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申请学士学位申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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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培养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2.因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受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2)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对于曾经受过处分的学生,如其在处分以后综合表现良好,毕业前本人可书面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而予以结业者,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起六年,应征入伍者、符合条件的休学创业者的休学时间不计)内申请修读相关课程,或补(重)做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后,本人可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可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按本规范第二、三条审查,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换发的毕业证书和颁发的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六条对具有特殊专长、特殊贡献的学生或学生提出申诉、需进行复议等特殊情况者,其学位授予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1.学位申请受理:拟毕业学生向学院提交毕业、学位申请;2.学位申请初审:各学院依据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意见进行逐个审核;3.学位申请初评:各学院将初审结果按“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进行分类,并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4.学位申请审核:教务处对通过学院初评并公示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5.学位申请审批:教务处将经审核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对“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通知送达学生本人。

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2024)

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2024)

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2024)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学位授权审核是对个人学术能力和研究水平的认可和监督,是保障学术规范和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了申请学位授权审核,申请人需符合一系列基本条件。

以下将对2024年学位授权审核申请的基本条件进行详细介绍。

申请人需具备相关学历背景。

一般来说,申请人需持有相应学位,如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等。

不同的学位授权审核可能还会对具体学历背景有所区别,因此申请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学历情况选择合适的学位授权审核项目进行申请。

申请人需具备一定的学术成果。

学术成果包括发表的论文、参与的项目、取得的荣誉等。

在申请学位授权审核时,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的学术成果材料,以证明自己在学术研究领域的能力和水平。

申请人还需要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个人简历、研究计划、推荐信等。

这些材料将帮助申请人向审核委员会展示自己的学术背景和研究计划,从而增加申请成功的机会。

申请人需要通过学位授权审核的考核。

学位授权审核的考核包括笔试、面试等环节,以评估申请人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水平。

通过考核后,申请人将获得学位授权审核的批准,从而正式获得对应学位。

申请学位授权审核需要申请人具备一定的学历背景、学术成果和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并通过审核委员会的考核。

只有符合这些基本条件的申请人,才有可能获得学位授权审核的通过。

希望广大申请人能够认真准备,提高自身学术水平,顺利通过学位授权审核,为自己的学术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字数:349】第二篇示例:在中国,获得学位需要经过学位授权审核。

学位授权是指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对高等学校开展的学术学位授权工作进行认证和审核,确保该学位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学位授权审核是高校学术水平的重要保障,对于提升学校和学术研究的声誉和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2024年的学位授权审核申请,有一些基本条件和要求需要申请者注意:申请者所在的高校必须具有一定的学术实力和科研水平。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学校设置的学科门类和本科专业,可授予本科毕业生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生。

学校对接受本科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四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遵纪守法。

(二)符合所属本科专业毕业条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非外语类本科专业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无须参加校内外语水平考试。

民考民学生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四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四)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日语专业学生参加日语能力二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测试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其他外语专业学生参加所学专业国家统一专业外语水平等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未取得毕业证书。

(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5。

(四)受到考试作弊处分。

(五)毕业时尚在处分期内。

(六)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第五条第三款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一)在校期间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6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合格;日语专业学生参加国际日语能力一级考试,成绩合格;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四级考试,成绩优秀。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XX省教育厅关于学士学位评定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范围包括学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本科专业或外校向本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相应本科专业。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必须拥护领导,拥护制度,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法制,品行端正,较好地完成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培养计划。

第四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应通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考核和毕业论文答辩,且满足以下业务条件:1.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70(四舍五入取整计算);2.大学生英语四级(英语专业参加TEM4)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

第五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应达到下列学术水平: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础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1.在校学习期间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2.申请者的课程成绩学分绩、毕业论文未达到本细则标准之规定的;3.在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没有明显悔改者;4.考试作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等严重学术不端者。

