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票结算管理制度的基本程序(7个doc)2
支票管理制度(范本文)
支票管理制度1. 引言2. 支票的开具2.1 开具支票的条件•拥有合法的支票账户;•经授权开具支票的权限;•在支票上填写正确的付款金额、收款人信息和日期等必要的信息。
2.2 支票的编号与登记每一张支票都应有唯一的编号,并在支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支票编号的分配和登记由财务部门负责,以确保支票的追踪和管理的便利性。
2.3 支票的签署支票在付款人签字后方有效。
为了确保支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公司要求支票必须由付款人本人签署,禁止代签和委托他人签署。
3. 支票的使用3.1 合法用途支票只能用于合法的商业交易,不得用于非法的活动。
公司要求职员在使用支票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内部规定,确保支票的使用合法、规范。
3.2 支票的交付和保管完成支票的填写和签署后,职员必须将支票及时交付给收款人,并及时登记在册。
同时,职员还需对未交付的支票进行妥善保管,确保支票不被盗窃或滥用。
3.3 支票的过期作废支票的有效期限通常为六个月。
若支票在有效期限内没有被兑现,公司要求职员将其作废,并进行相应的登记。
过期的支票不能再作为有效的支付工具使用。
4. 支票的保密和风险控制4.1 支票信息的保密支票上包含了付款人的账户信息和签名,具有一定的风险。
为了保护支票的安全,公司要求职员在使用支票时,务必注意保密,不得随意透露支票的相关信息。
4.2 支票风险的防控公司要求财务部门和相关职员加强对支票的管理和风险控制,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核对支票的编号、余额和登记情况;•建立支票挂失和冻结等应急措施;•加强对支票使用权限的管控,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开具和使用支票。
5. 支票管理的追踪和审计为了确保支票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规定,公司将建立支票管理的追踪和审计机制。
财务部门将定期对支票的开具、使用和作废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改进。
6. 结语通过本支票管理制度,公司能够有效规范支票的开具和使用,提高支付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
同时,加强对支票的管理和审计,公司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升内部控制水平。
公司支票、银行转账管理制度(3篇)
公司支票、银行转账管理制度是一个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下面是一个常见的公司支票、银行转账管理制度的大纲:1. 支票管理制度:- 支票的发行和使用应由授权人员进行,包括确定支票的金额、收款方和领取支票的人员。
- 支票应由授权人员签署,并在支票上注明用途和收款方,以确保支票的合规性和追溯性。
- 支票簿应由指定负责人妥善保管,并进行定期盘点和核对,确保支票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 银行转账管理制度:- 银行账户的开立应由授权人员进行,并确保提供准确的公司信息和法人授权文件。
- 银行账户的操作权限应根据岗位职责进行分配,并及时更新,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进行转账操作。
- 每笔转账应由授权人员签署转账申请,并交由指定的审批人员审批,确保转账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 转账申请和审批过程应留存相应的文件和记录,以备查验和审计。
3. 内部控制措施:- 相关人员应定期接受财务管理培训,了解支票、银行转账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执行相关操作。
- 公司应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对支票和银行转账进行内部审计和核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操作的正确性。
- 发现任何与支票、银行转账有关的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并报告相关部门。
以上是一个公司支票、银行转账管理制度的基本大纲,具体的内容和细节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此外,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治理要求和风险管理原则进行制定。
公司支票、银行转账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的支票和银行转账管理,保障财务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关于支票和银行转账的管理,包括申领、填写、审批、结算、报销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完整的支票和银行转账管理制度,并不断做好制度的宣传、培训和监督,确保各相关人员服从、遵守。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公司的财务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安全地管理支票和银行转账资金,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
支票的管理规定范文(2篇)
支票的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为加强支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票的领用1、业务人员领用支票时,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审批单”,写明经办人、用途、预计金额、支票号码、日期,经部门负责人或副总经理审核后,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办理领用手续。
2、出纳必须凭盖有制单会计人员印章的会计凭证才能签发支票,并按照要求填上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用途等。
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不准签发印鉴不全、印鉴不符的支票;不准签发与付款凭证实际内容、实际金额不符的支票;否则,由此而造成的公司损失全部由签发人承担。
3、出纳凭审批单签发银行支票时,必须在小写金额栏恰当币位写上“¥”,同时要求领用人在支票使用簿上签字,登记银行支票号码、用途、领用日期,但不得签发空白现金支票。
4、建立严格的支票领用、注销手续,设立“支票领用登记簿”对支票逐本、逐号进行登记。
第三条支票的使用1、支票签发后,经办人员要及时与对方办理结算手续,并将手续齐全的发票或收据及支票存根交回注销。
2、经办人员领用支票后,必须在____日内报销清账,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账的,应主动向财务人员说明原因,限定报账时间;3、支票用于转账的必须在支票左上角画两条斜线。
4、各种预付款、保证金等,一律凭相关合同和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账备查。
5、付款审批单由业务人员或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全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第四条支票的保管1、支票领用后,因填写错误或因故未用造成支票作废的,应及时将该支票交回,与原票头粘贴在一起并加盖“作废”章,在“支票领用登记簿”的该号码支票后注明“作废”字样予以注销。
