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补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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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补贴协议
篇一:解除租赁合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解除租赁合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拆迁人:
法定代表人:地址:单位名称:
邮编:,电话:。
被拆迁人:
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拆迁人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被拆迁人使用的粮仓,根据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经协商,就粮仓拆迁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拆除粮仓的现状
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原粮仓间,建筑面积平米,室内砖砌房间间,地面水泥硬化平米,室内装修轻钢龙骨吊顶平米,已定制加工钢材吨,原下水道疏通及厕所清理工费元,深水井口。
二、被拆迁粮仓的补偿
拆迁人对被拆除粮仓的产权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拆迁人一次性补偿被拆迁人的安置费用元。
被拆迁粮仓间,建筑面积平方米,按每平方米元补偿;室内砖砌房间间,按每间元补偿;地面水泥硬化平米,按每平米元补偿;室内装修
轻钢龙骨吊顶平米,按每平米元补偿;已定制加工钢材吨,按每吨元补偿;原下水道疏通及厕所清理工费元,按元补偿;深水井口,按元补偿。
2、共计拆迁补偿费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3、合同签订后被拆迁人在年月日前应将原粮仓及所属用院子全部腾空,并交甲方拆除。
三、拆迁补偿费用付款方式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正式签订合同后,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总补偿款的%,计元作为定金。
2、根据协议拆迁人应在年月日,被拆迁人腾空所有厂房及所属用院子后,全部付清剩余的补偿款共计元。
3、如被拆迁户未按所签订合同规定的时间搬迁、腾空被拆迁地,每延误一天按总补偿款的5%扣除违约金,如10日内仍未腾空的,拆迁人有权进行强行拆迁,且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被拆迁人负责。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签订拆迁协
议书之日起,租赁合同自动解除。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拆迁人二分,被拆迁人一份。
拆迁人:被拆迁人:
年月
日年月日
篇二:租赁合同终止协议
终止协议
本终止协议(“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XX年月___日(“生效日”)在中国上海市共同签订并生效:
甲方:上海华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出租人”)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邮编:200051
法定代表人:Richardanthonydavid
乙方:上海日立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承租人”)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楼2712-13室邮编:200051法定代表人:
鉴于:
1.100号的上海城(“”)的合法所有
权人。
2.20XX年4月2BoL-07-011的租赁
合同(“租约”),向出租人承租中心内的B座27楼12-13单元(“租赁场所”),租赁期限为33个月,从20XX年11月1日起至20XX年7月31日止(“租期”)。
3.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之间租约的约定,出租人和承租人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提前解除租约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租约的提前解除
1.120XX年2月28
日解除(“解除日”)。自解除日起,除租约和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租
约中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对双方均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1.2尽管有上述约定,/议项下的所有或任何义务的,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费、补偿金和复原费的支付,则上述解除日将被顺延至承租人实际履行该等义务之日。
第2条尚未支付的租金、管理费和公用事业费
2.1
双方承认并明确,截至解除日,承租人应支付而尚未支付给出租人的租金总额将为人民币30,141.95元。承租人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后五(5)个营业日内
1
将该等未支付的租金一次性足额汇至如下银行帐户:
公司名称:银行账户:开户银行:
上海华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106178-00305005955
光大银行上海分行长宁支行
2.2尚未支付的管理费
双方承认并明确,截至解除日,承租人应支付而尚未支付给出租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费总额将为人民币5,899.60元。承租人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后五(5)个营业日内将该等未支付的管理费一次性足额汇至如下银行帐户:
公司名称:上海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虹桥上海城物业管理处106178-00304011128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上海分行长宁支行
2.3尚未支付的公用事业费
(a)(5)承租人应支付而尚未支付给出租人的公用事业费一次性足额汇至出租人在第2.1条项下指定的银行账户。
(b)人应当在收到出租人要求支付本条所述之公用事业费的书面通知后的三(3)个营业日内将该等公用事业费一次性足额汇至出租人在第2.1条项下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3条补偿
3.1“),
以补偿出租人因租约提前解除而遭受的损失,补偿金的金额等于租约项下五(5)个月的租金及管理费。
为避免歧义,双方特此明确,目前租约项下适用的租金为人民币30,141.95元/月,管理费为人民币5899.60元/月。因此,补偿金的总额为人民币180,207.75元。
3.2“”)人民
币108,124.65元,且出租人从未按照租约约定从押金中扣除任何款项。因此,双方特此确认,上述押金将被用于冲抵部分补偿金,承租人根据本协议之约定需要实际支付的补偿金金额为人民币72,083.10元。上述押金于解除日自动冲抵为部分补偿金。
3.3(5)租人在第2.1条项下指定的银行账户,若迟延支付的,则每迟延一天,承租
2
人就应当按照应付补偿金金额的20%向出租人支付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