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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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实施办法(最新)

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实施办法(最新)

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实施办法(最新)为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X〕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X〕178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1号)、《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办函〔X〕13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供养范围(一)具有XX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的;2.无生活来源的;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4.XX省、XX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四)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按照我市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执行。

(五)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4.XX省、XX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方案

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方案

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方案随着国家对扶贫救困工作的不断加大力度,城乡特困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在医疗救助方面,城乡特困群众依然面临着许多问题。

为此,我们应制定一项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方案,帮助他们解决医疗方面的困难。

1.特困群体及困难情况城乡特困群众是指生活无着落,家庭无人劳动,无法生计和未成年孤儿等无自救能力的人群。

他们的生活来源单一,经济收入微薄,医疗保险覆盖面狭窄,医疗费用负担重,长期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服务。

2.特困群体医疗保障政策分析在现行国家医疗保障政策下,城乡特困群众有一定的医疗保障政策可受,主要包括:(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地方政府主导,围绕城乡居民,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开展不同的保障机制。

(2)新农合医疗保险:针对中国农村的居民开展的一种医疗保障方式,覆盖范围较广,但是在某些地区,新农合的实施和管理存在缺陷。

(3)医疗救助:指的是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保障贫困人口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和保障,以财政补贴为主要方式,对全国特困人口实行医疗救助制度。

(4)慈善救助:慈善救助是指通过展开不同形式的慈善事业,帮助困难人群改善其生活条件、获得社会帮助的一种方式。

以上四种政策在帮助城乡特困群众方面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其覆盖面和保障程度还远未满足特困群众的需求。

3.特困群体医疗救助方案(1)医疗救助政策的实施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和实施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城乡特困群众的医疗救助,对住院费用全额给予补助,对门急诊、常见病、慢性病等大众关心的医疗问题,实行差别化保障。

建立“医疗救助证”制度,授权相应管理部门核发医疗救助证。

持证者可随时享受救助。

在医院发布患者医疗救助政策、救助金额等内容,要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

(2)医疗机构实施各级医疗机构要切实保障城乡特困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和保障,积极推行便捷服务,优先解决特困人员医疗需求。

对城乡特困群众及时给予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应建立快速绿色通道。

易于诊断、治疗的常见病常高病应建立常诊常治制度,优先安排医生、护士、药师,定期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增强医护人员自我防护能力。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梅市府办〔2015〕44号•【施行日期】201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办〔2015〕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30日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粤府办〔201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制。

由市民政局统筹开展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主动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临时救助对象、标准与救助方式第四条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⒈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⒉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X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X发(20XX)XX 号)、《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XX政办发(20XX) 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疗救助是基本医疗三重保障的兜底保障制度,通过政府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医疗救助,最大限度防止困难群众因病返贫、因病致贫。

第三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职责如下:(-)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公示、基础资料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三)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具体政策,加强对各区县(市)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的核定、审批及救助对象的参保登记、医疗救助资格登记和医疗救助待遇结付等工作。

(四)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做好低收入人口的监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

(五)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

(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监测和基础信息共享。

(七)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础信息的确认。

(A)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的认定和基础信息的确认。

梅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梅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梅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梅州市是广东省的一个地级市,位于广东省东北部,地处粤东腹地,东邻福建省,南接汕头市,西靠韶关市、河源市,北连江西省上犹县、大余县。

梅州市下辖梅江区、梅县区、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平远县、蕉岭县七个县(市)和梅州市梅城区。

梅州市是闽粤赣结合部的重要节点城市,也是广东省东北部的中心城市。

梅州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政府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梅州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这一标准是根据梅州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的,旨在帮助低收入家庭渡过生活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梅州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要适用于城乡低收入家庭,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

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他们可以向当地的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补贴他们的生活开支。

申请者需要提供相关的家庭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材料,经过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享受到每月60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对于梅州市的低收入家庭来说意义重大。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效地缓解了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压力,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

同时,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发展,减少了社会的不公平现象,增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梅州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需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相适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标准可能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和修订。

其次,对于一些特殊困难群体,如残疾人、孤儿等,他们的生活需求可能更为急迫,需要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因此,梅州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以更好地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总的来说,梅州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一项有益的社会政策,对于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发展中,梅州市将继续完善和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为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解读

