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民法学真题(2)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政法干警民法学真题(2)

一、单项选择题

1合同法规定撤销权人白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消灭。该规定属于:()

A诉讼时效

B除斥期间

C消灭时效

D取得实效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

A实体权利

B胜诉权利

C起诉权

D起诉权和实体权利

3甲于5月10日同乙签订保管合同。5月12日甲将货物交给乙保管。5月14日,该货物被盗。5月25日,甲提货时得知货物被盗。

甲请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应于次年何时届满?()

A5月10日

B5月12日

C5月14日

D5月25日

4以下哪一项情形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A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

B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

C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

D当事人间有法定代理关系

5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是起诉。根据司法解释,起诉的范畴不包括()

A起诉后,被法院作不予受理或驳回或当事人白动撤诉的B向人民调解委

员会提起权利保护请求的

C向有关单位提起权利保护的

D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的

二、简答题:

1简述诉讼时效的中止与诉讼时效的xx。

2简述诉讼时效与取得实效。

三、案例题:

1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

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问题:(1)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2湖某在1990 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

2、甲、乙系同事,1999年10月甲因办出国手续向乙借款2万元,写有借条,约定在出国前返还借款。后甲出国,并在国外生活了近3年。其间,甲虽与乙一直有联系,但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

2002年12月30日,甲回国,此时乙因女儿病重急需用钱,找到甲,甲当即表示尽快还钱,并在原借条上写下“200葬1月10日前还清”。2003年1月

15日,乙再找到甲时,甲称其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

问题:

(1)甲对乙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2)甲于2002年12月30日在借条上写下的“200非1月10日前还清”的行为有何效力?

(3)乙能否通过诉讼要回甲所欠的钱?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B2、B3、D4、C5、A

简答题

1、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二者的区别在于:(1)适用条件不同。前者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

月内;而后者无时间发生的限制,可以发生在时效进行期间的任何阶段。(2)法定事由不同。前者的法定事由为不可抗力,以及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后者的法定事由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3) 法律效果不同。前者是暂时停止时效的进行,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而后者是使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归于无效,而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以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取得时效表现为非所有人占有财产达法定时间未受所有人追索而取得该财产所有权。诉讼时效在民事时效制度中,属于消灭时效范畴,区别于取得时效。两者区别在于:(1)所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诉讼时效依据的是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的连续存在;而取得时效依据的是非所有人占有他人所有物的事实状态。(2)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的届满导致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之权利的消灭,即胜诉权的消灭;而取得时效的届满导致特定权利的产生。(3)适用的范畴不同。诉讼时效是对债权而言,适用于财产请求权的存在或丧失而取得时效是对物权而言,适用于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和丧失。

案例分析题

1、(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两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

本案中,胡某于1987年12月向张某借的钱,直到1990年10月张某才第一次向胡某要钱,其间已过了近三年,胡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早已届满。因此,当时胡某如果表示不愿偿还此款,张某将无法通过诉讼索回他的钱款。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案中,胡某1990年10月

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3)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

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为时效没有届满,而是因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诺。

2、(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民事权利一般在2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本题中,甲于1999年10月向乙借钱,直到2002年12月30日乙才第一次向甲要钱,时间已过了3年,甲债务的诉讼时效2年早已届满,如果当时甲表示不愿还钱,则乙将无法通过诉讼要回借款。

(2)〈〈民通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