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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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江西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江西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移交、归档备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90号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13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预验收、移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模型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称。

包括从建设工程(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征地、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工作,也可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的有关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省政府发布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按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并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印制的《编制及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见附件一)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文件与档案的整理、立卷、预验收、移交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时,主动索取《编制及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

(二)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和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工程文件的形成和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验收、移交培训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验收、移交培训

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 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 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并构 成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
1.5
管线工程
新建、改建、扩建的 各种地上架空线路、地下 管道、线路以及相关的地 下工程。
4
GZUDA
1.6
建设工程文件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全部
文件,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
GZUDA
3
1.2
单位工程
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 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 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 并构成建设工程项目的组 成部分。
1.4
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
1.3
建筑工程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城市 基础建设项目和附属建、构筑 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 设计和施工、安装、维护和竣 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 程实体。
GZUDA
1、法规要求须预/验收、须报送工程档案
1.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 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
GZUDA
3. 项目建设过程中城建档案管理节点
③ ▲建设工程备案前: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备案前;或交付使用前, 应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申请档案验收和报送一套符合规定
的建设工程档案(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及其电子目
录数据)。 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由广州市城市 建设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双方签订《建 设工程档案移交书》,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合格证》备案必备文件之一、《移交书》结算依据之一。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部《房屋建筑工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及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第78号令切实加强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字[2001]1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需办理备案的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工档案预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档案认可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五条工程档案预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完毕;(二)全部工程档案文件材料按有关规定已收集齐全、整理完毕;第六条工程档案预验收的主要包括:1.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2.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城建档案有关规定;3.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的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4.工程档案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工程档案预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工程档案预验收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行验收,报建设单位审查。

(二)建设单位汇总各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档案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对各单位报送的和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自行验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填报《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附件1,以下称《申请表》)。

(三)市城建档案和理部门接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进行核查,申请符合规定的,应自收《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预验收。

建筑工程预验收制度

建筑工程预验收制度

建筑工程预验收制度为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维护建筑物的长期使用功能,预验收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实施预验收有助于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及时进行修复,从而减少工程出现问题的可能性。

预验收制度是建筑工程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下面我们将介绍一套完整的建筑工程预验收制度。

一、预验收的定义和目的预验收是指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对已完成的部分或整个建筑工程进行综合性、系统性的检查和核查。

预验收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了解工程建设情况,做好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以及维护建筑物的长期使用功能。

二、预验收的内容和范围1.建筑结构的验收: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墙体、楼板等部分的验收,检查其强度、平整度、水平度、垂直度等情况,保证建筑结构的稳固性和安全性。

2.建筑设备的验收:包括建筑物使用的各类设备的验收,例如电梯、空调、给排水系统等,检查其性能和安全性。

3.建筑装饰的验收:包括建筑物内外的装饰,如墙面装饰、地面装饰、门窗等部分的验收,检查其质量和美观度。

4.建筑材料的验收:包括建筑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材料的验收,检查其质量和符合性,保证建筑材料的质量达标。

5.工程施工的验收: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的验收,检查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

三、预验收的程序和要求1.组织预验收小组: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预验收小组,小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代表等。

2.确定验收范围和内容:根据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预验收的范围和内容,制定验收计划和方案。

3.进行实地验收:预验收小组前往建筑工程现场,对建筑结构、设备、装饰、材料等进行实地检查和核查,记录发现的问题和缺陷。

4.制定整改方案:根据实地验收的情况,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及时进行整改。

5.编制验收报告:根据实地验收的情况和整改情况,编制验收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6.完成预验收:完成整改工作后,对已整改的部分进行再次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工程档案验收制度

工程档案验收制度

工程档案验收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程档案验收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单位和个人。

三、工程档案的分类与内容1. 工程前期文件:包括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用地批准等相关文件。

2. 设计文件:包括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记录等。

3. 施工文件:包括施工日志、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验记录等。

4. 竣工文件:包括竣工图、竣工报告、质量评估报告、验收记录等。

5. 其他相关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会议纪要、通信记录等。

四、工程档案的收集与整理1. 各参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2. 工程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整理,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3. 对于重要文件,应做好电子文档的备份工作,以防原件遗失或损坏。

