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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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严格执行《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经区政府第11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就贯彻执行《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一)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
1.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各行业主管部门(中心、管委会)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同步编制本行业(本区域)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储备名单,并报区发展改革委统筹编制全区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区发展改革委将全区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送审。
2.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
各行业主管部门(中心、管委会)根据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于每年10月底滚动编制本行业(本区域)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建议规划并报区发展改革委。
区发展改革委统筹编制全区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国家和市级安排部署或区政府依法决策新增的项目直接纳入全区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心、管委会)及时报区发展改革委。
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当对项目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等建设条件进行核实,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对项目涉及的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进行核实,按照符合建设条件、不符合建设条件但预计三年内可以调整、不符合建设条件且预计三年内不能调整等三类情况,将核实结果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心、管委会),并会同项目单位及项目所在地镇(街)针对不符合建设条件但预计三年内可以调整的项目提出调整意见及计划。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1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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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12〕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市本级政府投资范围本级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以下经济和社会领域:(一)农业、林业、水利、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民政、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三)区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项目;(四)市本级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五)国家和省投资明确要求市本级配套的建设项目;(六)市政府确定的其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民主决策和审批制,进一步完善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要在审批环节引入专家评议制度。
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专项规划明确提出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须履行审批程序。
其中,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及较为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城市道路、市政设施改造、绿化等)可编制报批建设方案。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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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2.15•【字号】穗建计[2011]138号•【施行日期】2011.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穗建计[2011]13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建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提高城建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2010】25号)、《印发广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0】83号)、《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广州市政府机构大部制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际,以及两年多来各相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我委对2008年颁布的《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指引》(详见穗建督〔2008〕382号文)的部分内容作了修订,形成了《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现将该《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工作指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建委计划资金处联系,原《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指引》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试行)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附件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试行)(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0年2月)目录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相关单位职责第三部分计划管理第四部分合同管理第五部分用款计划管理第六部分资金支付管理第七部分工程与征地拆迁概算及变更管理第八部分合同结算与财务决算管理第九部分监督管理第十部分附则第一部分总则一、为加强对城建投资项目的计划和资金管理,健全和完善计划编制、执行、资金支付、结算管理制度,提高城建资金的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规章、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bed81ee976c66137ef061914.png)
一、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1、立项
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书面立项申请,发改 部门审查通过后下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一般情况下,我县办理立项需提交的资料有:书面立项申请、资 金计划文件(或单位自有资金证明)、住建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 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等。
地方政策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 发〔2017〕5号 《关于进一步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吉 市发改政策法规字〔2016〕1号 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万发改[2016]21 号
一、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三、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与直接发包
三、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与直接发包
主要政 策 国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地方政策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赣府发〔2004〕10号 《江西省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绿色通道”实施方案》,赣府字〔2017 〕50号 《关于进一步简化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高项目实施效率 的通知》,吉府办字〔2017〕216号
二、政府投资项目资料整理与归档
③2017年7月18日印发了《关于转发江西省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绿 色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府办字〔2017〕184号 ),根据 “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此时间节点之后实施的限额以下 的脱贫攻坚项目发改委一律不再办理直接发包审批,业主单位按照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保存好会议记录)自行选择具有 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①项目下达资金计划的文件; ②项目立项文件; ③工程设计资料,桥梁工程、两层以上的建筑工程应提供; ④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的工期、质量要求以及管理人员;(我 委制作了一个模板,可供参考) ⑤直接发包或招标资料(工程预算或招标控制价、业主单位集体决 策会议记录、直接发包审批(备案)表、招标投标文件); ⑥项目建设公告公示; ⑦合同(施工、监理、廉洁合同);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9〕18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9〕182号](https://img.taocdn.com/s3/m/535651df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c8.png)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9〕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全面落实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结合南京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方针的重要举措,是适应新时代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的客观需要,也是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控制和化解政府隐性债务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发挥投资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关键作用,也有利于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统一管理,集中力量办大事,加快补齐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和薄弱环节短板,是顺应转型升级带来的新机遇,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的重要工作举措。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统筹规划和有序推进。
着眼于打造创新名城、提升城市首位度,更好实现城市战略定位的要求,强化政府投资服务于全市发展大局的基本功效,由规划谋项目,以计划促建设,紧紧抓住当前我市公共服务领域的薄弱环节和功能短板,在项目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财政规划充分衔接平衡的基础上,加强推进年度建设,整体提高政府投资的规划导向性和实施计划性。
二是坚持统一管理和分工负责。
