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管理监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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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12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7年5月21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公交场站、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健全考核制度,依法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

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含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

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屋面、外墙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的防渗漏功能,以及通水、通风和通电功能。

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和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的行车功能,市政管道的通水功能和水池的蓄水功能。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直接涉及施工阶段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采取抽查方式。

主管部门应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26•【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9年2月21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2019年3月26日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照明、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护栏、公厕、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综合管廊和以海绵城市理念设计的其他基础设施等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应当按照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进行。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适度超前、协调发展的原则编制,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承担首要主体责任。

实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

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市政工程监理现场规范化管理措施

市政工程监理现场规范化管理措施

市政工程监理现场规范化管理措施前言市政工程的监理工作是确保市政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之一,监理人员需要在现场严格监督和管理各项工作,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监理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存在不规范的现场管理行为,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因此,市政工程监理现场规范化管理措施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现场管理措施1. 进场前审批监理人员需要在进场前向相关部门提交审批材料,获取相应的进场证明和批准文件,并严格按照审批文件的要求执行。

2. 安全防范措施监理人员需要对现场进行安全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点和隐患,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如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隔离设施等,严禁违章操作。

3. 现场勘查监理人员需要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勘查,及时发现问题,做出合理决策和应对措施。

如在现场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施工方进行整改,并记录跟踪督促整改。

4. 质量监管监理人员需对施工现场进行细致、全面的质量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保证施工质量。

如需进行各类检验验收工作,应按照规范化的程序进行处理。

5. 协调沟通监理人员需与施工方、设计方、业主方等各方面主动沟通,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的同步把握。

如出现意见不一致时,应通过协调沟通解决,避免引起纷争。

6. 完善监理记录监理人员要及时记录施工现场的各项情况,并将记录存档。

如需要制作监理报告,应认真分析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有效改进措施,为施工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结语市政工程监理是一项关乎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工作,规范化管理措施的实施对提高监理工作效能、促进施工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很大的意义。

因此,监理人员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学习新技能,扎实工作。

同时,相关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加强监督力度,促进市政工程项目的稳步推进。

市政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市政工程监理管理制度市政工程监理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加强市政工程施工监督,提高市政工程质量,规范市政工程监理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理管理工作。

1.3 市政工程监理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正、公认”的原则,保证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1.4 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理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监理组织2.1 监理机构应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力量。

2.2 监理机构应依据市政工程项目的具体状况,确定监理组织的人员数量和结构。

2.3 监理机构应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监理任务3.1 监理机构应依据合同商定,对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理。

3.2 监理机构应负责对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施工图纸、质量检验报告等文件进行审核,确保施工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3 监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施工现场检查,发觉问题准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状况。

3.4 监理机构应向业主供应监理报告,具体反映市政工程项目的进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四、监理责任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4.1 监理机构应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履行监理职责,保障市政工程的质量和平安。

4.2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准时发觉并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平安等问题。

4.3 监理机构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要求,对施工单位提出质量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状况。

4.4 监理机构应依据合同商定,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纠纷提出处理意见,帮忙业主解决问题。

五、监督检查5.1 监理机构应定期对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给业主。

5.2 业主有权对监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理机构应乐观协作。

5.3 监理机构与业主之间应建立通畅的沟通渠道,准时沟通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六、监理资料6.1 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理档案管理制度,对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理过程进行记录。

市政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市政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市政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市政工程施工监理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政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给排水、供暖、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1.3 市政工程施工监理应遵循合法、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

二、监理机构与人员2.1 监理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经验。

2.2 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理组织体系,明确各级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3 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监理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三、监理内容与方法3.1 监理内容主要包括: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投资控制、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方面。

3.2 监理方法主要包括:现场检查、旁站、巡视、见证、试验检测、资料审查等。

3.3 监理机构应制定详细的监理计划,明确监理工作的重点、时间节点和具体措施。

3.4 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四、监理过程中的质量控制4.1 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查,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4.2 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4.3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进行见证,如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等。

4.4 监理机构应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五、监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5.1 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5.2 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5.3 监理机构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附: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应以监督工程质量行为为重点,以抽查、抽测为主要方式。

抽查是指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工程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行为实行的随机检查。

