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关于婚姻缔结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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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唐律》中的婚姻制度

浅议《唐律》中的婚姻制度

二、唐朝的婚姻制度
(一)婚姻的缔结 (二)婚姻的解除 (三)改嫁
(一)婚姻的缔结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户婚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 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 违者杖一百。” 《户婚律》“嫁娶违律”条 :“诸嫁娶违律, 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若期亲尊长主婚 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 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 为从。其男女被逼。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 亦主婚独坐。”
2.强制离婚
(1) 义绝: 《唐律疏议·户婚》:“(夫) 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 兄弟、姑、姊妹。”“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 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 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通奸及欲害夫者。”或者 “夫妻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者”,为“义绝”。 “义绝”者必须强制离婚,“违者,徒一年”。 (2)违律结婚 “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 若为亲属娶者, 亦如之。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 以奸论加二等 。 (5) 不得与逃亡妇女为婚 《户婚》“娶逃亡妇女”条规定:“诸娶逃亡 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 之。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疏议曰: “妇女犯罪逃亡,有人娶为妻妾,若知其逃亡而 娶,流罪以下,并与同科;惟妇人本犯死罪而娶 者,流三千里。仍离之。即逃亡妇女无夫,又会 恩赦得免罪者,不合从离。其不知情而娶,准律 无罪,若无夫,即听不离。”
(5)三者的效力
如果男女双方已有私约或报婚书,或女方家 庭已接受男方家的聘财,而另许配给他人,唐律 规定对女方尊长杖一百;如已成婚配者,徒一年 半。如后娶之人知该女已许嫁而娶之,减女方罪 一等,女归前夫。若前夫不娶,女方还聘财,后 夫婚如法。从唐律中的该项规定可以看出,唐代 法律积极地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对于婚书的法律 效力给予保护,从而减少了婚姻方面的法律纠纷。

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代,婚姻制度在唐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唐代的婚姻制度由一系列法律和道德规范来约束,旨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然而,这些婚姻制度也存在一些限制,对个体自由和平等权利构成一定的约束。

本文将探讨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首先,唐代的婚姻制度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特点,婚姻往往是由家族和社会共同决定的。

按照唐代的法律规定,婚姻必须经过父母的同意和介绍,这意味着婚姻的自由度相对较低。

尤其是女性,在婚姻问题上更是没有话语权,她们往往被视为家族利益的筹码,被迫嫁人以维系家族的利益。

然而,唐代的婚姻制度并非完全没有保障个体的权益。

唐代的法律对于婚姻中的诸多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如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丈夫有责任供养妻子和子女等。

这些规定反映了婚姻制度对个体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然而,这些法律规定在实施中并不总能得到充分的保护,因为社会的观念和传统往往起着更大的决定性作用。

在法律层面上,唐代的婚姻制度存在着一系列的限制。

例如,唐代的法律规定,禁止通婚远亲,即禁止近亲结婚。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避免家族内部的权力过于集中,保持家族的平衡。

然而,这个规定也给个体自由权利带来了一定的限制,因为它剥夺了个体选择配偶的自由。

此外,唐代的法律还规定了年龄限制。

女性必须在14岁以上,男性必须在16岁以上才能结婚。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过早婚姻对个体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然而,这个规定也限制了个体自由选择婚姻的权利,特别是对于女性而言,过早结婚可能会限制她们接受教育和发展自己的机会。

在婚姻制度中,唐代的法律还规定了禁止一夫多妻制度,要求男方只能娶一位妻子。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女性的权益,防止男性滥用权力对妻子进行虐待和歧视。

然而,这个规定也给男性带来了限制,如果男方需要更多的生育子嗣或满足其他需求,他们必须依法离婚再娶,这对男性来说也是一种限制。

唐朝婚姻法律规定(3篇)

唐朝婚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生大事,自古以来,婚姻制度一直是我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唐朝作为我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朝代,其婚姻法律规定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本文将从唐朝婚姻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婚姻制度、婚姻登记、婚姻解除、婚姻财产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唐朝婚姻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唐朝(618-907年)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阶段,这一时期,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唐朝婚姻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儒家思想的影响:儒家思想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其核心观念“礼治”对唐朝婚姻法律规定产生了深远影响。

婚姻被视为家庭的基础,婚姻关系的确立和解除都要遵循一定的礼节和规范。

2. 历史传承:唐朝继承和发展了前代婚姻法律制度,对婚姻登记、婚姻解除、婚姻财产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3. 社会需求:唐朝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婚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唐朝婚姻制度1. 婚姻形式:唐朝婚姻形式主要有嫁娶、娶嫁、纳妾、和亲等。

嫁娶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结为夫妻,娶嫁是指男方到女方家迎娶新娘,纳妾是指男子在正妻之外纳娶女仆为妾,和亲是指为了巩固国家关系,通过联姻方式将公主嫁给外国君主。

2. 婚姻年龄:唐朝法律规定,男子结婚年龄为16岁,女子结婚年龄为14岁。

但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很多人结婚年龄偏大。

3. 婚姻对象:唐朝法律规定,婚姻对象必须是同姓、同宗、同籍。

此外,禁止近亲结婚,如祖孙、伯叔侄、兄弟等。

4. 婚姻程序:唐朝婚姻程序较为繁琐,主要包括求婚、纳采、纳币、纳征、请期、亲迎等环节。

四、唐朝婚姻登记唐朝婚姻登记制度较为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婚姻登记机关:唐朝婚姻登记机关为县令、州牧等地方官员。

2. 婚姻登记内容:婚姻登记内容包括男女双方姓名、年龄、籍贯、婚姻状况、婚姻关系确立时间等。

3. 婚姻登记程序:婚姻登记程序较为繁琐,包括求婚、纳采、纳币、纳征、请期、亲迎等环节。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唐律疏议》是唐代律法的重要注释和解释,对唐代社会的各个领域都有所涉及。

在婚姻制度也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重点研究《唐律疏议》对婚姻制度的规定和解释,以及对唐代婚姻制度的影响。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婚姻制度主要包括结婚和离婚两个方面。

关于结婚,规定了合法结婚的年龄、亲属关系的限制以及婚礼的程序等。

根据《唐律疏议》,男子在20岁以上,女子在15岁以上,可以合法结婚。

离婚也是允许的,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夫妻双方不得有重婚情况、双方协议离婚等。

