6 系统软件 (4)6.1采集软件 (4)6.2业务软件 (4)7 采样和算法 (4)7.1采样 (5)7.2算法 (5)8 安装 (5)8.1基本要求 (5)8.2传感器的安装 (6)8.3电缆的安装与连接 (6)8.4采集器、电源、计算机与打印机等的安装 (6)8.5避雷装置 (6)8.6软件安装 (6)9 日常工作 (6)10 维护 (6)图1 自动气象观测系统结构图 (2)表1 每小时正点观测数据 (3)前言QX/TXXXX—2005《地面气象观测规范》分为二十二个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云——第3部分:能见度——第4部分:天气现象——第5部分:气压——第6部分:空气温度和湿度——第7部分:风向和风速——第8部分:降水——第9部分:雪深与雪压——第10部分:蒸发——第11部分:辐射——第12部分:日照——第13部分:地温——第14部分:冻土——第15部分:电线积冰——第16部分:地面状态——第17部分:自动气象观测系统——第18部分:月报表处理和编制——第19部分:辐射报表处理和编制——第20部分:年报表处理和编制——第21部分:缺测记录的处理和不完整记录的统计——第22部分:观测记录质量控制本部分为QX/TXXXX—2005的第17部分。

气象预报 测报人员岗前培训手册

气象预报 测报人员岗前培训手册

兰州大学“3+1”毕业生岗前培训吉林省气象局监测网络处——葛春凤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吉林省地面气象观测站情况简介●吉林省目前有56个气象站承担气象观测任务。

国家气象观测台6个,国家一级气象观测站29个,国家二级气象观测站21个。

天池国家一级气象观测站为季节观测站任务为6~9月●自动气象站建设情况7要素自动站50个,气压、气温、湿度、风向、风速、地温及降水(白城多蒸发)。

规范:第一章总则地面气象观测的定义:是气象观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地球表面一定范围内的气象状况及其变化过程进行系统的、联系的观察和测定。

