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立法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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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制度改革与市场发展的历程

我国房地产制度改革与市场发展的历程

我国房地产制度改革与市场发展的历程1988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在城市中逐步提高住房供应的策略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开始。

该决定的核心内容是住房单位化分配制度,推行经济适用房、可供出售的商品住房,引导住房供应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供应转变。

进入21世纪,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按照市场化的方式来配置土地资源,推进土地制度,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化。

2004年,国务院通过《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决定》等文件,明确了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加强购房资格审查、防止房地产泡沫等措施,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政府积极推行住房贷款政策,为广大市民提供购房支持。

2005年,国务院决定允许储蓄存款作为房地产抵押品,进一步扩大了购房人群。

此外,为了满足居民多样化的购房需求,政府相继推出了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了合理安居的渠道。

然而,在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土地资源有限和政府对土地供应的控制,房地产供不应求,导致房价过高,让更多的人难以负担购房。

另一方面,一些开发商和投资者的投机行为,推高了房价,加剧了房地产市场的不稳定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于2024年实施了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

通过限购政策、限贷政策、加大土地供应等措施,成功抑制了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

同时,政府还规范了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了房地产市场的监管。

这些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我国房地产制度与市场发展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

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我国房地产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为国家经济的增长、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提供了重要支撑。

同时,随着政府不断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为广大市民提供了更多的住房选择,改善了人民的居住条件。

地产相关政策的发展历程

地产相关政策的发展历程

地产相关政策的发展历程
地产相关政策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

以下是一些
重要的里程碑事件:
1. 合同法:在20世纪初,国家开始颁布《合同法》,确立了
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等地产交易的法律基础。

2. 建设用地制度:在20世纪30年代,国家开始建立建设用地制度,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为城市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3. 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实行购房凭证制度,逐步改革房地产管理体制。

这一改革带来了房地产市场的逐步市场化和规范化。

4. 城镇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在20世纪90年代,国家鼓励城镇化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为城镇居民购房提供了经济支持。

5. 土地使用权改革:在1998年,国家开始实施土地使用权改革,取消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引入了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权出租费等地价收益的收取机制,推动了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6. 房地产市场调控:近年来,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调控措施,如限购、限贷、限价等,以缓解房价过快上涨和房地产市场泡沫的风险。

7. 乡村土地制度改革:从2017年起,国家开始推行乡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总的来说,地产相关政策在中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城市化进程。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前世今生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前世今生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前世今生作者:余卫明来源:《国土资源导刊》2014年第11期我国古代并没有形成以权利公示为目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现代意义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起始于20世纪初。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最早源于土地管理制度,而土地管理制度又与土地所有制密切相关。

古代登记:以征税为目的夏、商、周时期实行的是井田制,这仍然是一种土地公有制形式,土地不能买卖,故土地管理也就相对简单,更无须进行登记。

周朝末期,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地的私有制开始萌芽。

但真正意义上的土地私有制则是始于商鞅变法,从此“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汉书·食货志》),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而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及随之出现的土地交易,就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管理,于是土地管理制度也就随之产生。

据记载,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在周朝末期开始形成,到唐朝时已较为完备。

在田地、房屋买卖上,有“立契、过割”制度,也就是出卖田地、房屋须写书面契据,报官府交纳契税,由官府在契券上盖印。

南宋时,创设了一种名为“砧基簿”的文书,类似现代的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买卖房屋田地等不动产,必须到官府“批凿砧基簿”方为有效。

明朝时,明太祖更设有“鱼鳞图册”来登记土地。

当时为征派赋役和保护封建土地所有权的需要,将田地山塘挨次排列绘制在一起,标明所有人、四至,因其形似鱼鳞而被称为“鱼鳞图册”。

应该指出的是,我国古代虽然有不动产登记的一些相关制度,但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征收赋税,而非现代意义上的权利确认和权利公示。

因此,我国古代并没有形成以权利公示为目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民国时期:完备却未施行我国现代意义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起始于20世纪初,当时的民国政府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制,对我国原有的法制进行大幅度的改革,私法的地位渐显。

与此相适应,民国政府于1922年颁布《房地产登记条例》,试图建立以公示为目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但由于政局混乱,该《条例》并未真正施行。

