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辅导:土地承包经营权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佛山中公教育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通过承包而取得的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原则上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十分严格的限制。
同时,土地承包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农民个人为单位。
农户人口的增减一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影响。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
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农用地。
所谓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一般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自然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诸方面,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基本方式是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活动。
《民法典》土地承包经营权法条解读大全
《民法典》土地承包经营权法条解读大全【规范关联】《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第330---343条【规范概说】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三权分置,即“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村民(具有人身专属性);村民通过经营权的设立,可以更加盘活农村资源,促进资金融通【条文解读】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解读】《民法典》不仅是国民生活的百科全书,同时也是具有政治使命的,“实行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此处用通过《民法典》加以彰显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解读】①地皮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客体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但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地皮;②地皮的用途为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用途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解读】①权利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②用益物权的内容即为“占有、使用、收益”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解读】①承包人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成员,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他物权,但是与在土地私有制情况下,一个土地所有权人为他人创设农用等权利是有本质不同的,因为承包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其说他是对他人的土地创设一个自己耕作的权利,还不如说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制度,本身就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方式;②由此可知,耕地、草地、林地的本轮期限届满,农民只要还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其仍可以在下一轮的承包中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百三十三条地皮承包经营权自地皮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法律
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法律1. 简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农户等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可以依法取得的一种经济权益,其所在土地归集体所有,承包经营权者享有经营权和管理权,但不得擅自买卖、转让、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法律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规和政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2.1 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继承根据《土地管理法》,承包经营权设立应当经过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权单位的批准,并登记备案,具有法律效力。
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
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在承包期限内继承人可以直接享有承包经营权,继续经营土地。
2.2 承包经营权的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者可以依法进行土地经营,包括种植、养殖、林业、渔业等。
但承包经营权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规划、价格政策等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活动,保护耕地资源、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
2.3 承包经营权的变更与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变更或者退出,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进行登记备案。
对于变更和退出,应当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关系。
3. 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定的一部法律。
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3.1 定义和范围该法规定了承包经营权的定义、范围和期限等基本规定,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形式,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
3.2 承包经营权的交易和租赁该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权利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抵押,不得以租赁的方式出租。
这是为了防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被非法占有或者出现买卖贸易活动。
3.3 承包费和土地收益分配该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费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当由权利人自主决定,用于增殖农民财富。
3.4 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管理该法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保护和管理,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习题第三章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习题第三章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
A、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B、资合公司、人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C、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D、公营公司和民营公司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的种类。
根据公司的信用标准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2、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拟对公司为股东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
下列有关该事项表决通过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该项表决由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B、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C、该项表决由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D、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对外担保的内容。
(1)公司为“他人”(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
3、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
甲、乙丙、丁分别为未来的公司取一个名,其中可以采用的是( )。
A北京大地商贸公司B北京666商品贸易有限公司C中国北京商品贸易国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D北京汇通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答案:D解析:公司的名称一般包括三部分组成:一是商号(字号);二是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三是组织形式。
4、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
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
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
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B、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C、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D、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股东出资不实承担责任问题。
12级第6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使用:自主经营
受法律保护
收益:经营收益
处分:可转包、转让等。
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有权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 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收益,也可以照法律规定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 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 予合理补偿。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 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 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 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 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 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 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 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案例3:刘某系某县大金村委一组村民,于 1998年9月1日取得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书,承包土地5.65亩,2006年初,因修建高 速公路占用了大金村委一组村民部分土地取 土,2006年7月,村委以修建高速公路为由制 订了调整承包地方案,经一组群众代表签字, 报送乡政府批准后,于2006年9月将大金村的 原承包地集中进行了重新分配,刘某提起诉 讼,要求法院确认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调整 土地行为无效。 法院会支持刘某请求吗? ( )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 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 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 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二)性质分析