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解读

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解读【核心提示】何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按照什么标准进行救助?如何申请享受该救助?除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外,我市还有哪些针对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政策?针对上述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报今天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热点关注】问:什么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答: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指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由于患重病需住院医治,政府为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按照一定比例,对其社保报销后的住院和特定病种门诊费用给予救助的一项制度。

问:符合哪些条件可申请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参加了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持有由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人员: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低收入家庭成员;3、特困供养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

(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参加了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在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内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政策规定,包括:整个家庭产权房屋不超过1套;家庭人均存款、有价证券人均市值不超过12个月低保金总额;家庭无非营运用机动车辆、无企业商业所有权登记等等。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两人及以上患病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

问:门诊费用能申请医疗救助吗?答: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主要针对住院费用,但肾移植术后(限抗排斥治疗)、骨髓移植术后(限抗排斥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限长期透析治疗)、肝移植术后(限抗排斥治疗)、血友病及恶性肿瘤(放、化疗)等特定病种所产生的门诊费用,可视同住院申请医疗救助。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为缓解我区城乡贫困家庭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困难问题,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X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X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及各级对民生工程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以下五类对象,均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二)重点优抚对象;(三)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四)城乡低收入居民。

城市低收入居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的居民;农村低收入居民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居民;(五)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

二、救助病种(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二)急性脑中风;(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四)严重心脏病;(五)重症肝炎及并发症;(六)艾滋病;(七)晚期血吸虫病;(八)重症精神病;(九)系统性红斑狼疮;(十)风湿病并致关节畸形、功能障碍,或合并其他脏器损害,影响正常生活;(十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十二)肝豆状核变性。

三、救助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对象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年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救助,当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指定医院参照区医保中心和区合管局指定的当年医疗定点机构。

四、救助办法(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二)资助“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其他城市低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50%比例给予补助。

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PPT课件

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PPT课件

式”近代发展起来的西医,20世纪西 医又发 展到“ 社会-心 理-生 物医学 ”或综 合医学 模式, 后基因 组时代 系统生 物学 兴起, 形成了 系统医 学在全 球的迅 速发展 ,成为 继传统 医学、 西医学 之后中 、西医 学汇通 的未来 医学。 当代中 国医学 类专业 比较优 秀的学 校有北 京大学 、华中 科技大 学、郑 州大学 等学校 。
非定点 医院
门诊
符合条 件的享 受垫付
不符合条 件的享受 事后报销
定点二 级医院
本院 治疗
符合条 件的享 受垫付
转院 治疗
不符合条 件的享受 事后报销
享受事 后报销
享受事 后报销
创新点:救助手册
旧医疗救助手册全部收回
制作、发放新医疗救助手册
新手册中救助对象基本信息全部打印,由低保中 心统一制作、盖章,各街乡发放。
西医学是最近三四百年来建立在解剖学 、生物 学及现 代科学 技术基 础上、 发展起 来的一 门以“ 解剖人 、肉体 人”为 概念的 、新兴 的现代 医学科 学理论 体系。 主要采 用科学 实验方 法,从 宏观到 微观, 直至目 前的分 子基因 层次水 平,发 展极为 迅速, 超过其 它任何 一门医 学科学 决目
10000
一老一小
门诊
50%
2000
10000
新农合
门诊
50%
2000
10000
城镇职工 不垫付
50%
2000
10000
三无、知青 不垫付 100%
无封顶
无封顶
农村五保 不垫付 100%
无封顶
无封顶
40%精简 不垫付
67%
无封顶
无封顶
创新点:医疗救助待遇

精准扶贫政策内容 梅州市

精准扶贫政策内容 梅州市

精准扶贫政策内容梅州市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贫困问题也逐渐得到解决。

梅州市是广东省的一个地级市,也是中国南方的一个贫困地区。

为了加快贫困地区的发展,梅州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精准扶贫政策,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实现全面小康。

一、精准识别贫困人口为了实现精准扶贫,首先需要精准识别贫困人口。

梅州市政府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信息,对贫困人口进行调查和核实。

根据国家标准,梅州市将贫困人口分为贫困户和贫困人口两类,分别采取不同的扶贫政策。

二、精准施策扶贫针对不同的贫困人口,梅州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精准扶贫政策,包括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医疗扶贫、住房扶贫、社会保障扶贫等。

