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凉政发〔2017〕59号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凉政发〔2017〕5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凉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2017年3月18日凉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4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民政局是全区医疗救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区财政、卫生计生、人社、药监、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医疗救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四)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相结合的原则;(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救助资金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特种传染病和突发性流行疾病救治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五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特困人员、孤儿;(三)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以下简称“低收入救助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和孤儿是医疗救助的重点对象,其住院救助人次应占全年医疗救助人次数的70%以上。
抚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抚州市政府令第12号
抚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正文:----------------------------------------------------------------------------------------------------------------------------------------------------抚州市政府令(第12号)《抚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8月28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抚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6]13号),规范和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我市城乡困难居民中患大病人员解决就医看病的问题,根据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006]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对患大病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的医疗费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救助制度。
第二章救助原则第三条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二)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的原则;(三)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五)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救助对象第四条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一)本市城市低保对象中患指定病种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二)本市城市低保对象中患指定病种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医疗费仍过高的人员。
第五条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一)本市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中患指定病种未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二)本市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中患指定病种已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个人负担医疗费仍过高的人员。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1日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效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82号)和《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民发〔2016〕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健全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医疗救助政策措施为目标,不断提高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有效减轻我市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尽力而为、应救尽救,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享受医疗救助。
(二)坚持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突出特殊困难群众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三)坚持城乡统筹、制度衔接,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慈善事业有效衔接。
(四)坚持便民利民、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救助程序,加强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效能。
(五)坚持规范管理、公平公正,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医疗救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范文【引言】农村困难居民是我国农村地区特殊的群体,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他们生活困难、医疗条件较差。
为了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医疗需要,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被提出。
本文将从方案的背景、目标、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背景】农村困难居民由于收入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以及医疗资源不足等因素,导致他们在医疗保障方面存在着巨大的难题。
与此同时,农村地区的医疗条件落后于城市,医疗服务水平相对较低。
为了改善农村困难居民的医疗状况,提高他们的医疗保障水平,制定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目标】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目标是为农村困难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救助,使他们能够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医疗服务水平,改善他们的健康状况和生活质量。
具体目标包括:1. 提高农村困难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使他们能够得到基本的医疗救助。
2. 提供充足的医疗资源,改善农村地区的医疗服务水平。
3. 提升农村困难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管理能力,预防疾病的发生。
4. 加强农村困难居民的医疗救助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的有效使用。
【具体措施】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如下:1.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健全的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确保救助范围明确、救助标准合理、救助资金来源可靠。
制定《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条例》,明确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和救助流程等内容。
2. 提供医疗救助资金。
通过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方式,为农村困难居民提供医疗救助资金。
建立专项账户,确保救助资金的专款专用。
3. 建设医疗救助机构。
在农村地区建设一定数量的医疗救助机构,提供基本的医疗救助服务。
加强医疗救助机构的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4. 加强医疗资源配置。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地区的医疗资源投入。
鼓励医疗机构向农村地区转移,提升农村地区的医疗服务水平。
5. 提供健康教育与健康管理。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X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X发(20XX)XX 号)、《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XX政办发(20XX) 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疗救助是基本医疗三重保障的兜底保障制度,通过政府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医疗救助,最大限度防止困难群众因病返贫、因病致贫。
第三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职责如下:(-)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公示、基础资料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三)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具体政策,加强对各区县(市)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的核定、审批及救助对象的参保登记、医疗救助资格登记和医疗救助待遇结付等工作。
(四)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做好低收入人口的监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
(五)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
(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监测和基础信息共享。
(七)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础信息的确认。
(A)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的认定和基础信息的确认。
2024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医疗救助对象:具有我市户口的以下人员:(一)农村五保对象;(二)城乡低保对象;(三)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医疗救助内容以及申请程序。
实施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四位一体”的救助模式。
一、资助参合参保1、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门诊医疗救助1、日常门诊救助。
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和____周岁以上城乡低保老人,每年救助____元。
2、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