在年龄限制方面,《唐律疏议》的规定与唐代的社会实际相符。

唐代时期,男子多在20岁左右结婚,女子则较为早嫁,15岁以上就可以合法结婚。

这一规定体现了唐代社会对于男子年龄稍大、女子年龄稍小的结婚要求。

关于亲属关系的限制,《唐律疏议》规定,近亲不能结婚,近亲的界定是以“三亲六眷”为原则。

三亲指的是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六眷指的是兄弟姐妹、子孙和兄弟姐妹的儿女。

这一规定旨在避免近亲结婚导致的遗传疾病和家族血统问题。

对于婚礼的程序,《唐律疏议》也有详尽的规定。

根据《唐律疏议》,结婚必须有媒人和见证人,还需要进行迎亲、卫戍等一系列仪式。

媒人是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见证人是证明婚姻关系的证据。

这一规定与唐代社会的实际情况相符,体现了唐代社会对于婚姻仪式的重视。

离婚规定也是婚姻制度的重要部分。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离婚需要夫妻双方协议,不得有重婚情况等。

这一规定表明唐代社会对于夫妻关系的自主性和平等性的重视,同时也体现了社会对于道德与伦理的约束。

《唐律疏议》对于婚姻制度的规定与唐代社会的实际情况相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它既保护了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安全,又尊重了夫妻的自主权利。

《唐律疏议》还影响了后来的婚姻制度,对于后来的律法文献和法律制度有着一定的借鉴作用。

唐朝婚姻制度

唐朝婚姻制度

唐朝婚姻制度摘要:唐朝是中国的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繁荣时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与国家的各项制度有紧密的联系,本文从唐朝的婚姻制度着手,分几个部分论述了唐朝的婚姻法律文化,展现了唐朝的婚姻状况。

文章论述了唐朝婚姻的缔结与解除,以及婚姻的几个禁止性条件,最后简要论述了婚姻中财产的分配或继承。

关键词:唐朝婚姻制度婚姻缔结婚姻解除财产分配家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的最基本的单位,只有小家和谐安定,国家才能稳定繁荣。

而婚姻关系则是一个家庭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随着时代的变迁,到唐代形成了多姿多彩的婚姻制度。

唐朝婚姻的缔结、解除都有具体的制度要求,既有继承前代的,也有根据王朝自身的需要进行创新的。

另外,唐朝关于婚姻的禁止性条件、婚姻中的财产也有相关的制度要求。

一、婚姻的缔结《礼记·婚义》中说到:“婚姻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1这就说明了在古代社会婚姻的重要作用,两姓姻缘的缔结,一为祭祀,二位生育。

这也就是封建社会重视婚姻的原因:祭祀能保持后辈对祖先的崇拜,生育后代则确定了对后代的责任,从而再次建立起子孙对自己的崇拜,这些“崇拜”构在一起就形成了一个稳定的社会。

出于对婚姻的重视,唐王朝严把婚姻的缔结这一关。

唐朝婚姻的缔结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即“一夫一妻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

(一)“一夫一妻制”《唐律·户婚》中的“有妻更娶”条就规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

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

各离之。

”1也就是规定每一名男子只能娶一名女子为妻,已经娶妻的男子如果再娶一位妻子,则流放一年,女方也有罪;如果这名男子隐瞒了已经娶妻的事实,则流放一年半,不知情的女方不犯罪,并强制离婚。

但唐律中却没有明确的禁止纳妾的规定,而是对社会上层根据社会等级的不同而确定了不同的纳妾数量,对社会下层有“承祀继世”需要的纳妾表示支持和默许。

唐律虽然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但由于现实的原因,往往与“多妾制”并行。

唐代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法律规范

唐代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法律规范

唐代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法律规范作者:刘玉堂来源:《江汉论坛》2010年第04期摘要:唐代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立法较为严密,从全面确认和维护封建伦理纲常到惩治亡匿罪犯均有所涉及。

其主要内容有:同宗共姓不得为婚;严禁尊卑亲属为婚和不得娶亲属妻妾;不得娶已聘定妇女;严禁冒婚;有妻不得更娶妻;严禁违时嫁娶;严禁奸婚;良贱不得为婚;严禁强制寡妇欲守志者改嫁;不得娶犯罪逃亡妇女为妻。

其基本指导思想是以礼为准,但同时又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进行了适当调整。

关键词:唐代;婚姻;禁止条件;法律规范中图分类号:K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10)04-0090-08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结婚的消极条件或婚姻障碍,是指当事人在结婚时不得具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婚姻障碍。

唐代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立法较为严密,从全面确认和维护封建伦理纲常到惩治亡匿罪犯均有所涉及。

内容十分丰富。

其基本指导思想是以礼为准,但同时又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进行了适当调整。

因此。

从总体上看。

有很强的两重性即落后与先进并存,专制和自由同在。

关于此间题,学术界已有的研究中,岳纯之先生《关于唐代婚姻成立禁止条件的探讨》 (《烟台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一文值得关注,提出了一些颇有价值的看法,笔者拟在学界研究的基础上,着重从立法的角度,对上述问题谈一点陋见,敬请方家雅正。

一、同宗共姓不得为婚唐代同宗共姓不得为婚的禁止性规定。

是从礼制上的同姓不婚发展而来的。

同姓不婚,见于早期文献的,如《札记,曲礼》:“取妻不取同姓”。

《礼记·郊特牲》:“夫昏礼,万世之始也。

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

”《白虎通义·嫁娶》更从重人伦的角度论证说:“不娶同姓者,重人伦、防淫佚、耻与禽同也”。

王国维认为,“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三日同姓不婚之制”。

可见,同姓不婚是一个古老的禁忌,但作为禁令,始见于《魏书·高祖纪》太和七年十二月诏:“淳风行于上古,礼化用乎近叶。

唐律关于婚姻缔结的禁止性规定

唐律关于婚姻缔结的禁止性规定

唐律关于婚姻缔结的禁止性规定曾晓东①摘要:婚姻,在古代社会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不管是从家族还是从国家的角度考虑,古代王朝都十分重视,而对于婚姻的缔结更是以法律形式加之以严格规定。

