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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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物资设备管理

铁路工程物资设备管理

铁路工程物资设备管理6.1.1 总则为规范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及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83号)、《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暂行办法》(铁建设〔2006〕217号)和《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铁建设函〔2007〕199号)文,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使用内资采购物资设备的管理,外资采购和铁道部另有规定的物资设备的管理按相关规定办理。

6.1.2 物资设备分类及其范围1. 分类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采购实行分类管理,按照铁道部相关规定,所有物资设备分为三大类:1)甲供物资设备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铁道部或指挥部招标采购供应的物资设备。

其中,由铁道部组织指挥部采购供应的甲供物资设备简称部管物资,由指挥部自行采购供应的甲供物资设备简称建管物资。

甲供物资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铁建设函[2007]199号)文件执行。

2)甲控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在指挥部监督下,施工单位采购的物资设备。

3)自购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物资设备。

2. 采购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分类管理的权限进行物资设备采购,确需调整采购方式的,必须报指挥部批准后进行,否则不予计价,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监理单位应加强监督,确保进场物资设备符合指挥部的要求。

6.1.3 组织机构与职责1. 领导机构⑴本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⑵成立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指挥部领导担任,成员由指挥部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 领导小组职责⑴研究决定物资设备招标采购、管理重要事项。

⑵审定物资管理办法。

⑶监督、检查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工作。

3. 物资设备部职责指挥部物资设备管理工作,由物资设备部具体负责。

铁路工程项目现场物资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项目现场物资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项目现场物资管理办法1.1 供应商1、严格执行“甲供”和“甲控”物资采购制度,不得随意调换建设单位确定的供应商。

2、自购物资在采购之前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价,采取索取能力证明资料、派人进行实地调查等形式,填写《供方现场考查表》,作为对供方评价的依据,确认其是否能够满足产品供货能力和质量要求。

3、按照招标采购和“货比三家”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优选供应商。

1.2 物资进场1、依据采购合同、有关质量证明资料,对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以及产品标牌、包装状况等进行验证,填写《物资验收单》,做好相关记录。

2、需要检验和试验的物资,由收货人员配合试验人员共同取样(必要时,请监理参加),送项目部检测中心或由监理指定的试验部门按国家或铁道部的现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试验。

3、所有进场材料必须满足客运专线建设的需要,特别是满足耐久性指标的要求。

4、未经验证或检验、试验后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入库和投入使用。

1.3 物资存放1、自物资进库起到物资出库止,应进行标识、建帐,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物资的入库、保管和发放,定期检查库存情况,保证帐物相符。

2、物资材料库和堆放场地应保持适宜的存储环境,材料保管人员应根据物资的特性,妥善储存并定期检查,以防变质、损坏和丢失;发现异常,应及时物资主管确认、处理。

3、物资搬运和堆放应统筹考虑,并与施工平面布置要求相符,确保物资在搬运过程中保持完好。

4、施工现场要根据火工品的用量设置适当规模的火工品仓库,库房要与居民区、工厂、公共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炸药库和起爆材料库之间要保持安全距离。

火工品仓库必须有良好的防火、防水、防潮、通风条件,地面应加垫木板,四周排水沟畅通。

库房建成须经当地公安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1.4 材料使用1、建立工程材料消耗逐日统计制度。

材料消耗要做到日清月结,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材料使用进行盘点,并做好盘点记录,要求帐物相符率达100%。

2、建立工程材料使用部位可追溯制度。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资设备是指铁路建设所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物资设备的管理,铁道部对建设工程物资设备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必须坚持优质、可靠、低成本的原则。

第二章物资设备分类第六条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分为甲方供应物资设备、甲方控制物资设备和自购物资设备三类。

第七条甲方供应物资设备(简称甲供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铁道部或建设单位招标采购供应的专用物资设备。

甲方控制物资设备(简称甲控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在建设单位监督下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物资设备,主要是指对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有直接影响的大宗通用物资设备。

自购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承包单位自行采购的物资设备。

第八条甲供物资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甲控物资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铁道部工程交易机构进行,其他在二级交易机构进行。

第三章甲供物资设备管理第九条甲供物资设备种类报铁道部批准确定,其中铁路建设用钢轨采购供应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

