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道路工程建设交通安全管理审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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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30•【字号】宛政办[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宛政办〔2009〕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建设富强美好和谐新南阳创造一个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30号)及《中共南阳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六创一迎”工作方案的通知》(宛发〔2009〕15号)等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各级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领导责任(一)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统一领导,公安、安监、宣传、交通、规划、建设、农机、工商、旅游、卫生、质监、广电、教育、司法等相关部门参加的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交通事故应急机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机制,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全面抓好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各乡镇政府要确定专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明确村民委员会交通安全职责,设立农村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和加强车辆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

(二)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依据国家和省、市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制定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下发《厦门市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下发《厦门市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下发《厦门市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3.07•【字号】厦交建[2003]11号•【施行日期】2003.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下发《厦门市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厦交建[2003]1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的总要求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厦门市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委二00一年印发的《厦门市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暂行管理规定》(厦交基[2001]24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委。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二00三年三月七日附件:厦门市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试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它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现根据厦门市公路建设具体实际制定本试行规定。

1、建设单位必须将委托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报告或意见及审查纪要,根据分级管理原则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施工图必须遵守相应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确保景观要求、环保要求得到落实;做好与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相关方面的设计。

3、施工图包括一阶段设计和二阶段设计。

在设计中如有工程结构复杂的大中型桥梁、隧道、地质特别不良地段的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坚持“安全第一,协调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科技支撑,法治保障”基本原则,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责任落实、强化源头监管、突出防控重点、提高管理水平、加大经费保障、明确考核追责,使全省交通安全设施明显改善、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交通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

全省1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及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力争不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努力实现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持续平稳,为推动云南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深入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意见专门就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出全面、系统的重大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

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特别是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提出了许多新举措,对于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将学习贯彻意见作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务,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完成时限,切实增强用意见指导工作的自觉性以及解决突出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湘交基建[2010]355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湘交基建[2010]355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湘交基建〔2010〕355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有关二级单位:目前我省干线公路处于建设高峰,有上百个项目近4000Km干线公路在建。

为规范项目管理,消除干线公路建设质量安全隐患,促进全省干线公路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要认真贯彻落实《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等部省文件规定,严禁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复擅自组织招投标,严禁施工许可未经批复擅自开工,严禁设计变更未经审批擅自施工。

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路线起止点、路基宽度、路面型式、特大桥结构型式、隧道数量发生变化的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其余重大变更由省公路管理局审批;除路线方案调整、大中桥结构形式发生变化、弱化安保设施、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0万元的较大变更由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其余较大变更改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二、严格执行批准的设计文件。

对不按批复的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项目,省厅将进行严肃查处;对压缩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的项目,除严肃查处外,同时扣减相应额度的省补资金。

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合理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压缩合同工期。

三、切实加强安全质量管理。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一)项目法人要全面负起管理职责。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6•【字号】潍政办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发〔2009〕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九年二月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制,进一步构建安全、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更好的适应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当前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道路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大力整治路面行车秩序,加大事故隐患路段整改力度,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总体上保持了平稳态势。

但我市交通安全形势依然非常严峻,2008年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市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84.4%和96.67%。

各级各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深刻理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构建和谐平安潍坊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基本要求,切实增强紧迫感,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京交公管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交公管发〔2020〕2号各公路分局、路网中心、定额站、质监站: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普通国道、市道、县级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市交通委制定了《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2020年1月22日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工程,不涉及拆迁和征地等工作。

不包括日常养护、小修工程和公路改扩建工程。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勘察、检测、设计、咨询、监理及施工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普通国道、市道和县级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预防工程。

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工程。

修复养护分为包括大修工程、中修工程。

其中,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含桥梁、隧道)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含桥梁、隧道)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的技术状况的工程。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基建〔2018〕120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基建〔2018〕120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基建〔2018〕12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6月18日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国省道是指普通公路中的国道和省道,列入全省普通国省道建设规划的项目适应本办法。

普通国省道建设包括新改建、路面改善两类。

其中,路面改善是指对原公路全线或逐段进行,包括铺设新路面、完善安全保障设施、实施公路标准化和美化工程等在内的路面状况改善,不进行全线路基拓宽、不提升技术等级。

第三条普通国省道建设要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定额补助、质量可靠、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及时修订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完善管理制度,细化配套措施,不断提升公路建设管理水平。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市州人民政府是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有关前期准备和确定项目法人、筹措建设资金、征地拆迁、建设管理、统筹协调等工作。