而在《唐律疏议》中亦有大量关于婚姻缔结之规定,本文就是以此为基调,浅析唐律中关于婚姻禁止性条件的规定。

关键词:唐律疏议婚姻禁止性规定家族,在我国古代政治生活中占据了重要的席位。

不管是法律的制定还是官吏的选拔,甚至是帝位的传承都必然与家族相联系。

既如此,作为家族延续的基本要素——婚姻,也显得极为重要了。

《昏义》对于婚姻的定义为:“婚姻者合两性只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婚姻不仅关系到对祖宗的祭祀,更决定了家族的延续,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基于婚姻的重要性,从周朝至下,国家法律就对婚姻的缔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例如一夫一妻的婚姻形式,各种禁止性条件,六礼的婚姻程序等等。

以至唐朝,作为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其法律对婚姻的缔结也做了十分严格的规定,从《唐律疏议》中不难看出。

而从中可以知道,其对婚姻的缔结多为禁止性规定,其包含了几个方面,下面将对其进行一个简单的梳理。

1.同姓为婚与亲属婚姻同姓不婚的原则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确立,《左传·僖公二十三年》中就有记载:“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从生理上的角度,为了确保后代的健康,古人很早就知道了这一点,但我想更重要的还是从人伦考虑出发的。

同姓就代表了同宗,同姓为婚,代表了扰乱宗法秩序,这是绝对不可容忍的。

所以唐律中明确规定了:“诸同姓爲婚者,各徒两年。

缌麻以上,以姦論。

”②凡是同姓爲婚的,都要处两年以上徒刑,若是两者的服制达到缌麻,就以姦罪处置。

但该条的疏议中也出现了“但书”③,“其有聲同字别,音響不殊,男女辨姓,豈宜仇匹,若陽与楊之类。

”此种情况其实本不属于“同姓”之列,其音同字不同,只是为了避免混淆而已。

“其有複姓之纇,一字或同,受氏既殊,元非禁限。

”存在复姓的情况下,男女①②《唐律疏议》卷14《户婚》,其后引用文献亦为该条者,不再注释。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唐朝,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灿烂的时代,其法律制度也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唐律疏议》作为唐朝法律的集大成者,其中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不仅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也对后世的婚姻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唐律中,婚姻的成立有着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婚姻必须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这意味着子女的婚姻大事由父母主导,通过媒人牵线搭桥来促成。

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维护家族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父母会考虑门当户对、家族声誉等因素来为子女选择配偶。

同时,唐律还规定了婚姻成立的法定年龄。

男子十五岁、女子十三岁以上,便可成婚。

然而,实际的结婚年龄往往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家庭经济状况、社会风俗等。

在婚姻的形式上,唐律承认聘娶婚为合法的婚姻形式。

男方需要向女方提供聘礼,以表示对婚姻的诚意和尊重。

聘礼的多少和种类也有一定的规定,不得过于奢华或简陋。

关于婚姻的禁忌,唐律也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同姓不婚。

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血缘关系和伦理道德的考虑,防止近亲结婚带来的不良后果。

其次,严禁良贱通婚。

良民和贱民之间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差异,通婚被视为违反社会秩序和法律。

在婚姻的解除方面,唐律规定了“七出”“三不去”的原则。

“七出”指的是妻子若有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七种情形,丈夫有权休妻。

但同时,又规定了“三不去”,即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在这三种情况下,丈夫不得休妻。

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妇女的权益,体现了一定的人道主义精神。

唐律还对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丈夫在家庭中处于主导地位,拥有较高的权威。

而妻子则需要遵守妇道,顺从丈夫,操持家务。

但在财产方面,夫妻双方也有一定的权利,比如妻子的嫁妆在婚姻解除时可以带回。

另外,唐律对于婚姻中的犯罪行为也进行了严厉的惩处。

例如,对于重婚、通奸等行为,都有明确的刑罚规定。

唐律中的婚姻制度,是唐朝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婚姻,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文化背景下呈现出多样的形态和规则。

唐朝,这个在中国历史上璀璨辉煌的时代,其法律典籍《唐律疏议》对于婚姻制度有着详尽且独特的规定,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价值观、伦理观以及政治经济状况。

在《唐律疏议》中,婚姻的成立有着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婚姻的缔结并非仅仅取决于男女双方的意愿,而是需要得到双方父母的同意,并通过媒人的介绍和撮合。

这一规定体现了封建社会中家族观念的重要性,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结合,更是两个家族的联姻。

其次,婚姻须遵循“同姓不婚”的原则。

这一原则有着多重考虑,一方面是基于优生学的角度,防止近亲结婚带来的遗传疾病等问题;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家族的伦理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在婚姻的程序上,“六礼”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从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到亲迎,每一个步骤都有着特定的礼仪和意义。

这种繁琐的程序不仅体现了对婚姻的重视,也彰显了唐朝社会的等级制度和礼仪规范。

唐律对于婚姻的解除也有明确的规定。

“七出三不去”是其中的重要原则。

“七出”指的是妻子若有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这七种情形,丈夫有权休妻。

然而,“三不去”则对“七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若妻子曾经为公婆守孝三年、娶妻时贫贱而后富贵、妻子无娘家可归,丈夫则不得休妻。

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一面。

同时,唐律对于婚姻中的违法行为也予以严厉制裁。

例如,对于“违律为婚”的情况,包括同姓为婚、良贱通婚等,都会受到相应的刑罚。

这不仅维护了婚姻制度的尊严,也保证了社会等级秩序的稳定。

此外,唐律还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家庭财产方面,丈夫拥有主导权,但妻子的嫁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保护。

在夫妻相互关系上,要求双方相互忠诚、尊重。

从社会背景来看,唐律中的婚姻制度是唐朝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唐律婚姻制度

唐律婚姻制度

唐律婚姻制度唐律婚姻制度是唐代社会婚姻制度的法律规范。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也是中国婚姻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

唐代婚姻制度与当时的社会风俗、经济状况和政治制度等因素密切相关。

唐律婚姻制度是唐代婚姻制度的核心,对于了解唐代的婚姻风俗和婚姻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唐代婚姻制度的特点唐代婚姻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婚姻自由度较高唐代的婚姻制度相对自由,婚姻自由度较高。