第十条甲供物资设备由铁道部或建设单位负责招标采购、组织供应、资金结算和质量监控等,甲供物资设备必须依法实施招标采购,物资设备价格必须合理,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甲供物资设备的费用为概算内相应物资设备的费用,包括物资设备本身费用以及相关费用。

费用节余纳入建设项目降造费,不足部分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共同对采购的甲供物资设备进行检查,包括对物资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品种、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缺陷召回、经济损失责任赔偿的承诺等)、外观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规定对物资质量进行抽检;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检查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7]177号)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建项目的项目管理机构2007年12月1日前按本办法调整到位,项目建议书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于2007年11月1日前按本办法设置项目管理机构,机构调整及设置有关资料在规定日期前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按本办法办理,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铁道部原《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 04]93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置,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是指铁道部、铁路局以及合资铁路公司为组织实施铁路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机构,包括建设期间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

第四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一个月内成立,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责前期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及时到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一个月内,项目管理机构应组建完毕,人员基本到位;初步设计批复一个月内,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全部到位。

第五条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地点应以方便工作为原则,初步设计批复前项目管理机构可将办公地点设在方便前期工作的地方,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应设在建设项目现场。

长大干线的项目管理机构一般应设在项目中间位置,确需设在一端的,必须同时在中间位置或其他适当的位置设置由项目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副职为组长的现场工作组(对外可称项目段落指挥部),现场工作组人员在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中解决;项目管理机构所在地区不得设置现场工作组。

第六条铁道部批准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的机构编制,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铁路局批准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的机构编制,按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铁劳卫[2007]170号)执行。

铁路公路建设项目物资管理制度

铁路公路建设项目物资管理制度

铁路公路建设项目物资管理制度1.1物资采购1.局所有工程项目所需的主要物资均实行集中采购的管理模式。

其中设立了局指挥部(经理部)的项目,局将委托物资工贸公司组建工地材料厂负责物资集中采购及供应工作。

2.纳入项目集中采购范围内的主要物资品种包括:钢材、木材、水泥及外加剂、商品混凝土、防水材料、土工材料、线路结构材料、桥梁缆索、电线电缆、可集中组织供应的道砟、砂石料、掺合料及构成工程实体的其它材料。

3.工程项目所需主要材料的采购资金由局指挥部(经理部)集中控制,并按计划拨付工地材料厂,由工地材料厂统一与供应厂商结算料款。

4.物资工贸公司应和局指挥部(经理部)签订物资供应服务协议,明确集中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供应方式、供应时间、料款结算方式及双方的责任和权益。

5.局指挥部(经理部)物资机械部应定期组织市场调查,并实现资源共享。

在市场波动频繁的情况下,物资机械部应加大调查的频次,以保证调查结果能准确、及时地反映市场变动状况。

6.主要材料实行季度分月计划和月度计划相结合的计划管理体制,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物资机械部或工地材料厂应按计划组织采购和供应,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采购和供应。

计划期结束后,局指挥部(经理部)应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1.局指挥部(经理部)应及时进行合格物资供方评定,建立合格物资供方名录,并在名录中组织采购。

合同签订应经局指挥部(经理部)相关部门评审。

8.建立共同询价和集体定价的约束机制,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

同时,局指挥部(经理部)应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制订相应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明确招标采购的范围,对大宗物资实行招标采购。

9.为严格控制物资的进货质量和采购成本,工程项目所需的各种主要材料除由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物资机械部、工地材料厂或甲方负责组织供应外,一律不得分包给其它单位采购和供应。

10.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应将路基A、B填料纳入项目物资管理范畴,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计划、采购、验收和核算。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资设备是指铁路建设所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物资设备的管理,铁道部对建设工程物资设备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必须坚持优质、可靠、低成本的原则。

第二章物资设备分类第六条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分为甲方供应物资设备、甲方控制物资设备和自购物资设备三类。

第七条甲方供应物资设备(简称甲供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铁道部或建设单位招标采购供应的专用物资设备。

甲方控制物资设备(简称甲控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在建设单位监督下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物资设备,主要是指对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有直接影响的大宗通用物资设备。

