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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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促进建设项目规范、透明、高效运行,有效防止工程建设领域的违规、无序现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重申以下要求:

一、加强新开工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资金使用方式,依法进行审批。未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未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严禁各建设项目以时间紧迫为由,边设计、边施工、边审批。

二、加强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市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招投标手续的建设项目,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招标。严禁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人为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不适宜招标的以及需要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不得签订承发包合同。加强建设项目标后管理,严禁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

三、加强建设项目统筹管理。按建设项目性质,实事求是合理确定工期,组织建设施工。对建设完工有时限要求的,要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论证、设计和施工统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道路开挖、地下管线敷设等施工的综合协调力度,加强统筹管理,严格执行道路开挖及修复计划管理制度,杜绝新建道路反复开挖,杜绝重复建设。

四、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建设项目实施中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先审批、后变更”原则。承发包合同签订后,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款增加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工程变更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组织招标。未按规定程序变更的,增加的价款不予结算和拨付。

五、严格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落实投资控制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渠道投入和使用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范围使用、挪用、截留项目资金,严禁损失浪费和超概算。

六、严格建设项目施工管理。防止因组织管理不善造成施工扰民、工期延误、质量低劣或发生责任事故。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要加强建设项目的组织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定期组织现场巡查,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工程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管理标准,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工程监理和监督单位要严格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各项管理措施,定期组织检查并及时监督整改发现的问题,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现场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违规情况。

七、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环保、消防、水务、交通、林业园林、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施工和验收各环节中的监督检查,切实改进服务,提高审批和办事效率。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建设项目的预决算、资金、审计管理和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

八、本通知下发前已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自查自纠,手续不完备和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今年年底前完善相关手续。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现有不符合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文件要进行清理,确保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和执行力。

九、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除责令建设项目整改外,对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责任人、直接责任领导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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