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麒《经济法学》-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复习笔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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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一、问题的提出
宏观调控,是宏观经济调控的简称。宏观调控是经济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宏观调控的合理性和法理依据是什么;宏观调控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属性;宏观调控属于哪个法律部门;宏观调控是否需要法治化;宏观调控法治化面临何种障碍以及应当怎样克服;宏观调控法治化的路径和方法是什么;宏观调控法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内容有哪些;宏观调控法的实施方式是什么;宏观调控法有无可诉性;等等。而这些问题正是宏观调控法必须解决的最基本的理论问题。
二、研究文献综述
1.经济转型时期的宏观调控法理论研究(1979~1992年)
这一时期,多数学者对宏观调控法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是经济法学毕竟是刚起步的学科,必然显得稚嫩、多变,有时甚至显得有些茫然。主要体现在:
(1)对宏观调控法的认识,深受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有时两者间的界限很难划清;
(2)并未形成宏观调控法的系统理论,一般是将自己认为属于宏观调控法的具体法律简单地罗列或拼排在一起,即称为宏观调控法;
(3)基本理论研究不足,而具体的法律制度研究则相对活跃,但因我国的经济处于转制时期,这些具体制度的研究也不可能成熟,大多在经济改革的浪潮中自生自灭;
(4)有少数的经济法观点仍然不承认有宏观调控法。如纵向经济关系论中,有人就不认为在计划之外,还有宏观调控。
2.市场经济时期的宏观调控法理论研究(1993年至今)
这一时期人们对宏观调控法的研究先后表现出的特点包括:
(1)对宏观调控法的地位基本达成共识。
这一时期人们毫不例外地把宏观调控法纳入经济法的范畴。
(2)对宏观调控法的理论研究十分活跃。
这里有三点值得注意:
①20世纪90年代末草拟“宏观调控法”的尝试;
②2000年12月“中国宏观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的召开;
③宏观调控法的研究正面临重大的挑战与历史的机遇。
(3)涌现了一大批研究宏观调控法的论著。
(4)实践部门的重视和积极参与。
三、主要争议的问题
目前我国学界关于宏观调控法的研究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研究误区,归纳起来,目前研究中可能存在以下几个误区:
1.误区一:宏观调控法是国家调控市场经济的法
这是对宏观调控法法律属性的根本性误解。产生这种误区与我国长期以来的经济管理理念和人们对权力经济的崇尚心理分不开。这里有三点值得注意:
(1)正如马克斯·韦伯所指出:“在统治和其他权力形式中,那些掌握权力的人,并不都是为纯经济的目的”而行事;
(2)“一个拥有绝对权力的人试图将其意志毫无约束的强加于那些为他所控制的人”,是权力崇拜的必然现象;
(3)国家管理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有权对这种权力的分配、行使进行约束。
因此,宏观调控法不是政府统治市场的工具,而是制约政府统治市场权力的武器,是调控宏观调控行为的法。
2.误区二:经济法中已经有相对独立的宏观调控法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法学界对宏观调控法的理论探讨,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以一个暗含前提为出发点的,这就是有意、无意中人们心存这样的假定:客观上我国已经存在宏观调控法。事实是,经济生活中的宏观调控大行其道,而真正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法体系尚未形成。
3.误区三: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政策法”
这种误解不仅从根本上混淆了政策与法律的界限,而且在客观上还为宏观调控的法治化帮了倒忙。之所以产生这种误区,主要在于人们对宏观调控法与宏观调控两者关系的误解。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是引起宏观调控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是宏观调控法的规制对象。宏观调控有其自身的特点,如适时性、多变性和灵活性等,虽然这些特点充分反映了宏观调控的政策性特征,但这不等于宏观调控法也具有这些特征。
4.误区四:宏观调控的目标就是宏观调控法的目标
宏观调控的目标必须能体现宏观调控得以产生的内生性根据,因此,它应当是与市场失灵直接相关的市场安全、市场效率与可持续发展。尽管这一目标决定着宏观调控法的最终价值取向,但二者毕竟有质的差异:宏观调控法以防止宏观调控中的主观恣意、政府失灵和调控失败为宗旨,以保障宏观调控关系的规范、科学和高效运行为目标,它本身不能替代具体的宏观调控行为而直接克服市场失灵,不能直接促成市场的安全、效率与可持续发展。从这些分别来看,宏观调控法主要是一种规范法、程序法和权力制约法。
四、参考结论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是指统率和指导宏观调控立法和执法的基本范畴、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从理论与实践发展的自身逻辑来看,宏观调控法基本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宏观调控的正当性
从经济法学界的一般推论来看,宏观调控的正当性蕴含于以下逻辑之中:由于市场存在天然的、众所周知的缺陷(或失灵),使得克服这种失灵的宏观调控有了现实的必要性;但宏观调控是一种公共物品,是市场自身不能提供的,因而需要由国家来供给。从这个意义上说,宏观调控首先是国家的一项义务,其次才是国家的一种权力。目前,这种解释已然成为经济法学界的代表性观点。
2.宏观调控法治化的必要性
宏观调控之所以需要法治化,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
(1)现代民主政治与法治理念的精髓在于公共权力的制衡与政府行为的法治化,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最重要的手段,理应纳入法治的轨道。
(2)宏观调控自身隐含的风险要求宏观调控应当法治化。宏观调控自身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①宏观调控决策受调控者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不一定能次次都作出正确的判断与宏观调控决策。
②社会经济的运行与发展瞬息万变,任何宏观调控决策或宏观调控行为都同时具有适时性与滞后性。
③宏观调控决策者同样可能存在“寻租”或“被俘”。
④宏观调控面临经济全球化的风险。
3.宏观调控法治化面临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