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购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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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购车合同

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年月

借款购车合同

甲方(出借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借款人):

住所地:

有效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担保人:

住址:

有效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乙方因购买车辆的需要,现向甲方借款。甲乙双方及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期限

1.1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整。

1.2 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3 如1.2条约定借款起始日期与借款凭证记载日期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载明的日期为准。

第二条利息

2.1在1.2条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

2.2 利息按月计算,每月为元,借款期限内利息共计元。

2.3 自甲方将借款交付给乙方之日或自甲方根据乙方指示将借款支付给汽车销售单位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

第三条借款支付方式

3.1 借款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支付:

(1)由甲方汇入乙方账户内,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金融机构:

账号:

户名:

(2)由甲方根据乙方指示,以乙方购买汽车名义划入汽车销售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金融机构:

账户:

户名:

3.2第三方如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乙方须在收到收款收据后三日内将收据复印件交付甲方。

第四条借款及利息的偿还方式

4.1 乙方根据1.2条约定的借款期限按月平均向甲方偿还借款本金,即每月偿还本金元,个月内清偿完毕。

4.2 乙方应在借款期限前六个月内将借款利息清偿完毕,即每月向甲方偿还利息元。

4.3 根据4.1条、4.2条的约定,乙方在借款期限前六个月内每月应向甲方偿还本息共元。

4.4 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偿还当期本金及利息。

第五条借款用途

5.1乙方向甲方所借款项只能用于购买牌汽车,该汽车用于乙方家庭成员生活经营。所购车辆信息如下:

车辆型号:

车辆号牌:

发动机型号:

车架号:

挂车号牌:

挂车车架号:

5.2 乙方所借款项只能用于购买5.1条约定的车辆,不得挪作他用。否则,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乙方除按照2.1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实际使用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外,还应向甲方支付1.1条约定的借款本金30%的违约金。

第六条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6.1 如乙方逾期偿还当期借款本息,则乙方应当按照月息3%向甲方支付当月利息。

6.2 如乙方逾期偿还任何一期借款超过二个月,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借款。

6.3 甲方按照6.2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后,乙方除按照本合同6.1条的约定支付实际占用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1.1条约定的借款本金30%的违约金。

第七条车辆挂靠

7.1 甲方支付借款后,乙方应当立即办理购车手续,所购车辆必须挂靠落户在甲方名下。

7.2 乙方应当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供办理挂靠落户的所有手续,因挂靠落户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7.3如乙方违反7.1条的约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合同解除后,乙方除按照2.1条的约定支付实际占用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外,还应向甲方支付1.1条约定的借款本金30%的违约金。

7.4 因车辆挂靠发生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另行签订《挂靠车辆经营协议书》约定。

第八条保证条款

8.1 担保人为乙方的借款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2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8.3 保证期限为1.2条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8.4 在担保人出现无力承担担保责任的事件时,乙方应在该事件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出新的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如乙方未在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未提供新的担保,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提前全额偿还借款本息。

8.5经甲方、乙方、新的担保人协商一致,甲方、乙方、新的担保人应另行签订担保合同。如乙方或新的担保人不同意另行签订担保合同,则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提前全额偿还借款本息。

8.6 担保人承诺:对本借款合同中的全部担保条款、担保范围及担保责任已认真阅读、内容清楚,同意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8.7如担保人以其合法财产提供担保,甲方、乙方、担保人可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8.8乙方在无力偿还借款时,应督促担保人向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8.9如乙方或担保人提供了物的担保,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全部按时清偿后,甲方应配合乙方、担保人及时解除抵押担保物的抵押登记。

8.10 如乙方或担保人提供了物的担保,本合同借款期满,乙方未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利息时,甲方有权依法以抵押担保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

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第九条甲方对车辆的权利

9.1 在乙方将全部借款本息、违约金清偿完毕前,甲方拥有车辆的所有权。

9.2 在本合同的履行中,如乙方逾期偿还任何一期借款本息二个月以上,甲方有权将乙方所购车辆转卖,对转卖所得款项,在扣除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后,剩余款项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9.3甲方根据9.3条的约定将车辆转卖后,如转卖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乙方所借本息、违约金,不足部分乙方应当继续偿还。

9.4 在乙方将借款本息、违约金清偿完毕之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借款所购车辆出售给他人。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出售车辆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借款本息、违约金。

9.5如乙方违反9.4条的约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除按照2.1条的约定支付实际占用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外,还应向甲方支付1.1条约定的借款本金30%的违约金。

第十条借款的提前清偿

10.1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乙方应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1)违反本合同任一义务条款;

(2)因疾病、事故而影响乙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导致乙方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情况;

(3)乙方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

(4)乙方因民事诉讼、行政处罚、刑事诉讼或其他等因素,导致其主要财产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罚没、查封、冻结、拍卖的情况;

(5)甲方与车辆销售单位发生退货的情况。但乙方不得以与汽车销售单位因质量原因发生纠纷为由不履行还款义务。

10.2 如出现10.1条第(2)(3)的情况,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全部权利、义务均转由与乙方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乙方的财产合法继承人承担,其应当继续向甲方履行合同项下的的全部还款义务。

10.3如乙方发生影响其履行还款付息义务的任何事件,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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