患有慢性肝炎、糖尿病(ii级或ii级以上)、高血压(ii级或ii级以上)、肺心病、精神病、癫痫病、类风湿关节炎等规定病种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每年救助____元。
日常门诊和慢性病门诊救助由市社会救助局核发《医疗救助卡》,用于在指定医院在限定金额内免费看病或购药。
3、特大疾病门诊救助。
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病、肝硬化伴腹水、红斑狼疮、白血病等特大疾病,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每年救助____元。
门诊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由对象按照救助类型提出申请,提供____、户口本、低保证、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等资料到户口所在村(居)委会、乡镇办或低保委托管理单位按年度进行申报。
(一名对象只能享受一种门诊救助,不得重复)三、住院医疗救助对因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进行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参合参保的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在获得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后的自付费用,按照救助比例予以求助。
具体救助比例为:①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乡镇医院和本市县级医院____%,县以上及外县市医院____%;②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乡镇医院和本市县级医院____%,县以上及外县市医院____%;③农村低保对象:乡镇医院____%,县级医院或县以上及外县市医院____%;④城市三无对象(即城市低保一类对象):本市乡镇医院、县级医院或县市级以上医院____%;⑤城市低保对象:本市乡镇医院、县级医院或县市级以上医院____%。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一、总则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是为了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医疗救助对象1.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
2.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的范围包括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
三、医疗救助资助标准1. 基本医疗救助资助标准按照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城市人口密度和农村居民收入等因素确定,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的满足。
2. 大病医疗救助资助标准根据疾病的严重程度、治疗费用和收入情况等因素确定,保障城乡居民在罹患重大疾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救助。
四、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核1. 基本医疗救助申请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以及与医疗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2.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以及与医疗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3. 医疗救助申请将由专业机构进行审核,确保申请符合救助标准和条件。
五、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和管理1. 医疗救助资金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以及医疗救助基金。
2. 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六、医疗救助监督和评估1. 医疗救助机构需要进行定期的自查和评估,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2. 监督部门需要对医疗救助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公正分配。
七、医疗救助宣传和教育1. 医疗救助宣传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向城乡居民普及医疗救助政策和措施。
2. 医疗救助教育需要加强对城乡居民的健康知识和医疗保健意识的培养,提高城乡居民自我保健的能力。
八、医疗救助互助机制1. 城乡居民可以通过互助组织建立医疗救助互助机制,共同解决医疗费用过高的问题。
2. 医疗救助互助机制需要依法注册和监管,确保互助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果。
九、医疗救助政策的跨区域协作1. 不同地区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政策和措施应当进行协调和统一,确保城乡居民享受相同的医疗救助待遇。
2. 跨区域协作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实现医疗救助政策的交流和合作。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垂直)及驻武各单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4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医疗保障体系,规范医疗救助程序,最大限度满足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民办发〔2008〕60号)、《湖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湘救办发〔2014〕2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7〕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保基本、救重点、可持续原则。
医疗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城乡统筹原则。
推进城乡医疗救助统筹发展,统一政策、统一基金账户、统一运行管理。
(三)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流程、救助结果公开,阳光透明。
(四)简便快捷原则。
建立“一门受理”申请平台,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简化申请、审核、审批流程,简捷高效。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条例》《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居民临时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是指区人民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等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临时救助坚持“应救尽救、公开公正、资源统筹、制度衔接、及时高效”的工作原则,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一)区民政部门是政府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审核、拨付等工作。
(三)区纪委监委、审计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四)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医保局、区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受区民政部门委托审批和发放临时救助金等工作;负责将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所有救助对象信息及时录入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六)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主动发现报告和协助申请、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二章对象范围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户籍在我区行政区域和持有我区行政区域居住证城乡居民的临时救助申请和受理、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范本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范本一、背景与目的城乡医疗救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而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为了有效落实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确保其公正、透明和有力的执行。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三、救助标准1. 救助范围救助范围包括城乡居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其他特定的医疗保障计划。
2. 救助标准的确定救助标准根据居民的收入、家庭人口数、疾病类型和救助项目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
3. 救助额度的调整救助额度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其具有实际可行性和公平性。
四、救助资金1. 救助资金来源救助资金由财政部门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拨款、社会捐助等方式进行筹集。
2. 救助资金管理救助资金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和社会监督。
救助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确保其合理、合规、高效的使用。
五、救助申请和审批流程1. 救助申请居民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进行救助申请,提供相关的个人及家庭信息以及医疗证明材料。
2. 救助审批流程救助申请应依法进行审批,相关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审批,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3. 救助申诉机制如果申请人对救助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相关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申诉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申诉事项。
六、救助管理与监督1. 救助管理相关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救助管理制度,确保救助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包括但不限于救助统计、救助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
2. 救助监督救助工作应接受上级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救助资金的审计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法律责任1. 对救助金的滥用、截留、挪用等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救助申请信息不实、虚假的行为,将取消其救助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3. 对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申请人等行为,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三篇)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城乡医疗救助的政策和要求,保障全体居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的目标是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确保居民医疗救助待遇的平等、公正和及时。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的原则是公益性、普惠性、便民性、灵活性和规范性。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的内容包括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和使用、医疗救助待遇的确定和发放、医疗救助管理与监督等。
