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总协议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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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总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受托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为进一步加强同业合作,促进共同发展,甲方同意为乙方指定企业办理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

本协议中,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以下简称“代理银承业务”):是指甲方接受乙方的申请,为其指定企业(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办理银行承兑。

乙方负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审查和确认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资格,并承担审核出票人提供资料、贸易合同交易背景的真实性,以及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按照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向甲方支付票款的责任,甲方根据乙方委托,向其指定企业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承兑(含付款)。乙方向甲方承担银行承兑汇票第一付款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接受乙方委托为出票人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而导致的相应责任和损失。

乙方及下属分支机构向甲方及下属机构申请叙作本协议项下的单项代理银承业务,应与甲方及下属机构签署相应的单项协议,包括《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协议》及所附《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审批书》、《银行承兑汇票领用单》、《xx银行银银通代理银行承兑汇票机构与柜员申请表》,《代理银行承兑汇票委托书》(适用于传统手工)、《银行承兑汇票内容表》(适用于传统手工)等。

第二条总则

1、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委托,承诺给予乙方万元(大写:)专项授信额度,用于为乙方指定的出票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在额度有效期内,乙方可以循环使用。额度有效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除另有约定外,叙作下列业务不占用专项授信额度:

(1)乙方能够提供保证金、国债、定期存单等担保,担保对应的代理银承业务金额不占用授信额度;

(2)双方另行共同书面确认的不占用授信额度的其他业务。

虽不占用专项授信额度,但其业务单项协议仍属于本协议项下的

单项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受本协议约束,该业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本条第1款约定的专项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继续向乙方提供授信额度的,可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新的授信额度及其使用期限等事项。该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未约定事项适用本协议的规定,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4、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并不影响本协议的法律效力,不构成本协议的终止事由。甲乙双方依照本协议已叙作的单项代理银承业务按照本协议和有关单项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已发生的权利义务应履行完毕。

5、乙方委托甲方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应向甲方提供质押,任何时候保证金比例不低于票面金额的 %,剩余敞口部分占用乙方在甲方的专项授信额度。

6、双方同意,如专项授信额度在某一阶段用满或到期后新专项授信额度仍在审批阶段,乙方同意在该阶段,通过缴纳100%保证金方式委托甲方继续代理银承业务。

第三条叙作单项代理银承业务的前提条件叙作单项代理银承业务,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相应满足下列条件:

1、提交办理单项代理银承业务需提交的材料;

2、本协议、单项协议约定的担保已有效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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