1. 产业扶贫产业扶贫是梅州市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扶贫政策。

政府通过提供资金、技术、土地等资源,帮助贫困户发展种植、养殖、加工等产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

政府还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产业扶贫,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

2. 教育扶贫教育扶贫是梅州市政府的另一个重要的扶贫政策。

政府通过提供资金、设施、教师等资源,改善贫困地区的教育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的受教育率和素质水平。

政府还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教育扶贫,为贫困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

3. 医疗扶贫医疗扶贫是梅州市政府的另一个重要的扶贫政策。

政府通过提供资金、设施、医生等资源,改善贫困地区的医疗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的健康水平。

政府还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医疗扶贫,为贫困患者提供医疗救助、健康保险等服务。

4. 住房扶贫住房扶贫是梅州市政府的另一个重要的扶贫政策。

政府通过提供资金、土地、建设技术等资源,改善贫困地区的住房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的居住水平。

政府还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住房扶贫,为贫困家庭提供住房贷款、租赁补贴等资助。

5. 社会保障扶贫社会保障扶贫是梅州市政府的另一个重要的扶贫政策。

政府通过提供社会保险、医疗救助、救济金等服务,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减轻贫困人口的经济负担。

政府还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社会保障扶贫,为贫困人口提供就业机会、职业培训等服务。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条例》《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居民临时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是指区人民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等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临时救助坚持“应救尽救、公开公正、资源统筹、制度衔接、及时高效”的工作原则,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一)区民政部门是政府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审核、拨付等工作。

(三)区纪委监委、审计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四)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医保局、区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受区民政部门委托审批和发放临时救助金等工作;负责将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所有救助对象信息及时录入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六)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主动发现报告和协助申请、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二章对象范围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户籍在我区行政区域和持有我区行政区域居住证城乡居民的临时救助申请和受理、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梅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梅市府办[2010]50号【发布部门】梅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19【实施日期】2010.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梅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10〕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梅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民政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梅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以及广东省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粤民优〔2009〕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下列人员,享受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一)退出现役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包括参战伤残民兵民工);(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三)红军失散人员;(四)在乡复员军人;(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六)参战涉核退役人员;(七)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老堡垒户(以下简称“五老”人员)。

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四篇)

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四篇)

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是为了保障农村困难居民在医疗方面的权益,缓解农村困难居民的医疗负担,提高他们的医疗保障水平,确保他们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一、政策目的(一)将农村困难居民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解决他们因医疗问题导致的负担。

(二)实施医疗救助政策,提高农村困难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三)加强医疗救助工作,推动全社会关爱困难群体的氛围,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政策范围(一)居住在农村地区,贫困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且无法支付医疗费用的困难居民。

(二)同时享受国家低保和医疗救助的困难居民不在医疗救助范围内。

三、政策实施方式(一)政府定期组织医疗救助评估,确定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居民。

(二)统一发放医疗救助卡,享受医疗救助政策的困难居民凭卡可在指定医疗机构免费就诊。

(三)医疗救助资金由政府统一拨付,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向政府结算,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有效。

(四)政府加大对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都能及时了解并享受到政策。

四、政策保障措施(一)建立健全医疗救助管理机制,加强对医疗救助政策的领导和监督。

(二)加强医疗救助队伍建设,培训医疗救助工作人员,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定期对医疗救助政策进行评估和调整,保证政策的及时性和灵活性。

五、政策效果评估政府将定期组织对医疗救助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政策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困难居民的基本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以上是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几点内容,希望能够为农村困难居民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二)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保障作用,帮助医疗救助对象及时、便捷地获得医疗救助,简化医疗救助程序,提高医疗救助时效性和便利性。

根据《___市民政局___〈___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实施办法(试行)__通知〉》(铜民发〔___〕___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对象为本省户籍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对象):(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三无”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适当比例补助。

第四条医疗救助的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以及救助对象和救助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职工)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相关规定制订。

对患大病、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形,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第五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自付部分的门诊、住院费用予以全额补助。