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按照国家、省、市、县四级管理体系,各级医疗救助机构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第六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城乡居民和参保人员。
第七条城乡居民的医疗救助对象认定由当地居民医疗救助机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向社保部门备案。
第八条参保人员的医疗救助对象认定由参保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向社保部门备案。
第三章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第九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
第十条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最大化。
第四章医疗救助待遇的确定和发放第十一条医疗救助待遇的确定应根据居民的医疗救助对象和实际情况,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评估和核定。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待遇的发放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保障居民及时获得救助款项。
第五章医疗救助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医疗救助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救助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十四条社会监督机构和群众监督组织可以依法对医疗救助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由社保部门制定并发布,各级医疗救助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规定和文件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二)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一般要求,以下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发展的需要,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实施,保障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29•【字号】市政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1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29日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规范运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4号)、《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发〔2016〕29号)和《邵阳市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市政发〔201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乡居民医保严格遵守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制定的基本原则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第四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行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职能,承担所辖区域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建立、完善和管理职能。
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发展规划、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基金运行管理指导和监督、队伍建设和培训、协议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规范和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市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承担辖区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协议管理、政策执行及培训、异地就医即时结报和基金结算等工作。
县级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中心承担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的业务管理、指导和经办服务。
第六条市、县市区编制、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卫生计生、民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
湖州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湖州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湖州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是怎样一个内容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湖州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湖州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总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救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民低(2004)223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救助对象凡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下列困难群众,均可提出医疗救助申请:(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三)重度残疾人(肢体残疾一级、视力残疾一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一、二级);(四)特困职工;(五)重点优抚对象;(六)区政府规定的其他城乡困难群众。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救助范围:(一)参与违法犯罪的;(二)自杀或自残的;(三)斗殴或酗酒的;(四)蓄意违章的;(五)其它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的。
第三条救助标准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医疗救助对象,以及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救助对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对当年自负额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已经社会互助帮困的,应在其自负额基数中予以减除,具体救助数额每年由各区和相关部门按照救助资金总量具体确定。
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在救助时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应逐步降低医疗救助门槛,努力扩大救助面。
医疗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艾滋病、肺结核、非典型肺炎、禽流感、血吸虫病等,按有关规定给予救治。
第四条救助机构城乡医疗救助由民政部门牵头,卫生、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一)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和筹措医疗救助资金,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城乡医疗救助的人员和救助额,以及医疗救助金的发放,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全面落实。
吉林市人民政府吉林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吉林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正文:---------------------------------------------------------------------------------------------------------------------------------------------------- 吉林市人民政府吉林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吉林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医疗救助水平,逐步解决城乡困难居民医疗难问题,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城乡医疗救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城乡困难居民中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人实施专项帮助和支持的行为。
第三条主要目标。
争取用两年时间,在全市基本建立起城乡覆盖、网络健全、制度完善、社会参与、资金落实、管理规范,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互衔接,城乡困难居民基本医疗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第四条实施医疗救助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政府救助为主,社会救助、慈善救助和政策优惠相结合;(二)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四)突出重点,分类救助;(五)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六)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和范围第五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本辖区城区内持有常驻户口的以下居民: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五保供养对象(含农村孤儿);3.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4.区民政部门认定的重病或重残及因突发事件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造成特殊困难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
第六条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标准:一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具体是指持有区民政部门发放的《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吉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正在享受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乡低保对象。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0•【字号】湛府规〔2018〕7号•【施行日期】201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0日湛江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医疗救助。
第三条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以将医疗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购买服务。