抽测是指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进行抽样检测。

第六条鼓励优化产业结构,引导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推行住宅产业化、推广装配式全板式结构体系。

逐步推进建筑产品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精装配套化。

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推进建筑节能和相关技术的普及化。

大力倡导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创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推行差别化管理方式,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的监管:(一)保障性住房、人流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和重要基础设施等涉及重大民生事业的建设项目;(二)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建筑节能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三)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行为、诚信机制建立等内容。

市政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全文

市政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全文

市政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全文1. 市政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市政工程施工质量,规范监理工作,加强工程管理,根据《市政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市政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政工程监理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政工程监理应遵循质量第一、安全第一、进度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工程监理应由监理机构进行,监理机构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第二章监理机构的选择和组建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项目启动前,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和监理内容,选择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和经验的监理机构。

第六条: 监理机构应根据项目需求,组建监理团队,明确监理人员和责任。

第七条: 监理机构应与施工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监理工作的内容和要求第八条: 监理机构应对市政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质量评定、安全监测等相关报告。

第十条: 监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工程勘察、测量等专项检查活动,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第四章监理报告和意见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报送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 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等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监理费用的支付和结算第十三条: 监理费用的支付和结算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进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监理合同模板、监理机构资质要求、施工单位报告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市政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指定了市政工程监理的管理要求和监理机构的资质要求等内容。

2. 监理机构:负责进行市政工程施工的监督和检查的专业机构。

3. 施工单位:负责具体施工的企业或个人。

4. 建设单位:负责市政工程建设的主体单位。

2. 市政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本市政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市政工程监理的工作流程和要求,确保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加强工程管理。

市政道路施工监理细则范文(4篇)

市政道路施工监理细则范文(4篇)

市政道路施工监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市政道路施工监理工作的规范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保障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本细则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定义1. 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指对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计划、组织、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的活动。

2. 施工监理机构:指经审批合格,具有施工监理资质的机构。

第四条主要任务市政道路施工监理的主要任务是:1. 参与项目审批和招标工作,对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审核评估。

2. 监督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施工,监测施工进度,确保施工工期的达标。

3. 监管施工现场安全,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保障施工作业的安全性。

4. 检查施工材料的质量和材料配合比例,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5. 抽查施工质量,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导整改。

第五条施工监理机构的职责1. 协助招投标监督,对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审核评估。

2. 检查施工企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准备工作,确保施工方案符合规范。

3. 参与施工现场的巡查和日常监督,对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管。

4. 对施工企业提出的变更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进行合理的处理。

5. 检查和验收施工材料,确保施工材料符合相关标准。

6. 检查和评估施工质量,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六条施工监理机构的资质要求1. 施工监理机构应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2. 施工监理机构应具备相关技术人员和设备,能够满足市政道路施工监理工作的需要。

3. 施工监理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证书,满足市政道路施工监理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第二章施工前工作第七条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审查1. 施工企业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并提交给施工监理机构进行审查。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工程管理行为,增强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政工程管理工作,市政工程管理办公室作为市政工程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政工程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市政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四条市政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和维护的需要。

第五条市政工程设计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遵循节约能源、合理使用土地等原则,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

第六条市政工程设计应当符合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要求,避免浪费和不必要的投资。

第七条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格、技术和实践经验,同时具备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相应的能力。

第八条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应当遵循规范标准,认真处理市政工程设计中的各个环节。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九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技术和实践经验,同时具备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相应的能力。

第十一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社会责任感,严格保护施工现场环境的卫生、安全和整洁。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施工法律法规,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卫生有序。

第四章监理管理第十三条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技术和实践经验,同时具备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相应的能力。

第十四条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对市政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对施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验收管理第十六条市政工程采取分部份项验收制度和整体验收制度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七条市政工程验收应当认真开展,须做到符合规范标准、符合实际需要、质量安全可靠等要求。

第十八条市政工程验收应当认真记录,并进行相关的都市阅览记录和归档。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1•【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12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7年5月21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公交场站、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健全考核制度,依法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管理办法[五篇]》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管理办法[五篇]》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管理办法[五篇]》第一篇: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管理办法附: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应以监督工程质量行为为重点,以抽查、抽测为主要方式。