2、支票的使用必须做到随签发、随盖章,不得事先盖章备用。
3、领取的支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因发生支票丢失而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将直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4、支票经管人员一旦发现支票丢失或被盗,要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同时积极查找,并迅速办理挂失手续或向公安部门报案。
银行支票的操作流程
银行支票的操作流程
1.支付给公司的:填清楚收款人名、大小写金额、银行帐号、用途,支票正面盖齐单位预留银行印鉴给收款单位就可以了,背面无需盖章;(转帐的支票)
2.支付给个人的:填清楚收款人名、大小写金额、银行帐号、用途(注意,用途填写是有规定的,如农副产品、差旅费等都可以),支票正面盖齐单位预留银行印鉴,背面盖预留的财务章或公章,给收款人就可以了。
3、收到转帐支票后,若出票单位是非同行的磁码支票,你须在支票背面盖齐银行预留印鉴. 并填制银行进账单,将进账单和转账支票银行工作人员. 银行工作人员会给你办理进账的,一般委托收款要4天后才能入帐;
若是非同行的普通支票的话,你就需要携带支票到出票行填份进帐单办理转帐手续了;
出票行是同行的支票,只要在公司的开户行办理手续即可,同行的支票可以通过验印系统跨行检验印鉴是否有效,无需到付款单位的开户行办理。
领取支票需要带以下材料:
(1)经办人申请领用支票,并提供相关证明,支付货款,对方需提供身份证明和对方单位的委托函;
(2)纳签发支票付款领用单,申请人填写付款原因及支票签发金额或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1997-9-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3 票据结算(二)(支票、汇票、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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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承兑绝对记载事项: 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应在汇票上记载承兑 的事项包括: ①承兑文句; ②承兑日期; ③承兑人签章。 ①承兑文句 绝对记载事项 ③承兑人签章 二缺一不可 e.退回己承兑的汇票: 只有付款人将其已承兑的汇票退回到持票人 手中,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⑥ 交 存 票 款
出票人开户行 (承兑人)
⑤银行间结算资金
⑦划回票款
收款人(持票人) 开户行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商业汇票出票人的 确定 1).商业汇票的出票(签发或发行):是指出票 人 签发商业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行为; 2).商业汇票的出票人: ①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 人以及其 他组织”; ②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③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但不低于1000 元的罚款; 2) 持票人:有权要求赔偿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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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 单选题】A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6 万元的支票给B厂,因存款不足银行退票,为 此A公司将支付的赔偿金为( )元。 • • • • A.800 B.1000 C.320 D.1320
正确答案:C 赔偿金为(16000×2%) =320元。
5.支票的特点为: (1)以银行作为付款人; (2)见票即付; (3)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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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票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 支票。(★★★)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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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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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 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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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兑付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 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
金融企业会计(第四版)国内支付结算业务核算
d.出票人开户银行收到交换提入的支票,经审核为正确时, 借:吸收存款——付款人户 贷:跨行清算资金往来——同城票据清算
若提入借记支票有错误,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同城票据清算——退票户 贷:跨行清算资金往来——同城票据清算 借:跨行清算资金往来——同城票据清算 贷:其他应收款——同城票据清算——退票户
借:吸收存款——付款人户 贷:吸收存款——收款人户
(2)收款人为跨行开户: 借:吸收存款——付款人户 贷:跨行清算资金往来——同城票据清算(或大额支 付/小额支付)
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核算
1.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定义 托收承付又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
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并由付款人 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2.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业务流程图
3.收款人开户行受理托收承付的核算 4.付款人开户行通知承付的处理方法 5.付款人开户行划款 (1)收/付款人在同一银行系统开户:
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票据。 2.银行汇票业务的流程图
二、银行汇票的核算
3.银行汇票的会计核算 (1)汇款人向银行申请汇票 ①对申请人转账交付的:
借:吸收存款——申请人户 贷:汇出汇款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结算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申请人交付现金的: 借:库存现金 贷:汇出汇款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结算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汇兑结算业务的核算 ①行内转账汇款