基本的财产权利:占有:承包人拥有
第六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资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与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为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章将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性质、获取、变更、终止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及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其主体是承包方,而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归于国家。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一种制度安排,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增加农业产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实意义十分重大。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取应当依法程序进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承包;二是国家将土地承包给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
对于第一种情况,农民承包土地,需要取得集体所有的同意,并在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土地面积、承包期限、承包方案等相关条款,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承包租金。
对于第二种情况,国家将土地承包给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土地承包发包方案,按照发包方案进行招投标、公开竞价或协商确定承包方。
承包方应当依法依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遵守土地承包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分为正常变更和特殊变更两种情况。
正常变更包括承包期限到期、承包经营权转移等,特殊变更包括土地面积不足或超过承包面积、产权纠纷等。
对于正常变更,承包期限到期,可以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续期、重新承包或恢复耕种。
承包经营权转移需要满足多种条件,符合规定的交易可以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手续。
对于特殊变更,土地面积不足或超过承包面积,应当及时调整承包面积;产权纠纷需要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后,再行处理。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终止是指原承包合同依法终止或被迫终止。
2012年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实况汇总
附: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贯彻执行情况检查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指标名称 1、党委、政府就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开了 几次会 2、组织《农村土地出租法》培训人次 3、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是否列入地方立法计 划? 4、农民知道《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比例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到户率 6、法定承包期内自行规定在村组范围内大调整的村 组数 7、发包方预留机动地占发包方所有耕地面积的比例 8、农户承包地流转的面积 其中:集体组织流转的面积 其中:违法流转面积 9、农村集体所有“四荒”流转面积 10、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面积 其中:国家征用面积 农村集体自用面积 11、农村土地出租管理工作经费 12、农村土地出租管理机关人员编制 13、农村土地出租管理机关实有人员 14、农村土地出租工作没有专门机构负责的乡镇 15、县级法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诉讼案件数 县级法院审结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诉讼案件数 16、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关数量 17、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 审结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案件数 18、 省级农业部门信访机关受理农民群众反映农村土 地承包问题的来信件数 19、 省级农业部门信访机关受理农民群众反映农村土 地承包问题的来访人次 20、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查处的土地承包 纠纷案件数量 21、 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被追究党纪政纪和法 律责任的县乡领导人数 注 单位 次 人次 是/否 % % 个 % 亩 亩 亩 亩 亩 亩 亩 万元 人 人 个 件 件 个 件 件 件 人次 件 人 2002 年 2003 年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问题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简称为“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你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问题退耕还林土地的登记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户承包土地按相关规定已经退耕还林的,应按林地承包颁发林权证,不再列入这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范围,只在登记簿中登清。
流转承包地的登记农户之间如果互换、转让以后的承包地,若经营权没有纠纷,应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
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转让承包土地,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于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地互换,双方村民小组经民主协商同意互换的,可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登记。
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
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得给受转让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原土地流转合同约定。
自行开垦耕、自留地、园地本次暂不进行确权登记。
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承包地的登记凡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承包地应由村、组调查解决后再确权登记。
对矛盾纠纷较大,暂不能解决的,划定争议区,查清争议区的位置、面积、形成原因,并登记造册,记录在案,待化解争议后再进行确权公示和登记。
二轮承包后家庭弃耕的承包地的登记若原承包户既没有申请放弃,又没有回来耕种的农户,在确权时既不确权给原承包人,也不确权给现承包户,作为待定地处理,若有书面申请放弃的,村组又没有给其他农户安排承包地的,该土地集体收回,作机动地管理。
而对于个别农户委托他人代种的,无论有无合约,都应登记确权原承包户,不得确权给代种户。
基本农田统一规划整理后的承包地承包1998年二轮承包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的承包土地,以及土地流转以后受转让方统一规划整理的土地,由于改变了原先的沟、渠、路、坝等,使原有的“四至”界限变动或消失的,如村组已处理好的,按村组承包户已确认的四至界限、面积确权登记;村组没有处理好的,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采用测量切分的办法,重新划定边界,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四至后进行登记,不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民商经模拟题
2012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模拟试卷(第一套)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40题,每题1分,共40分。
1.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
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
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C.关某不应付款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2.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
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
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3.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
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当付款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4.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
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5.王某因多年未育前往某医院就医,经医院介绍A和B两种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后,王某选定了A技术并交纳了相应的费用,但医院实际按照B技术进行治疗。
后治疗失败,王某要求医院返还全部医疗费用。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全部医疗费B.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医疗费,但可以扣除B技术的收费额C.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或赔偿损失D.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但是有权请求医院赔偿损失6.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
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法律汇编
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法律汇编一、法律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九章深化农村改革稳定并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搞好土地承包流转中的仲裁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条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一百一十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土地承包经营权培训课程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 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 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
■ (1)期限:耕地:30年。草地:30——50年。 林地:30——70;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 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 3、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 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 4、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 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 5、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 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 害赔偿等责任。
二、争议的解决
■ ⑵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①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②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③ 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土地所有权人的义务
