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合同法任意性规范的分类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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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任意性规范的分类及其适用作者:王姝来源:《人民论坛》2012年第17期【摘要】合同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
合同法的任意性规范作为裁判规范具有填补合同漏洞的功能,可分为补充性任意性规范与解释性任意规范。
合同法适用方面,原则上,补充性任意规范应优先适用;没有补充性任意规范则适用解释性任意规范对合同进行补充解释;解释性任意规范的适用,关键是“推测的当事人意思”,可采用整体解释补充方法和依交易习惯补充方法等。
【关键词】合同漏洞补充性任意规范解释性任意规范合同法作为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自己的事情,原则上由自己做主,是为“自治”。
具体而言,合同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或为引导当事人的行为,或为补充当事人的不备,仅在少数场合规定强制性规范,故被称为“任意法”。
①对于合同法的任意性规范的功能,不同的任意性规范在适用上也自有其不同之处。
笔者将反思现行学理上的认识,分析其规范性质与适用,由此进一步探讨合同法中任意性规范的分类及其适用。
合同法中任意性规范的分类合同法所确立的法律规则大多属于任意性规范。
所谓任意性规范,即通过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律规范。
规定任意性规范是出于公平的考虑。
简言之,立法者原则上虽信赖自治的结果,假设只要是在自由意志下做成,即使表面有不公平之处,最终仍可体现双方所要的公平。
但如果当事人发生争议,法院就有机会适用民法上的任意性规范。
“在任意性规范的内容越趋近常态的交易,交易成本可以降到最低。
”②由此任意性规范更多的是体现其裁判规范的功能。
任意性规范自然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排除适用,则任意性规范适用的范围就应该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亦或当事人的约定出现疑问时,也即在合同出现漏洞时,需要适用任意性规范加以填补。
任意性规范的分类:补充性的任意规范与解释性的任意规范。
笔者以任意性规范的性质为基点,从立法者与司法者的分工角度,或者司法者适用法律时有无衡平解释权力的角度,将任意性规范分为补充性任意规范与解释性任意规范。
合同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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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适用
协议书
甲方:[甲方名称]
地址:[甲方地址]
联系方式:[甲方联系方式]
乙方:[乙方名称]
地址:[乙方地址]
联系方式:[乙方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双方自愿,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适用法律
1.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2 如有其他特殊法律法规对本协议有约束力的,依照该特殊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条合同生效
2.1 本协议的生效日期为双方签署之日。
2.2 本协议签署后不得擅自更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作出变更。
第三条法律验收
3.1 甲方和乙方确认,双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了解和审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同意遵守该法律的适用于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事务。
3.2 甲方和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四条争议解决
4.1 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国法律。
4.2 甲方和乙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应提交至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条附则
5.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5.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日期:日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a2da1c31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9a10b5f.png)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3.0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1999年3月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
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与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
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有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需要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统一的合同法。
制定合同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注意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加以补充完善。
注重可操作性,把近十年来行之有效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尽量吸收进来,对需要增加的,尽可能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法律专家和实际工作部门于1997年5月起草了合同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后,于1998年8月将合同法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将合同法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来信对合同法草案的意见160多份。
李鹏委员长针对审议中提出的主要问题,亲自进行多次调查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42f18657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1d.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第一章总则合同法全文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及其保护、合同的终止。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总则部分进行解读。
第一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合同参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第一条明确了合同的定义,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协议来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
合同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这一规定保障了合同法的普遍适用性。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平等自治的权利。
第三条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权利,即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这一规定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了订立合同时的原则,即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自愿参与、平等地协商、公平地交换利益,并且要讲究诚实信用。
第五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受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第五条规定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被侵犯,合同不得被依法撤销或变更。
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和合同的稳定性。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第六条规定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即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条规定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一规定保障了合同的稳定性和合同约定的有效性。
八、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原则
![八、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4d399b13650e52ea55189883.png)
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原则一、理论分歧(一)统一论Vs. 分割论;主观论Vs. 客观论统一论:涉外合同的所有事项均受同一法律支配。
分割论:1、不同的合同适用不同的法律;2、合同的不同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主观论:合同的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客观论: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与一定的场所相联系,因而应根据合同与一国或哪几种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来确定。
(二)分割论下合同准据法的确定1、当事人能力:依合同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2、形式:依合同形式的准据法4、合同的履行、解释:依合同履行、解释的准据法(三)分割论、统一论的利弊1、都有存在的客观依据;2、“分割论”反映了合同关系的各个方面和诸要素之间相对独立又特点各异的复杂情况,不同的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准据法,有利于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但是却加重了法官的负担,而且对于如何划分合同没有合理的解决办法;3、“统一论”符合现代生活所追求的快速和简捷,使合同处于一种比较稳定的法律状态,但是忽视了合同关系的复杂性,难以满足当事人的正当期望和合法权益4、两论应当取长补短、配合运用。
当代各国立法与实践仍坚持把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解决一般合同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依据(一)意思自治原则指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选择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支配其权利与义务关系,一旦发生争议,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1、选择的方式①默示推定:合同的格式、用语、特有法律术语、争议解决的地点、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住所等等②明示选择2、选择的时间A.是否允许当事人事后选择B.是否允许当事人选择后变更C.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发生了变更怎么办?3、选择的对象实体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公约)4、选择的法律内容:能否选择与合同无可关联系的法律;能否通过选择排除国内法的适用或排除有关国家强行法的适用等。