自购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承包单位自行采购的物资设备。

第八条甲供物资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甲控物资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铁道部工程交易机构进行,其他在二级交易机构进行。

第三章甲供物资设备管理第九条甲供物资设备种类报铁道部批准确定,其中铁路建设用钢轨采购供应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

第十条甲供物资设备由铁道部或建设单位负责招标采购、组织供应、资金结算和质量监控等,甲供物资设备必须依法实施招标采购,物资设备价格必须合理,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甲供物资设备的费用为概算内相应物资设备的费用,包括物资设备本身费用以及相关费用。

费用节余纳入建设项目降造费,不足部分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共同对采购的甲供物资设备进行检查,包括对物资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品种、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缺陷召回、经济损失责任赔偿的承诺等)、外观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规定对物资质量进行抽检;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检查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12〕216号)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83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招标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函〔2007〕495号)、《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目录〉的通知》(铁建设〔2010〕163号)同时废止,其他涉及铁路建设物资设备文件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章)2012年9月12日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物资设备是指批准设计文件内的形成工程和实现工程功能所必需的物资、设备。

第四条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分为建设单位采购和承包方采购两类,以下简称甲供、自购物资设备。

第五条铁路建设采用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铁道部行政许可目录、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的铁路专用设备,必须选用通过许可认证的物资设备。

第二章物资设备管理第六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工管中心)可组织建设单位进行物资设备采购,对现场物资设备管理进行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物资设备进行管理,组织对各种物资设备质量进行检查,采购或在工管中心组织下采购甲供物资设备。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设计主体,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物资设备的标准、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以及物资设备费用等经济指标,对设计文件载明的数量、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负责。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16号)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16号)

铁建设〔2012〕216号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日期:2012-12-26]来源: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作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阅读:664次[字体:大中小]内容提要:铁建设〔2012〕216号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16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集装箱、投资公司: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83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招标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函〔2007〕495号)、《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目录〉的通知》(铁建设〔2010〕163号)同时废止,其他涉及铁路建设物资设备文件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二O—二年九月十二日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物资设备是指批准设计文件内的形成工程和实现工程功能所必需的物资、设备。

第四条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分为建设单位采购和承包方采购两类,以下简称甲供、自购物资设备。

第五条铁路建设采用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铁道部行政许可目录、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的铁路专用设备,必须选用通过许可认证的物资设备。

第二章物资设备管理第六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工管中心)可组织建设单位进行物资设备采购,对现场物资设备管理进行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物资设备进行管理,组织对各种物资设备质量进行检查,采购或在工管中心组织下采购甲供物资设备。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2]253号)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1号)、《关于调整重大复杂Ⅰ类变更设计审查程序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33号)同时废止。

其他涉及变更设计文件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标准2.变更设计建议书3.变更设计会审纪要4.变更设计通知单铁道部2012年10月30日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更改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合格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以内变更设计的活动。

施工图阶段需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重大内容调整的,包括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总概算的,比照Ⅰ类变更设计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

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严禁违规进行变更设计。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初步设计、施工图质量,切实减少变更设计,各参建单位应互相配合,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变更设计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正常推进。

第六条变更设计必须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建设、投资管理规定控制工程投资。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解析

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解析

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物资采购供应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建设物资采购供应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管理办法》《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等总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下称建设项目)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工作,总公司管理的更改、小型等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物资是指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内形成工程和实现工程功能所必需的物资。

第四条建设物资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甲供物资和自购物资两类。

其中:总公司采购和总公司组织建设单位(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公司和铁路局)联合采购的甲供物资统称为总公司管理甲供物资,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甲供物资统称为建设单位管理甲供物资,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物资统称为自购物资。

第五条建设物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其技术和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总公司相关标准规定以及设计文件要求,满足建设项目供应需求。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总公司物资管理部是建设物资采购供应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总公司建设物资采购供应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指导、监督建设物资的采购供应工作;(三)发布、调整甲供物资目录;(四)负责总公司利用外资的建设物资的采购和合同签订工作;(五)审批总公司管理甲供物资招标计划,组织总公司管理甲供物资的联合采购工作。