观测要求:严肃、认真、负责。

地面气象观测有“三性”:代表性、准确性和比较性。

代表性:不仅要反映测点的气象状况,更能反映一定范围的平均气象状况。

通过选择站址、确定仪器安装位置和选择合适性能的仪器来满足观测记录的代表性要求。

通过选用满足要求的观测仪器和制订符合标准的观测方法来达到准确性要求。

通过保持在观测时间、观测仪器、观测方法和数据处理规定等方面的统一来保证比较性要求。

观测站分类、观测方式和任务观测方式:地面气象观测包括:人工观测和自动观测;人工观测包括人工目测和人工器测。

观测的三项基本任务:观测、记录处理和编发气象报告。

⏹观测:人工观测、自动观测。

⏹记录处理:形成报表数据文件。

⏹编发气象报告:发报、传送数据文件。

定时观测:自动观测:每天24次;人工观测:昼夜守班站:02、08、14、20时4次。

白天守班站:08、14、20时3次。

观象台:人工站每天24次;实现自动观测后,仍进行云、能见度、气压、气温、湿度和风向、风速的24次定时人工观测。

时制、日界和对时人工器测日照采用真太阳时,辐射和自动观测日照采用地方平均太阳时,其余观测项目均采用北京时。

人工器测日照以日落为日界,辐射和自动观测日照以地方平均太阳时24时为日界,其余观测项目均以北京时20时为日界。

对时:严禁在正点前的50分至60(00)分钟之间进行时钟修改。

新编矿井测量规程

新编矿井测量规程

煤矿测量规程第一篇总则煤矿测量工作是矿山生产建设的重要要环节,也是矿山建设、生产、改造和编制长远发展规划等各项工作的基础。

为了实现煤矿测量工作标准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使煤矿测量更好地为煤矿安全生产和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服务,不断提高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煤矿测量工作的只要任务是:建立矿区地面和井下(露天坑)测量控制系统,为煤矿各项测量工作提供起算数据:依据设计文件,进行采掘(剥)、土建、管线和机电安装等工程测量工作,并在煤矿基本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对采掘(剥)工程是否按设计施工进行检查和监督;利用测绘资料,解决煤矿生产、建设和改造中提出的各种测绘问题,并为煤矿灾害的预防、救护提供有关的测绘资料;测绘各种煤矿测量图,满足煤矿生产、建设和规划各阶段的需要;定期进行矿井“三量”(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和回采煤量)、露天矿“二量”(开拓煤量、回采煤量)和露天矿采剥量的统计分析;正确反映煤矿采掘(剥)关系现状。

按《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煤矿各级储量动态及损失量进行统计个管理工作,对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进行业务监督。

建立地表、岩层和建(构)筑物变形观测站,开展矿区地表与岩层移动规律、采矿或非采矿沉陷综合治理以及环境保护工作的研究;根据矿区地表和岩层移动变形参数,设计和修改各类煤柱。

参与“三下”(铁路下、水柱下和建筑物下)采煤和塌陷区综合治理以及土地征用和村庄搬迁的方案设计和实施。

进行矿区范围内的地籍测量;参与本矿区(矿)月度、季度、年度生产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3条测量工作开始前,应根据任务要求,收集和分析有关测量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勘踏,制定经济合理的技术方案,编写技术设计书,在施册过程中,外业观测工作本身须有校核。

对起算数据、外业记录和计算成果均需经过严格的检查或对算。

对磁性介质存储的软件和数据,在使用前必须进行考机。

重要测量工作必须独立地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观测和计算,工程结束后要编写技术总结(或说明)并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新版地面气象观测规范标准

新版地面气象观测规范标准

第一编总则第1章地面气象观测组织工作气象观测是气象业务工作的基础。

地面气象观测是气象观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地球表面一定范围内的气象状况及其变化过程进行系统地、连续地观察和测定,为天气预报、气象信息、气候分析、科学研究和气象服务提供重要的依据。

地面气象观测是每个气象观测站的基本工作任务之一,必须严肃、认真、负责地做好。

由于近地面层的气象要素存在着空间分布的不均匀性和随时间变化的脉动性,因此地面气象观测记录必须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

代表性--观测记录不仅要反映测点的气象状况,而且要反映测点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平均气象状况。

地面气象观测在选择站址和仪器性能,确定仪器安装位置时要充分满足观测记录的代表性要求。

准确性--观测记录要真实地反映实际气象状况。

地面气象观测使用的气象观测仪器性能和制订的观测方法要充分满足本规范规定的准确度要求。

比较性--不同地方的地面气象观测站在同一时间观测的同一气象要素值,或同一个气象观测站在不同时间观测的同一气象要素值能进行比较,从而能分别表示出气象要素的地区分布特征和随时间变化的特点。

地面气象观测在观测时间、观测仪器、观测方法和数据处理等方面要保持高度统一。

本规范是从事地面气象观测工作的业务规则和技术规定,观测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

地面气象观测仪器和业务软件的技术、操作手册是对本规范的必要补充,编制时必须以本规范为依据,其内容不得与之相违背。

地面气象观测人员在认真贯彻执行本规范的同时,也要熟练掌握地面气象观测仪器和业务软件的技术、操作手册中的有关内容,确保正确顺利地完成地面气象观测任务。

本规范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属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1.1 观测站的分类以及观测方式和任务1.1.1 观测站分类地面气象观测站按承担的观测业务属性和作用分为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三类,可根据需要设置无人值守气象站。

承担气象辐射观测任务的站,按观测项目的多少分为一级站、二级站和三级站。

地测工作管理制度范文

地测工作管理制度范文

地测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地测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

第二条地测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地测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地测工作应遵循科学、合理、精确、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地测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地测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及时调整。