第六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医保、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

第七条医疗救助对象患特定传染病,国家或省对相关医疗费用的负担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医疗救助对象所享受的医疗服务,与城镇居民(职工)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相衔接,原则上由其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职工)医保或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

具体医疗服务形式、范围和程序参照城镇居民(职工)医保和新农合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实施医疗救助坚持公开、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一)申请。

医疗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1.低保证、五保供养证或当地民政部门为“三无”人员和特殊困难人员出具的有效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3.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用药或诊疗项目清单、转诊证明、转院通知及医疗费用的有效票据;4.享受城镇居民(职工)医保、新农合等政策性补偿、补助的凭证;5.获得社会指定医疗捐赠的凭证。

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

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

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一、背景及目标近年来,我国在医疗救助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仍有部分城乡困难居民面临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提高困难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我们计划实施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本方案旨在明确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救助流程等,确保困难居民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二、救助对象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城乡特困供养人员;3.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4.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5.其他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体。

三、救助范围1.住院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给予救助;2.门诊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给予救助;3.药品救助:对救助对象使用政策范围内药品的费用给予救助;4.医疗辅助设备救助:对救助对象使用政策范围内医疗辅助设备的费用给予救助。

四、救助流程1.救助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向所在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审核审批:社区(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上级部门审批;3.救助实施:上级部门审批通过后,将救助资金直接划拨到救助对象社会保障卡中;4.救助结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可直接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医疗费用;5.救助反馈:救助对象在享受救助政策后,需向社区(村)反馈救助情况。

五、救助标准1.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实际费用;2.门诊医疗救助:救助对象门诊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实际费用;3.药品救助:救助对象使用政策范围内药品的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实际费用;4.医疗辅助设备救助:救助对象使用政策范围内医疗辅助设备的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实际费用。

六、实施保障1.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医疗救助政策,提高困难居民的知晓率;2.资金保障:确保医疗救助资金足额到位,确保救助工作顺利进行;3.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确保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到位;4.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发挥社会监督作用;5.数据监测:建立医疗救助数据监测体系,及时掌握救助工作进展情况。

救济对象年度计划

救济对象年度计划

解困救济对象帮扶措施及年度实施计划
解困救济对象帮扶措施及年度实施计划
解困救济对象帮扶措施及年度实施计划
解困救济对象帮扶措施及年度实施计划
解困救济对象帮扶措施及年度实施计划
解困救济对象帮扶措施及年度实施计划
解困救济对象帮扶措施及年度实施计划
解困救济对象帮扶措施及年度实施计划
解困救济对象帮扶措施及年度实施计划
解困救济对象帮扶措施及年度实施计划
解困救济对象帮扶措施及年度实施计划
解困救济对象帮扶措施及年度实施计划
解困救济对象帮扶措施及年度实施计划
解困救济对象帮扶措施及年度实施计划
解困救济对象帮扶措施及年度实施计划
解困救济对象帮扶措施及年度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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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困救济对象帮扶措施及年度实施计划
解困救济对象帮扶措施及年度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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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困救济对象帮扶措施及年度实施计划
解困救济对象帮扶措施及年度实施计划
解困救济对象帮扶措施及年度实施计划
解困救济对象帮扶措施及年度实施计划
解困救济对象帮扶措施及年度实施计划
解困救济对象帮扶措施及年度实施计划。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5•【字号】梅市府办[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1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梅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梅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偿暂行办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保障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助原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具体是根据省编办《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粤机编办〔2011〕3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粤机编办〔2011〕37号)等文件精神,统筹考虑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口、地理位置以及服务工作量等因素,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员数和基本医疗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经考核后,对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给予补助。

二、补助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三、核定任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一)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一般诊疗,提供急诊抢救和转诊转院等服务。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三篇)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三篇)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城乡医疗救助的政策和要求,保障全体居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的目标是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确保居民医疗救助待遇的平等、公正和及时。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的原则是公益性、普惠性、便民性、灵活性和规范性。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的内容包括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和使用、医疗救助待遇的确定和发放、医疗救助管理与监督等。

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按照国家、省、市、县四级管理体系,各级医疗救助机构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第六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城乡居民和参保人员。