第七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其物资管理部门是建设物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总公司建设物资采购供应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健全本单位建设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制度;(二)负责总公司管理甲供物资的招标计划编制、报送和采购供应工作;(三)负责建设单位管理甲供物资的招标计划审批和采购供应工作;(四)督促、检查自购物资采购供应工作;(五)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物资供应商,承担相应的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工作。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16号)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16号)

铁建设〔2012〕216号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日期:2012-12-26]来源: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作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阅读:664次[字体:大中小]内容提要:铁建设〔2012〕216号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16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集装箱、投资公司: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83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招标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函〔2007〕495号)、《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目录〉的通知》(铁建设〔2010〕163号)同时废止,其他涉及铁路建设物资设备文件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二O—二年九月十二日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物资设备是指批准设计文件内的形成工程和实现工程功能所必需的物资、设备。

第四条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分为建设单位采购和承包方采购两类,以下简称甲供、自购物资设备。

第五条铁路建设采用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铁道部行政许可目录、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的铁路专用设备,必须选用通过许可认证的物资设备。

第二章物资设备管理第六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工管中心)可组织建设单位进行物资设备采购,对现场物资设备管理进行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物资设备进行管理,组织对各种物资设备质量进行检查,采购或在工管中心组织下采购甲供物资设备。

高速铁路项目部物资设备管理制度,物资设置标准化制度

高速铁路项目部物资设备管理制度,物资设置标准化制度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编辑、可修改----------------------------------------------------------------------------------------------------------------治理制度标准化治理制度——物资设备治理京沪高速铁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部目录设备基础治理制度 (2)设备采购治理制度 (6)设备租赁治理制度 (9)物资采购治理制度 (11)机械物资设备进场检验制度 (17)材料保管、发放制度 (19)材料消耗登记制度 (24)设备基础治理制度第一章设备的申请第一条项目部根据本项目施工生产计划、规模,编制本项目机具设备计划申请,报客专中心设备主管部门。

第二条项目部不得自行购买固定资产类的施工机具设备。

第三条客专中心设备主管部门根据本客专中心现有机具设备数量和技术状况,统一调配。

第四条项目部根据客专中心统一配置的机具设备建立相应的治理台帐。

第二章设备的使用第五条项目部应按照:“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维护、会检查、会排除故障)的原则,执行定人定机制,以保证正确使用设备和落实日常维护工作。

第六条设备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严格执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文明操作设备。

并做好运行记录;2、常常保持设备整洁,按规定加油,保证合理润滑;3、遵守交接班制度;4、管好工具、附件,不得遗失;5、发现异常立即停机检查,自己不能处理的故障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检查处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超负荷、超性能使用设备;2、擅自拆卸设备上的附件;3、擅自将设备转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4、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将设备交给他人使用。

第三章设备的维护、保养第八条设备维护是为了保持设备的正常技术状态、延长使用寿命所必须进行的日常工作。

使用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重视和加强这方面的治理工作。

各级维护应严格执行,不能遗漏,不得拖延,不得以修代保。

铁路工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铁路工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铁路工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工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保障安全生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铁路工程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工程仪器设备指的是铁路工程施工、检测、维护等用于设备和仪器。

第四条具体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确保各相关部门配合工作。

第五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仪器设备登记、归还、维护等管理制度和流程,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对每一台仪器设备进行详细的记录和管理。

第七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制定仪器设备的年度使用计划,合理安排使用。

第八条具体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工作,由具体使用人员负责,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当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

第九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

第十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记录,及时记录和处理故障和维修情况。

第十一条具体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仪器设备,不得私自改动、拆卸或调整。

第十二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的清点盘点,确保仪器设备完整性。

第十三条具体使用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技能。

第十四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紧急应急预案,做好仪器设备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门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仪器设备的技术更新和升级,提高设备的使用性能。

第十七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采购第十八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仪器设备的采购计划。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的采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遵守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的采购应当考虑到设备的品质、技术性能、价格等因素,确保采购的设备符合公司的要求。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7]177号)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建项目的项目管理机构2007年12月1日前按本办法调整到位,项目建议书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于2007年11月1日前按本办法设置项目管理机构,机构调整及设置有关资料在规定日期前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按本办法办理,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铁道部原《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 04]93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置,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是指铁道部、铁路局以及合资铁路公司为组织实施铁路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机构,包括建设期间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