第六条地测工作应按照团队合作的原则进行,加强沟通与协作。

第二章工作内容和要求第七条地测工作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测量仪器设备的使用、地形地貌的测量、地下水位的测定、土地利用的调查等。

第八条地测工作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并对结果进行准确记录和汇总。

第九条地测工作应注重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对不合格的数据应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十条地测工作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进行数据整理和分析。

第三章工作流程和控制第十一条地测工作应遵循以下步骤进行:方案制定、任务分工、实施测量、数据处理、结果分析、报告编写和总结。

第十二条地测工作的质量控制应从源头抓起,包括仪器设备的校准、测量操作的规范和数据处理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地测工作应进行过程监控和结果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地测工作的结果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根据需要进行资料的归档和保密。

第四章工作安全和保障第十五条地测工作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第十六条地测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工器具和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地测工作者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地测工作应及时进行设备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处罚第十九条违反地测工作管理制度的人员,依据违纪违规程度轻重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或停职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地测工作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恶意违规、造成巨大损失或涉及其他法律问题的人员,将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究。

以上为地测工作管理制度的范文,具体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地面观测业务规章制度

地面观测业务规章制度

地面观测业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面观测业务的运作,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地面观测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地面观测业务的各个环节,包括观测设备的管理和维护、观测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观测员的培训和监督等。

第三条地面观测业务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遵循科学、准确、规范的原则,保护观测资料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第四条地面观测业务应以提供科学可靠的观测数据为目标,为气象预报、气候研究、农业生产等领域提供支持。

第五条地面观测业务应满足观测项目的要求,确保数据的实时性和连续性,并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第二章观测设备管理和维护第六条观测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应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流程,包括设备的购置、安装、验收、保养、维修和报废等。

第七条观测设备的购置应根据观测项目的需要和预算的限制,选择合适的设备,并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第八条观测设备的安装应按照厂家提供的技术要求进行,确保设备能正常运行,并避免外部干扰。

第九条观测设备的验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的性能符合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观测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负责,维护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第十一条观测设备的报废应按照环保要求进行,设备应进行合理的处置和回收,确保环境安全。

第三章观测数据的采集和处理第十二条观测数据的采集应按照观测项目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第十三条观测数据的处理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包括数据的校验、校准、质检和存档等。

第十四条观测数据的校验应检查数据的完整性和合理性,排除异常数据和错误数据。

第十五条观测数据的校准应根据标准和准确度要求进行,包括仪器的定期校准和数据的修正。

第十六条观测数据的质检应尽可能排查数据的异常和错误,保证数据的可靠性和可用性。

第十七条观测数据的存档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进行,确保数据能长期保存和应用。

第四章观测员的培训和监督第十八条观测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熟练操作观测设备,并了解观测项目的要求。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第1部分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第1部分
15
QX/T 58-2007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第14部分:冻土观测
16
QX/T 59-2007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第15部分:电线积冰观测
17
QX/T 60-2007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第16部分:地面状态观测
18
QX/T 61-2007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第17部分:自动气象站观测
19
QX/T 62-2007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第18部分:月地面气象记录处理和报表编制
5
QX/T 48-2007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第4部分:天气现象观测
6
QX/T 49-2007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第5部分:气压观测
7
QX/T 50-2007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第6部分:空气温度和湿度观测
8
QX/T 51-2007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第7部分:风向和风速观测
9
QX/T 52-2007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第8部分:降水观测
20
QX/T 63-2007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第19部分:月气象辐射记录处理和报表编制
21
QX/T 64-2007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第20部分:年地面气象资料处理和报表编制
22
QX/T 65-2007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第21部分:缺测记录的处理和不完整记录的统计
23
QX/T 66-2007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第22部分:观测记录质量控制
QX/T 96-2008
积雪遥感监测技术导则
53
QX/T 99-2008
增雨防雹火箭作业系统安全操作规范
54
QX/T 10.2-2007
电涌保护器第2部分:在低压电气系统中的选择和使用原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