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禁止条件大学毕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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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禁止条件
摘要: 我国《婚姻法》基于优生的需要而作禁止表兄弟姐妹及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结婚的规定,在现代社会已缺乏其合理性。随着不育文化的兴起、国家经和现代医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收养制度、社会保障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与完善,《婚姻法》应为表兄弟姐妹及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解除婚禁。
关键词: 结婚条件婚姻法婚育分开解禁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目录
一、背景概述 (3)
(一)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具体规定 (3)
(二)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不足 (4)
二、“解禁”的合理性浅析.. (6)
三、“解禁”的可行性论述 (9)
(一)不育文化的兴起,为婚育分开提供了观念保障 (9)
(二)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婚育分开提供了物质保障 (10)
(三)现代医学的发展,为婚育分开及优生提供了技术保障 (11)
(四)收养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与完善,为只婚不育的家庭提供了制度保障 (12)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与完善,为优生提供了法律保障 (12)
四、小结 (13)
一、背景概述
(一)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具体规定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根据本条规定,法律禁止结婚的条件有两个:
一、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称为“禁婚亲”。禁婚亲包括两个方面的血亲:一是直系血亲,是指所有的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结婚。二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一)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
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
可见,我国《婚姻法》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以及患某些疾病的人结婚。
从历史上至今,我国对近亲结婚的禁止性规范和法律几乎为通例。《唐律疏议·户婚》中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明律规定:“凡同姓者,各杖六十离异。”大清律例也对近亲结婚规定了罚则。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5条规定:“禁止男女五代以内亲族血统的结婚。”《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及八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不得结婚。”1950年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第一部《婚姻法》规定:“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者,禁止结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1980年我国颁布的《婚姻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8、9、10条的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三类:有关精神病;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该法第38条对上述三类疾病进一步界定为:“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爱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的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可见,在我国,表兄弟姐妹之间、严重精神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爱滋病等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是禁止结婚的。否则,当事人即使已登记结婚也会因不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而使婚姻无效或被撤销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根据多方面的研究探讨,笔者以为,《婚姻法》应当为表兄弟姐妹和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解禁”。(二)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不足
国家之所以禁止近亲结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是遗传因素,血统过近的亲属结婚,会把某些肉体上、精神上的弱点和缺陷累积地遗传下来,对子孙后代以至民族的健康带来不良后果。其二是道德因素,近亲结婚不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
禁止近亲结婚,大的方向和原则没有错。但是,对有些个别情况,也不能一概而论。既然禁止近亲结婚主要是考虑遗传和伦理问题。那么,对于不产生生
育后果和不存在伦理道德问题的近亲,就应该考虑准许他们结婚。
有的人,双方虽为近亲,但是,双方的婚姻不以生育为目的,也不会造成生育的事实,那么遗传问题就不复存在。譬如,双方以前都结过婚,也都有自己的孩子,他们因各种不同原因造成孤身生活,如果他们之间结婚,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已经不允许再生育,这种情况,就不应该禁止他们结婚。人家不再要孩子了,还有什么遗传问题。
从伦理道德角度来考虑,在近亲双方符合不造成生育事实的前提下,如果不是特别亲近的近亲,也不会构成道德问题。旧社会,包括新《婚姻法》实施以前,是允许诸如姑表亲之类的近亲结婚的,那时候没有伦理道德问题,难道现在有了道德问题?伦理道德是不断发展的,而不是后退的。这方面的法律也应该与时俱进。
据媒体报道,一对表兄妹为了能喜结连理,在做了节育手术的情况下,仍然没有得到当地民政部门的许可(大河网,2008年11月12日)。从法律的视角来看,这样的拒绝也无可厚非。《婚姻法》第七条明文规定,直系血亲和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律师据此评论道,“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结婚,既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符合法律和伦理道德的要求。这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不可变更性,也更好地保护了社会利益。另外,这也是为了保证他们的自身利益和幸福。”
但是,如果我们稍加思考,我国的《婚姻法》是不是可以变得更加宽容和人性化一些呢?我认为,《婚姻法》对近亲结婚的相关规定应该予以修改和完善。理由有三点。第一,《婚姻法》为什么要禁止近亲结婚呢?除了伦理道德方面,最主要的原因无非是从国民的健康出发,担心近亲结婚的子女患上遗传疾病,影响国民素质的提高。这点也无可厚非,近亲结婚的弊端确实得到了科学的验证,因此大部分国家也都明文禁止的。但是,就此事来讲,既然双方只是表兄妹,而且都已经做了节育手术,所谓伦理道德和后代的遗传问题也就不存在了。所以,准许他们结婚没有违犯立法的初衷。
第二,从国际惯例来看,《婚姻法》对近亲结婚的规定没有实行一刀切,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比如,在美国有19个州不禁止表兄妹结婚。即使禁止表兄妹不能结婚的州,对于近亲结婚的特殊的情况(比如传统风俗习惯,上述类似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