抽查是指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工程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行为实行的随机检查。

抽测是指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进行抽样检测。

第六条鼓励优化产业结构,引导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推行住宅产业化、推广装配式全板式结构体系。

逐步推进建筑产品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精装配套化。

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推进建筑节能和相关技术的普及化。

大力倡导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市政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市政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市政工程安全监理的目的是确保市政工程在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保护施工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市政工程安全监理应坚持科学、公正、权威、独立的原则,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严格保守施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安全审查第五条市政工程在施工前应进行安全审查,建设单位应提交工程施工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并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安全审查结果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按要求调整和完善工程施工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安全审查过程中,监理单位有权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技术要求和合理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施工过程监督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结果和安全管理措施的要求组织施工,并配备必要的安全监测设备和专职安全监理人员。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实施监督,包括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施工进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做好隐患排查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做到安全有序施工。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向监理单位报告施工进度和安全情况,监理单位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竣工验收第十三条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管理措施要求进行自查,并提交竣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对竣工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包括对工程质量、施工合规性和安全管理措施的审查。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时,监理单位应参与验收,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提出安全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组织安全交底,向相关人员介绍工程的安全性能和安全使用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市政工程安全监理机构所有。

第十八条市政工程安全监理机构应定期开展安全技术培训和知识普及活动,提升监理人员的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市政工程监理资料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监理资料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监理资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工程监理资料管理工作,保障监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监理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工程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工程监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政工程监理资料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保密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条市政工程监理资料应当依法正确保存,严格保密,不得丢失、损坏或篡改。

第五条市政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理资料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资料管理人员,进行规范的管理和操作。

第六条监理机构应当加强资料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监理资料的安全,防止泄露和丢失。

第七条监理资料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资料管理制度,负责监理资料的归档、整理、借阅、复制等工作。

第二章监理资料的分类和管理第八条监理资料应当按照监理工程的种类、阶段、性质等进行分类管理,建立相应的档案和档案索引。

第九条监理资料应当采用编号、日期、标志等方式进行标识管理,确保监理资料可追溯、可查阅、可复制。

第十条监理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保管期限进行分类和管理,到期后及时进行鉴定和处理。

第十一条监理资料管理人员应当建立资料档案室,定期进行资料整理、清理和归档工作,确保监理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监理资料管理人员应当做好相应的备份工作,保障监理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避免数据丢失和损坏。

第三章监理资料的采集和整理第十三条监理资料的采集应当准确、完整、及时,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填写相关表单和记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监理资料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监理计划和要求,及时进行监理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建立健全的监理资料档案。

第十五条监理资料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监理工程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合理设置监理资料档案编目和索引,方便查找和利用。

第十六条监理资料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监理资料的审批和归档程序,保证监理资料审核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市政工程监管制度范本下载

市政工程监管制度范本下载

市政工程监管制度范本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工程的监管工作,加强对市政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督,保障市政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工程监管制度适用于市政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竣工等全过程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市政工程监管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依法保障市政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市政工程监管制度的内容包括监管机构的设置、监管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监管责任的界定等。

第五条监管机构应做到监管工作的专业化、高效化和规范化,确保市政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监管机构的设置第六条市政工程监管机构由市政府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具体负责本市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工作。

第七条市政工程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确定专门负责市政工程监管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第八条市政工程监管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专业素质,能够胜任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工作。

第九条市政工程监管机构应当与市政府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维护市政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监管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第十条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进行,严格控制市政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十一条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工作应当秉持诚信、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市政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工作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市政工程项目的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工作应当及时处理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维护市政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监管责任的界定第十四条市政工程监管机构应当明确监管责任的分工,建立监管责任的层级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市政工程监管机构应当制定监管责任的具体细则,明确监管责任的要求和标准。

第十六条市政工程监管机构应当对监管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对监管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奖惩。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七条市政工程监管工作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不得有违法行为。

市政道路工程文明施工监理措施

市政道路工程文明施工监理措施

市政道路工程文明施工监理措施
市政道路工程文明施工监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现场整洁、有序,无杂物和垃圾。

对施工材料进行分类管理,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存放。

同时,要确保施工场地内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 环境保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噪声、废水和固体废物的排放。

