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采购、验收和领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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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豪意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存货采购、验收及领用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存货的管理和控制,保证存货的安全完整,提高存货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存货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储备的主要原燃材料、包装物、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设备及配件,以及已完工入库的产成品、自制半成品。
第二章存货采购
第三条存货采购由公司采购部负责。存货使用部门提交采购申请,生管中心核实后拟定采购计划经审批后交采购部门组织采购,采购部需对购买物资的规格、型号、数量和质量要求进行核实后进行询价。向供应方询价时应选择不少于三家进行比选,经审定后及时和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签订合同时应按《合同法》的规定对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供货时间、提货方式、验收标准、运费承担、结算付款方式等有利于公司的条款进行约定,签订的合同必须有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合同章后方为有效。
第四条对于无法签订采购合同的小额急需物资或备品备件,采购部在确定供应商时应就需购买的物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和价格进行约定后制定简易订单。采购员在采购物资时应要求供应商出具随货同行依据,明确所购物资的时间、规格型号、质量、数量和价格,以便保管验收入库。
第三章存货验收
第五条公司采购物资应按照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在实物到厂时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核对审批的物资采购计划、供货企业提供的材质证明、合格证、运单、提货单、随货同行通知单等原始单据和待入库货物是否相符;
2、对拟入库物资的交货期进行检验,确定该货物的实际交货期和合同订购单中的交货期是否一致;
3、对待验物资进行型号、数量、质量的复核。
4、质量验收合格的物资应于物资到厂当日以实际数量及时办理入库相关手续;对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物资,应及时办理退货和暂缓入库,办理退货和暂缓入库时应由对方经办人、采购部人员和保管共同签字。
5、因特殊原因无法入库而直接投入生产使用的物资,由采购人员(送货承运人)通知库房保管共同和实际使用部门进行物资交接,办理交接手续,然后再由使用部门按正常程序办理领用手续。保管应按正常入库和领用程序进行处理。
6、保管在对所有进厂物资验收时,对需要过磅的存货必须查验公司指定过磅单位磅秤房出具的过磅单,无过磅单不得验收入库。
7、保管每日须将上一日已入库物资的验收单据和供货企业提供的材质证明、合格证、运单、提货单、随货通知单等原始单据一并上报公司采购部,由采购部汇总核实后提交相关单证按审批程序及时将相关结算票据报财务部进行审核入账。
第六条公司自制存货应由生产部门组织专人对其进行检验,存货保管凭检验合格手续办理入库。
第四章存货保管
第七条存货管理部门对入库的存货应当建立存货明细账,详细登记存货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等内容,并定期和财务部就存货品种、数量、金额等进行核对。
第八条存货的存放和管理由库房保管负责并进行分类编目,严格限制其他无关人员接触存货,保管应建立健全存货登记薄,对存货的收、发、存及时进行登记,存货摆放处应有登记卡片,并详细标明规格型号。
第九条库房保管应当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保证账表和实物一致,发现存货损坏、变质等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存货核算员(开票员)应对已领用到生产现场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半成品等物资进行控制管理,存货的使用部门应对所领用存货的安全负责,防止浪费、被盗和流失。
第十一条存货核算员应正确核算存货采购成本。采购成本按不含税价计算。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和仓储部门经常性账实核对工作,定期进行实物盘点,做到账实相符,避免出现将已入库存货不入账或已发出存货不销账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公司每年应结合年度决算的要求对所有存货进行盘点,盘点前由财务部制定盘点计划,明确盘点时间、范围、方法、参盘人员等。
第十四条公司需盘点时,保管员应提前进行整理,盘点时应保证存货有序摆放、保持盘点记录的完整。对于特殊存货,可以聘请专业人员采用特定方法进行盘点。
第十五条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编制盘点表,盘盈、盘亏应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库房保管应通过盘点、清查、检查等方式全面掌握存货的状况,及时发现并报告存货的残、次、冷、背等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主材发出计价使用全月一次加权平均
法,辅助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发出计价使用移动平均法,设备的计价使用个别计价法,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八条采购部和财务部应结合盘点结果对存货盘亏、毁损原因进行分析,明确相关人员责任。报经批准后,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章存货发放
第十九条生产车间存货领用时,必须有当班领用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等)签字才能开据领料单,保管凭领料单发货。豪意车间、豪虹车间领用豪森产品,应由生管中心开据产品调拨计划单,保管凭调拨计划单开据产成品出库单后,由领用经办人签字后发货,分公司门卫见单放行。
第二十条保管应根据核算员开据的领料单和存货进行核对,确保和存货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一致,防止人为错发。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管理部门领用材料,应由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公司已完工库存商品销售的发出,必须经生管中心签字批准后,填制产品出库单,出库相关单据应及时传递到财务部进行核算。仓库保管应当根据经审批的销售出库单发放货物,并定期将发货记录同销售部门和财务部核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制度之一的,处具体经办人100元罚款,处主管负责人2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因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资产损毁、缺失,由经办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控股各子公司。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