借:吸收存款——汇款人户 贷:吸收存款——收款人户
②跨行汇款 借:吸收存款——汇款人户 贷:跨行清算资金往来
③跨行现金汇款 借:库存现金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贷:跨行清算资金往来
2024年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1. 财务会计人员应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严禁将本企业银行账户出租、出借他人使用。
2. 出纳人员在签发支票时,必须依据相关手续齐全的有效凭据,严禁私自签发支票、空白支票及远期支票,同时应避免签发空头支票,以免损害公司信誉。
3. “银行存款日记账”需每月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如发现差异,应立即逐笔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同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以确保企业账面与银行账面余额一致。
4.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月进行结账处理,月底时,货币资金余额明细账需与总账进行核对,确保两者相符。
会计与出纳需在日记账与总账上交叉加盖各自印章,并做好对账记录。
5. 出纳员对于个人借款未及时归还的情况,有权进行催收,并有权拒绝为其办理新的借款手续。
6. 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的银行账户开立应遵循“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履行审批、统一管理”的原则。
7. 各公司、厂部的银行账户开设原则上应在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系统范围内进行。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在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需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实施。
8. 集团各公司及下属单位的银行账户开设必须严格遵循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范围。
下属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数量一般不得超过两个(一个基本户、一个结算户)。
各公司及下属单位只允许在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中开设一个账户。
因业务需要需开立个人账户的,应确保开户人、留密码人、持卡(折)人三者分立,以保障资金安全。
更换开户人时,需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9. 各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资金余额实行上限管理。
公司根据各公司、厂部的经营规模、业绩水平及资产状况核定其流动资金限额。
对于超过公司核定流动资金限额的部分,各单位应及时划拨回集团公司财务部指定的账户,不得私自占用。
2024年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银行票据管理制度
银行票据管理制度篇1:银行票据管理制度银行票据管理制度7.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与资金相关的银行票据(以下简称"票据')的管理,规范各种票据的领用、保管、使用等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本制度适用于与资金相关票据的业务办理。
7.4.2其次章票据的领用、保管与使用第三条出纳人员在向开户银行领购支票时,必需得到资金主管与财务部负责人的授权审批。
第四条出纳人员领取的票据额必需在银行存款的额度内。
第五条出纳人员负责建立票据登记薄,保管相关的票据。
第六条企业的各类业务往来原则上使用转账支票,确需签发觉金支票的,则需上报财务部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有关部门或人员领用票据时要填写用款申请或报销单据,注明领用票据的日期、金额、用途等事项并报相关管理人员批准。
第八条出纳人员签发票据前要逐项审核票据领用单上的内容与相关管理人员的审批看法,审核无误后盖章签发,并在"票据签发登记薄'上记录。
第九条出纳人员必需根据支票的序号签发支票,不得换本或跳号签发,否则后果由出纳人员担当。
第十条出纳人员对填写错误的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存。
第十一条票据领用人在"票据签发登记薄'中的领用人栏中签字,未使用的票据与使用过的票据存根、相关使用凭证应在3天之内交予出纳人员进行票据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出纳人员应在"票据注销登记薄'上注明票据编号与注销日期,逾期不办理票据注销业务的票据领用人,出纳人员有权停止对其部门及个人签发票据。
第十三条票据领用人妥当保管相关票据,不得将票据折叠、污损、丢失。
第十四条票据领用人不得将票据借给他人或擅自转变用途及使用限额,否则财务人员不予报销,由此引发的后果由领用人担当。
第十五条出纳人员不得签发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确需签发的应当得到财务总监的批准,并在支票上注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最高限额,不能确定收款单位名称的必需注明签发日期、最高限额,逾期未用的转账支票需准时收回注销。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全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票据管理制度
票据管理制度为规范本公司财务票据的使用、保存,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中所指的票据包括:支票、发票和汇票。
一、支票管理制度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和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普通支票既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帐,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用于支取现金。
(一)、支票申购:在支票的申购凭证上填写单位的名称、帐号、所购买支票的类型和数量,盖上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在申购人栏签上你的名字,填上身份证号码,交给银行职员办理即可(需出示身份证办理的);支票由出纳员负责购买、保管,支票密码要与支票分开存放。
印鉴章由会计保管,实行严格分工和把关制度。
(二)、支票的填写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者行书填写,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毛、另(或者 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者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者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伯、拾、元、角、分字样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 0 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禀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支票管理制度