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洒水降尘,使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的废水进行妥善处理,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处理。

3. 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完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质量管理措施: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控,确保每道工序都符合质量要求。

同时,对进场的材料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的可靠性。

5. 进度管理措施: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对施工进度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进度受阻,应及时调整进度计划。

6. 人员管理措施:对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确保人员身份信息清晰。

同时,对施工人员进行考核和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

7. 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或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市政道路工程文明施工的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市政工程监理管理规定范本

市政工程监理管理规定范本

市政工程监理管理规定范本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和提升市政工程监理管理水平,确保市政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公共利益。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

职责监理单位1. 监督市政工程的实施,确保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2. 对市政工程进行质量把关,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质量问题。

3. 监督施工进度,保证工程按计划进行。

4. 提供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监理人员1. 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知识,熟悉市政工程施工规范和标准。

2. 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对市政工程进行监督,并及时报告工程进展和问题。

3. 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应立即通知施工方进行处理,并记录处理过程。

4. 参与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过程,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管理要求1.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市政工程监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力。

2. 监理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专业能力符合监理要求。

3. 监理单位和人员应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不受任何利益干扰。

4. 监理单位和人员应保守工程机密和相关信息,不得泄露给其他利益相关方。

处罚与奖励1. 对监理单位违反监理管理规定的行为,可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2. 对监理人员违反监理管理规定的行为,可给予警告、降低职务等处罚措施。

3. 对监理单位和人员在市政工程监理过程中表现优秀的,可给予嘉奖和奖励。

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和发布。

以上为市政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范本,具体实施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监理质量管理制度市政工程

监理质量管理制度市政工程

监理质量管理制度市政工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工程监理质量管理行为,加强监理工作管理, 提高市政工程的质量,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经济和高效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监理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监理质量管理制度适用于市政工程监理行为。

各级相关部门应遵守本制度,并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市政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第三条市政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应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诚信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保障市政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环境和投资者的利益。

第四条市政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的负责范围包括市政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具体管理内容包括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成本等。

第五条各级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市政工程监理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做好各项监理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六条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监理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制定并执行监理计划,监督和检查市政工程的施工过程。

第七条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监理质量档案,记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问题整改、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范和要求。

第八条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报告制度,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风险进行及时报告,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建议。

第九条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监理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不断完善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对施工人员的技术能力和素质进行评估和培训,确保施工质量达标。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做到“安全第一”。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计划,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河北省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北省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6-21 0:0 【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河北省建设厅文号:冀建质[2002]214号发布日期:2002-6-21执行日期:2002-8-1各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加强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职工人身安全,《河北省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第11次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C二年六月二^一日河北省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市政建设职工的人身安全,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桥梁、排水、供水等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及其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是指市政建设工程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设备和人身的安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总站负责。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由其所属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负责。

第五条从事市政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以及监理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市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规章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第六条各级安监站,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安监员)。

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安监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有3年以上现场管理经历;(二)系统掌握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较丰富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知识;(三)身体健康,熟悉本职工作,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执法。

第八条各级安监站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季节施工安全预防工作重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管理,确保房屋市政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监督责任1. 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应确保合法合规,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进行监督,并保障监理机构的独立性。

2. 监理机构责任工程监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对房屋市政工程进行全程监督。

监理机构应及时发现和提出解决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的意见,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

3. 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质量和安全,遵守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

施工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4. 监督部门责任相关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建设单位、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的合规运作。

监督部门应及时处理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的投诉和举报,并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三、安全防护1. 安全设施建设单位、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合理安排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包括但不限于围挡、安全网、警示标志等。

安全设施应及时安装、维护,并在施工完成后及时撤除。

2. 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提交监理机构审核。

施工方案需要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施工方法和操作流程。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方案进行评审,确保施工方案满足安全要求。

3. 现场管理施工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和安全监督。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有序,材料和设备摆放合理,防火措施到位。

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处理行为不端、危险行为和安全事故。

四、安全监督1. 监理职责监理机构应全程参与工程施工,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

监理机构应记录和报告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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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归档文件
备注
1
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