一般限制公共秩序、善意、法律规避等特殊限制联系、特殊合同等5、支配法律选择协议本身的准据法(二)客观标志原则:以法律规定的与合同存在某种联系因素为客观标志,并以之作为合同准据法选择依据的原则1、客观标志主要有:行为地、法院地或仲裁机构所在地、当事人住所地、国籍、标的物所在地等。
合同法的调整与补充规则
![合同法的调整与补充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63643e21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33.png)
02 03
人工智能在合同审查和管理中的应用
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合同审查和管理的自动化 和智能化,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未来将有更多 的企业采用人工智能技术来辅助合同管理。
人工智能在合同纠纷解决中的应用
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帮助法官和律师更高效地处理合同纠纷 案件,例如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对合同条款进行自动分 析和归类,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
大变化,如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
02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必须存在情势变更的事实,且该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该事实非因当事人过错而发生;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
03
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
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合同法的作用
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 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 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 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
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 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
务。
实践中的争议焦点与解决路径Leabharlann 争议焦点一争议焦点二
争议焦点三
合同解释的标准和界限。在合 同解释过程中,法院需权衡文 本解释、目的解释、交易习惯 等多种因素,确保解释结果符 合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愿和公平 原则。
合同漏洞的认定与填补方法。 合同漏洞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案 情,综合考虑合同条款、交易 习惯、诚信原则等因素。填补 方法可包括补充协议、交易习 惯、任意性规范等。
合同法规范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合同法规范类型及其法律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b943c212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e8.png)
合同法规范类型及其法律适用概述合同是法律上规定的双方或多方通过意思表示达成协议,创造、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在合同中,各方对权利义务的约束是通过规范性条款来实现的。
规范性条款是合同中约定自己、对方或第三人应该遵循的行为标准,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对权利义务的解释和约束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中的规范性条款可分为以下几类:强制性规范性条款强制性规范性条款指的是法律强制性设定的条款,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也必须遵守。
这类规范常见于消费者保护、劳动保护、竞争法等领域。
其中,以消费者合同的强制性规范较为广泛,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商品质量、服务质量、价格、合同解释等方面。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在消费者电子合同中,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实际操作需要注意事项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条款,并注意突出显示。
互相约束性规范性条款互相约束性规范性条款指合同当事人自愿约定的规范性条款,各方均应遵守,互相制约。
例如,企业与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中,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产品标准、售后服务等内容,这些条款在合同生效后会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并约束双方行为。
此外,在合同中一些如“应当”、“不得”等词条构成的义务性条款中,也会约定约束各方的规范性条款。
建议性规范性条款建议性规范性条款指合同中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遵守的条款。
此类规范性条款多见于合同的附属文件中,如技术标准、设计标准等。
例如,在建造工程合同的技术标准中,可建议使用某种具有代表性的标准或推荐某种使用方法,但并不强制规定其必须使用。
建议性规范性条款对当事人的行为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只是向对方提供技术指导和建议。
法律适用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不同类型的规范性条款适用规则有所不同。
对于强制性规范性条款,一旦违反则会带来法律后果,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加入消费者协会时,不得规定或者同意规定消费者放弃通过消费争议解决机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合同的约束力与法律适用
![合同的约束力与法律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ddc35ae1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9ea2c48.png)
合同的约束力与法律适用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约定和规范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它是商业交易和个人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合同中,各方通过协商和达成一致,明确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的约束力和法律适用是确保合同有效性和执行力的重要因素。
一、合同的约束力合同的约束力是指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的法律效力。
当各方达成合同并签署之后,合同即成为双方之间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约束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自愿性:合同是各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因此,双方都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合同的合法性:合同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如果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例如违反了公序良俗、违背了法律禁止性规定等,该合同将被认为是无效的,不具备约束力。
3. 合同的完整性:合同是一个完整的文件,包含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行动,并互相遵守约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4. 合同的履行:合同是为了实现各方的权益和利益,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者寻求法律救济。
二、法律适用于合同法律适用是指法律对合同的规范和约束。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监管。
法律适用于合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法的适用: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的合同法律体系,用于规范和保护合同的成立和履行。
在国际贸易和跨境交易中,涉及多个国家的合同,需要根据相关国际法律和国内法律来确定合同的适用法律。
2.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对一些特定合同条款进行了强制性规定,例如消费者合同、劳动合同等。
这些合同的条款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3. 法律的修订和解释:法律对合同的修订和解释起着重要的作用。
当法律发生变化或者合同争议产生时,法律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解释和裁决,保障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4. 法律的救济措施:当合同发生争议或者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合同法
![合同法](https://img.taocdn.com/s3/m/0e6f452bdd36a32d737581de.png)
2、合同的特点 •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所实施的一种民 事法律行为。 •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 表示一致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 合同的分类是指基于一定的标准,将合同 划分成不同的类型。 • 合同的分类是实行的二分法进行划分,即 每一个分类标准将合同分为两种类型。 1、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 称为标准,将合同分为: A、典型合同(有名合同) B、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
• 5、要约失效的概念及原因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 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导致要约失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实质为反要约行为)。 【案例分析八】
(二)自由原则