着眼于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着力解决政府投资工作中全市统筹力度不够、行业管理专业优势发挥不足等问题,按照统一计划管理、统一审批流程、统一监管标准、统一信息平台的要求,加强扎口管理,加快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审批和监管等责权配置,增强行业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打造放管结合、统筹高效的政府投资管理模式。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21〕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21〕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a1517a98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3a.png)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12日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省、市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要求,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别对概算管理负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项目概算控制效果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行为的,除按规定处理外,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当年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二条审批部门必须严肃开展项目立项审批,功能设置、建设规模、造价标准等要严格遵照规范和政策文件规定;没有相应规定的,不得超出同等城市同类项目的标准;均无参照的,建设方案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才能进行审批。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限额设计,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开展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的依据。
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决算也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四条需审批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未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开工建设。
特殊情况需提前开工建设的,需经市政府同意。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对招标控制价进行有效监管,防止招标控制价超过经批准的单项或单位工程概算现象发生,如发现招标控制价高于批准的概算,应暂停招标行为,并及时告知概算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
国家建委、国家统计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考核投产项目的通知-
![国家建委、国家统计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考核投产项目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5bd996d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3b.png)
国家建委、国家统计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考核投产项目的通知正文:----------------------------------------------------------------------------------------------------------------------------------------------------国家建委、国家统计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考核投产项目的通知(国家建设委员会、国家统计局1978年11月29日)国务院各部、委、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基本建设工程兵,各省、市、自治区基本建设委员会、统计局:近年来,有些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工程,报了投产,实际上不能形成新增生产能力。
例如:煤炭部对一百一十三处矿井的分析,由于简易投产、生产环节不配套等原因,有二千三百八十三万吨的能力不能发挥;水电部反映:已投产的电厂,由于基建遗留尾工,有一百四十二万千瓦的设备容量,发不出电来。
其他许多行业也有类似情况,另一方面,也有少数建设项目,已具备投产条件,不验收报投产,继续吃基建费。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管理,严格考核投资效果,使统计的投产项目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特重申以下几点要求:(一)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完,具备连续生产或使用条件,都要及时组织验收,在办完竣工验收、交付生产手续后,再向上级基建、统计部门报告建成投产。
鉴于大批项月集中到年底建成,有的来不及在年内办完验收手续,这样的项目,如果已达到国家建委一九七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三条“竣工验收标准”的,也可以先上报建成投产,同时抓紧补办竣工验收、交付生产的手续。
(二)凡对环境有污染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一定要符合国家计委、经委、建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一九七八年十月十六日(78)国环字第19号《关于基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的通知》的规定,才能上报建成投产,达不到通知要求的不能上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3d19831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bd.png)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3•【字号】藏政办发[2007]95号•【施行日期】2007.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7]95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基本建设领域投资快速增长,特别是国家投资迅速增加,对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防止盲目重复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我区在积极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同时,加强了基建项目的审批管理。
从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地(市)、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能够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建设项目。
但也有个别地区、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无视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越权审批项目,擅自改变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甚至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事后又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确认、帮助解决项目建设中和建成后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这种行为,造成了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
为坚决制止此类现象,促进我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向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投资成本,使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现就我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和落实国家、自治区基本建设程序具体要求重申如下: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在上一环节的工作获得批准后才能够转入下一工作环节。
除国家或自治区特别批准外,各地(市)、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的程序执行,超越我区审批权限的项目按国家项目审批机关规定的程序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b7d1dec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e1.png)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衢政发[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衢政发〔2013〕8号)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强化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高效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政府性投资项目是市政府根据现实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综合配置政府性资源,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建设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政府依法履行职能的主要体现之一。
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遵循“建设单位申报--投资项目综合管理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提交政府决策”的程序进行。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市发改委作为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
要切实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全面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审批管理、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建立和完善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机制、政府性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办法、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管理办法等各项制度和机制,确保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规范、科学、高效。
三、进一步健全政府性投资项目生成机制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能和发展需要,提出项目建设和实施方案,统一向市发改委申报。
市发改委根据各单位申报情况,牵头组织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资金筹措方案等,并将结果提交市政府研究决定。
市政府研究决定后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原则上以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的形式下达执行。