第四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一个月内成立,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责前期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及时到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一个月内,项目管理机构应组建完毕,人员基本到位;初步设计批复一个月内,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全部到位。

第五条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地点应以方便工作为原则,初步设计批复前项目管理机构可将办公地点设在方便前期工作的地方,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应设在建设项目现场。

长大干线的项目管理机构一般应设在项目中间位置,确需设在一端的,必须同时在中间位置或其他适当的位置设置由项目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副职为组长的现场工作组(对外可称项目段落指挥部),现场工作组人员在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中解决;项目管理机构所在地区不得设置现场工作组。

第六条铁道部批准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的机构编制,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铁路局批准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的机构编制,按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铁劳卫[2007]17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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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建设〔2012〕216号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日期:2012-12-26] 来源: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作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阅读:664次[字体:大中小]内容提要:铁建设〔2012〕216号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16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集装箱、投资公司: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83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招标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函〔2007〕495号)、《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目录〉的通知》(铁建设〔2010〕163号)同时废止,其他涉及铁路建设物资设备文件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物资设备是指批准设计文件内的形成工程和实现工程功能所必需的物资、设备。

第四条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分为建设单位采购和承包方采购两类,以下简称甲供、自购物资设备。

第五条铁路建设采用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铁道部行政许可目录、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的铁路专用设备,必须选用通过许可认证的物资设备。

第二章物资设备管理第六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工管中心)可组织建设单位进行物资设备采购,对现场物资设备管理进行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物资设备进行管理,组织对各种物资设备质量进行检查,采购或在工管中心组织下采购甲供物资设备。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设计主体,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物资设备的标准、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以及物资设备费用等经济指标,对设计文件载明的数量、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负责。

第九条承包单位作为自购物资设备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采购物资设备,对采购的物资设备负责;对用于工程的甲供物资设备质量承担责任。

第十条监理单位是物资设备进场、使用的监理主体,按规定承担监理检测责任。

第三章甲供物资设备第十一条甲供物资设备包括工程物资设备和运输生产设备,分建设单位招标采购和工管中心组织建设单位招标采购两类(甲供物资设备目录附后)。

第十二条甲供物资设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在工管中心组织下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建设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并负责组织供应、检查和资金结算等。

甲供物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以及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审核合格后组织编制甲供物资设备招标清单,包括采购数量、技术标准以及供应时间、地点等。

建设单位应将甲供物资设备中的工程物资设备的品名、数量、供应时间地点,以及保管要求等纳入工程招标文件,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甲供物资设备费用一般为施工图预算内相应物资设备的费用,包括物资设备本身费用以及运费等费用。

甲供物资设备中工程物资设备在供应地点移交承包单位,移交后的搬运保管费用纳入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甲供物资设备招标采购,节余费纳入建设项目招标结余费。

甲供物资设备拟中标价超出施工图预算价格的,建设单位组织分析原因;确属物价上涨等原因的,在不因此突破批准初步设计总概算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确定进入公示定标程序或重新招标;属于围标串标等人为原因的,依据规定重新招标;合同价超出施工图预算价格的,价差按铁道部规定办理。

突破批准初步设计总概算的,按规定程序报铁道部批准。

第十六条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对进场甲供物资设备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外观、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缺陷召回、经济损失责任赔偿的承诺等)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规定检测;未经检验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物资设备不得使用。

不合格的甲供物资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运输生产设备由建设单位商运营单位招标采购。

建设项目建成后实施委托运输管理的,建设单位应会同委托协议相关方共同对采购的运输生产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规定进行检测,在动态验收前移交委托运营单位;未经检验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八条甲供物资设备中的工程物资设备验收合格后由承包单位保管,因搬运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由承包单位赔偿。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保证甲供物资设备满足工程建设和开通运营需要,并根据施工组织变化、变更设计、运输安排等及时调整物资设备供应。

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协助进行物资设备管理。

第四章自购物资设备第二十条自购物资设备是指用于工程的除甲供物资设备外的其他由承包方采购的物资设备。

第二十一条自购物资设备由承包单位自主采购,采购行为应符合国家招标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