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州人民政府应加强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工作,成立相应协调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管理普通国省道建设工作。

道路交通管理流程审批

道路交通管理流程审批

道路交通管理流程审批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道路交通管理成为城市运行和居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和顺畅,各地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流程和审批程序。

本文将介绍一般道路交通管理流程审批的主要步骤和相关要点。

一、规划阶段在道路交通管理流程审批的规划阶段,主要目的是确保道路规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具体步骤如下:1. 信息搜集与分析:对道路建设的相关信息进行搜集,并进行综合分析。

包括城市道路交通状况、人口密度、交通流量等数据。

2. 规划目标确定:制定明确的规划目标,如道路建设的总体规模、交通流量的控制目标等。

3. 规划方案设计:根据道路规划目标,设计出不同的方案选择,并进行评估和比较。

考虑交通流量、环境影响、土地利用等因素。

4. 方案公示和征求意见:将最终方案公示,并邀请相关部门和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完善道路规划。

二、审批阶段在道路交通管理流程审批的审批阶段,主要目的是对道路建设方案进行评审和批准。

具体步骤如下:1. 基础设施评估:道路规划方案需要进行基础设施评估,如道路线路设计、交通信号灯布置、人行道设置等。

2. 环境评估:评估方案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如噪音、空气质量等。

如果评估超过一定标准,则需要进一步改进方案。

3. 安全评估:评估方案对交通安全的影响,包括交通事故风险、行人和非机动车安全等。

4. 批准和签字:通过评审后,相关部门或领导会对道路规划方案进行批准和签字,确认其符合规定要求。

三、建设阶段在道路交通管理流程审批的建设阶段,主要目的是对道路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验收。

具体步骤如下:1. 施工单位选择:选择有施工资质、信誉良好的单位进行道路建设。

2. 施工过程监督: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3. 质量检查和验收: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确保道路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4. 竣工验收:在建设完工后,对整个道路进行竣工验收,包括道路平整度、标线设置、交通信号灯运行等。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文件沪府发…201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全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上海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各级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

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国办发〔2014〕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

国办发〔2014〕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十五”时期以来,全国在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上实施了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有效改善了公路行车安全条件。

但是,我国幅员辽阔,公路点多、线长、面广,各地交通环境差异较大,部分公路尤其是农村公路安全隐患仍比较突出,道路交通事故易发多发。

为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要求,全面提升公路安全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务院同意在全国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抓手,坚持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安全并举,紧紧抓住农村公路这一工作重心,按照“消除存量、不添增量、动态排查”方针,大力整治公路安全隐患,不断完善安全设施,依法强化综合治理,全面提升公路安全水平,促进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 1 -(二)基本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着力整治事故多发易发路段隐患,满足公众安全出行基本需要。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落实地方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强中央部门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保障,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坚持依法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等破坏损害公路设施行为,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三)工作目标。

——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规划工作,健全完善严查车辆超限超载的部门联合协作机制,并率先完成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约3万公里的安全隐患治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0]2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0]2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0〕2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是切实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

随着我省公路通车里程、机动车保有量、驾驶人员总量的成倍增长,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任务日益艰巨。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为构建“平安湖北”、“法治湖北”、“和谐湖北”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管理体系,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科学发展(一)加强高速公路和国省道交通安全管理。

要科学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监控设施,完善高速公路远距离、多点提示告知设施,合理安排勤务,增加巡逻密度,加强管控力度,加大对交通事故多发时段、路段行车秩序的监管力度,快速、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和交通拥堵,努力做到高速公路少封路、不封路,确保全省道路交通的有序、便捷、安全和畅通,充分发挥高速公路和国省道的路网作用。

(二)实施城市排堵保畅工程。

要以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为目标,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路网结构、机动车流量等特点,不断完善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大中城市要综合运用交通信号控制、流量检测、交通诱导、公交优先等管理手段,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要路口机动车流量的控制,疏解城市交通拥堵压力。

要加强路口渠化建设,改善路网结构,规范大型公共建筑物、住宅小区等人口密集区停车场配建标准,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秩序。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8日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教育、城市管理、卫生健康、银保监、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2•【字号】新政[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新政(2012)4号)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1号)精神,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各级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领导责任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落实责任,兑现奖惩;按照国家和省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制定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逐步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成员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认真组织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部署,积极开展集中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探索建立辖区内客货运企业、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健全例会制度,及时查找问题、制定措施、消除隐患。