四、进一步严格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根据《衢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衢政发〔2007〕36号)的有关规定,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审批管理,规范审批程序。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7〕2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7〕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a33930e0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89.png)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7〕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项目储备根据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专项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3年政府滚动投资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建立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库,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二、健全决策机制(一)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实行项目专家咨询评估基础上,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是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各项前期工作的依据。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下同)、用地预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下同)、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三)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依据,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或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城建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亿元及以下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使用政府投资5亿元—10亿元的,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使用政府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批准;特别重要的项目应当报市人民政府集体决策。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dc198bb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71.png)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18•【字号】云政发[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7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8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政府投资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三)各级政府(含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下同)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县级以上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主导的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重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重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d46d1b1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dd.png)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重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贺政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重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体制,切实堵住管理漏洞,实现概算精准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重申如下:一、规范有关决策实施程序(一)未经审议决策不得立项审批。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其中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以及生态修复、土地整治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主管部门须先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原则同意后,由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如实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具体资金筹措方案,明确建设资金来源(市级出资部分由市财政局出具资金安排意见),并提交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按规定组织评估或评审后,按程序提请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
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市发展改革委不得给予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等后续环节审批,市财政局不得安排和拨付建设资金,市直其他部门不得办理相应手续。
(二)未经科学设计不得开工建设。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进行设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做好市政配套、人防工程、建筑节能等专项设计,并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投资概算。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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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国资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以下简称《通知》),重申了遵守投资报告制度,加强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严禁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
绝大部分中央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减少了市场前景不明朗、投资风险大的项目建设。
但仍有部分企业投资规模明显超出了企业经济合理承受能力;发展战略不清晰,主业不突出,存在盲目收购、扩XXX重复建设的倾向;不严格履行投资活动报告制度,投资风险加大。
针对当前中央企业投资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现将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企业投资决策管理。
企业投资活动必须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并纳入规划管理。
进一步明确战略定位和发展方向,制定方向明确、主业清晰、重点突出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选择投资项目,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主业的重大投资项目要慎重决策,原则上不作安排。
国资委将加大对企业非主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力度,遏制企业投资冲动和盲目投资的倾向,将有限资源集中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优化中央企业布局。
二、企业投资规模应与企业经济合理承受能力相适应。
国资委将加强对高负债率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企业投资规模应严格控制在合理负债率之内。
根据企业滚动发展规划,企业资产负债率处于“红灯区”的,原则上不应安排重大投资活动;资产负债率处于“黄灯区”的,投资要严格履行内部投资管理制度。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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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近年来,为了防止盲目重复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和提高提交效益,国家一方面积极推进投融资决策体制改革,一方面加强了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
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地区、部门和企业,能够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建设项目,对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仍有个别地区、部门和企业,无视国家有关规定,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越权审批项目,擅自对外签约,甚至自行开工建设国家已明确否决的项目,事后又要求国家予以确认、帮助解决项目建设中和建成后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这种行为,不利于防止重复建设,造成资金浪费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坚决制止此类现象,维护国家有关规定的严肃性,特作如下通知: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尤其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
现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
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要转入下一环节。
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二、严禁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在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出台之前,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任何部门、地方和企业,不得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审批建设项目,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管理。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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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09•【字号】•【施行日期】2019.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2015〕19号)等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决策管理程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优化完善项目前期决策管理(一)项目提出。
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预算安排资金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等要求,提出建设意见,以正式文件报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建设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项目单位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并经初步同意的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建设规模(国家有相关建设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主要建设内容,项目估算投资(含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初步结合的土地费用),建设资金来源和初步筹措方案等。
如果使用专项债券和其他债务资金的,须有偿还债务本息的还款来源方案。
(二)决策程序。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建设意见进行研究,其中:发展改革部门重点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建设标准、建设规模、支出责任划分提出意见;财政部门重点对项目的估算投资、资金来源、筹措方案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对项目提出意见。
对研究拟同意建设的项目,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告市政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项目单位展开前期工作。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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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省级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局:为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0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为全面贯彻《政府投资条例》和《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确保项目科学决策(一)各地各部门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对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研究确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对未纳入“三重一大”范围的项目,也要规范决策程序。