五、工程档案的验收程序1.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自检,确保所有工程档案齐全、准确无误。

2.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档案进行初审,提出修改意见。

3. 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工程档案进行终审,形成书面的验收意见。

4. 如工程档案存在问题,相关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验收。

六、责任与处罚1. 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对于故意隐瞒、篡改或销毁工程档案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筑工程预验收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预验收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预验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推动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预验收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预验收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预验收活动。

三、预验收管理机构公司设立预验收管理机构,负责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预验收工作。

该机构由预验收管理人员组成,人员应具备相关资格证书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预验收管理流程预验收管理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预验收申请:甲方工程项目部向预验收管理机构提交预验收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工程质量检验报告、验收手续等信息。

2. 预验收准备:预验收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安排预验收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准备工作,检查工程项目资料齐全性、准备验收工具等。

3. 现场勘查:预验收人员组成验收组,前往工程项目现场进行勘查,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4. 检查报告:验收组将现场勘查结果整理成检查报告,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情况,列出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

5. 整改汇报:建设单位根据检查报告中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整改工作,整改完成后向预验收管理机构汇报。

6. 预验收结论:预验收管理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出具预验收结论,决定是否通过预验收。

7. 预验收结果:“合格”表示通过预验收,“不合格”表示未通过预验收,需继续整改,直至达到要求。

五、预验收管理规范1. 预验收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维护公正公平,确保预验收工作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2. 预验收管理机构应做好预验收资料的管理工作,确保准确完整,方便查阅和核查。

3. 建设单位应配合预验收管理机构开展工作,积极整改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4. 预验收管理机构应定期对自身工作进行评估,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六、预验收管理制度的落实预验收管理机构应根据本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预验收工作,保障工程项目的验收质量和科学性,做到全程监管、严格执行、规范操作,为建筑工程质量提供保障。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和验收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和验收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和验收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书》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
二、业务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不包括临时性建设工程、个人自建工程。
三、办理依据:
(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1〕第90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各1
规划部门验收意见为复印件,其它为原件
按《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规范》要求,装订至工程档案中
3
城建档案移交目录册
2
原件
4
纸质档案
1
原件
100卷以下提交,重点后仍须提交)
5
电子档案
1
光盘
6
声像档案
1
光盘
一般项目只提供照片,重点工程项目提供照片、录像等
五、审批范围:
(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5〕第136号)第九条、第十条
(三)《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穗府〔2013〕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应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材料形式
备注
1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
1
原件
在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下载打印,加盖公章
2
工程档案专业验收报告
1
原件
3
城建档案移交目录册
1
原件
4
纸质档案
1
原件
100卷以下提交(预验收后退回),重点建设项目或100卷以上可现场核查
5
电子档案
1
光盘
6
声像档案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发布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各单位和控股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项目主管和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项目档案验收组织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一)公司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公司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负责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档案馆负责协调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三)公司重大建设项目,由档案馆负责协调,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发布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档案馆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验。

第三章项目档案验收、归档流程第八条在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前,工程档案资料由施工单位编制并进行自检,监理公司负责审查后由施工单位报送工程管理部。

第九条工程管理部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档案资料,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司建设项目和工程竣工资料管理制度》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符合要求后再由施工单位报送档案馆。

第十条档案馆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档案资料进行预验收,档案馆应对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是否符合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全面审查核实。

预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部可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在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后,由工程管理部将两套(正本、副本各一套)完整的、装订整理成册的竣工资料、竣工图及电子文件一并交档案馆归档,档案馆对项目档案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暂行规定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暂行规定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齐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验收应作为重大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指从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生产准备到竣工投产的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项目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领导责任制中。

第二章验收的组织第五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工作,按如下规定办理:(一)国家计委组织验收的项目,其项目档案的验收由国家档案局组织;(二)项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组织验收或受国家计委委托组织验收的项目,其项目档案的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三)地方组织验收或受国家计委委托组织验收的项目,其项目档案的验收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

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时,验收组织单位应按以下规定负责组成档案验收组,对档案进行验收:(一)由国家档案局组织档案验收的项目,验收组应由国家档案局、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副省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法人等单位组成。