支票管理制度1总则为加强公司支票管理,保障货币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标情况制定本制度。
2领用及填写2.1领用支票应填写支票使用申请单,填写收款单位、支票用途、预计用款金额等,由经手人、有关领导签字或盖章。
2.2财会人员在签发支票时,必须填写好日期、抬头、用途,金额大、小写,支票存根必须按规定填写单位名称、金额、款项用途等。
2.3借用支票人员办理完业务后,应向财务管理部门挂支,报告支票实际使用情况,以便财务管理部门掌控和运作资金。
2.44财会人员要及时清理所借出的支票,发现逾期挂支时,要及时查询,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5为防止支票丢失或被盗,对未用的支票,业务人员必须及时交回财务管理部门注销。
3购买及保管3.1空白支票和支票印鉴,必须设专人分开负责保管。
支票必须随签发、随盖章,不得事先盖章备用,严防支票遗失和被盗。
3.2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支票的购买及使用,并建立支票登记本,按照支票号码逐一进行鳌记。
对已签发的支票,要及时催报注销,并定期核对。
发现丢失短少,必须及时查找,并向领导汇报。
3.3业务人员每次借用支票一般不超过2张,特殊情况最多不得超过5张,财务管理部门对借出的支票有权随时督促报账。
3.4借用支票人员必须对所借支票予以妥善保管,不得涂改。
3.5支票一旦发现丢失被盗,应立即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4严格结算制度4.1不准签发空头支票;4.2不准签发远期或空期支票:4.3不准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4.4不准将支票做抵押;4.5不准签发印鉴不全、印鉴不符的支票。
5支票使用要求5.1支票金额起点为1000元:5.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自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假日顺延)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5.3签发支票用机打或碳素墨水签字笔填写,没有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
5.4过期、作废支票要按号粘贴在原始凭证上。
6附则6.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日期】【实施日期】银发[1997]393号颁布时间:1997-9-19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银行结算制度
银行存款开户的有关规定1.公司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开设银行账户,非独立核算单位原则上不许开设银行账号,异地设立的分公司经公司财务部批准,可在当地设立银行结算账户。
2.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各银行账户,下属分、子公司经批准独立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管理。
3.银行账户只能用于规定业务范围内的银行结算,不得出租、出借,不得用于个人结算。
4.公司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普通存款账户。
5.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必须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正本等有关文件,送交盖有企业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允许,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6.申请开立普通存款、暂时存款、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允许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等证件,送交盖有企业印章的卡片,银行审核允许后开立账户。
根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银行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普通存款帐户、暂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上述各类帐户均有不同的设置和开户条件。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事业单位的主要存款账户, 该账户主要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存款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该账户办理。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须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批并核发开户可证,许可证正本由存款单位留存,副本交开户行留存。
企事业单位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普通存款账户是企事业单位在基本账户以外的银行因借款开立的账户,该账户只能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的缴存.不能支取现金。
暂时存款账户是外来暂时机构或者个体经济户因暂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 该账户可办理转账结算和符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的现金。
单把某一项资金拿出来,方便管理和使用,所以新开设的帐户叫专用账户.但是开设专用账户需要经过人民银行批准。
银行结算票据管理制度
银行结算票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银行的业务操作,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提高结算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票据种类1.汇票:指客户开具的、以确定的日期、地点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2.汇兑票汇:指由银行代付客户向其被动方(客户)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3.本票: 指客户发给银行保证人民币金额的票据。
4.支票:指客户开具、以他人名义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5. 银行承兑汇票:指银行出具书面承诺,在指定日期、地点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6. 出纳支票:指银行内部员工向本行客户支取款项的票据。
三、票据的管理1.票据的接受(1)银行接受客户开具的票据时,应仔细核对票据的基本信息,包括金额、日期、付款人、收款人等。
(2)对于大额票据,需进行复核确认,并通知客户到银行出示身份证明。
(3)对于可疑票据,银行有权拒绝接受或要求客户提供进一步证明。
2.票据的查验(1)银行应对票据的真伪及有效性进行查验,确保票据的支付不出现问题。
(2)对于已过期、伪造、涂改的票据,应立即退回客户并进行记录。
3.票据的存储(1)票据应妥善保管,避免受损或遗失。
(2)应定期对票据进行清点核对,确保账目的准确性。
四、票据的支付1.票据的支付方式(1)银行可根据客户要求,选择线上或线下支付方式进行汇款。
(2)银行在支付时应核对付款人身份,并确保款项的准确性。
2.票据的支付时间(1)对于即期汇票,银行应在指定日期和地点支付款项。
(2)对于不可抗力等情况,银行有权延迟支付,但应提前通知客户。