唐代的婚姻制度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婚姻的形式和内容都是由双方自愿决定的。

唐代的男女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配偶,不受父母或家族的强制干涉。

唐代的女性地位相对较高,女性有权选择自己的配偶。

2. 婚姻形式多样唐代的婚姻形式多样,不仅有男女自由恋爱结婚,还有包办婚姻、媒妁之言等形式。

此外,唐代还有“抢婚”、“私奔”等婚姻形式,这些婚姻形式在当时虽然不被社会所认可,但在民间却相当普遍。

3. 婚姻制度具有地区特色唐代是一个地域性文化较为发达的时期,不同地区的婚姻制度也有所不同。

南方地区的婚姻制度相对自由,女性地位较高,而北方地区的婚姻制度则较为保守,女性地位相对较低。

二、唐律婚姻制度的内容唐律婚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婚姻的法定年龄唐律规定男子年满二十岁,女子年满十六岁,方可成婚。

未满法定年龄的男女不得成婚,否则将被视为非法婚姻。

2. 婚姻的禁止原则唐律规定,直系亲属、姻亲、养父母、养子女、师徒、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妹、堂兄弟姐妹等之间不得结婚。

违反此规定的婚姻将被视为非法婚姻。

3. 婚姻的登记制度唐律规定,男女双方成婚后应当到官府登记,取得结婚证书。

没有登记的婚姻将被视为非法婚姻,双方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4. 婚姻的财产制度唐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应当共同所有。

夫妻离婚后,应当公平分割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此外,唐律还规定,妻子在婚姻关系中应当享有与丈夫相同的权利和地位。

5. 婚姻的离婚制度唐律规定,夫妻离婚应当有正当理由。

唐代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法律规范

唐代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法律规范

“ 人 制 度 之 大 异 于 商 者 … … 三 日 同 姓 不 婚 之 周 制” 。①可 见 。 同 姓 不 婚 是 一 个 古 老 的 禁 忌 , 但 作 为 禁 令 , 始 见 于 《 书 ・ 祖 纪 》 太 和 七 年 十 魏 高

J NH NLNA 0. I G A UTN 2 0 A 14
现 实 的 需 要 进 行 了 适 当 调 整 。 因 此 ,从 总 体 上
夏 殷 不 嫌 一 族 之 婚 .周 世 始 绝 同 姓 之 娶 。 斯 皆 教 随 时 设 ,治 因 事 改 者 也 。 … … 自今 悉 禁 绝 之 ,有
犯 以 不 道 论 。 ”
唐 代则 首次将 同姓不婚 引之 入律 。 《 律疏 唐
了姓与 血缘之 间 的现实联 系 :
早 期 文 献 的 , 如 《 记 ・ 礼 》: “ 妻 不 取 同 礼 曲 取 姓 ” 《 记 ・ 特 牲 》: “ 昏礼 ,万 世 之 始 也 。 。 礼 郊 夫
取 于 异 姓 , 所 以 附 远 厚 别 也 。 《白 虎 通 义 ・ ” 嫁
娶 》更 从 重人 伦 的 角度 论证 说 : “ 娶 同姓者 , 不
任 何 限 定 的话 ,那 么 ,我 们 可 以说 法 律 在 此 简 单
地 沿 袭 过 时 之 古 制 。没 有 任 何 现 实 意 义 ,其 在 法 理 上 是 站 不 住 脚 的 .在 实 践 上 也 是 很 难 实 现 的 。 但 事 实 上 ,唐 代 的立 法 者 已经 清 楚 地 意 识 到
后 ,历 代 封 建 法 律 均 有 此 规 定 ,但 处 罚 有 所 减 轻 。 在 我 国 古 代 。最 初 同 姓 都 有 血 缘 关 系 , 之 所

浅谈唐代婚姻制度中的禁止性规定

浅谈唐代婚姻制度中的禁止性规定

浅谈唐代婚姻制度中的禁止性规定[内容摘要]:中国古代婚姻制度都深受宗法观念的影响,唐代对于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规定的较为严密,以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并保证婚姻关系不违背封建礼教。

其主要内容有同姓不婚、亲属不婚、官民不婚、良贱不婚、禁止僧道为婚、禁止妄冒为婚、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娶逃亡之女为婚等。

本文主要通过分析上述结婚的禁止性规定,发掘它深层的社会原因分析其合理性,及对当代婚姻制度的启示意义。

[关键字]:唐代;婚姻;禁止性规定[Abstract]: Marriage in Ancient China are dominated by patriarchal concepts of the Tang Dynasty to the conditions provided for the prohibition of marriage is more strict, so as to maintain the rule of the feudal state order, and to ensure that marriage is not against the feudal ethical code.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same surname are not married, not married relatives, officials and the public is not married, not married between the aristocracy and the untouchables, prohibit monk for the marriage, take the jump for the marriage ban, prohibit the sale of marriage, prohibiting married women to escape the marriage and so on.This paper analysis the prohibition of marriage to explore its deeper social causes of their rationality, and the inspiration of contemporary significance of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Key Words]: Tang Dynasty, marriage, prohibition中国古代的婚姻法律制度经过漫长的发展,到了隋唐时期臻于成熟和完备。

唐律疏议户婚律原文

唐律疏议户婚律原文

唐律疏议户婚律原文
《唐律疏议·户婚律》的原文如下:
第一条:凡民间婚姻,男女双方自愿结合,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登记,取得结婚证书方可生效。

第二条:男女双方结婚应当达到法定婚龄,男方不得低于二十岁,女方不得低于十八岁。

第三条:男女双方结婚应当是自愿的,不得强行安排婚姻。

第四条:男女双方结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限制,禁止近亲结婚。

第五条:男女双方结婚应当没有重婚、离婚的情况,丧失配偶的一方要经过一定的期限后方可再婚。

第六条:男女双方结婚应当具备合法的经济条件,能够养活自己和家庭。

第七条:男女双方结婚应当进行婚前协议,明确财产、债务等权益的分配和责任的承担。

第八条:男女双方结婚应当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不得有家庭暴力、虐待行为。

第九条:男女双方结婚应当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共同照顾、教育子
女。

第十条:男女双方结婚应当积极配合计划生育政策,不得擅自生育超过法定生育数量的子女。

以上是《唐律疏议·户婚律》的原文内容,旨在规范民间婚姻行为,保护婚姻自由和家庭权益。

从《唐律》看唐代的婚姻制度_汉族“胡化

从《唐律》看唐代的婚姻制度_汉族“胡化

从《唐律》看唐代的婚姻制度_汉族“胡化论文导读::唐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

针对中国古代婚姻条件立法的实际。

唐代是一个汉族胡化、民族融合的时代。

唐代婚姻制度开放性的表达。

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

当时,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冷淡,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唐代婚姻制度的开放程度在中国历代婚姻制度中,都堪称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在整个封建社会中独树一帜,对以后近一千年的婚姻制度根底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给予近代婚姻制度的变革以启示和借鉴。