• 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具体体现在第四 条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的自由原 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 1、缔结的自由:即交易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 与他人缔结合同; •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与 何人缔结合同 ; • 3、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当事人可以决定签订什么 样标的和内容的合同; • 4、合同变更和解除的自由:即当事人可以协商变 更和协商解除已订立的合同,或者行使法定解除权 将合同解除; • 5、签约方式的自由:即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 的签订形式。
• 4、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 其他给付为标准,将合同分为: A、诺成合同 B、实践合同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诺成合同, 只有少数合同为实践合同 • 5、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或当事人 要求的形式为标准,将合同分为: A、要式合同 B、非要式合同 现实生活中多数合同属非要式合同
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https://img.taocdn.com/s3/m/83b08a41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88.png)
理解
中国现行合同法对无名合同的概念未作规定,而学理上对无名合同概念的理解多出于与有名合同之比较而言。 有的学者将无名合同概念归总为“其余法律未列举名称的合同为无名合同”。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现行合同法 中列举名称的合同近40个。如中国经济合同法第8条列举了9个合同,并在第2章中对所列举的9个合同的订立要件、 履行规则及违约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其他几部合同法也采用了同样的体例加以规定。
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既有属于典型合同的内容,也有有名合同的有关法律中未予涉及的内容。通俗地理解, 它是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混合在一起的合同。如某甲与户主乙订立一房屋租赁合同,但某甲以担任乙的儿子的家 庭教师折抵房租。从准混合合同内部结构层面观察,准混合合同是一个有名合同与一个无名合同的结合。
在上例中,甲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有名合同,甲与乙的家庭教师聘任合同为无名合同,但甲与乙在订立租 赁合同的同时又订立了该无名合同。就实际生活而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往往不是同时订立的,此种情形下, 应是两个合同而不是准混合的无名合同。
混合合同是指一个合同所包含的内容是几个有名合同内容的综合的合同。其显著特点是,虽然在内容上可划 分为几个有名合同,但该合同为一个合同而非几个合同。数个有名合同的内容结合在一起的合同,从制定法的角 度看,它属于明显的无名合同。
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及其法律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37af781d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93.png)
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及其法律适用1. 引言合同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规范了人民在经济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形式之一,也是商业活动的基础。
合同法的规范类型主要包括合同的种类、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效力等方面。
本文将分析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并探讨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适用。
2. 合同的种类合同的种类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规范类型。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2.1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
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交付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相应的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主要适用于商品的交易,如房屋、汽车、电器等。
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出租人将特定的物品、场地或者专有权使用权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支付相应的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主要适用于房屋租赁、车辆租赁等。
2.3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一方将一定金额的货币或者其他可替代货币交付给另一方,另一方则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本金及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与个人或者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劳动关系的合同,规定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雇佣关系。
2.5 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代表自己从事特定的法律行为的合同。
委托合同主要适用于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3. 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是合同法中另一个重要的规范类型。
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3.1 权利义务合同的内容首先包括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价格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合同的交易价格。
价格条款的明确性和公平性对于合同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3.3 履行期限合同应规定明确的履行期限,以确保当事人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履行期限的约定应具备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保密条款是重要的商业合同内容,用于约束各方在合同期限内对商业机密的保密义务。
论合同法上的任意性规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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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合同法上的任意性规范(一)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任意性规范/类型区分/识别/适用/缺陷内容提要: 本文论述了合同法任意性规范的类型区分、任意性规范的识别、任意性规范的适用、现行合同法中任意性规范的缺陷一、任意性规范的类型区分合同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对特定类型的利益关系设置相应的协调规则,来实现其组织市场交易秩序的功能。
在合同法所协调的各种类型的利益关系中,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无疑处于核心地位。
对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要严格贯彻和体现合同自由原则,即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的利益安排,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地去决定。
既然要贯彻和体现合同自由原则,那么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法律的协调,最重要的法律规范的类型,自然就是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即适用与否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的规范。
(1)合同法上的任意性规范,即得通过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律规范。
为贯彻合同自由原则,任意性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合同法》所确立的法律规则大多属于任意性规范。
(2)任意性规范依据其发挥作用场合以及功能的不同,得区分为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和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其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
所谓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又称补充性规范,是在当事人未就相关事项作出自主决定时,替代当事人自主决定的任意性规范,是当事人得经由特别约定而排除该项法律规范适用的规范。
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仅在当事人对其私人事务未作安排时,发挥替代性安排的职能。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可见,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首先允许合同当事人经由平等的协商对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做出安排,在当事人自己对自己的利益关系没有做出安排,并且也没有做出补充安排的时候,法律的规则才作为一种替代的安排方式,成为法官解决纠纷的裁判规范。
合同法107条内容
![合同法107条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327132f4998fcc22bcd10d74.png)
合同法107条内容篇一:XX合同法107条XX合同法107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违约的基本形态和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违约,即违反合同。
现实中违约形态表现多样,不少学者对此都有归纳,如有的将债务不履行分为拒绝给付、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迟延给付四种状态,有的则强调预期违约、根本违约、部分违约。
这些归类都有一定道理,但又难免有所疏漏。
本文从分类入手,阐述违约形态,以适用各种违约现象。
违约行为从不同角度可做多种分类。
1.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按照违约行为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完全违背缔约目的的,为根本违约。
部分违背缔约目的的,为非根本违约。
同样一个违约行为,可能导致根本违约,也可能是非根本违约。
例如,顾客买二米五布料,商店仅裁了二米三,短二分米的布。
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套西装,二米三布料不够置装用,商店构成根本违约,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幅床单,虽短二分米,但不影响使用,商店则构成非根本违约。