第三章学士学位申请程序第七条XX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主管部门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重大问题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副研究决定。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1.每届学生毕业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于每年6月份前会同教务处核对学习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2.每届学生毕业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于每年6月份前会同学生工作处核对学生受奖惩情况;3.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汇总并提供学生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以及毕业鉴定等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确定学士学位授予和不授予名单,并填写授予(不授予)学位报表(包括综合报表),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要写明不授予原因,报教务处初步审核;4.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阶段的第一个学位,是对本专业学生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证明。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学校的规定。

第三条学士学位分为工学学士学位、理学学士学位、文学学士学位、教育学学士学位、艺术学学士学位、管理学学士学位等。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以分为正常毕业授予、加速毕业授予和延期毕业授予。

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通过学业成绩、学术论文、实践实习、专业考核等综合评定方式进行。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课程和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相关规定。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公示,并在学生入学时向学生和家长明确告知。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正常毕业授予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期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规定的学年学业学分要求;(二)通过学校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三)完成实践实习要求;(四)完成学术论文(设计)要求;(五)符合其他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综合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三章加速毕业授予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学生,包括工作人员、成人教育学生和转专业学生等。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正常毕业条件;(二)具备特殊的就业或升学需求;(三)经过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四章延期毕业授予第十五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适用于因特殊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书面延期请求,并说明原因;(二)经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此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河南理工大学学位证授予条件

河南理工大学学位证授予条件

河南理工大学学位证授予条件:
1 学位证申请要求
河南理工大学的学位证授予要求如下:
(一)本科:除同等学力申请者外,本科学历毕业生应具备本科学历取得学位所需完成规定课程及成绩要求,同时取得实验室、实习等要求成绩;
(二)硕士研究生:除同等学力申请者外,取得硕士学位应具备硕士学位课程完成及成绩达到硕士学位授予要求,同时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取得良好成绩;
(三)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取得学位应具备严格的科学研究基本功,完成课程学习和其它科研活动,同时获得高水平科学研究成果,取得博士学位论文高水平成绩,达到博士学位授予要求。

2 学位证授予流程
河南理工大学学位证授予流程如下:
(一)本科:申请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学校报名,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学位办公室办理本科学位申请手续;
(二)硕士研究生:申请人提交报考材料,学校审核后,由学位
办公室组织学位评定组进行学科学术、专业理论课程学习和论文等考核,审核后,学校学位办公室办理学位申请手续;
(三)博士研究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报名者按规定报考材料,审核后,由学校学位办公室组织学位评定组,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学
位办公室审定性考核,经学校学位授权委员会审查通过,学校学位办
公室审核后,签订学位证书,办理颁发学位证书手续。

3 学位授予注意事项
在河南理工大学申请学位证书事宜上,应特别注意以下要求:
(一)申请人应认真审阅规定的条款,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
文章、成绩和整理的资料及时报送有关部门监督审查;
(二)申请时间、格式、填写内容应符合要求,以免影响申请者
的学位授予;
(三)学位证的授予以及学位授予流程,要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办理,不可越级审批。

河南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

河南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省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含成人本科教育)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国务院及国家教委批准建立,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有关标准的普通高等学校(仅指大学、学院),办学思想端正,所设专业教学符合国家教委关于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确定为我省授予学位学位的单位。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新增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需报经省教委批准;部署、军事院校报省教委备案。

第三条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应达到以下几点要求:1.能开出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以上职务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

2.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能基本开齐,具有一定的质量。

3.有一定数量的讲师以上职务的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4.各项考核制度健全。

第四条具备本章第二、第三条所定标准的高等学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按有关规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属于学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分委员会的职责之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校学位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

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相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中遴选。

同时,还要有教学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研研究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按院系或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有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

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这委员会委员担任。

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规范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二)退学者;(三)被开除学籍者;(四)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院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1.应届生:由学院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2.往届生:通过返校考试等环节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后,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由学院审核其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院汇总拟授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七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明确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教育。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确保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位和应用型学位两类,分别授予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

第六条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分别由学术委员会和教务处制定,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学分要求、课程要求、学业要求和综合素质要求。

第八条学分要求是指学生在完成学业总学分要求的基础上,满足专业学科、通识教育和实践环节学分的要求。

第九条课程要求是指学生须按照学习计划完成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课程,并达到相应的课程考核要求。

