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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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应按月将取得的《通知单》“留存联”依次 装订成册,并严格按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进行保管。
❖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月 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 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 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但属 于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 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 发票应与《通知单》内容一一对应。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
发票联和抵扣联
❖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 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 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 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 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填写要求
❖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 证;
❖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 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 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税政管理科
❖ 办理程序(如图示)
❖ 已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一般纳税人, 不得再开具旧版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
信息中心
发票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手工填开无效。
手写版普通发票
(市国税发[2006]396号)
❖ 新版手写版普通发票均采用“无碳复写纸” 印制,填写时不需再使用蓝色复写纸。开具 发票时须在每套发票后加衬垫板。如需开具 红字普通发票,仍可按照现行方法继续使用 红色复写纸。
❖ 一般纳税人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及办理程序
❖ 销货方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 1、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 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 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 作废; 2、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 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 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 “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 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 旧版货运发票的使用规定及使用时限 1、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
2、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 票暂继续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90
3、自2007年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国税发[2006]156号)
❖ 手写版普通发票启用时间:2007年1月1日开 始启用。
手写版普通发票的领购
❖ 纳税人原领购的旧版普通发票已使用完 的,2007年1月1日后可申请领购新版手 写版普通发票。
❖ 纳税人尚未使用完的普通发票(含衒头 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完为止。
手写版普通发票的开具
➢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的手写版普通 发票必须按照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填写。 ➢“发票联”票面显示“黑色”字迹 ➢“抵扣联”、“记账联”票面均显示 “绿色”字迹 ➢其它联次票面显示“蓝色”字迹
❖ 经税务机关批准,原使用冠名普通发票的一般纳税 人,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间另行通知。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领购、开具
❖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售采取“验旧购新”
方式。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 时,需携带
1、《发票领购簿》(普通发票); 发票发售窗口
2、《票种核定表》一式伍份;
主管税源管理科
3、 企业税控IC卡;
❖经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批准,《陕西 省西安市商业批发普通发票》与 《陕西省西安市商业零售普通发票》 合并为《陕西省西安市商业普通发 票》。
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 统一发票的规定
❖ 新版货运发票的启用时间 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
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
百度文库 增值税普通发票启用时间
❖ 2007年1月1日至2月28日前,为新、旧版普通发票 交替使用阶段。 在此期间,我局所辖一般纳税人应配合“发票 管理窗口”逐步将属使用范围内的企业旧版普通发 票全部清缴完毕。对旧版普通发票已全部清缴完毕 的一般纳税人,方可申请领购新版增值税普通发票。
❖ 从2007年3月1日起,分局列入使用范围的一般纳税 人统一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对其停止供应旧 版普通发票。
❖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 《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 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两联均 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 审核后,向纳税人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知单》(一式三联)。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专用发票 方可作为作废发票处理: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 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抄税”是 指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 电文)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 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 不符”。
购货方发生进货退出或销货方开票有误
《发票管理》新政策
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有关规定 (市国税发[2006]415号)
❖ 新版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一般纳税人通过 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并经税 控专用设备加密的电脑版普通发票。
❖ 使用范围: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 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水、电、 气、暖和商业零售企业除外)。
❖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月 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 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 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但属 于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 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 发票应与《通知单》内容一一对应。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
发票联和抵扣联
❖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 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 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 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 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填写要求
❖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 证;
❖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 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 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税政管理科
❖ 办理程序(如图示)
❖ 已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一般纳税人, 不得再开具旧版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
信息中心
发票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手工填开无效。
手写版普通发票
(市国税发[2006]396号)
❖ 新版手写版普通发票均采用“无碳复写纸” 印制,填写时不需再使用蓝色复写纸。开具 发票时须在每套发票后加衬垫板。如需开具 红字普通发票,仍可按照现行方法继续使用 红色复写纸。
❖ 一般纳税人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及办理程序
❖ 销货方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 1、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 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 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 作废; 2、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 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 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 “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 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 旧版货运发票的使用规定及使用时限 1、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
2、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 票暂继续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90
3、自2007年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国税发[2006]156号)
❖ 手写版普通发票启用时间:2007年1月1日开 始启用。
手写版普通发票的领购
❖ 纳税人原领购的旧版普通发票已使用完 的,2007年1月1日后可申请领购新版手 写版普通发票。
❖ 纳税人尚未使用完的普通发票(含衒头 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完为止。
手写版普通发票的开具
➢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的手写版普通 发票必须按照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填写。 ➢“发票联”票面显示“黑色”字迹 ➢“抵扣联”、“记账联”票面均显示 “绿色”字迹 ➢其它联次票面显示“蓝色”字迹
❖ 经税务机关批准,原使用冠名普通发票的一般纳税 人,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间另行通知。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领购、开具
❖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售采取“验旧购新”
方式。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 时,需携带
1、《发票领购簿》(普通发票); 发票发售窗口
2、《票种核定表》一式伍份;
主管税源管理科
3、 企业税控IC卡;
❖经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批准,《陕西 省西安市商业批发普通发票》与 《陕西省西安市商业零售普通发票》 合并为《陕西省西安市商业普通发 票》。
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 统一发票的规定
❖ 新版货运发票的启用时间 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
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
百度文库 增值税普通发票启用时间
❖ 2007年1月1日至2月28日前,为新、旧版普通发票 交替使用阶段。 在此期间,我局所辖一般纳税人应配合“发票 管理窗口”逐步将属使用范围内的企业旧版普通发 票全部清缴完毕。对旧版普通发票已全部清缴完毕 的一般纳税人,方可申请领购新版增值税普通发票。
❖ 从2007年3月1日起,分局列入使用范围的一般纳税 人统一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对其停止供应旧 版普通发票。
❖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 《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 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两联均 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 审核后,向纳税人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知单》(一式三联)。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专用发票 方可作为作废发票处理: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 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抄税”是 指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 电文)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 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 不符”。
购货方发生进货退出或销货方开票有误
《发票管理》新政策
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有关规定 (市国税发[2006]415号)
❖ 新版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一般纳税人通过 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并经税 控专用设备加密的电脑版普通发票。
❖ 使用范围: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 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水、电、 气、暖和商业零售企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