2.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合同的不履行,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却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
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
不适当履行又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又含迟延履行。
3.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按照违约行为是否造成侵权损害,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当事人履行合同有一般瑕疵的,为一般瑕疵履行。
一般瑕疵履行有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表现形式。
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
合同协议中的合同法适用与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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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中的合同法适用与法律适用问题在商业和日常交往中,合同在确保各方权益的同时也起到了维护法律秩序的作用。
然而,尽管合同法为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法律的适用却是一个复杂而且常常具有争议的问题。
本文对合同协议中的合同法适用与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解决方案。
一、合同法适用合同法适用是指在合同中所涉及的事务及其关系应当受到合同法的约束。
一般来说,合同法适用分为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两种情况。
1. 直接适用在签署合同时,各方可以明确约定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或合同法。
这种情况下,在合同签署后,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将按照所适用的法律进行处理。
直接适用法律的好处在于明确了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同时也减少了法律适用的争议。
2. 间接适用当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时,法律通常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原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所涉及的事务将根据当事人的国籍、居住地、经营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律来进行处理。
这种间接适用的方式可以保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因国际商事纠纷而受到法律限制。
二、法律适用问题除了合同法的适用外,合同的签署和执行还需考虑到其他相关法律的适用。
以下为常见的法律适用问题。
1. 国际私法的适用当涉及到跨国交易或合同时,国际私法的适用就成为了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
国际私法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全体适用原则、部分适用原则和优先适用原则。
在合同协议中,各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国际私法原则,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 相关行业法律的适用合同所涉及的行业常常有其独特的规定和标准。
在签署合同前,各方需要了解并明确适用的行业法律,以确保合同的合规性和可执行性。
例如,在房地产合同中,购房者和开发商需要遵守相关的房地产法规和规定。
三、解决方案为了解决合同协议中的合同法适用与法律适用问题,以下是一些建议。
1. 明确约定法律条款在合同签署前,各方可以明确约定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或合同法。
这样可以减少法律适用的争议,并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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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的B产品,系我公司的名牌产品,每件产品价格为300
元,我公司负责送货,货到付款,欲购从速。振华公司 五天后要求购买该产品,而大兴公司称价格调整为400元 每件,由此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大兴公司的报纸广告属于要约邀请
B. 大兴公司的报纸广告属于要约
C. 大兴公司拒绝接受振华公司采购产品属于违约行为 D. 大兴公司拒绝接受振华公司采购产品不属于违约行 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23章427条。 分总则与分则两部分。
第一节 合同的基本理论
一、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 终止的协议。 不适用合同法的关系、协议: 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2、劳动合同(雇佣合同除外) 3、行政管理协议 4、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协议
1、具体情形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 假情况 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 秘密 其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有上述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2、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产生的时间不同 适用的时间不同 赔偿范围不同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 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 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 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
导入案例
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 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 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 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 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 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 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 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 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 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 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 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法律的适用和法律适用准则的适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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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适用和法律适用准则的适用方式在社会中,人们的行为常常需要依据法律进行规范和约束。
而法律的适用和法律适用准则的适用方式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正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适用和法律适用准则的适用方式,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
一、法律的适用方式法律的适用方式是指在特定情境下,如何将法律规定应用到具体案件中,从而解决争议或决定行为的合法性。
法律的适用方式包括直接适用、类推适用和类比适用等。
1. 直接适用直接适用是指法律规定明确适用于某个具体情形的情况下,直接将法律规定应用于相关案件中。
例如,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和效力,当一宗案件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件时,法院会直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该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2. 类推适用类推适用是指根据类似情形的规定,将法律规定应用于一些未明确规定的情形。
在这种适用方式下,法律适用的准则是法律规定所涵盖的情形具有类似性。
例如,刑法规定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如果一宗案件的情节与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相似,但不完全符合,法院可以类推适用刑法相关条款,以保障正义公平。
3. 类比适用类比适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和目的,将其适用到一些在形式上不同但逻辑上具有相似性的情形中。
在这种适用方式下,法律适用的准则是法律规定的目的和精神。
例如,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劳动权益的情形,如果某宗案件涉及到的劳动者权益与劳动法的规定相似,但不属于劳动法所明确规定的情形,法院可以类比适用劳动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适用准则的适用方式法律适用准则的适用方式是指在处理个案时,依赖于法官的鉴定和判断,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实际情况以及公平正义等因素,以确保法律的应用符合社会需要和公众利益。
1. 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法律适用准则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坚持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法官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公正地判断案件的真实性和法律适用。
尽管法律可能有些许的灵活性,但法官应该根据法律的目的和原则,确保案件的处理结果能够最终达到公平正义的要求。