3.票据的支付限额(1)对于个人客户,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设定支付限额,避免风险。
(2)对于企业客户,应根据企业规模和资信状况设定支付限额。
五、票据的背书与质押1.票据的背书(1)对于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有权对票据进行背书,以便在到期时提前行使权利。
(2)对于客户背书的票据,银行应谨慎处理,确保票据的真实性。
2.票据的质押(1)客户可将持有的票据作为质押物,向银行融资或借款。
(2)银行应对质押票据进行评估核实,确保质押物价值与融资额度相符。
银行存款、现金管理制度
银行存款、现金管理制度一、银行存款的收支要严格遵守银行的有关制度,接受银行的监督。
各种银行收付款凭证的款项来源、用途必须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二、除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外,所有现金都必须存入银行。
经济业务中发生的资金收付,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要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三、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四、银行印鉴由结算中心负责保管,各种结算凭证、有价证券由银行出纳保管。
五、出纳员要及时做好银行存款的记帐、对帐工作,月末有未达帐项要及时清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六、严格执行现金使用范围,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1)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2)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3)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旅差费;(5)按现行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当天现金当天存入银行,不得坐支,不得留存大量现金过夜,确保资金安全。
八、出纳人员应根据会计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严禁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严禁挪用公款。
九、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设小金库。
十、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发生长短款要及时报告。
一、银行存款的收支要严格遵守银行的有关制度,接受银行的监督。
各种银行收付款凭证的款项来源、用途必须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二、除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外,所有现金都必须存入银行。
经济业务中发生的资金收付,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要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三、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四、银行印鉴由结算中心负责保管,各种结算凭证、有价证券由银行出纳保管。
五、出纳员要及时做好银行存款的记帐、对帐工作,月末有未达帐项要及时清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六、严格执行现金使用范围,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1)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2)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3)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旅差费;(5)按现行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银行常用结算方式-主要9种(2008年)
银行常用结算方式(10种)时间:2008-6-23 10:04:07银行常用结算方式之一:结算方式概述一、银行结算原则银行转账结算是一个涉及付款单位、收款单位、付款银行、收款银行等几个单位的多个环节的业务活动和资金增减变动,因此,为了保证银行结算的顺利进行,其中的任何单位应严格遵循银行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二、银行结算纪律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了《银行结算办法》,其中规定的银行结算纪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款项收付单位,在办理转账过程中,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2)对于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及时处理结算凭证,需要向外寄发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天及时发送,最迟不得超过次日;汇入银行收到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确定的收款人;不准延误、积压结算凭证;不准挪用、截留客户和他行的结算资金;未收妥款项,不准签发银行汇票、本票;不准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汇款回单;不准拒绝受理客户和他行的正常业务。
(3)对于邮电部门,应及时传递银行结算凭证,不准延误,积压银行结算凭证。
违反银行结算纪律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①收、付款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结算规定和纪律,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付款单位签发空头支票,银行按规定处于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应停止使用有关结算办法,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负责。
收付款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由于填写结算凭证有误影响资金使用,票据和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因不获付款而遭退票时,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的各债务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
②银行办理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存(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因违反结算制度规定,发生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三计付赔偿金;因错付或被冒领的,应及时查处,如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要负责赔偿。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十一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