■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 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 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 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 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 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 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 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 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 承包土地的用途; 5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 违约责任。
■ 3、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
■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 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含义及法律特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含义及法律特征
1.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核心是农村集体性土地的所有权,它是集体经济组织通过集体决策方式拥有的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
2.个人经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者是农民个人或家庭,他们
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可以自主安排农田的种植业务,享有经营农
田的成果。
3.有期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一般为30年,根据地方政府
的具体规定,也可以适当延长。
在承包期限到期后,可以继续续约或者进
行流转,确保土地持续的使用。
4.禁止恶意丧失:国家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被强制
收回的,也不能在承包期限内擅自收回。
这确保了农民的权益不被侵犯。
5.流转机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流转,即将
一个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流转使得土地更加合理利用,提升了农田的经营效益。
6.政策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受到政府的保护,国家法律
明确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侵犯,并对违反法律规定对农民利益
造成损害的行为进行相应法律追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现和发展,为农民提供了一种稳定的土地使
用和经营权限,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保障了农村集体土
地的基本农田保护,提高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和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农业
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同时,也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
业生产的稳定增长。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和特征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生效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而以土地承包经 营合同生为准 , 即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 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生效时 间遵循民法典关于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 , 即依法成立的合同 , 自 成立时生效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土 地承包经营权一般在当事人双方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等承诺生效 时即告成立并生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 ,流转土地经营权。
• 农村实行“三权分置 ”改革之后 ,其权利内浙更为丰富、农户可 以直接享有和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 ,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而流 转土地经营权 。具体而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作为承 包方 ,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取得土地承 包经营权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 ,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既可以自己 经营、亲自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 ,也可以只保留土地承包权而向 他人流转其承包的土地的经营权、 由他人经营土地 (《民法典》 第 339 条) 。此外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 荒滩等农村土地 ,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公开发 包 , 由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第342条、 (农村土地承 包法》第48-49 条)。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取得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取得 ,是指承包方通过与发包方订立土地 承包经营同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最 主要的方式。
•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 (1)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 (2)土地承包经权的主体是农户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村土地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并且一般以户为单位, 因此被称为农户 。非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单 位或个人在履行一定的程序之后 ,也可以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 , 取得土地经营权 。因此 ,土地经营权的主体范围更为广泛 ,包括 了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而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主体仅限于农户。
第九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承包经营权主 体是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具
有身份性
承包经营权客 体是集体所有 或者国家所有 由集体使用的 土地、森林、 山岭、草原等
自然资源
承包经营权内 容是承包土地 的使用、收益 和土地承包经 营权流转的权
利
承包经营权是 有期限的,一 般在30年至70
年不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
,a click to unlimited possibilities
汇报人:
目录
CONTENTS
01 添加目录标题 0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 0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04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义务 05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06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责任
单击添加章节标题
第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责任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 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 责任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违反法 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发生纠 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感谢您的观看
汇报人:
长期性:土地承包经营权通常具有长期性,一般以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 为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 单击此处添加正文,文字是您思想的提炼,请言简意赅的阐述您的观点。单击此处添加正文, 文字是您思想的提炼,请言简意赅的阐述您的观点。
流转性: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如转让、出租、抵 押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
转让合同: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法律
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法律一、背景介绍在我国农村,土地是农民的生产资料,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权益之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通过租赁或使用方式,获得一定时间内耕种、收获、经营土地的权利。
为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国家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
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领域最为重要的法律之一,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和规范起着重要作用。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用于耕种、养殖、水利和农村综合经营活动,有效期不得超过30年。
土地承包经营权期满后,可以续期或重新承包,但需经批准。
如果农民主动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抵押、出租等行为,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登记手续。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具体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流转、继承等方面的问题。
该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地方政府统一分配,归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凭法律规定的证书作为资产进行买卖、抵押、出租等。
同时,为了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该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农民个人使用,不得转让给外部单位或个人。
另外,该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如果农民去世,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根据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继承。
四、相关政策和法规除了《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外,还有一些相关的部门政策和法规。
其中,农业部颁布的《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规划》规定,要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坚决防止非法征收土地和非法占用耕地。
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和流转管理办法》则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流转的程序和要求。