(二)由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或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档案验收的项目,验收组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副省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法人等单位组成。

(三)档案验收组成员应有三名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验收组可请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馆参加。

第三章验收的申请第七条项目法人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三个月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见附件一)。

第八条项目档案验收申请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二)项目试运行各项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三)基本完成了项目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四)编制了项目的全套竣工图;(五)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号等系统化整理工作;(六)编制了项目档案工作情况说明以及项目档案的分类目录和案卷目录;(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项目档案管理的登记工作。

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修正)

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修正)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90号【发布日期】2001-07-04【生效日期】1998-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工程档档案预验收制度

工程档档案预验收制度

工程档档案预验收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档案的管理,确保工程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预验收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施工项目的工程档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收、档案编制、资料整理和存档等工作。

三、预验收工作流程1.工程验收结束后,相关部门完成验收汇总工作,形成验收报告。

2.验收报告提交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由工程档案管理员核对验收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3.工程档案管理员组织过档资料的整理和编制,完善档案目录。

4.工程档案管理员组织工程档案的存档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5.工程档案管理部门将完成的工程档案提交给相关部门备案并通报。

四、主要内容1.工程档案编制(1)包括承包单位提供的资料、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监理单位提供的资料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结果等。

(2)要求档案资料内容齐全,规范、准确,整理清楚,易于查阅。

2.工程档案存档(1)档案要按照规定的存档地点进行归档,保管好档案资料,防止灰尘和湿气的侵蚀。

(2)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整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及时更新完善。

3.档案查阅(1)对于需要查阅档案资料的部门或个人,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2)查阅档案资料时,要保持档案整齐、完整,不得翻动、涂写档案资料。

4.档案管理培训(1)对工程档案管理员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2)定期组织工程档案管理培训,推广工程档案管理的知识和技能。

五、责任和监督1.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保障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工程档案管理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操作,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定期对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做好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改进与提升。

4.对于违反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告,确保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六、其他1.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增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第五条第(一)项4中删去“公共”。

同条,第(二)项中增加“监理”。

三、第六条中“六”个月修改为“三”个月。

四、第六条、第七条中的“工程建设”修改为“建设工程”。

五、第八条删去“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六、增加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后增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三款修改为“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八、删去原第十条。

九、增加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节选)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略)二、修改下列规章(略)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北京城建档案馆-验收

北京城建档案馆-验收
此表及预验收申请附表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准备提交预 验收的工程档案进行自检后填写,文件部分:应填写文件是否齐全完整, 案卷数量,组卷情况等,竣工图部分:应填写竣工图绘制情况,案卷数量 及组卷情况。
4
附表三:
预验收工程档案目录
( 预验收申请附表 )
序号 工程名称 案 卷 题 名 册 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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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1、档案预验收前建设单位请到北京市规划委网站下 载档案预验收申请表(附表一、二、三),建设单位应认 真填写建设工程预验收申请表,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请咨询单位妥善保管我馆经办人填写的工程档案 预验收(验收)情况书面告知单,并按告知提示内容进行 整改。
3、档案预验收、验收、移交前请各参建单位对工程 档案的编制及组卷情况进行自查,以便顺利验收和移交。
联系电话:68020106;68021279(建筑组) 68031098(市政组)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二七剧场路 5 号 邮 编: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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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程序
一、办理依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 8 条;《北 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 14 条;《建筑工程资料管 理规程》、《市政公用设施施工资料管理规程》
二、承办单位: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区县各规划 分局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三、申报人:建设单位 四、申报条件和标准: 1、工程已进入竣工验收阶段,单位工程分部验收记 录已经形成,且齐全、有效。全部工程资料已经汇总统计 完毕,并按规定形成了《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查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 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 2、所有归档内容(预验收阶段应该形成的各类文件) 完整、齐全、有效。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已按照北京市《建 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和《市政公用设施施工资料管理规程》 中的工程档案归档内容,对基建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 件进行分类整理、竣工图已按《规程》标准绘制,立卷符 合相关规定要求。 五、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应对监理、施工单位整理的工程档案的 组卷情况进行检查汇总,并填写《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附 表一、二)和《预验收工程档案目录》(附表三)。 2、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交实体 档案资料进行检查验收,并对检查情况进行书面告知。预 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 见》。 3、工程档案预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根据书面 告知内容进行整改,符合要求后继续报验。 4、未达到申报条件的,工程档案预验收不予受理。 六、预验收地点:北京市城建档案馆或建设工程现场 七、预验收办理时限:两个工作日内 八、接待大厅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

