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以采取实物出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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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可以采取实物出资吗
股东可以货币出资,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1、货币出资,现金出资又称货币出资,是指股东直接以法定货币单位出资。
2、实物出资,用于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必须能以某种公平的方法评估折价,换算为现金。
3、知识产权出资,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专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投入标的公司以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
二、怎么认定出资的
用于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必须能以某种公平的方法评估折价,换算为现金,这是因为现物出资的对价为股份或出资额,如不能换算为现金,则无法给付股份或确定其在资本总额中的比例。
三、股东出资义务审查的一般原则
现行《公司法》框架下,新设公司不须办理实缴出资登记,也不需要对股东出资进行验资,股东实际缴付出资情况以企业年度报告的形式予以公示。这意味着股东实际缴纳出资状况完全脱离政府的控制和监管,由公司自己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旧《公司法》规定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法定缴足注册资本期间以及第三方验资制度,故法院会将验资报告作为审查股东出资
状况的关键事实证据。新《公司法》将验资制度予以取消,那么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司法审查标准也应随之转换。
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载明公司注册资本以及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事项。依据这一要求,新《公司法》框架下所设立的公司,股东之间一般应对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利润分配比例等重要事项做出相对清晰的约定。因此,依据新《公司法》所设立的公司,其股东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以公司章程中的约定为标准进行审查。原则上认为,只要股东未按照章程约定缴付出资的,均属于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
新《公司法》立法规制下,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设立登记事项,因此仅从工商设立登记中已经无法查证股东具体出资情况,审查思路应有所调整。
我们认为,在按照章程约定期限缴付的出资资金流转手续已经完成后,法院应主要审查公司财务账册记载情况,并综合出资款项银行流转记录、公司进账凭证、公司资产负债表记录以及公司出资证明书等书面材料综合予以判断,有公示的企业年度报告的,还应结合年度报告中的记载情况综合审查。在股东系诚信出资,出资手续均合法操作的情况下,对上述证据材料的审查应足以做出股东是否按照章程约定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判断。
但在审判实践中,出资不到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仍然大量存在,如前所述,新《公司法》下股东出资已经完全属于公司内部事务,脱离了政府部门的监管,所以我们预判上述现象在未来仍然可能延续。因此,在仅凭前述证据材料无法确定出资到位的,或者在审理中法官对出资的真实性存在疑
惑的,可以考虑以审计的方式审查出资资金到位情况,借助专业力量查证是否存在虚假出资、出资资金是否没有合法事由被转出等情况,为法院审查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提供较强的事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