要针对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特点,实行“县管、乡包、村落实”的政策,由乡镇政府实施农村客运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乡镇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机构、人员和经费,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方便农村地区人员出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晋政办发〔2021〕88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21〕8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提升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更好地保障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紧盯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总目标,以党政引领、多元共治为主线,以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为导向,以协调发展、持续发展、创新发展为驱动,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不断提升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现代治理能力,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二、健全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一)层层压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落实县级政府负总责、乡镇政府负主责的工作机制。

建立多层级量化考评体系,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和乡村振兴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负责)(二)落实乡镇政府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内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分管负责人责任,实行乡镇干部包村、包路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制。

要按照《山西省农村交通安全“两站两员”建设及运行指导意见》(晋交安〔2019〕10号),规范农村交通安全“两站两员”建设和运行管理。

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重要意义1、增强抓好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做好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是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也是各级负有工程建设管理职能的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当前,随着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一大批重大工程陆续开工建设,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和考验。

各级负有工程建设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增强抓好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求真务实,长抓不懈,齐抓共管,全力推进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2、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严格实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基础工作,依法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各方主体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我省的工程建设行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

3、工作目标。

到2012年,全省建设工程领域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与目标考核体系、法规制度体系、政府监管体系、基础保障体系和信用惩戒体系等,安全防范意识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明显提高,努力杜绝重特大事故,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死亡人数和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确保每年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全省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继续保持稳定好转。

2012年公安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深入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指导意见》

2012年公安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深入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指导意见》

公安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深入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指导意见》2000年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立足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以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道路交通秩序,提高城市交通科学管理水平为目标,大力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各级党委政府对城市道路交通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交通基础和管理设施建设步伐持续加快,交通综合管理和交通科技应用水平全面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好转,交通参与者文明交通意识逐步增强,城市交通管理向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截至目前,全国654个城市中,有33个城市达到道路交通管理模范水平;达到优秀水平以上城市226个,占34.6%;达到良好以上水平城市368个,占56.3%。

当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机动化水平快速提高,道路供需矛盾更加突出,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路网结构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在政策法规、工作机制、管理水平等与城市发展不适应、不符合,一些大城市交通拥堵不断加剧,行车难、停车难、秩序乱等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制约了城市可持续发展。

为积极应对当前城市交通面临的严峻形势与挑战,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科学管理,着力解决城市尤其是大城市交通拥堵问题,进一步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更好服务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继续深入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具体指导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为契机,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要求,主动应对当前城市交通管理面临的挑战,坚持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协调配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坚持科技进步、管理创新,不断健全完善城市交通管理工作机制,调整城市交通结构和管理方式,提高城市交通承载保障能力,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科学管理水平,着力解决影响城市交通畅通的突出问题,创造便捷、高效、顺畅、安全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不断推进城市交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7.05.12•【字号】沪交行规〔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行规〔2017〕2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4月15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7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14日止。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2017年5月12日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上海市城市建设与交通的协调发展,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畅通,规范和加强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及职责)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会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包括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和管理,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协作,并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本市交通影响评价的技术标准、规范,推进交通影响评价基础信息的共享。

由市级部门负责审批设计方案或者设计文件的建设项目,由市交通委具体负责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其余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由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市交通委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编制范围及阶段)建设项目的规模或者指标达到或者超过本市有关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中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当在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形成时同步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2.22•【文号】交办法〔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交办法〔2021〕18号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1年2月22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为深化交通运输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交法发〔2020〕79号),结合交通运输监管实际,制定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到2023年,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交通运输新型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格局,公路管理、水路运输、道路运输、海事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等领域监管难题得到有效破解,监管能力和水平得到提高,监管责任得到全面落实,交通运输市场主体竞争力和市场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监管事项和职责。

1.梳理事项清单。

编制完善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逐项细化落实取消和下放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结合权责清单,梳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部门、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结果、监管层级等内容,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纳入国家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并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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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文件
厦公交警…2007‟54号
关于规范道路工程建设交通安全管理审批的意见
各处(室)、大队:
为加强我市道路工程建设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审批程序,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度,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维护文明城市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岛内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7‟3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等影响交通安全的。

二、实行分级审批
(一)对道路畅通有一定影响的施工项目由辖区交警大队审批,报交管处备案。

—1—
(二)对道路畅通有较大影响的施工项目由辖区交警大队受理和审核,上报支队审批。

对于需要采取限制道路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除紧急情况外要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