第七条城乡居民的医疗救助对象认定由当地居民医疗救助机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向社保部门备案。

第八条参保人员的医疗救助对象认定由参保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向社保部门备案。

第三章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第九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

第十条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最大化。

第四章医疗救助待遇的确定和发放第十一条医疗救助待遇的确定应根据居民的医疗救助对象和实际情况,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评估和核定。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待遇的发放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保障居民及时获得救助款项。

第五章医疗救助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医疗救助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救助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十四条社会监督机构和群众监督组织可以依法对医疗救助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由社保部门制定并发布,各级医疗救助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规定和文件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二)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一般要求,以下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发展的需要,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实施,保障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二篇)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二篇)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的范围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定人群医疗救助、大病保险等相关政策。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均应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保障被救助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联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第二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由国家和地方共同筹资。

第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对象为城乡居民及其合法依赖人员。

第七条参保城乡居民应按规定支付个人份额,并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

第八条参保城乡居民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特殊人群和特殊疾病报销比例可适当提高。

第九条参保城乡居民的报销范围包括基本医疗费用、药品费用、诊疗费用等。

第十条参保城乡居民享受的医疗救助待遇应高于未参保城乡居民。

第三章特定人群医疗救助第十一条特定人群医疗救助是政府为特定人群提供医疗救助的一项政策,主要包括孤儿、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等人群。

第十二条特定人群医疗救助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政策。

第十三条特定人群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社会捐助等多种途径。

第十四条特定人群医疗救助的实施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保证救助资金的正确使用。

第十五条参与特定人群医疗救助的人员应持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享受相关的救助待遇。

第四章大病保险第十六条大病保险是为城乡居民提供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一项重要保障制度,由国家和地方共同筹资。

第十七条大病保险实施的对象为城乡居民及其合法依赖人员。

第十八条大病保险的保险金额、参保人群、保险待遇等具体政策由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参保城乡居民在确诊重大疾病后,可申请大病保险救助,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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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民政局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卫生局
梅州市审计局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梅州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特困群众基本医疗,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和审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粤民助〔20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对象为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救助,是指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适当比例的补助。

第四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家庭自救、社会资助和政府救助相结合;
(四)与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五)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

第六条医疗救助标准:
(一)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三无”人员,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城乡居民医保支付部分及单位报销、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和其他补助后,给予全额补助。

(三)城乡低保对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支付部分及单位报销、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和其他补助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医药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一级医疗卫生机构60%;二级医疗卫生机构50%;三级医疗卫生机构40%,住院医疗费用救助金额每人每年最高限额3000元。

对患大病、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形,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四)医疗救助对象,患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疾病的,由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收治,所需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一)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二)因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除外);
(三)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因自身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医疗费用;
(五)超出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医疗救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医疗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
如实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低保证、五保供养证或当地民政部门为城镇“三无”人员和特殊困难人员出具的有效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3、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用药或诊疗项目清单、转诊证明、转院通知及医疗费用的有效票据;
4、享受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等政策性补偿、补助的凭证;
5、获得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及其他补助的凭证。

(二)审核。

村(居)委会在7个工作日内对救助申请进行初审并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初审程序包括:入户核查;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对拟救助对象的名单和金额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填写《医疗救助审批表》;签署初审意见等。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和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救助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的金额,并将批准意见通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救助金发放。

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医疗救助审批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金,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拨付,具体发放程序由各县(市、区)制订。

第九条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
(一)各级人民政府每年按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月增加14%的比例预算安排的基本医疗救助资金;
(二)各级民政部门从每年留归地方使用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照20%比例安排的基本医疗救助资金;
(三)中央、省财政补助的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四)社会各界为医疗救助捐赠的资金;
(五)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资金。

第十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和发放等业务。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医疗救助金及其他来源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应及时转入专户。

第十一条医疗救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当年资金结余转下年继续使用。

各地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结余率不超过10%,历年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的15%。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负责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日常工作。

负责建章立制、工作计划、检查指导、综合协调、医疗救助机构和队伍的建设等工作。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筹集和拨付,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规范和监督相关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报销的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防止滞留、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等现象发生。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挪用、克扣、截留医疗救助资金,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从事医疗救助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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