监理实施细则
三、
督促监理单位应做好对进场材料(加大绿化方面苗木的高度、胸径、冠幅控制)、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检查工作,以及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包括对承包单位的试验室进行考核。监理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对机械设备的管理,包括操作规程、使用登记,以及对机械设备和机具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修,并做好记录。
八、
1.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对整个项目实施起着控制作用,是项目管理的核心基础。因此,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应对签订的施工承包、设备采购等合同进行系统分析,对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和处理,做好防止索赔和处理索赔的工作,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2.信息管理
信息是目标控制的基础,监理在围绕着动态目标控制的过程中,加强信息管理。更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目标。
六、
监理单位及时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批,并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如实际进度与计划相比滞后时,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进度计划时,及时报代建方,由监理方与代建方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计划控制方案,对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并报代建方。
七、
由于建设工程投资确定的依据复杂,投资决策又面向未来,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同时由于每个工程项目的差异又十分明显,从而又导致建设工程投资的千差万别。所以,要有效地控制建设工程的总投资,必须有认真负责的态度,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科学的、动态跟踪管理的方法,牢牢树立为工程服务的敬业意识,严格把关。
5.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方案;
6.宁波杭州湾新区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及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二、
1.对监理人员的管理
应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并向建设方、代建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资质证书。
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更换合同中监理人员,必需经建设方、代建方同意。若监理人员擅自更换或不到位属违约行为。
3.组织协调
为了保持组织内部整体平衡,使各层次各体系之间步调一致,协同活动,需要进行纵向协调和横向协调。监理应在公正的立场上做好与承包单位、供货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之间的协调,同时配合代建方做好与建设方、设计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并做好监理机构内部协调工作。
九、
监理应向建设方、代建方提交以下资料:
四、
要求监理单位根据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理规划并实施;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等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加强过程管理与控制,使得本工程顺利完成。
1.安全生产管理
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中一切可能出现的或者已经出现的情况(不安全问题),进行指挥、组织、协调和控制,从技术上、经济上和管理上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各类施工险情和事故隐患,最大程度地降低损失,保证现场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财产不受损失和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具体包括对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的控制,对现场机械、设备和材料的不安全状态的控制,以及督促施工单位加强作业环境的防护。
2.文明施工管理
督促监理单位对现场施工人员不符合正常的社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生产活动生活活动加强管理和教育,让施工人员按照施工生产的客观要求从事生产活动,以保持施工现场的高度秩序和规范,减少对施工现场周围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的不利影响。
施工阶段节约投资的可能性很小(不超过10%),但浪费投资的可能性却很大,因而要对投资控制给予足够的重视。监理单位应在施工期间从经济、技术、合同等多方面采取措施,重点控制变更,认真做好现场签证,通过对原合同价格中主要费用正常计算、结算程序,监督其费用如期正常发生,防止超前、过量支付。要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算和工程款支付;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具体内容包括:生产和生活活动中,加强施工人员的文明行为教育;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生产,保证现场施工紧张而有序地进行;加强各施工队伍之间的密切配合,减少不协调和矛盾的产生;加强现场施工管理,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
督促监理工程师组织参加施工的承包商,按合同标准进行建设,并对形成质量的诸因素进行检测、核验,对差异提出调整、纠正措施。通过对施工投入、施工和安装过程进行全过程控制,对各参建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材料与设备、施工机械和机具、施工方案、施工环境进行全面过程控制,以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格等级。监理单位需要做好以下关于质量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应根据项目实际进度情况合理安排人员,并将每月人员值班表按时报建设方、代建方。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监理工作程序及其岗位职责持证上岗。
2.监理人应做好对总包及各分包的人员管理
应按合同及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杭州湾新区市政绿化工程建安总包及各分包人员进行管理,特别是要做好对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的审查工作,并及时将承包单位及人员资质报送建设方、代建方。
市政工程管理监理办法
****市政工程管理监理办法
二 〇一〇 年六月
为加强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投资效益,依据建设工程相关法规、杭州湾新区市政工程代建合同书及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一、
1.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2.项目代建合同;
3.委托监理合同;
4.监理招标、投标文件;
1、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及各专项施工方案,对于需要专家论证的方案,应经过专家论证后,结合专家意见进行施工。如深基坑开挖专项施工方案、高大支模架专项施工方案等。
2、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图纸、设计文件及方案施工格按照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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