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测评标准及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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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黑教师函〔2014〕186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黑教师〔2014〕29号)精神,我省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已经开始。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关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的面试和试讲(以下简称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测评) ,以及受理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测评工作
根据黑教师〔2014〕29号文件规定,参加6月15日全省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认定理论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以及理论考试免考人员,还需要参加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测评。
(一) 能力测评的时间安排
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测评工作定于6月下旬开始到7月5日前完成。具体起始时间以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http:// www. )公布查询教师资格认定理论考试成绩时间为准。
(二) 能力测评的职责分工
按照黑教师〔2014〕29号文件规定,能力测评具体考评工作由县(市、区)、市(行署)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受委托高校组建的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为:
1.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建的专家审查委员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人员的能力测评工作。
2.市(行署)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建的专家审查委员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申请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的能力测评工作。
3.受委托高校组建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本校和指定地区非委托高校申请高校教师资格的在职或拟聘人员的能力测评工作(具体分工见黑教师〔2014〕29号文件附件3) 。
4.绥芬河市、抚远县申请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的能力测评,以及受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等相关工作,按照直管前的隶属关系,由牡丹江市、佳木斯市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建的专家审查委员会承担。
5.哈尔滨师范大学承担在哈非委托高校申报人员能力测评工作学校名单: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生物科技职业学院、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黑龙江信息技术职业学院、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黑龙江粮食职业学院、哈尔滨华夏计算机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农垦管理干部学院、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黑龙江省教育学院、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此外,还要负责除哈尔滨学院承担以外的其他在哈非委托高校申报人员能力测评工作。
6.哈尔滨学院承担在哈非委托高校申报人员能力测评工作学校名单: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黑龙江职业学院、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旅游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哈尔滨传媒职业学院、哈尔滨江南职业技术学院、哈尔滨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哈尔滨工程技术职业学院、哈尔滨职工医学院。
(三) 能力测评的依据标准及程序办法
各地、各委托高校进行能力测评,要严格依据《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标准与办法(试行)》(黑教师〔2004〕81号)的规定和《教师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测评标准及评分表》(附后)执行,不得自行拟定标准和简化程序。
各地要结合本地和受委托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能力测评的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在能力测评各具体考评环节,一定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组建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要吸收本地或学校教研专家、教授(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和经验丰富、长期在教学一线任教的教师,人数要为单数,以保证考评标准和质量要求;对在职在岗教师和社会人员的能力测评既坚持标准、程序一致,同时也要考虑在职在岗教师的客观条件和实际需求。
(四)有关具体要求
1.各县(市、区)、市(行署)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受委托高校在进行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测评前, 要对申请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的认定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再进行能力测评。
2.具有副高级教师职务(如中学高级教师、小学超高级教师)和其他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如主任医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等)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具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的其他认定条件,并且一直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能力测评具体办法。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人员,由学校提供申请人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即可。
3.具有中级教师职务(如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和其他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如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等)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具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的其他认定条件,并且一直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能力测评的具体办法,但必须提供近5年的教学笔记、案例和学校证明从事教学工作的相关材料。
二、关于受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一)受理认定范围对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须为符合黑教师〔2014〕29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认定范围和对象,并参加教师资格理论考试和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测评且成绩均合格的人员,以及免考免试的人员。
(二)申请网上报名时间和程序
6月25日--7月6日为网上申报时间。具体申报办法:
1.符合认定范围对象条件的人员,按照上述规定的申报时限,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 )进行网上申报。在此期间,我省将开通中国教师资格网受理本省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窗口。申请人通过网上申报窗口进行申报,超过时限网报窗口将自动关闭,不再受理网报申请。
2.申报人按网上的申报要求填写申报信息,下载并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A4纸双面打印),同时按照本通知要求,通过黑龙江教育信息网()下载《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等相应表格,按照黑教师〔2014〕29号文件要求,完成思想品德鉴定、体检等申报各项程序。
3.申请人提供的所有个人信息要保证准确无误,不得提供不实或虚假信息。因个人信息虚假或不实造成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三)现场确认时间和程序
7月6日--7月12日为现场确认时间。确认具体办法:
1.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申请并完成下载打印填报相关材料后,持认定需要的所有材料,在7月6日至7月12日之间,按教师资格分级认定的管理权限,到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受委托高校进行现场确认。
2.在此期间,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现场确认;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市(行署)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现场确认,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1)由本人填写《教师资格认定档案袋》(1份,由认定机构免费提供)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2014年应届毕业生需要学校提供应届生相关证明和加盖录取学校公章的录取三联单);
(4)由就读学校或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6)由县(市、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表(1份);
(7)全省统考理论考试、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测评成绩合格单或免考科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3.在此期间,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由本人到学校或受委托学校(承担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测评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现场确认,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档案袋》(1份,由认定机构免费提供)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4)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5)由任职学校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7)由县(市、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表(1份);
(8)全省统考理论考试、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测评成绩合格单或免考科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9)高等学校已聘任或拟聘任申请人为本校教师的聘任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网上认定时间和程序
7月13日--7月20日为网上认定时间。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网上认定。认定具体办法:
1.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高校对申请人提交的认定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依照教师资格认定的规定程序进行网上确认。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高校受理申请和确认时,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申报资格,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不属于本次认定范围的一律不得受理申请或认定。
2.各县(市、区)、市(行署)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的认定申请确认无误后,进行网上认定,并完成教师资格证书编号等相关工作。网上认定必须在7月20日前完成。
3.各受委托高校对本校和承担本地区非委托高校申请人的认定申请,在网上确认无误后,将确认通过人员名单和相关的申报材料,于7月13日至15日报省教育厅(包括电子版),由教育厅统一完成最后认定有关工作。
(五)几项具体政策
我省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开展以来,涉及到几个具体问题,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对这几个具体问题作了界定说明。
1.关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工作单位
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对申报教师资格人员工作单位的界定是:申报人工作单位是指已经与申报人建立了人事档案关系的单位。
2.关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具备学历
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对申报教师资格人员应具备的学历要求的解释是:教师资格应具备的学历系指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3.关于受理2014年应届毕业生(非师范教育类)申报人员的范围条件和具体申报办法
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对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人员范围条件的说明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本、专科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向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的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按此要求,今年我省受理2014年应届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系黑龙江省境内的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