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行为规范及劳动纪律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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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行为规范及劳动纪律若干规定
一、行为规范
1、护理人员工作期间应仪表端庄,一律着工作服、帽、裤(夏季可着裙服),护士鞋,佩带胸卡上班,并保持清洁、平整、合体。
2、不准佩带外露首饰,如耳环、戒指、脚链等。
3、淡妆上岗,不得浓妆艳抹,留长指甲、,涂有色指(趾)甲油。
4、护士的站姿、坐姿、行姿应符合职业规范。
5、接科内电话,应使用文明用语,如“你好!这里是XX科,请问您找谁或有什么需要帮助的吗?”为病人作治疗时原则上不准接私人电话。
如违反上述规定,每项扣科内质控分1分,并给予当事人50元罚款。
二、劳动纪律
1、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坚守工作岗位。
2、上班期间将手机调至振动状态,不准玩手机打游戏,聚堆聊天。
3、病假: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4、事假:请、销假制度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事假每月≥15天者,扣除当月奖金,连续事假超过30天者,扣除从次月开始连续2个月奖金,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连续请假和年累计事假超过2个月者,扣除当年或次年6个月的奖金,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累计事假超过3个月者按医院规定将不再保留原工作岗位。
5、护士在值夜班时,应坚守工作岗位,按时巡视病人,不能睡觉,违者扣科室质控分1分,罚当事人20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连续违规两次者,扣除当月工资奖金的20%,年度内违规次数≥3次者,暂停执业。
本规定从2013年9月1日执行。
护理部 201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