第十条学业要求是指学生须在规定学年内达到学业水平,完成相应的学业考核。

第十一条综合素质要求是指学生须在学业水平的基础上,全面发展自己的学科素养、科学素养、人文素养和创新素养等方面的能力。

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和方式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分为自评、专家评审和学位委员会评定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自评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并进行自我评价。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是指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学位委员会评定是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生的自评和专家评审报告,进行最终学位评定。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评定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的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和综合素质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评定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学生。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第十八条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学校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公开进行,学生和教师代表有权参与学士学位授予仪式。

学士学位申请流程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模板】

学士学位申请流程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模板】

学士学位申请流程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二、学位申请基本条件(一)、授予学士学位对象及条件1、成人本科毕业生。

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3、网络本科毕业生。

即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教育部批准的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

(二)、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最迟不得超过两年,并符合以下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成教本科阶段的课程学习,成绩优异。

其中,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3、外语水平测试需在取得本科的学籍或考籍起,至申请学位前通过学校指定的现有英语课程或获得学校认可的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非英语专业:①参加各省(或学生学籍所在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②参加所属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申请成人学士学位的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③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英语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④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笔试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

⑤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举办的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大学英语B 成绩80分及以上。

⑥参加自学考试大学英语(二)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⑦参加当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高校联盟组织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英语专业:①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四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

②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举办的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大学英语A成绩80分及以上。

外语水平测试成绩没有单独效用,与申请学士学位的学位课程同时有效。

(三)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且考试通过。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河南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

河南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省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含成人本科教育)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国务院及国家教委批准建立,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有关标准的普通高等学校(仅指大学、学院),办学思想端正,所设专业教学符合国家教委关于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确定为我省授予学位学位的单位。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新增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需报经省教委批准;部署、军事院校报省教委备案。

第三条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应达到以下几点要求:1.能开出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以上职务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

2.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能基本开齐,具有一定的质量。

3.有一定数量的讲师以上职务的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4.各项考核制度健全。

第四条具备本章第二、第三条所定标准的高等学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按有关规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属于学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分委员会的职责之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校学位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

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相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中遴选。

同时,还要有教学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研研究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按院系或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有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

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这委员会委员担任。

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申请学士学位证的条件(一)

申请学士学位证的条件(一)

申请学士学位证的条件(一)申请学士学位证的条件什么是学士学位证?学士学位证是大学教育中的重要证书之一,标志着学生已经完成了本科阶段的学习,并且达到了一定的学术水平。

学士学位证对于进一步深造、就业和个人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申请学士学位证的条件在申请学士学位证之前,学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完成学分要求:学生需要修完所在专业所规定的学分,通常是大约个学分。

这些学分包括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一定的综合素质教育课程。

2.通过所有必修课程:学生需要顺利通过所有必修课程,并且达到学校规定的最低成绩要求。

有些课程还可能需要通过相应的考试。

3.满足综合素质评价要求:学生需要参加学校对综合素质评价的考核,并且达到一定的要求。

这通常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实践创新素质和社会实践素质等。

4.完成毕业设计或毕业实习:学生需要完成毕业设计或毕业实习,并且通过相关的评审。

这是对学生在所学专业上的综合应用能力的考核。

5.满足学制要求:学生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学制完成学业,并且达到规定的学习年限。

一般来说,本科学制为4年,有些专业可能会有特殊规定。

6.无任何违纪记录:学生在大学期间不能有任何违纪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考试作弊、学术不端、违反校纪校规等行为。

7.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要求:不同学校对申请学士学位证的条件可能会有所不同,学生需要查阅学校的相关规定,了解额外的要求。

申请学士学位证的程序申请学士学位证通常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填写申请表:学生需要填写学校提供的学士学位证申请表,并且准确填写个人信息。

2.提交材料:学生需要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如毕业证书、成绩单、综合素质评价证明等)提交到学校指定的办公室或部门。

3.缴纳费用:学生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申请费用,具体标准以学校规定为准。

4.等待审核:学校会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相关材料和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5.领取学位证:审核通过后,学生可前往学校指定的颁证地点领取学士学位证。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科学性和规范性而制定的。