2024版民法典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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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民法典合同法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1 合同的定义1.2 合同的适用范围2. 合同的订立2.1 订立合同的方式2.2 订立合同的程序2.3 合同订立的有效要件3.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3.1 合同的内容3.2 合同的形式4. 合同的履行4.1 履行合同的原则4.2 履行合同的方式4.3 履行合同的期限5.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5.1 合同的变更5.2 合同的解除6. 合同的转让6.1 合同转让的条件6.2 合同转让的方式7.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7.1 合同权利的行使和限制7.2 合同义务的履行和责任8. 违约责任8.1 违约的定义和认定8.2 违约责任的形式和承担9. 合同的终止9.1 合同终止的原因9.2 合同终止的程序10. 争议解决方式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解决10.3 仲裁解决10.4 诉讼解决11. 合同的效力11.1 合同效力的认定11.2 无效合同的处理12. 合同的解释和补充12.1 合同的解释原则12.2 合同的补充协议13. 合同的适用法律13.1 合同适用的法律13.2 法律适用冲突的解决14. 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生效条件14.2 合同的期限延长14.3 合同的终止后义务14.4 合同的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协议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1.2 合同的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货物买卖、服务提供、知识产权转让等民事权益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的一致意见。
第二条合同的订立2.1 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可以通过书面、口头以及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订立。
书面形式合同应当采用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2 订立合同的程序合同的订立应当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法学习资料 教学大纲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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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习资料教学大纲8篇篇1一、合同法的概述1. 合同法的定义及功能2. 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3. 合同法的历史发展及基本原则二、合同的成立1. 合同的要素与形式2. 合同的成立条件及程序3.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4. 格式合同条款的解读与适用三、合同的效力1. 有效合同的标准2.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情形3. 合同的履行原则及抗辩权4.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四、合同的履行1. 合同履行的原则和要求2. 履行抗辩权与代位权的行使3. 合同的保全措施4. 履行纠纷的解决途径五、合同的违约责任1. 违约责任的种类与形式2.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3. 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及限制4. 实际履行与解除合同的选择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 合同的变更条件及程序2. 合同的转让类型与限制3. 第三方权益的保护七、合同的终止1. 合同终止的原因及方式2. 合同终止后的法律效果3. 债权债务的清理与结算八、特殊类型的合同1. 买卖合同2. 租赁合同3. 劳动合同4. 承揽合同5. 委托合同6. 知识产权合同等九、国际合同法概述1. 国际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 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3. 国际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十、案例分析与实践1. 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2. 合同纠纷的实务操作指南3. 模拟合同纠纷案例分析4. 合同签订的实际操作技巧与注意事项教学大纲的附录部分:包括相关法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等,供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查阅参考。
同时,可结合在线法律数据库等资源,深化对合同法的学习理解。
此教学大纲旨在帮助法学专业学生或法律从业者系统地学习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实务操作技巧,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本文档仅提供大纲框架,具体内容可根据教学需求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此教学大纲严谨、全面,有助于学习者系统地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知识。
通过学习,学习者应能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规则和实践操作技能,以便在实际工作中运用自如。
全文字数超过一千字,格式清晰美观,易于阅读和理解。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商事审判若干实务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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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商事审判若干实务问题解答∙作者:陈万金日期:2010年06月07日15时09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商事审判若干实务问题解答(征求意见稿)第一部分合同法适用中的相关问题第二部分担保合同纠纷中的相关问题第三部分公司诉讼中的相关问题第四部分破产法适用中的相关问题第五部分其他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二OO八年三月第一部分合同法适用中的相关问题一,主体问题1,机关内部的事业单位法人的主体资格确认问题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具备法人资格,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过人事管理部门或者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在机关内部设立事业性质的常设内部机构,虽然机关对该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编制均为事业编制,但若其没有经过登记,则不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责任应由设立该机构的机关承担.这些机构既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也没有诉讼主体资格.2,民办学校的主体资格确认问题.目前民办学校办学应该具备办学许可证和在民政部门的相关登记文件.办学许可证仅仅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教育管理的一个许可文件,与民办学校的主体资格无关.与法院裁判相关的文件应为民政部门的登记.根据民政部民函(2005)237号《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目前民办学校的登记形式有三种,个体,合伙和法人,其性质均为非企业单位.在相关案件的处理中,可参照有关企业承担责任的规定确定主体.3,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部的主体资格确认问题项目经理部是建筑企业根据经营项目的需要而临时设立的一次性机构,随着项目的产生而组建,随着项目的结束而解散,项目部属于企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权利来自企业的授权,其代表企业处理与施工相关问题,但其无权签订,变更施工合同或者转让合同,也无权行使诉权.在合同主体资格上,看其是否处理的是与施工相关问题的.如果是,该合同有效,合同的后果由设立该项目部的建筑企业承受.如果否,该合同无效.项目部经理部无诉讼主体资格,不得行使诉权.4,企业被吊销后又被注销的主体问题我国对企业法人人格消灭或者法人权利能力终止的确认问题上,均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因此,企业被注销后,不管是由于什么原因被注销,均不得再为主体.在诉讼中可分别不同情况确定诉讼主体和责任主体:(1)已经成立清算组但尚未清算完毕的,以清算组为主体.(2)未经清算也未处理企业财产的,以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未经清算,投资人即处理了企业财产的,以主体混同,列投资人为主体.(3)清算完毕的,未经清算的债权不得再行追要,未经清算的债务,则以清算人侵权成诉,以清算人为主体.(4)经过工商登记的清算报告具有公示作用,有清算报告的,推定清算完毕.二,有关违约金的问题5,当事人能否主张没有约定的违约金问题所谓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针对某种违约事实,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额,其成立以存在有效的约定为前提,该约定是否有效受合同成立与效力规则的规制.如果当事人事前没有约定,或者有约定但该约定违反合同法的效力性规范而归于无效时,违约金条款不成立或者无效,当事人自然不得主张违约金,其权利可以通过其他约定或者法定的方式得以救济.6,合同解除后,能否主张违约金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方式有三种: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由于各种解除方式的适用条件不同,因此在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适用也并不一致.协议解除合同的实质,是以一新的协议代替原来的合同,该协议的达成,并不以一方违约为前提.假设非为违约而协议解除,自然无违约金适用的余地;即使是由于违约而达成解除原合同的协议,如果该协议中已经为一方违约赔偿做出了新的安排,即为新的违约赔偿代替了原来的违约金条款.只有在由于违约而协议解除合同,且新协议中未对违约赔偿做出安排时,违约金方可适用.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预先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并非一定为一方违约.如果非因违约而成就解除条件的,自然不适用违约金;但若因违约而导致对方行使约定的合同解除权的,违约金可以适用.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形均为违约(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其他违约行为)解除,在违约而导致的合同解除中,违约金自可适用.7,如何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合同法仅规定当事人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并未规定何种情况为过高.为了在一定时期内我省有个适当的统一标准,可以参照两个标准:(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应当以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2)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人民银行规定借贷利率的4倍.违约金是否过高,首先须由违约一方当事人承担主张责任,其主张后还须担能够引起法庭对是否过高产生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在法庭对违约金是否过高产生合理怀疑后,法庭才能将举证责任分配至守约一方当事人,由守约方承担其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最后由法院根据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进行判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违约金设立的目的为免除违约损失的举证责任,因此对守约方的举证要求不宜苛刻.