施工单位到施工所在辖区交警大队领取表格或从厦门交警支队主页()下载表格,按照要求进行填写。

表格填写盖章后,送辖区交警大队受理,并随表格附带如下材料:
1.政府或相关道路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复印件;
2.道路施工许可证件或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
3.施工方案及现场示意图;
4.施工期间的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包含车流、人流引导措施、协管员的安排、标志的设臵等),影响范围大的项目按照畅通工程体系要求提供道路交通影响分析文本;
5.需向社会发布通告的施工项目还需提供通告文本。

(二)受理和审核。

辖区交警大队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受理,若材料齐全则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会同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察看;若材料不全则告知补充完整,再重新申请。

(三)现场察看。

主要察看1.现场及周边的道路交通状况、2.道路交通组织方案是否合适、3.协管员的位臵及安排是否合适、4.道路交通标志、告示牌及水码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摆放位臵是否合适、5.其他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因素。

对于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隐患且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施—2—
工项目,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直至消除隐患;对于不宜施工的,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四)批复。

经现场察看后,符合要求的施工项目,按照分级审批的要求进行批复。

对于需报送支队备案的项目,在辖区大队批复的1个工作日内上报支队;对于需报送支队审批的项目,由辖区大队签注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报送交管处审核,由交管处报送支队领导审批,必要时召集相关单位协调并再次到现场察看,明确各自工作事项;对于需要发布通告的项目,由交管处制作正式通告,交由施工单位在报纸等媒体发布通告及新闻通稿。

(五)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执勤民警在巡视、监管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应责令其纠正;遇有不听劝阻、不服管理或屡教不改的,民警应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上报大队,由大队对施工单位落实进一步的整改措施。

情况严重的,报支队进一步处理。

遇施工区域发生严重道路交通拥堵、道路交通事故及其它突发事件,各大队领导应迅速赶赴现场,指挥属地中队民警先期处臵,疏导交通,并及时报告支队,积极协调施工单位调整施工方案进行应急处臵。

(六)道路交通安全验收。

施工作业完毕后,施工单位要迅速清除路面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并由辖区交警大队对施工项目进行道路交通安全验收,经确认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道路交通。

施工过程中道路的标志、标线有破损的,施工完毕后责令施工单位恢复。

(七)档案管理。

各辖区大队要建立完整的审批档案,做
—3—
到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建立电子档案,汇总辖区所有申请的道路工程建设项目,了解掌握工程进度,方便实时进行路面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道路工程建设交通安全审批档案。

档案资料保留两年后销毁。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重视道路工程建设交通安全管理的审批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规定审批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经过严把审批关,尽可能把施工带来的影响降至最低点,确保施工安全通行两不误,避免发生长时间、大面积的拥堵现象发生。

(二)各单位要加强内外协调配合、保持信息畅通。

辖区大队要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审核报批,公开办理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信箱,并监督指导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三)各大队要加强辖区内的道路施工日常监管工作,对于每个施工项目要提出道路施工交通组织管理措施的合理化建议,并负责维护施工区域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要加强工作责任心,提高洞察力和灵敏度,要善于发现、善于处臵,及时排堵保畅。

(四)各大队要加强对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对于施工人员要明确上路施工必须穿反光背心、不得随意横穿道路及不得离开安全围栏区域;对于管理人员要明确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并按照国标做好施工围栏和掘路施工提示告知的各类道路交通警示牌,做到标牌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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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臵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臵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臵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件:1.道路工程建设交通安全管理审批流程图
2.道路工程建设交通安全管理审批表
3.告知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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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道路工程建设交通安全管理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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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道路工程建设交通安全管理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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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告知
一、申请范围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三、申请应附带的材料
(一)政府或相关道路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复印件;
(二)道路施工许可证件或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
(三)施工方案及现场示意图;
(四)施工期间的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包含车流、人流引导措施、协管员的安排、标志的设臵等),影响范围大的项目按照畅通工程体系要求提供道路交通影响分析文本;
(五)需向社会发布通告的施工项目还需提供通告文本。

四、具体措施要求
(一)施工现场必须设臵施工告示牌(应标明: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施工期限、施工责任人及联系、投诉电话)
(二)必须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

(三)必须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立警示灯光。

(四)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水码、隔离护栏等。

(五)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必须迅速清理施工现场,清除施工遗留的道路交通障碍物,对施工作业区域的道路及标志标线进行修复。

(六)施工完毕后,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七)对未中断道路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五、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臵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臵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臵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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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规范道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审批意见
抄送:市城管办、市政园林局、市公安局、省交警总队办公室、交管处。

发:各处(室)、大队。

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公室 2007年7月30日印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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