本细则旨在明确学位授予的条件、程序和要求,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合法性。

二、学位授予条件1. 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1) 学位申请人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已完成规定的学业和学位论文。

(2) 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没有违反学术规范和学校纪律的行为。

(3) 学位申请人必须通过学位申请审核,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的要求。

2. 学位授予的专业要求:(1) 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业和学位论文,并通过学校的学业评定。

(2) 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所申请学位的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能够独立从事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

三、学位授予程序1. 学位申请:(1) 学位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位论文、学术成果等。

(2) 学位申请材料需经过学位申请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下一步程序。

2. 学位论文评审:(1)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需经过学校指定的专家评审。

(2) 学位论文评审包括评审意见的撰写和学术委员会的评审会议。

3. 学位答辩:(1) 学位申请人需参加学位答辩,答辩委员会由学校指定。

(2) 学位答辩主要包括学位论文的介绍、提问和评议等环节。

4. 学位授予:(1) 学位申请人须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方可获得学位授予资格。

(2) 学位授予的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学位授予要求1. 学位授予的要求:(1) 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学业评定和学位论文评审,并通过学位答辩。

(2) 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中必须表现出对所研究领域的深入理解和独立思量能力。

(3) 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和研究贡献必须得到学术界的认可和肯定。

2. 学位授予的等级:学位授予分为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具体的学位等级由学校根据学科特点和要求确定。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和管理1.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校设立学位授予管理部门,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河大自考学位申请条件

河大自考学位申请条件

河大自考学位申请条件
1、申请者必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高中以下学历不得申请。

2、申请者需向河大提交本科学历证明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并通过学籍审核。

3、申请者在河大注册学习,修读本科学位所规定的学分,其学习期间必须有正常的在籍和学习成绩。

4、毕业论文要求为一份学术性论文,必须完成由河大指定的课程,并通过考核才能申请毕业论文。

5、在申请毕业前需通过河大毕业审核和出具有关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6、申请者必须承诺在申请毕业前完成所有必修成绩,并符合获得学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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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自学考试申请学士学位申请细则
时间:2011-02-22 16:48来源:未知作者:admin责任编辑:admin
河南大学文件
校发〔2007〕102号
河南大学
关于印发《河南大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试行)》已经学校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河南大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
有关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加强我校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管理,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豫教高一字〔1990〕216号)有关规定,结合省学位办有关要求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符合下列要求的我校主考专业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进步,品德端正,作风正派;
2.在三年内完成自学考试本科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获得毕业证书;
3.已在我校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4.按要求撰写学位论文,通过论文答辩,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5.所有毕业生原则上取得毕业证书后两年内有资格申请学位,逾期一般不再受理。

二、符合以上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本科段考试过程中,有作弊行为者。

2.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该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申请学士学位的自学考试毕业生,必须填写《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一式两份,连同本科毕业证书(原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参加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准考证(原件),于每年的3月底前报送教务处考试管理科(自学考试办公室),并缴纳学位评审费等有关费用。

四、本规定未尽之处,依据省学位办有关文件执行。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务自学考试学位规定通知
河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年5月21日印发
申请旅游管理学士学位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条件
见河南大学有关文件,特别注意“三年内拿到本科文凭”与“拿到本科文凭后需要在两年内申请”这两条。

二、报名时间每年三月份(周六、周日不办公)
三、报名手续
1、提交学士学位论文。

该论文可以在毕业论文基础上修改,也可以另写,严禁抄袭。

2、填表,交两张一寸彩照。

3、提交学士学位英语准考证。

如果遗失,请到河南大学自考办开取学位英语成绩证明。

4、提交本科毕业证原件与本科毕业成绩表复印件(要求一张纸双面复印)
5、交答辩费300元。

四、答辩时间五一节以后第一个周六上午准时开始答辩,过期作废。

五、领取学位证
大约在每年11月领取学位证。

如果带领,需要领者与被领者两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报名地点河南大学老校区七号楼(博雅楼)二楼继续教育办公室。

七、咨询电话 0378——2866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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