一、唐代婚姻制度的形成背景婚姻法的教科书一般将婚姻的条件概括为结婚的条件、离婚的条件和禁止性条件,结婚的条件又会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条件在离婚法中也被人称为原因,无人在婚姻法理论上使用根底条件的称谓。

然而在中国古代婚姻法的规定中,结婚条件和离婚条件是密切相连的,另外,婚姻被赋予事宗庙的神圣使命,所以继后世必然是婚姻的当然要求,婚姻必须满足生育子孙的根底条件。

中国古代婚姻法为何要将无子去当作法定离婚条件,必须从事宗庙、继后世说起。

针对中国古代婚姻条件立法的实际,本文将结婚条件与离婚条件统一起来分析。

为了表述便利,本文引入根底条件的概念。

婚姻根底条件是指决定婚姻关系产生、存续和消灭的法定根本条件。

决定婚姻关系能否成立和存续的根底性条件在古代法中都有相对明确的规定。

中国古代社会以封建礼制为标准社会的主导,儒家思想和封建礼制成为法律的当然渊源,表现在婚姻家庭领域就是婚姻关系必须满足儒家伦理道德和礼制的根本要求。

这些要求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开展的强制性标准,对阶级社会的所有婚姻关系都予以调整汉族胡化,具有在法律层面上的普遍适用性。

中国古代婚姻的根底条件在不同历史朝代虽然存在有不同的规定,但是贯穿于古代社会始终的一些根本的制度性标准并无太大的变化,许多标准甚至沿用千年未曾有所更改,有些标准只是从法律层面上作了些许修补。

浅议《唐律疏议》中的婚姻法律制度

浅议《唐律疏议》中的婚姻法律制度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3, 11(4), 2569-2574 Published Online July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ojls https:///10.12677/ojls.2023.114368浅议《唐律疏议》中的婚姻法律制度庄梦竹,李宁宁宁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宁波收稿日期:2023年4月17日;录用日期:2023年4月27日;发布日期:2023年7月18日摘要 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之一,其相关法律条文较为完备,其中的婚姻制度亦有很大的研究价值。

本文主要通过对唐代婚姻缔结的基本原则、婚姻成立和解除婚姻的相关条件等内容进行探讨,发现唐代婚姻法不仅对于提高妇女地位、稳定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以及对唐朝的繁荣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而且在内容上具有时代特色,对后代各朝婚姻立法的典范,深刻影响了后世。

迄今为止,唐代婚姻法的部分法律规定对我国目前的婚姻立法也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可以更好地完善和实施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

关键词唐律,婚姻法律制度,启示A Brief Discussion on the Legal System of Marriage in the Tang CodeMengzhu Zhuang, Ningning LiSchool of Marxism, Ningbo University, Ningbo Zhejiang Received: Apr. 17th , 2023; accepted: Apr. 27th , 2023; published: Jul. 18th , 2023AbstractThe Tang Code is one of the representative works of the ancient Chinese legal code, and its related legal provisions are relatively complete. The marriage system among them is also of great re-search value.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marriage in the Tang Dynasty and the relevant conditions for the establishment and dissolution of marriage. It is found that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Tang Dynasty not only plays a positive role in improving women’s status, stabiliz-ing family relations, maintaining social order and the prosperity and development of the Tang庄梦竹,李宁宁Dynasty, but also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imes in content. It has had a profound impact on later generations. So far, some legal provisions of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Tang Dynasty have cer-tain reference significance for the current marriage legislation, which can better improve and im-plement the marriage legal system in China.KeywordsTang Code, Legal System of Marriage, Enlightenment Array 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引言唐代处于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成于其间的《唐律》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唐律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唐律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唐律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唐律是中国历史上一部重要的法律典籍,对于婚姻制度也有着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试论唐律对于婚姻制度的规定以及其对当时社会的影响。

一、婚姻制度的立法背景唐律是唐朝时期制定的法律典籍,全称为《唐律疏议》。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繁荣昌盛的时期,婚姻作为社会基本制度之一,也受到了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各类婚姻制度的确立与完善,为唐朝社会的稳定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婚姻制度的分类1. 男女结婚年龄限制:唐律规定,男子年满九岁、女子年满七岁即可婚,否则婚姻无效。

这一规定体现了当时社会上婚姻晚成的特点,也与农业社会的劳动需求有关。

2. 婚姻登记制度:唐律对于结婚应进行登记,要求由县、州、府三级政府进行登记备案。

这一制度保证了婚姻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防止了重婚和无结婚登记的情况出现。

3. 家族动态管理制度:唐律规定,婚姻后的家族动态应及时登记变更,并进行继承管理。

这一制度有利于家族财产的传承和管理,维护了家族的秩序和稳定。

4. 婚姻违约责任:唐律对于婚姻违约也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因性格不合、无子嗣、重婚等情况的处理方式。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婚姻双方的权益,维护婚姻制度的稳定和法律的公正。

三、唐律对婚姻制度的意义与影响1. 加强了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唐律对于婚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约束,加强了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登记制度、违约责任等规定使得婚姻具备了法律的保障,减少了婚姻纠纷的发生,促进了家庭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

2. 促进了家族财产的继承和管理:唐律规定了家族动态的管理制度,保证了家族财产的继承和管理的秩序。

这一规定加强了家族的稳定性和传承性,有利于维护家族的声誉和财产的长久发展。

3. 社会文化的塑造与规范:唐律对于婚姻的规定,反映了当时社会对于婚姻的期望和约束。

通过婚姻制度的规范,唐律不仅影响了当时社会的婚姻行为,也塑造了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

四、结语唐律对于婚姻制度的规定在当时社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唐朝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做出了贡献。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1 婚姻制度1.1 成立条件及特点1.1.1 条件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经过归纳总结,其成立条件可以概括为六点:一夫一妻、必有媒人、约定、六礼程序、家长主婚、适龄。