(二)各地要合理划定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层级,一定规模以上项目需报同级政府审核、重大项目需由同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再履行投资审批程序。
(三)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研究确定项目时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财力水平,严格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严禁实施“挖湖造景”、“移石造景”、“过度亮化”等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四)各地要统筹安排、科学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对接地方财政承受能力,每年年底前后提请同级政府审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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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正确把握政府投向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等。
对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交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
省级政府投资主要安排公益性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项目建设。
二、严格遵守决策规则政府投资项目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规则。
项目单位要做深做细做实前期工作,对接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科学制定建设方案。
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讨论确定项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c1b7e60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77.png)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5.25•【文号】发改投资[2005]907号•【施行日期】2005.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907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当前,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因部门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导致概算超支的现象较为突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改进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项目管理,解决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概算超支等问题,我委决定进一步加强对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项目概算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是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要方面。
管好、用好中央党政机关建设投资,有效控制项目概算和工程质量,是党政机关各部门的共同责任。
当前,全党正在开展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是坚持“两个务必”,保持艰苦奋斗精神的具体体现。
中央党政机关在建设项目管理和概算控制上应成为所有建设项目的榜样和典范。
针对当前中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特别是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存在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并导致建设项目概算超支等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改进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加强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和概算控制。
二、加强对工程设计的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文件是建设项目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
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必须严格遵守。
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的意见-
![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102a8014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6c28b49.png)
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的意见正文:----------------------------------------------------------------------------------------------------------------------------------------------------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的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滨海科技产业园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管好用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确保工程优质、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的必要性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体系,既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的客观需要,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市正处于转方式调结构的关键时期,随着政府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式的不断拓展,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相关职能部门把关不够严格、履职不到位,一些项目建设单位内控机制不健全,项目建设存在廉政隐患等。
为此,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体系势在必行。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坚持“方便高效、监管有力、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加快发展、不出问题”原则,进一步统一思想,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着力解决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监督管理机制。
二、政府投资项目包括的范围和内容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
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包括:①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项目。
②政府性融资安排的投资项目(包括实行BT、BOT、BOO和其他方式融资建设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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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九日
七、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环保、消防、水务、交通、林业园林、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施工和验收各环节中的监督检查,切实改进服务,提高审批和办事效率。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建设项目的预决算、资金、审计管理和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
三、加强建设项目统筹管理。按建设项目性质,实事求是合理确定工期,组织建设施工。对建设完工有时限要求的,要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论证、设计和施工统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道路开挖、地下管线敷设等施工的综合协调力度,加强统筹管理,严格执行道路开挖及修复计划管理制度,杜绝新建道路反复开挖,杜绝重复建设。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促进建设项目规范、透明、高效运行,有效防止工程建设领域的违规、无序现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重申以下要求:
四、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建设项目实施中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先审批、后变更”原则。承发包合同签订后,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款增加,按规定程序审批;工程变更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组织招标。未按规定程序变更的,增加的价款不予结算和拨付。
五、严格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落实投资控制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渠道投入和使用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范围使用、挪用、截留项目资金,严禁损失浪费和超概算。
八、本通知下发前已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自查自纠,手续不完备和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今年年底前完善相关手续。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现有不符合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文件要进行清理,确保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和执行力。
九、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除责令建设项目整改外,对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责任人、直接责任领导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市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招投标手续的建设项目,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招标。严禁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人为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不适宜招标的以及需要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不得签订承发包合同。加强建设项目标后管理,严禁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
一、加强新开工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资金使用方式,依法进行审批。未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未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严禁各建设项目以时间紧迫为由,边设计、边施工、边审批。
六、严格建设项目施工管理。防止因组织管理不善造成施工扰民、工期延误、质量低劣或发生责任事故。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要加强建设项目的组织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定期组织现场巡查,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工程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管理标准,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工程监理和监督单位要严格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各项管理措施,定期组织检查并及时监督整改发现的问题,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现场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违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