三,代位权诉讼的相关问题8,是否只有合同之债才能主张代位权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因为代位权诉讼规定在合同法中,所以导致大家认为只有合同之债才能适用代位权诉讼.目前,在我们国家,民事立法的主要框架是民法通则,之后是合同法,现在出台了物权法.后法的出台均对前法有所修正.合同法,物权法不仅仅规定了合同或物权,还规定了很多民法总则部分的内容.因此,不能由于代位权诉讼规定在合同法中,就认为代位权诉讼仅仅适用于合同之债.合同法根据第73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性质是合同之债还是其他债,并没有限定;但对于次债有限制,如果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为行使债权.9,法院应债务人的申请查封了次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的债权人还能否提起代位权诉讼的问题由于代位权诉讼的前提条件之一即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在债务人已经作为原告申请查封了次债务人的财产时,说明债务人在积极行使债权并不构成怠于行使.因此,此种情况下,债权人不得再行使代位权.10,法院代位执行过程中,被代位执行的当事人提出异议,债权人能否再行提出代位权诉讼的问题执行工作在性质说属于行政而不是司法,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而不能对未经审判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查.在代位执行过程中,只要被执行的第三人提出异议,针对该第三人的执行工作即应停止,待进行司法审查后做出生效的法律文书才得执行.而司法审查是被动的,只有当事人启动程序,法院才能审查.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11,代位权诉讼判决后,债权人还能否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问题在制定合同法的过程中,对于代位权的行使效果争议非常大.在几次的草案中,均坚持了入库规则,规定代位权的效果归于债务人.但在合同法出台时,该规定被删除掉了.这不是合同法的过失遗漏,而是在争议无法解决的时候的,一种妥协.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中,明确抛弃了入库规则,而在该解释的第20条中明确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1)否定说.基于以上分析,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因此,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并得到支持后,其不得再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这也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也是一种保护.也可以认为是债权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选择,因为其可以选择向债务人行使权利也可以选择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一经选定不得变更.(2)肯定说.保护债权是一种原则,在债权未得实现的情况下,债权并不消灭,只有其债权得到清偿才归于消灭.在代位权诉讼中,其权利来自于对债务人的债权,行使代位权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债权,在次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前,债权人的权利不消灭.对于最高法院的解释不应拘泥于文字,而应当做广义理解,理解为:在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后,其他两个债权债务关系才得消灭.四,可得利益的确定问题12,如何区别不同情形计算可得利益确定可得利益应依据纯利润规则,可预见规则,减轻损害规则和损益相抵规则进行,对于可得利益的计算,则应区分不同的情形:(1)生产利润损失:延误的生产期限与可比利润率;期限至采取减损措施之日,利润率为自己企业利润率或相关企业利润率.(2)经营利润损失:已履行期限内的利润与违约期限.(3)转售利润损失:转售合同价款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13,合同解除后,能否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问题处理该问题的原则,与违约金一致.如因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且当事人之间未达成损失赔偿的协议的,守约一方的当事人亦可主张可得利益损失.五,买卖合同的相关问题14,质量抗辩的问题若当事人仅仅抗辩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应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性质上属于违约责任.而《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的是侵权责任,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不得引用《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15,无还款期限的欠款条计息的问题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以出具欠条的方式支付价款的,应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确定支付价款的期限,利息应在买受人应支付价款之日起算.欠款条的日期对利息的计算无法律意义.16,增值税发票的证据效力问题增值税发票,是兼记供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在商业交易中,既有先开具发票再行付款者,也存在着先开具发票再行交货者,甚至还有很多代开发票现象的存在.因此,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增值税发票既不能单独作为支付价款的证据,亦不能作为货物交付的证据.六,运输合同中的相关问题17,挂靠经营的责任主体问题在侵权纠纷案件中,被挂靠人未尽到其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其与实际车主构成共同过错侵权,应与实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在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则上应由运输公司承担责任.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托运人是与实际车主签订合同的,实际车主应当承担合同上的责任.18,运输途中遭劫的责任承担问题最高法院曾给我院电话答复意见,认为在确定承运人是否承担责任时,应审查乘运人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如果尽到了注意义务,就应免除责任;如果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则属于承运人违反了自己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其应该承担合同责任.七,居间合同的问题19,如何认定居间人的责任委托人根据配货站提供的信息,与配货站介绍的的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之后,承运人携货逃跑.经查,承运人的所有车辆手续均为伪造.该种情形下,配货站是否应承担责任考虑到配货站作为配货的专业机构,在骗货盛行状况下,其应对承运人情况做初步核实.如果其在居间过程中,存在着过错,即应按照居间人,委托人以及承运人的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八,其他问题20,合同法中规范类型的认定及其适用问题合同法中的法律规范可区分为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半强制性规范,授权第三人的规范及强行性规范,具体分类及适用如下:(1)任意性规范.所谓任意性规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的法律规范,在合同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合同法所确立的法律规则大多属于任意性规范.从形式上看,该类规范之后往往有一句"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样的但书,其调整的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关系以外特定第三人的利益没有直接关系,只是涉及到合同关系当事人的私人利益.该类规范属于裁判规范,对合同的约定起解释或者补充作用.(2)倡导性规范.所谓倡导性规范,即提倡和诱导当事人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法律规范.例如:合同法第330条第3款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类规范仅涉及当事人之间的私人利益,因此不涉及到合同的效力评价,违反该类规范既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该类规范不属于裁判规范.(3)半强制性规范.所谓半强制性规范,是指为了贯彻社会公共政策,保护特定消费者利益,不允许处于交易优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排除适用的法律规范.例如合同法第302条第1款确认,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在此条款中,关于承运人免责的条款即属于半强制性条款.如果承运人和乘客约定,即使由于乘客自身健康原因而导致的伤亡,承运人也要承担责任,属于有效约定;如果约定,承运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承运人即可以免责,该约定无效.(4)授权第三人的法律规范.所谓授权第三人的法律规范,是指授予某个特定第三人针对他人之间的合同享有特定权利,尤其是享有请求确认影响自身利益的合同行为无效或请求撤销影响自身利益的合同行为的权利的法律规范.例如:合同法第74条第1款:"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非经被法律所授权的第三人主张权利,该类规范不得成为法官的裁判规范.(5)强行性规范.所谓强行性规范,是指不得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排除该项规范适用的法律规范.该类规范又可区分为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命令当事人应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是指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又可区分为: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所谓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评价的规范,违反则构成绝对无效.所谓管理性规范,与行政管理有关,包括主体资质或资格以及特定的履行行为有关的法律规范,违反该类规范合同并不必然无效,但违反者需要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效力性规范禁止该类交易本身,管理性规范并不禁止交易本身,只是要求交易者具有某种特定的资质或资格,或者禁止特定的履行行为.21,认定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有关问题涉及到物权变动的无权处分合同,处分权的欠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标的物在未交付时,原权利人可以自己的权利阻却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因此而导致无权处分人履行不能而违约,对相对人的救济为其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责任.