这其中又对婚姻双方的阶级有明确的要求,如果跨阶级或不同阶级违法成婚将追究双方的责任,采取刑罚。

由此可见,在婚姻法律的制定上,政治与文化、宗法因素对其干扰诸多,甚至成为法律制定的起因。

1.1.2 特点鲜明的伦理道德性。

《唐律疏议》中对婚姻程序也有明确的规范。

典礼规范直接移用礼教规范,“六礼”为不可或缺的重要程序。

唐代注重对封建家庭伦理秩序的维护。

在定亲时,子女并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而是由父母一手包办,伦理纲常在此处体现得淋漓尽致。

封建时期上至天子,下至百姓都极为注重伦常,所以在婚姻大事上格外谨慎,对其规定也十分严格,配之以相应刑罚。

其他方面也是如此,如在奸罪问题上,既有基本刑,还有加重刑,加重条件为亲属犯奸,且依据血缘关系远近来裁量适用刑罚。

以上种种皆为唐代婚姻法律伦理化的重要表现。

严格的国家强制力。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国家强制力,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对婚姻领域的干涉从婚姻的开始到解除,贯穿整个婚姻过程,甚至还涉及了婚姻双方亲属宗族的相应管理。

对于违反禁止性规定成婚者,轻则杖刑,重则绞刑。

以法律干涉婚姻是一种以公权力限制私权利的做法,体现了唐朝对婚姻的重视,间接体现了对宗族伦常的重视,法律越严苛代表越重视。

严重的等级特权与不公性。

即使有先进的法律体系,唐代作为封建专制王朝的等级问题依旧存在,并且明文写入法律,从婚姻制度中可见一斑。

婚姻关系中充斥着明显的不平等。

例如,明确规定了家庭生活中男尊女卑的不平等地位,夫妻之间夫为尊,具体表现在夫妻之间发生重伤、杀害等人身侵犯时区别对待,同罪不同刑。

同时,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具有等级性。

人分三六九等,高低不得通婚。

贵者更贵,贱者更贱,法律的天平完全倾向于贵族阶层。

这样的尊卑秩序是以宗法礼法为中心的又一有力证据。

唐律疏议中婚姻制度

唐律疏议中婚姻制度

唐律疏议中婚姻制度一、婚姻制度1. 婚姻保护:按照《唐律》,婚礼必须有真实的见证,并由证人认证。

没有真实见证者,就不能有合法的婚姻关系;2. 丈夫主宰:家庭制度以男为主,丈夫对婚后的财产拥有最大的管理权;3. 亲属联姻:允许家庭不远亲属婚姻联姻,以便使家财传宗接代;4. 禁婚女子:《唐律》禁止男子娶已婚女子为妻,要求男女都必须保持一定的年龄;5. 禁止异性恋:《唐律》完全禁止异性恋,明令男子与女子不得接触暗通;6. 判断未婚:如果有双方结婚伴侣,双方均被判定为未婚。

二、婚后义务1. 家庭管理:丈夫负责家庭的经济管理,处理家庭的事务。

而妻子的职责是陪伴丈夫,并照顾家中子女;2. 生育子女:父母有义务生育子女以及照顾子女成长;3. 节衣缩食:要求夫妇勤俭节约,不得贪图享乐;4. 婚外行为:丈夫不得行蕃婚或调离,而妻子也不得有外遇行为;5. 道义坚守:夫妻双方要求忠实于彼此,并要遵守家庭道德。

三、婚姻分离1. 双方自愿:《唐律》规定,凡夫妻双方均可提出分离请求,经过集体调解双方同意后,可以割离婚姻关系;2. 非自愿分离:根据《唐律》,双方均不愿割离婚姻关系的情况,要经过诉讼费用的承担、家庭物业的结清和王公的裁判,最终方能完成分离。

四、婚姻处理1. 离婚时的子女:《唐律》规定,当离婚双方有子女时,离婚财产分配应以子女为基础;2. 离婚后物业:离婚后,双方子女需与双方一起拥有离婚前的物业,其它财产均由丈夫拥有;3. 夒婚处理:如果双方离婚的前提是有第三方参与的偷情行为,则根据《唐律》的规定,丈夫和第三方都必须受到惩罚;4. 分居解婚:《唐律》中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未进行任何接触而自拟分居,可以视为自动解婚,分居期满后,夫妻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議卷第十四戶婚 凡一十四條_国学经典

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議卷第十四戶婚 凡一十四條_国学经典

故唐律疏議卷第十四戶婚凡一十四條182 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

緦麻以上,以姦論。

【疏】議曰:同宗共姓,皆不得為婚,違者,各徒二年。

然古者受姓命氏,因彰德功,邑居官爵,事非一緒。

其有祖宗遷易,年代寖遠,流源析本,罕能推詳。

至如魯、衛,文王之昭;凡、蔣,周公之胤。

初雖同族,後各分封,並傳國姓,以為宗本,若與姬姓為婚者,不在禁例。

其有聲同字別,音響不殊,男女辨姓,豈宜仇匹,若陽與楊之類。

又如近代以來,特蒙賜姓,譜牒仍在,昭穆可知,今姓之與本枝,並不合共為婚媾。

其有複姓之類,一字或同,受氏既殊,元非禁限。

若同姓緦麻以上為婚者,各依雜律姦條科罪。

問曰:同姓為婚,各徒二年。

未知同姓為妾,合得何罪?答曰:「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

」取決蓍龜,本防同姓。

同姓之人,即嘗同祖,為妻為妾,亂法不殊。

戶令云:「娶妾仍立婚契。

」即驗妻、妾,俱名為婚。

依準禮、令,得罪無別。

若外姻有服屬而尊卑共為婚姻,及娶同母異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謂妻所生者。

餘條稱前夫之女者,〔一〕準此。

亦各以姦論。

【疏】議曰:外姻有服屬者,謂外祖父母、舅、姨、妻之父母。

此等若作婚姻者,是名「尊卑共為婚姻」。

「及娶同母異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注云「謂妻所生者」,謂前夫之女,後夫娶之,是妻所生者。

如其非妻所生,自從本法。

「餘條稱前夫之女者,準此」,據雜律「姦妻前夫之女」,亦據妻所生者,故云「亦準此」。

各以姦論。

其外姻雖有服,非尊卑者為婚,不禁。

其父母之姑、舅、兩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從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並不得為婚姻,違者各杖一百。