建筑工程档案验收的程序

建筑工程档案验收的程序

建筑工程档案验收的程序
(1)工程竣工验收前,各参建单位的主管(技术)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进行竣工审查。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验收规范的规定和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汇总的工程资料进行验收,使其完整、准确、真实。

(2)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合格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附相应的竣工资料(包括分包单位的竣工资料)报项目监理部,申请工程竣工预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监理部人员与施工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

(3)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通过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含分包单位)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形成《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4)对于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的预验收或验收会,应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

(5)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

(6)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档案再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验收,不合格的应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责成建设单位重新进行编制,符合要求后重
新报送,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工程档案验收管理制度

工程档案验收管理制度

工程档案验收管理制度为规范工程档案验收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质量,防止工程档案遗漏、损毁等问题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验收管理机构1. 验收管理机构为工程建设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管理和保存工作。

2. 验收管理机构由档案管理人员组成,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能够熟悉工程档案的类别和存储要求。

三、验收管理流程1. 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提交工程档案,包括项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施工日志、竣工图、施工验收报告等一系列文件。

2. 验收管理机构接收工程档案后,按照《工程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对是否完整、真实、规范进行评估。

3. 对于完整、真实、规范的工程档案,验收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盘点、归档、编目,并制定详细的管理计划和存储方案。

4. 对于存在缺失、疑点的工程档案,验收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并要求施工单位补齐相关材料。

5. 对于不能及时补齐的工程档案,验收管理机构应当进行记录,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尽快补齐。

6. 验收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已归档的工程档案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验收标准1. 工程档案应当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竣工图、验收报告等必要文件,确保工程建设全过程都有详实的记录。

2. 工程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整理、编目,避免混乱和丢失。

3. 工程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存储和保管,确保其长期保存和利用价值。

五、验收责任1. 施工单位应当认真负责地归档工程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验收管理机构进行验收。

2. 验收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工程档案,确保其完整性和安全性,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进行操作。

3. 如有工程档案意外遗失或损坏的情况发生,验收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4. 如有工程档案遗漏或不完整的情况发生,验收管理机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补齐相关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拟稿人:时间: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城建档案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多套分存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各县(市)城建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范围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法规、规章;(二)接收、收集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三)负责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及利用工作;(四)对重要工程的竣工档案资料进行核查;(五)对各有关单位、部门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六)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服务。

第六条市、县(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县(市)政府应当配备与城建档案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和档案专业人员,并对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第八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城建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移交工作,保证城建档案的齐全、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建筑工程。

包括工厂、矿山等。

2、公共和民用建筑工程。

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住宅等建筑工程。

3、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涵、给排水、燃气、供热、照明和市容、环卫、环保设施等工程。

4、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包括电厂、变电站、邮政电信枢纽、城市规划区内输配线路、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公交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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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部《房屋建筑工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及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第78号令切实加强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字[2001]1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需办理备案的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工档案预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档案认可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五条工程档案预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完毕;
(二)全部工程档案文件材料按有关规定已收集齐全、整理完毕;
第六条工程档案预验收的主要包括:
1.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城建档案有关规定;
3.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的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4.工程档案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工程档案预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档案预验收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行验收,报建设单位审查。

(二)建设单位汇总各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档案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对各单位报送的和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自行验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填报《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附件1,以下称《申请
表》)。

(三)市城建档案和理部门接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进行核查,申请符合规定的,应自收《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预验收。

(四)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本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参加,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主持。

(五)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

(六)工程竣工档案不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城建档案有关规定未能通过预验收的经整改后依照以上程序重新组织验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完整的建设工档案。

不能按时移交或档案不完整的,将依照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二00二处四月二日颁布之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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