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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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 ,以下简称《清单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清单规范》和本办法。
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但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则应执行《清单规范》和本办法。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方式计算工程造价。
包括标底及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及有权部门规定的规费。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 );
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以下简称《计价定额》 );
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以及组价办法等。
五、发、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以及招、投标文件。
六、工程施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以及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七、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是指经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现场代表就 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包括双方签字认可的非工程量清 单项目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零星工程签证以及材料价格的变动签证等。
八、索赔 索赔是指发、承包人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依据合同约定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的要求。
经双方按约定程序办理后, 作为计价的依据, 办 理价款支付。
九、其他 其他指发、承包人不能预见的事项或风险等。
第八条 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见附件一。
第九条 本办法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方面的名词术语,按《清单规范》和本办法的定义。
本 办法中招标人与发包人,投标人与承包人同义。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及其相应数量 的明细清单。
工程量清单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义务。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清单规范》 、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设计图纸、 工程现场实际 进行编制。
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税金清单。
第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实行工 ,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指完成拟建工程的实体工程项目数量的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发包人应根据《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
录E 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
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发包
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2、项目名称应按《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
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
没有的项目,发包人可做相应补充,并报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各地造价管理机构每月将
备案项目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 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工程数量应按《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十三条措施项目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由发包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合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清单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
《清单规范》和《计价定额》没有的项目,发包人可作补充。
第十四条其他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指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以外的项目。
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等。
其他项目清单由发包人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参照《清单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
《清单规范》和《计价定额》没有的项目,发包人可作补充。
第十五条规费税金清单
规费税金清单由发包人根据《计价定额》的规定编制,《计价定额》没有的项目发包人应按照有权部门的规定计列。
第四章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六条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
用费和综合费(指管理费和利润)。
一、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计价依据及组成综合单价依据《计价定额》对应的定额项目综合单价组成。
1.定额编号设置
定额项目综合单价编号分六位设置,从《计价定额》中查找。
①表示计价定额册,A代表建筑工程、B代表装饰装修工程、C代表安装工程、D代表市政工程、E代表园林绿化工程。
②表示计价定额的章(分部),由一位英文大写字母表示。
③ 表示计价定额的项目编号,由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 •综合单价组成公式
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由定额项目综合单价组成。
计算公式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
见附件二。
、定额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
1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人工费标准及材料价格信息调
整;
2、综合单价中的计价材料费(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的材料费)、机械费和综合费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全省实际进行统一调整。
1 2条所列造价信息由《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及其网站发布。
三、综合单价的确定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
投标人投标时自主确定综合单价的报价。
第十七条措施项目费用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按《计价定额》的标准计算
措施项目费用。
《计价定额》没有标准的措施项目,其费用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编制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措施项目及其报价。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的应予以调整。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工程量差值在10%以上或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长10%以上造成措施项目费用增加的应予以调整,其具体调整
方法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施工费应按《计价定额》规定的标准计取,不得进行招标投标竞争。
第十八条其他项目费用
1、预留金是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
由发包人估列并掌握。
2、材料购置费是指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费用。
发包人应详细列出自行采购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
3、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管理及其服务和材料采购所发生的费用,一般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准。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管理及其服务和材料采购内容及工程量同招标文件的要求发生变化的允许调整,其具体调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
投标人投标时,预留金和材料购置费应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金额填写。
第十九条招标人材料购置费(以下简称甲供材料)
招标人确定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出,承包人投标时不计入相应的综合单价中。
不论招标人确定的甲供材料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数量多少,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应按工程施工要求供应甲供材料的全部数量。
若发包人不按所需品种、规格和数量供应,影响施工的,视为违约。
施工过程中,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材料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市场价格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
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出的用工要求,投标人填报的用于核算签证计工的人工单价。
第二十一条规费和税金
规费指政府和有权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计价定额》规费标准有幅度的,按上限计列。
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规费应按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标准计取,不得进行招标投标竞争。
《计价定额》未规定标准或没有的规费项目,发生时其费用应按政府和有权部门的规定计取和缴纳。
税金应按《计价定额》中工程所在地的费率计算。
第二十二条材料价格风险
材料价格风险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界定风险范围大小,可选择下列方法之一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按实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并依据《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投标报价的基准价格。
《四川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价格信息的材料,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基准价格,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可调材料价格低于基准价格时,施工过程中可调材料的价格涨幅超过基准价10%或跌幅超过投标报价的10%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可调材料价
格高于基准价格时,施工过程中可调材料的价格跌幅超过基准价10%或涨幅超过投标报价
的10% 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可调材料价格等于基准价格时,施工过程中可调材料的价格涨、跌幅超过基准价10%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 按材料价格的5%左右作为风险系数包干使用。
第二十三条标底、预算控制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认为需设标底的应编制标底价;招标人认为不设标底的应编制预算控制价。
标底价或预算控制价应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计价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进行编制。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按《清单规范》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该工程的预算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预算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
采用综合
评估法的,其中标价不得高于标底,未设标底的,不得高于批准的概算投资额。
第二十五条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投标人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以及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计价定额》及相关规定和材料市场价格进行编制,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均需填报单价和合价,对于没有填入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其费用
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
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现场代表或
发包人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
另外的结算和支付。
第二十六条投标报价评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设有工程招标标底的,其标底仅作参考。
投标报价评审按《四川省建
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执行。
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二十七条工程担保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发包人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应提供履约担保,担保金额按省建设厅关于工程担保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担保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发包人与承包人不得对抵。
一、发包人的支付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符合《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出具的担保文书,承
包人不得拒绝其中任何一种担保方式。
工程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截止到工程竣工,发包人支付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价
款之日。
发包人凭承包人出具的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报请终止工程款支付担保。
工程支付担保期内,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由承包人申请担保人支付。
二、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符合《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出具的担保文书或履约保证金等方式,发包人不得指定或拒绝其中任何一种担保方式。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截止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承包人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报请终止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不履行合同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 保的,由发包人申请
实行履约担担保人赔偿,实行履约保证金的,用履约保证金赔偿。
第五章工程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
第二十八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有关工程合同价款的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及时间;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法、数额及时间;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造价的调整、索赔及金额支付;
四、发生经济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与支付时限;
七、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罚办法。
招标工程约定的内容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九条合同价款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中标通知书和中标承包人的投标报价,由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不得再行订立背离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它协议。
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的承包人拒签合同的,投标保证金将不退还。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工程预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发、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5 天内,将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用下列一种合同方式:
1.固定总价。
合同工期在180 天以内(含180天)且工程合同总价在200 万元以内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单价。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3.可调价格。
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
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价格调整;
(3)设计变更;
(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 小时;
(5)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6)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调整情况发生后7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0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第三十二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并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施工。
2、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7 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增加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涉及工程价款减少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执行。
3、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0 天内,双方均末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7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
款报告送达之日起7 天后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六章索赔与现场签证
第三十三条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第三十四条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10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0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7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
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
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
后10 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第三十五条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第三十四条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第三十六条停工索赔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一次性停工超过8 小时时,承包人应在事件发生后3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以及停工人数与工日数、机械停置台班等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5 天内给予答复,发包人不答复时,自索赔报告送达之日起5 天后视为索赔报告已被确认。
第三十七条现场签证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非工程量清单项目、零星工程等,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3 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
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三十八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合同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以及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三十九条发现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