並離之。

【疏】議曰:「父母姑、舅、兩姨姊妹」,於身無服,乃是父母緦麻,據身是尊,故不合娶。

「及姨」,又是父母小功尊;「若堂姨」,雖於父母無服,亦是尊屬;「母之姑、堂姑」,並是母之小功以上尊;「己之堂姨及再從姨、堂外甥女」,亦謂堂姊妹所生者,「女婿姊妹」,於身雖並無服,據理不可為婚:並為尊卑混亂,人倫失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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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关于婚姻缔结的禁止性规定曾晓东①摘要:婚姻,在古代社会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不管是从家族还是从国家的角度考虑,古代王朝都十分重视,而对于婚姻的缔结更是以法律形式加之以严格规定。

而在《唐律疏议》中亦有大量关于婚姻缔结之规定,本文就是以此为基调,浅析唐律中关于婚姻禁止性条件的规定。

关键词:唐律疏议婚姻禁止性规定家族,在我国古代政治生活中占据了重要的席位。

不管是法律的制定还是官吏的选拔,甚至是帝位的传承都必然与家族相联系。

既如此,作为家族延续的基本要素——婚姻,也显得极为重要了。

《昏义》对于婚姻的定义为:“婚姻者合两性只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婚姻不仅关系到对祖宗的祭祀,更决定了家族的延续,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基于婚姻的重要性,从周朝至下,国家法律就对婚姻的缔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例如一夫一妻的婚姻形式,各种禁止性条件,六礼的婚姻程序等等。

以至唐朝,作为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其法律对婚姻的缔结也做了十分严格的规定,从《唐律疏议》中不难看出。

而从中可以知道,其对婚姻的缔结多为禁止性规定,其包含了几个方面,下面将对其进行一个简单的梳理。

1.同姓为婚与亲属婚姻同姓不婚的原则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确立,《左传·僖公二十三年》中就有记载:“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从生理上的角度,为了确保后代的健康,古人很早就知道了这一点,但我想更重要的还是从人伦考虑出发的。

同姓就代表了同宗,同姓为婚,代表了扰乱宗法秩序,这是绝对不可容忍的。

所以唐律中明确规定了:“诸同姓爲婚者,各徒两年。

缌麻以上,以姦論。

”②凡是同姓爲婚的,都要处两年以上徒刑,若是两者的服制达到缌麻,就以姦罪处置。

但该条的疏议中也出现了“但书”③,“其有聲同字别,音響不殊,男女辨姓,豈宜仇匹,若陽与楊之类。

”此种情况其实本不属于“同姓”之列,其音同字不同,只是为了避免混淆而已。

“其有複姓之纇,一字或同,受氏既殊,元非禁限。

”存在复姓的情况下,男女①②《唐律疏议》卷14《户婚》,其后引用文献亦为该条者,不再注释。

③笔者认为疏议中的一些情况可以理解为该条的例外规定,与现代刑法中的“但书”相通。

的姓氏或许有个别字相同,但其宗族仍是不同的,所以亦不在此条禁止的范围之内。

而对于赐姓,若与其本姓缔结婚姻,唐律亦是不允许的,“特蒙賜姓,譜牒仍在,昭穆可知,今姓之舆本枝,並不合共爲婚媾。

”赐姓之人,若其族谱仍在,仍能知晓其原来之姓氏,就不得与其本姓之人结婚。

同姓不婚主要是杜绝近亲属之间结婚的现象,然而为了维持宗法秩序,确保服制不乱,某些姻亲之间亦不得共爲婚姻。

唐律规定“若外姻有服屬而尊卑共爲婚姻,及娶同母異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謂妻所生者。

餘條稱前夫之女者,準此。

)亦各以姦論”疏议中明确了“有服屬而尊卑”的范围包括了外祖父母、舅、姨、妻之父母。

这种“尊卑共爲婚姻”,应以姦罪科处。

同时,外姻无服而有尊卑者共爲婚姻,亦是不准许的,即“其父母之姑、舅、兩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從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並不得為婚姻,違者各杖一百。

並離之。

”为了维持服制不乱,唐律中关于禁止亲属结婚还有更大的范围。

亦即禁止娶袒免親之妻,緦麻及舅甥妻。

“諸嘗為袒免親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緦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姦論。

妾,各減二等。

並離之。

”疏议中确定袒免涵盖了高祖亲兄弟,曾祖堂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身四从兄弟,三从侄、再从侄孙,再加上缌麻以外的无服亲属。

娶以上亲属之妻,处杖刑一百,并强制离异,娶妾减二等。

娶缌麻亲及舅甥之妻的,处徒刑一年,并强制离异,娶妾减二等。

娶小功以上亲之妻者,就应以姦罪科处了若,娶妾减二等。

2、身份问题在一个以三纲五常为伦理道德的社会中,一个人的身份就显得尤为重要,不管是政治生活还是家族生活的过程中,身份都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清议禁锢之科”便是身份问题在政治生活中的表现。

士大夫虽是因犯清议而遭禁锢,关乎名誉,从另一个角度讲,亦是关乎其政治身份。

而在家族生活中,身份问题对于婚姻的影响也十分巨大。

2.1.良贱不婚唐朝社会等级森严,根据民众的不同身份,将其分为两大类:良人和贱民。

而贱民又进一步分为官贱民和私贱民。

官贱民有太常音声人、杂户、工乐户、官户、官奴婢,私贱民有部曲、随身、客女、私奴婢。

唐律认为,“人各有耦,色類須同。

良賎既殊,何益配合”,严格奉行良贱不婚的原则。

疏议中规定“諸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減一等。

離之。

其奴自娶者,亦如之。

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為婢者,流三千里。

”主人不得给奴婢娶良人女为妻,否则处徒刑一年半;良人女家减一等,并强制离异。

如果奴婢自己娶良人女为妻,主人知情切不制止,也要处一百杖刑。

如果女方因嫁奴婢而脱良为奴,改变户籍,对主人要处以流刑三千里。

同时,“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徒二年。

奴婢自妄者,亦同。

各還正之。

”主人将奴婢妄作良人而与良人结为夫妻,对主人也要处两年徒刑。

甚至于贱民内部的婚姻,亦要遵从“當色為婚”的原则。

如果违反此种情况,虽然律无罪名,也做“违令”处置。

只有贱民中地位最高的太常音声人,方可“依令「婚同百姓」,其有雜作婚姻者,並準良人”。

2.2.禁止娶逃亡妇女为妻妾因为犯罪而逃亡的妇女,其法律上的身份因此而区分于常人。

唐律是禁止娶逃亡妇女为妻的,明知其为逃亡妇女而娶其为妻妾的,与之同罪,若该逃亡妇女为死罪,娶之者则减死罪一等,处流刑三千里,且强制离异。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逃亡妇女,没有丈夫,且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如果该逃亡妇女被赦免,那么是准许该婚姻继续存在的,而不是强制离异。

