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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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性质
首先,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是在资产阶级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君主政体后建立的,颁布了资产阶级民主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体现了民主共和的思想。

其次,其政府领导者是资产阶级,执政思想是以资产阶级的平等自由等思想为思想基础,并且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典型的资本主义民主制。

最后,南京临时政府包括革命派、立宪派,旧官僚三种势力,但它不是三种政权的混合体,领导权掌握在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手中,具有鲜明的资产阶级性质:在政府中,孙中山全权掌握军政大权,下设9位国务委员,,陆军总长黄兴,海军总长黄钟英,外交总长王宠慧,司法总长伍廷芳,财政总长陈锦涛,内务总长陈德全,教育总长蔡元培,实业总长张謇,交通总长汤寿潜。

9名总长中只有陆军,外交,教育总长又同盟会员担任,其他六人由立宪派和旧官僚充任。

但孙中山采用“总长取名,次长取实”的办法直接任命各部次长、局长和总统府秘书长,次长多为青年革命党人。

如,蒋作宾为陆军次长,魏宸组为外交次长,居正为内务次长,马君武为实业次长,于右任为交通次长等,并任命胡汉民为总统府秘书长,黄兴兼任参谋总长,这样权利就集中在了革命党人手中。

同时,有立法权的临时参议院的43人中,同盟会占34席,同情革命的绅士1人,立宪派8人,旧官僚根本没有席位。

因此临时政府表面上是,旧官僚、立宪派、革命派
的联合体,实际上是又革命党人主持的资产阶级政权。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内容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911年12月3日公布,1912年1月2日修正)
第一章临时大总统
第一条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

代表投票权,每省以一票为限。

(此为修正文,原案无"副总统"三字)。

第二条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之权。

第三条临时大总统有统率海陆军之权。

第四条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

第五条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兼任免文武官员,但制定官制、官规,及任命国务员及外交专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此为修正文,原案为"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任命各部部长及派遗外交专使之权"。

)
第六条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

第七条临时副总统于大总统因故去职时升任之,但于大总统有故障不能视事时,得受大总统之委任,代行其职权。

(此条修正时加入,原案无。

)
第二章参议院
第八条参议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原案第七条)
第九条参议员每省以三人为限,其遣派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

(原案第八条)
第十条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原案第九条) 第十一条参议院之职权如左:
一、议决第四条及第六条事件;
二、承诺第五条事件;
三、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
四、调查临时政府之出纳;
五、议决全国统一之税法、币制及发行公债事件;
六、议决暂行法律;
七、议决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
八、答复临时大总统咨询事件。

(原案第十条)
第十二条参议院会议时,以到会参议员过半数之议决为准。

但关于第四条事件,非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之同意,不得决议。

(原案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参议院议决事件,由议长具报,经临时大总统盖印,发交行政各部执行之。

(原案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不以为然,得于具报后十日内,声明理由,交令复议。

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如
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仍执前议时,应仍照前条办理。

(原案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原案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参议院办事规则,由参议院议订之。

(原案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参议院未成立以前,暂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代行其职权,但表决权每省以一票为限。

(原案第十六条)
第三章行政各部
第十八条行政各部设部长一人为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办理各部事务。

(此为修正文,原案第十七条为"行政各部"如左:
一、外交部;
二、内务部;
三、财政部;
四、军务部;
五、交通部。

(又原案第十八条为"各部设部长一人,总理本部事务。

")
第十九条各部所属职员之编制及其权限,由部长规定,经临时大总统批准施行。

折叠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临时政府成立后,六个月以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民议会。

其召集方法,由参议院议决之。

第二十一条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施行期限,以中华民国宪法成立
之日为止。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华民国第一部具有宪法性的文件,由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于1911年12月3日议决通过,并由来自10省共22名都督府代表签字确认。

其规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方法、临时大总统之权力等。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华民国第一部具有宪法性的文件,由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于1911年12月3日议决通过,并由来自10省共22名都督府代表签字确认。

其规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方法、临时大总统之权力等。

是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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