结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权益之一,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为其保障起到重要作用。
农民要学习相关法规,维护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实现乡村振兴、农村现代化做出贡献。
法律辅导:土地承包经营权
⼀、概念和特征(掌握) 如上所述,我国《民法通则》对⼟地承包经营权作了基本的规定。
所谓⼟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或集体组织,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长期使⽤的⼟地、⽔⾯等⾃然资源所享有的占有、使⽤和收益的权利。
⼟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
⼟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个法律特征: (1)⼟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2)⼟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地和⽔⾯。
来源:建设⼯程教育 (3)⼟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由承包合同约定。
(4)⼟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依据承包合同⽽不是法律规定。
例题:⼟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包括()。
A.⼟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B.⼟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地和⽔⾯ C.⼟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由承包合同约定 D.⼟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依据承包合同 E.⼟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依据法律规定 答案:ABCD 解析:⼟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依据承包合同⽽不是法律规定。
⼆、⼟地承包经营合同(熟悉) 前已述及,⼟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地承包经营权产⽣的依据。
⼟地承包经营合同⼀般包括以下内容:四⾄明确的承包⼟地(包括⽔⾯);承包⼟地(包括⽔⾯)的使⽤⽬的;承包⼈的义务,包括⼟地保护和奖惩措施;⼟地承包期限;分担税⾦和上交提留;其他应约定的事项。
承包⼈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 1)对承包⼟地(包括⽔⾯)的占有权和⾃主使⽤权; 2)对承包经营的成果直接享有所有权。
承包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承包合同终⽌时,承包⼈对其在承包地上种植的林⽊、果树及没有收割的庄稼可请求补偿。
《⼟地管理法》第14条和15条分别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产。
⼟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发包⽅和承包⽅应当订⽴承包合同,约定双⽅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途合理利⽤⼟地的义务。
农民的⼟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 一、概念和特征 •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使用的基 本制度,该制度以农村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 的分离为基础,将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均分到 户,通过劳动努力与获得劳动剩余直接挂钩 的形式,形成激励机制,提高农民的生产积 极性。 • 我国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承包开始, 随后对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资源的承包使 用也做出了相应的政策规定。
2.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用途维持原则
• 我国的农村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
(二)限制
• 1.目的限制 • 2.利用限制 • 3.流转限制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
• • •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取得 (1)设定取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以农户为单位 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设定土地承包 经营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程序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农 业生产为目的,对农用地享有的占有、使用 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第125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 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 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 业生产。 ” 采取家庭承包 • 其特点表现为: 经营方式的承 • (一)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 包人 • 既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包括之外 的民事主体。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
土地发包方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 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 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 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
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
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 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 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 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
第九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业生产合作化和农村人民公社的建立 1、以试办互助组为主的阶段 土地改革后,农村变成几乎是清一色的小农经 济,土地占有平均分散化,全国人均占有土地 0.17公顷,平均每户0.83公顷;不少农民缺乏生 产资料,土改结束时,全国农民平均每户只有耕畜 0.6头、犁0.52部、水车0.1部,以家庭为单位进 行生产经营活动存在一定的困难。 为了克服农民在分散经营中所发生的困难,使他 们能够迅速地增加生产而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中 共中央决定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之路,主要是发展 互助组。
第九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的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土地采取家庭承包 或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依法对承 包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1、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 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如国有农场的土地) 2、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主 要是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以下 简称荒地)。
(2)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 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 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3.高级社 2.初级社
1.互助组
(三)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改革 1978年底,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 冒着风险搞起了“大包干”。 到1983年底,全 国99.5%的基本核算单位普遍实行了生产责任制, 涉及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7.1%。其中,97.8% 的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了包干到户,涉及农户占农户 总数的94.5%。 为巩固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改革成果,我国《宪法》 《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 《物权法》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司法考试民法提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考试民法提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司法考试民法提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
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80条第2款、第81条第3款)。
农村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谋求生存与发展的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因而应当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参加承包关系,获得本集体所发包的土地之经营权的权利。
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其特征在于:第一,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这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
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数量,作价或者不作价地分给承包人部分耕畜、农具或者其他生产资料,这是附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否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依据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农村土地,并经法定程序,方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
这些条件是:(1)只限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2)只能够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3)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承包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和意义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的对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战友、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其特征为:
第一,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
第二,客体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是一种有期限的物权。
2、意义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第一,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被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也可以通过转包、转让等方式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2、发包人义务
第一,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二,除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3、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