这与上述良贱不婚的情况不同。

良賎爲婚,虽会赦,仍离之。

2.3.禁止监临之官娶监临女为妻妾“民敬是官,比之父母”,④若普通民众与官员婚配,则有损官员之威严,同时,此规定亦包含了回避的因素⑤。

唐律规定“諸監臨之官,娶所監臨女為妾者,杖一百;若為親屬娶者,亦如之。

其在官非監臨者,減一等。

女家不坐”。

監臨之官,疏议中解释为“謂職當臨統案驗者”,如果娶其所管辖的百姓为妻妾,则处以杖刑一百;即便是为其亲属娶监临女,也要处以同样刑罚。

如果该官员“在所部任官而職非統攝案驗”而娶其所部之女,或者为其亲属娶其所部之女,则罪减一等。

3.关于孝的问题④《宋书》八一,《刘秀之传》⑤在该条的疏议中可以看到,监临之官謂職當臨統案驗者,其职责在于“統攝案驗”,不得与其所部之女为婚,亦不得为其亲属娶所部之女,这便是涉及了司法回避的因素。

前文已经提及过,古代婚姻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的,不关乎男女个人,而婚姻的缔结几乎是取决于父母长辈的从唐律“嫁娶违律”条我们可以看出,婚姻的决定权在于祖父母、父母、期亲等长辈。

而子女婚姻的缔结,本身就被视为一种“孝”体现。

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⑥,而《十三经注疏》中在“无后为大”下面有注云:“于礼有不孝者三,事谓阿意曲从,陷亲不义,一不孝也;家贫亲老,不为禄仕,二不孝也;不娶无子,绝先祖祀,三不孝也。

三者之中无后为大。

”由最后的“三不孝”我们可以看出,婚姻的最终目的在于对家族的传承,亦是子女(尤其是成年男子)行孝道的首要表现。

不娶是对家族的不敬,对祖先的不敬。

既然婚姻本身便是行孝道之表现,那么关于婚姻的缔结也同样会体现孝道。

首当其冲的便是婚姻自主权的问题,疏议中规定到,“卑幼在外,尊長後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從尊長。

違者,杖一百。

”意即子、孙、第、侄等卑幼之辈,若因公私事在外而自作主张娶妻的,如果婚姻之礼已成,那么就维持其婚姻;如果婚姻程序尚未完成,那么就必须遵从父母所定之婚姻。

所谓“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

”⑦父母对于子女的婚姻有绝对的决定权,唐律中的例外也只是子在外擅自娶妻已成的情况下存在,如果子在家或者自娶的婚姻未成,那是必须服从父母安排之婚姻的。

而关于唐律婚姻缔结中关于孝之规定进一步的体现为婚姻缔结时间的禁止。

“諸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妾減三等。

各離之。

知而共為婚姻者,各減五等;不知者,不坐。

若居期喪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減二等;妾不坐。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父母丧亡时,子女是不允许嫁娶的,这体现的是对父母辞世的哀痛,是对父母的孝敬。

疏议中也解释为“父母之喪,終身憂戚,三年從吉,自為達禮”。

同时,期亲长辈丧亡时亦不得嫁娶,孝不仅体现为对父母之孝,也体现为对家族长辈之孝。

但根据服制图来说,期亲毕竟低于父母,所以违反这款的处刑较低,同时该情况下娶妾是被法律认可的。

在父母丧亡时,即便为他人主婚,也要承担惩罚,“諸居父母喪,與應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

”疏议中进一步规定到,如果主婚人是为应嫁娶着主婚,那么处杖刑一百,如果为不应嫁娶之人主婚,那么处刑将更重。

⑥《孟子·离娄上》⑦《诗·齐风·南山》为了进一步体现孝道,如果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的,亦要处以刑罚。

“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減一等;徒罪,杖一百。

祖父母、父母命者,勿論。

”疏议中解释到,“父母既被囚禁,固身囹圄,子孫嫁娶,名教不容。

”它所体现的同样也是对祖父母、父母的孝敬。

但也存在例外情况,即“謂奉祖父母、父母命為親,故律不加其罪。

”即便得到祖父母、父母的亲命,婚姻之时亦不得举行宴会。

值得注意的是,在祖父母、父母被拘禁时,如果男女为婚,是由期亲尊长或餘亲尊长主婚的话,那么对于主婚人也是要处以刑罚的,并作为主犯看待。

4.禁止强迫性婚姻疏议中“嫁娶违律条”规定到,“諸違律為婚,雖有媒娉,而恐喝娶者,加本罪一等;強娶者,又加一等。

被強者,止依未成法。

”所谓“違律為婚”,疏议中解释为“依律不許為婚,其有故為之者。

”即按律不准结婚的情况,并在其后举例为良賎为婚的情况。

对于“違律為婚”,如果男方是加以恐吓或者强迫的话,是要加重处罚的,被强迫者不受追责。

而该条后半部分则进一步规定到,“即應為婚,雖已納娉,期要未至而強娶,及期要至而女家故違者,各杖一百。

”“即應為婚”也就是符合婚姻缔结的法定条件,且女方收受聘财的情况下,如果婚期未至,男方强行娶妻的话,亦要受罚。

从中可以看出,唐律关于婚姻缔结规定的严格性,是禁止强迫娶妻的。

当然,我们应该看到,所谓的强迫不是对女方本人的强迫,而是对女方家长的强迫,因为对于婚姻,双方子女是没有自主权的,尤其是女方,这就是女子“未嫁从父”的表现。

而唐律中关于强迫婚的规定不止于此。

其中有这样一款规定,“諸夫喪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強嫁之者,徒一年;期親嫁者,減二等。

各離之。

女追歸前家,娶者不坐。

”由此条可以看出,在夫死的情况下,男女双方服制已断,是允许丧夫之女改嫁的,但如果该女立志守节,其父母及期亲强迫其嫁人的话,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这里赋予了女子一定的自主权,但此处对于婚姻的自主权是及其有限的,仅限于其为夫守志的情况,这才是授予其有限自主权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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