标的物已交付的,如果相对人构成善意取得,原权利人不得向善意取得人主张权利,对原权利人的救济途径为其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责任;如果相对人不构成善意取得,原权利人可以自己的权利向受让人主张权利.受让人承担责任之后,其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瑕疵担保责任或者违约责任.22,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关于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中断诉讼时效采何主义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采到达主义,如果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没有到达相对人,不能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在邮寄送达问题上,如权利人仅仅提交了交寄证明,并无相对人的签收证明的,可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推定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达到相对人,除非相对人有证据推翻该推定.第二部分担保合同纠纷中的相关问题一,有关保证方面的问题1,保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限如何计算当保证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或者因自身的原因导致无效时,债权人仍应在保证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以上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理由是保证合同有效时,如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尚且免除保证责任,在保证合同无效时,债权人获得的利益不应超过保证合同有效时所获得的利益,因此,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期间仍然起到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界定作用.在此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未在该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无效保证的赔偿责任.2,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已在破产程序中申报了债权,同时又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受理后如何处理的问题从诉讼程序上讲,"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并不排斥"债权人同时起诉保证人".在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中,破产程序未终结,债权人申报债权未予清偿的情况下,对于债权人起诉保证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一)裁定该案件中止诉讼.对保证责任认定时,如需等待破产程序中的受偿结果的,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等待破产终结后,就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受偿的部分作出判决.(提倡这一做法)(二)人民法院也可以径行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应当在判决中明确应扣除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可以分得的部分.3,因债务人改制导致主债务人变更时,保证人主张系未经其同意转让债务要求免责的,应否支持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因债务人改制而导致承担债务的主体发生变化的,大部分情况下改制后的企业会承继原企业的债权债务,不属于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一般情形,保证人不能仅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主张免责.4,村民委员会是否具有保证人资格的问题答案:村民委员会具有担保人资格.担保法关于保证人资格的规定:《担保法》第七条规定了作为保证人的一般条件: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指出以上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以上规定中虽未明确提到村民委员会,但因法无明文禁止,实践中不应当否认村民委员会的担保人资格,其提供的担保不宜认定无效.5,村民委员会对外保证是否须依法经村民会议过半数通过,未经以上程序对外保证的效力应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以上规定带来了上述问题的争议.对这一问题争议较大,目前是两种观点,基于两种价值取向:第一种观点认为:基于规范银行的价值取向,认为村民委员会对外保证,如没有经村民会议过半数同意的,保证合同应认定无效因为对外保证需要村民委员会承担相当的经济风险,应属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从保护集体财产及其是广大农民的利益出发,应从严掌握,村民委员会提供的保证应当由村民会议过半数通过才能有效.但应注意这里银行的审查义务只是形式审查,不是实质审查.第二种意见认为:基于规范村委会的价值取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只是倡导性,管理性规定,不是效力性规定,只要村委会对外提供了保证,不管是否经过村民会议过半数通过,保证合同都有效,都应承担保证责任.6,私立(民办)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是否具有保证人资格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具有保证人资格,其提供的保证应认定无效.《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学校,幼儿园,医院之类的单位应视为绝对的公益单位,至于这类单位是公立还是私立,《担保法》并没有进行区分,应认定不管是公立还是私立,都禁止作保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也明确了民办教育事业也是公益性事业.还应注意的问题是,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法的规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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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法的规范名称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名称):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名称):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目的:明确合同双方在合作过程中需遵守的法律规范,确保合同履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保障双方权益。
合同内容:合作范围:描述合作的具体内容和目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确定双方的具体责任和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金额与支付方式:合同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期限: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终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的权利与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资源与服务:甲方提供的资源和服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提供的资源和服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信息共享与沟通机制:定期沟通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信息共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违约定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及赔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或诉讼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密条款:保密义务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密条款的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的变更与终止:合同变更的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终止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适用: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他条款: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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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及其法律适用对任意性规范的识不有两个方法,这两个方法是相互补充的。
2.实质上的识不方法。
合同法上有大量法律条文,没有在法律条文的后面强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适应的除外,我们能不能讲,没有如是内容的法律条文就不是对应着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明显不能得到如此的结论。
假如某一个法律条文后面没有如是内容,我们需要分析那个法律条文对应的法律规范所和谐的利益冲突,是不是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与合同关系以外特定第三人的利益有没有直截了当关系?假如某一个法律条文对应的法律规范所涉及的利益冲突,只是涉及到合同关系当事人的私人利益,那个法律条文所对应的法律规范一样也差不多上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
如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连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缺失等违约责任。
”在讲明论上,该规定通常被讲明为,在通常情形下,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即只要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存在有违约行为,且存在违约行为的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违约存在有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该当事人即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尽管该款规定并未明示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适应的除外,但考虑到合同的当事人在何种情形下承担违约责任,通常仅关涉合同关系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应该认定该款规定对应的法律规范一样应属于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留有承诺当事人约定就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过错推定责任或者一样的过错责任的余地。