对于宜统一规格型号或制式的物资设备,提倡承包单位联合采购。

第二十二条自购物资设备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要求,承包单位承担价格风险;主材价差调整执行铁道部相关规定,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承包单位应对自购物资设备的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缺陷召回、经济损失责任赔偿的承诺等)、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并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物资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在承包单位对自购物资设备检查合格的基础上,按照验收标准规定进行检查检测。

检查不合格的物资设备不得使用,由承包单位运离工地。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依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补充文本》,将对工程质量、安全有直接影响的物资设备进行检查的内容纳入施工承包合同,按合同约定组织检查。

第五章许可认证物资设备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在铁路工程设计中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关于铁路专用物资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

需要采用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铁道部行政许可目录和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的铁路专用设备(以下简称许可认证物资设备)的,必须采用经许可认证的物资设备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严禁采用未经许可认证的物资设备。

第二十七条甲供物资设备招标时,属于许可认证物资设备的,建设单位必须将企业通过许可或产品通过认证作为招标的资格条件。

甲供物资设备进场验收时,除规定检查检测质量外,还必须检查许可认证物资设备的许可认证文件。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载明,由承包单位采购的许可认证物资设备,必须从通过行政许可的企业和认证的产品中采购,通用物资设备应在符合相关行业标准或认证的产品中采购。

承包单位必须按照铁道部规定和合同约定采购通过许可认证的产品,并妥善保管许可认证文件,许可认证文件不全的物资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自采入场物资设备的许可认证文件进行检查,许可认证文件不全的,应责成承包单位运离工地。

第六章新型物资设备第三十条设计阶段采用新型物资设备的,必须在设计文件中说明采用新型物资设备的必要性和依据,并注明新型物资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和验收标准,以及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采购新型物资设备时,必须检查新型物资设备的技术评审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验收标准,不得采购缺少上述文件的物资设备。

第三十二条承包单位采购新型物资设备时,必须检查新型物资设备的技术评审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验收标准等,不得采购缺少上述文件的物资设备。

承包单位应在新型物资设备入场前将上述证明文件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新型物资设备及证明文件进行抽查。

第三十三条实施阶段增加使用新型物资设备的,应比照变更设计进行审查,严禁违反审查程序使用未经评审的新型物资设备。

第七章物资设备质量第三十四条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实施采购、运输、施工、使用全过程管理,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物资设备质量跟踪追溯制度,落实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五条设计单位必须选用符合铁路主要技术政策、装备政策的物资设备,注明标准、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以及是否属于许可认证范围,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但不得要求或注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

第三十六条物资设备采购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明确物资设备采购供应管理中各环节的责任人及其责任,把好采购、生产、运输、验收等关键环节,杜绝不合格物资设备进入施工现场。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只能使用检验合格的物资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严禁使用被清出铁路市场的物资设备。

第三十八条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对进场物资设备进行检验、见证取样或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物资设备供应商应保证所生产、供应的物资设备符合供货合同要求,对提供物资设备的质量负责。

工管中心按照《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评价办法》组织信用评价,公布不良行为记录。

被取消或暂停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在处罚期内不得参与物资设备投标。

第四十条建设、设计、监理单位不得指定或向承包单位推荐物资设备的供应商和生产厂家,也不得向承包单位和物资设备供应商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高速铁路站后系统集成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物资设备纳入施工总承包合同,由承包单位采购。

第四十二条物资设备管理违反本办法的,责令改正,并按国家和铁道部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83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招标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函〔2007〕495号)、《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目录〉的通知》(铁建设〔2010〕163号)同时废止,其他涉及铁路建设物资设备文件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一)(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组织建设单位采购)注:1.钢轨采购执行铁道部相关规定。

2.铁路通信骨干网建设时,光纤传输设备、数据通信设备、时钟同步设备和GSM-R核心网共用设备纳入本目录,由工管中心组织建设单位统一采购。

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二)(建设单位采购)注:1.不需要安装的运输生产设备(含建管甲供目录中未列出的),由建设与运营协商,根据初步设计批复,在概算范围内委托运营单位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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