第四条依托广东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建立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民政部门与医疗、教育、住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打造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信息对接平台,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实现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社会服务信息的对接、共享和匹配。
深化政策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刊物、互联网等载体广泛宣传。
第五条对在医疗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肥西县民政救助实施细则
肥西县民政救助实施细则肥西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推进医疗救助工作,根据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民社救字〔2013〕13号)、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民〔2013〕6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救助对象(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二)农村五保户;(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四)城乡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8倍以下)大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因病致贫困难人员。
二、救助病种(一)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不设病种限制;(二)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因病致贫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
主要病种是: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本年度个人住院自付费用累计超过3万元的其他大病和《肥西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肥政[2012]103号)规定的特殊慢性病。
(三)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1、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2、镶牙、整容、矫形、配镜;3、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4、违法、违规、违章造成的伤害;5、其他由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不属于医疗救助的情形。
三、救助标准及办法(一)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二)对已参合的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通过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结算系统办理救助手续(透析治疗的尿毒症、药物或放化疗治疗的白血病及慢病患者除外)。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修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方便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及时得到医疗救助,依据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民保〔2009〕11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发〔2005〕17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是在充分利用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信息服务、监管结算平台基础上,逐步形成制度衔接合理、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共用、数据互联互通、结算支付同步、监管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运行机制。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
具有清河区常住户口、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为医疗救助对象:(一)城乡“三无”孤老、孤儿;- 1 -(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三)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和享受40%救济费的退职职工本人;(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本人;(五)持有市总工会颁发的《特困职工证》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六)低保边缘户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中患有恶性肿瘤、肾移植、尿毒症、白血病四大疾病的成员;第三章救助形式与标准第四条构建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相衔接的共用平台,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之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
救助对象在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就医,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再根据剩余的个人自付金额(医保可报销范围报销后的剩余部分,以下同),分别以以下五种形式给予救助。
一是医疗减免。
医疗救助对象就医时,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淮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淮政发〔2001〕18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意见的通知》(淮政办发〔2004〕128号)等文- 2 -件精神给予的各种医疗费用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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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实施
细则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内政发〔〕125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内民政保〔〕133号)以及《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发〔〕1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制度是由政府拨款和上级专项资金救助及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对患重大病和慢性病的城乡贫困居民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以政府救助为主、社会互助为辅。
第四条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农村牧区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重残人员和65岁及以上老年人实施重点救助。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医疗救助遵守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与量入为出的原则;
(二)低标准起步,分类施救,逐步提高的原则;
(三)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多方筹集与个人积极参加的原则;
(五)与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及慈善机构的救助相衔接的原则。
第三章救助范围
第六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人员包括:
(一)特困供养人员(农村牧区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
(二)正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
(四)见义勇为及因公受伤、致残的农牧民和无固定职业的城市居民;
(五)城乡低收入家庭患重大疾病人员(低收入人员指家庭收入高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我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
第七条城乡低保对象凭《低保证》到指定医院就诊时,免收门诊挂号费,减免30%的检查费和床位费。
第八条我旗确定的指定医疗救助服务机构为苏木镇场医院、
旗人民医院、旗蒙医院、旗妇幼保健站、旗第二人民医院(旗计划生育指导站)和旗福瑞中医医院。
开展“一站式”服务结算的指定医疗机构为旗人民医院和蒙医院。
以上承担医疗救助的服务机构要张贴就医指南,对城乡低保户制定减免政策并张贴明显处,挂“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牌子,开展“一站式”服务结算的,挂“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结算”定点医院的牌子。
各定点医院要保证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就诊。
第四章救助方式
第九条医疗救助方式为: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大病门诊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
第十条日常医疗救助,在农村牧区首先资助救助对象代缴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全部费用,资助额比例不低于个人承担部分的40%;五保户资助个人承担部分的100%,医疗救助资金充分能够全额给予救助。
在城镇资助城镇低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额比例不低于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的30%(城镇三无人员资助个人承担部分的100%)。
除此以外,每年要为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和分散供养的患有慢性病常年吃药并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评议合格的五保户发放500元药费补助。
根据每年的资金筹措情况,城镇三无人员和城镇低保对象,经本
人申请、低保工作机构核查批准的患有慢性病、常年吃药的患病人员,可发放慢性病常年吃药救助卡,并持卡到指定药店每年免费购买一定数额的救助药品,由旗民政部门与定点药店在城镇医疗救助金中支付结算。
定点药店要对救助对象给予零售价格7%的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大病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治疗,不设起付线,不限定病种,实行医前、医中、医后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医前、医中救助是指五保户、在乡老复员军人、城乡低保户确实无钱住院治疗,经本人申请,苏木镇场审核报旗民政部门审批后,持医前救助审批表在旗人民医院、蒙医院、旗第二人民医院(旗计划生育指导站)、妇幼保健站住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根据旗民政部门审批金额先行垫付,待患者出院后,由旗民政部门给予结算。
定点医院为旗民政部门提供病人诊断书、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结算清单。
在旗内其它医院及旗外医院治疗的救助对象,不享受医前、医中救助待遇。
(二)医后救助是指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旗医疗救助机构按规定给予的救助。
(三)大病门诊救助是指救助对象中患类同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需长期维护治疗,又不需要住院的重病人员,以及慢性病常年吃药、又不需住院治疗的且持有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和医疗部门门诊收据发票的患病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