第二个规则,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就纠纷的事项做出专门的约定,然而双方当事人就纠纷事项进行过协议补充,并达成了补充协议,那个时候不能运用合同法第18章中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进行纠纷的处理。
法官对纠纷处理的裁判规范,是协议补充所达成的补充协议。
这是第二个规则。
第三个规则,双方未就纠纷事项做出专门约定,也没有表示要对纠纷事项进行协议补充,或者进行协议补充没有达成补充协议。
那个时候法官可不能够运用补充性的任意规范进行纠纷的处理?那个时候仍旧不行。
法官要对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进行体系讲明。
由此可见,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运用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来处理合同的纠纷,必须通过这五个步骤。
假如讲没有通过前面的四个步骤或者讲没有通过前面四个步骤里任何一个步骤,法官直截了当援引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进行判决,那个判决确信不是一个妥当的判决。
因为它违反了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
前面提及的五个步骤实际上确实是合同自由原则如何在法官的司法审判活动中得到实现的一个层层递进的过程。
(二)倡导性规范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有些情形下不是用任意性规范来调整的。
举几个简单的例子。
合同法第330条第3款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如此的规定相当于合同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在技术合同中的具体化。
与第330条第3款相类似,第342条第2款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这些法律规则所对应的法律规范要紧也是涉及到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利益冲突。
咨询题是这些法律条文所对应的法律规范是不是任意性规范?要想对那个咨询题做出回答,第一要回答与那个咨询题相关的两个咨询题:往常述合同法第330条以及第342条的规定为例,假如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没有按照合同法第330条的规定采纳书面形式,影不阻碍技术开发合同的成立?影不阻碍技术开发合同的效力?假如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没有按照第342条的规定采纳书面形式,影不阻碍技术转让合同的成立?影不阻碍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关于这些咨询题的回答,有助于我们判定这些法律条文所对应的法律规范,是何种类型的法律规范。
在合同法颁布以后,这些咨询题的争议是比较大的,专门是合同法规定某种类型的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交易关系的当事人在交易实践中没有采纳书面形式,合同关系成不成立?合同关系生不生效?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许多地点法院的法官会因为双方当事人的之间的合同关系未依照法律的规定采纳书面形式而认定合同无效。
裁判的理由是既然合同法规定某种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凡是法律上使用“应当”一词的地点都有强行性规范的存在。
以这一认识为前提,假如讲法律规定该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当事人没有采纳书面形式,按照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
因此没有采纳书面形式的技术开发合同或者技术转让合同确实是绝对无效的合同。
在逻辑上得出如此一个结论看起来是顺理成章的。
还有一些地点法院的法官,认为凡是合同法规定应当采纳书面形式的合同差不多上要式合同。
而要式合同是符合了法律所规定的形式,合同关系才成立的合同。
既然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没有采纳法律所规定的形式,合同关系因此就不能成立。
这实际上也是把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的要求明白得为是合同法上的强行性规范。
因此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对未依照法律规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合同存在两种不同的判决:一种是因为它没有采纳书面形式,就认定该合同绝对无效。
一种是因为它没有采纳书面形式,就认定合同关系不成立。
两种判决有一个共同点:确实是都把包含书面形式要求的法律规范作为强行性规范对待。
但必须要指出的是,至少就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合同法而言,这两种做法都没有法律的依照。
什么缘故没有法律依照?我们第一分析一下,什么缘故合同法上会要求有些合同采纳书面形式,而不是要求所有的合同都采纳书面形式?也即考察一下立法者要求某些类型的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是出于何种考虑,服务于何种目的。
一、交易所涉及的金额相对比较高。
这些合同交易的金额与不的合同相比一样是比较高的。
比如讲一项技术进行转让,金额可能是几百万、成千万、甚至数亿元。
进行技术开发投入的资金可能几十万、上百万。
再如合同法第197条1款之因此要求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订立的借款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交易所涉金额的高低确实是一个考量因素。
二、交易的规则相对比较复杂。
以技术转让合同为例,技术转让会牵扯到专利权的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隐秘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等。
在进行专利实施许可的时候,也会牵扯到比较复杂的法律规则。
再如融资租赁合同,依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该合同是出租人依照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之因此要求其应当采纳书面形式,也与此类合同交易规则复杂有关。
(三)半强制XING规范除了任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外,对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进行和谐,还有一种类型的法律规范。
这类规范是半强制XING规范。
举一个例子来进行讲明。
如合同法第302条第1款确认,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缘故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有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可见,在客运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只有在由于旅客自身的健康缘故,或是由于旅客的有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旅客遭受人身伤亡,承运人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至少从形式上讲,该规定涉及对合同关系当事人私人利益的调整。
但客运合同中的旅客并非一样的民事主体,而是应该由法律予以专门爱护的民事主体――消费者。
由此就派生一个结论:假设承运人和旅客约定,即使是由于旅客自身的重大过失导致旅客遭受人身伤亡,承运人仍旧要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比法律的规定更有利于旅客利益的爱护,只要不存在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该约定应属有效约定。
但假设承运人和旅客约定,除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只要承运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关于旅客遭受的人身伤亡没有过错,承运人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该约定与法律的规定相比,明显不利于对作为消费者的旅客利益的爱护,应属于绝对无效的约定。
合同法上的该项规定即属于对应着半强制XING规范的规定。
爱护消费者的利益属于贯彻特定社会公共政策的要求,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爱护紧密相关。
假如当事人的约定比法律的规定更有利于特定公共政策的实现,该项半强制性规范发挥任意性规范的作用,得被当事人的约定排其适用。
假如当事人的约定与法律的规定相比,不利于特定公共政策的实现,该项半强制XING规范就发挥强制XING规范的作用,排除其适用余地的约定属于绝对无效的约定。
可见,半强制XING规范的适用规则可分不参照前面提及的任意性规范和后面将会提及的强制XING规范。
(四)授权第三人的法律规范第二种类型的利益冲突是合同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和合同关系以外的特定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以技术合同为例进行讲明。
比如合同法第339条第2款确认,依据该条第1款规定取得申请专利权益的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托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益。
这一规定,实际上和合同法第230条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规定的例子,在性质上是一致的。
因为不管是在第230条里面的优先购买权,依旧第339条里面的优先受让权,从民事权益类型划分的角度看,差不多上属于一种形成权。
形成权有一个特点,确实是基于权益人单方的意志就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
依据第339条第2款的规定,只要托付开发合同的托付人情愿,就能够和受托人之间发生技术转让合同关系。
那个时候不用和受托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因此我们要附带注意一个咨询题,尽管在一样的意义上,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必经时期,然而在第339条和第230条如此的情形下,不需要通过要约和承诺。
当事人之间能够基于优先购买权或者优先受让权的行使直截了当发生合同关系。
这是合同订立的一个例外。
这些法律规则,就对应着合同关系当事人的利益与合同关系当事人以外特定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比如讲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订立托付开发技术合同,甲公司提供1000万元的开发资金,托付乙公司进行技术开发。
后来乙公司把技术开发出来,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出来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益的归属,按照合同法第339条第1款的规定是归受托人。
但假设受托人要转让对技术成果所享有的权益。
假如它没有给甲公司提供优先受让权的行使条件,直截了当和丙公司订立技术转让合同,在这种情形下,优先受让权没有得到实现的甲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技术转让合同是相对无效的技术转让合同,并有权以丙公司受让技术成果相应权益的价款与乙公司之间发生技术转让合同关系。
那我们看,就合同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和合同关系以外特定第三人的利益之间的冲突,合同法在进行和谐的时候是用什么类型的法律规范来进行和谐的?是用授权第三人的法律规范。
这种法律规范有一个突出的特点,确实是给利益受到阻碍的特定第三人一个权益,比如合同法第74条中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230条、第339条没有进一步规定的要求确认阻碍自身利益的合同相对无效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