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民法·物权编》,在该编规定了以德国权利登记制为基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中国房地产历史政策

中国房地产历史政策

中国房地产历史政策
中国的房地产行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迅速,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

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房地产历史政策。

一、住房制度改革:1988年,中国政府开始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推动由公
有制向多元化发展,引入商品房,并逐渐取消了旧的分房制度。

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
系列调控政策,旨在遏制过快房价上涨。

这些政策包括限购、限贷、限售等,以及推行土地使用权有限期等措施。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为了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中国政府不断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采取了租售同权、低价出让土地等政策,鼓励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

四、房地产税的探索:近年来,中国政府陆续探索出台了房地产税的政策框架,并在少数地区进行试点。

这一政策旨在从源头上调控房地产市场,减少对经济的不稳定性。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有时会遇到困难和挑战。

例如,一些限
购政策可能被绕过或者利用,导致地方政府采取更严厉的措施来应对。

此外,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需要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以平衡市场需求和稳定社会。

综上所述,中国房地产历史政策是为了调控市场、解决住房问题和促进经济增
长而出台的一系列政策。

这些政策的目的是保持市场的稳定,并提供适宜的住房,以满足人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我国房地产政策的历史演变及对市场的影响

我国房地产政策的历史演变及对市场的影响

我国房地产政策的历史演变及对市场的影响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业已经成为全国最为繁荣的行业之一。

此时,中国房地产政策也在不断的演变和完善。

作为一个政策的受益者,我们应该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一政策的历史演变及其对市场的影响。

下面,就为大家详细的分析我国房地产政策的演变历程,并探讨这些政策的影响。

一、 1988年-1997年在这个阶段,我国的房地产政策主要集中在控制房地产的价格上。

1988年,政府对房地产和土地的开发进行了限制,以控制土地和房屋的价格。

这种政策导致了房屋价格的下降,但同时也会影响到市场的健康发展。

1994年,政府实施的房地产税政策指导楼市的稳定。

此时,房地产税的取代增值税,楼市逐渐成熟,政策对市场的调整作用逐渐显现出来。

1997年,政府采取了建设低价房的政策,以保证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满足。

二、 2001年-2008年在新世纪的第一个阶段,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呈现出了快速发展的趋势。

2001年,政府实施“34政策”,禁止人们购买第二个住房。

这种政策刺激了市场最为活跃的第一套房市场。

2003年,立法规定购房的首付比例必须达到50%以上,从而提高了购房者的资金压力。

2005年,政府开始实施限制房贷政策,规定房贷的总额不得超过原房屋价格的70%。

这些政策有利于控制房价的上涨,防止房地产泡沫的出现。

三、2009年-2015年这个阶段,房地产市场全面进入到一个繁荣的时期。

2009年,政府提出“鼓励居民置换、不鼓励投机”政策。

这种政策鼓励居民购房置换,避免了投机性购房的行为。

2011年,政府开始推出调控政策,规定非本地户籍购房者须在本地缴纳社保满一年以上,从而限制住宅投资热潮。

这种政策主要是控制房价,遏制房地产泡沫的出现。

四、2016年-2022年这个阶段,楼市政策越来越被完善。

2016年,政府开始实施“限售”政策,禁止购房人在一定时间内转卖房屋。

这种政策限制了房地产价格的上涨和房地产投机的出现。

房地产基本制度的演变历程及对市场的影响

房地产基本制度的演变历程及对市场的影响

房地产基本制度的演变历程及对市场的影响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火热让人们不禁思考:现在的房地产市场是如何形成的?在此之前的房地产市场又是怎样的?本文将围绕房地产基本制度的演变历程,来探讨房地产市场的现状和它所面临的挑战。

一、房地产基本制度的演变历程1. 单一国家所有制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因为需要解决城市居住生活问题,政府对房地产的规划逐渐完善。

在1950年代至1970年代的单一国家所有制时期,城市房地产市场主要由国家经济体制掌控,政府宣传“房屋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住房问题主要以分配为主。

2. 市场化改革时期1980年代以后,国家开始推行市场化改革,房地产市场也逐渐走向市场化。

1988年9月,“七大改革”方案中确定了住房制度改革,推行“以市场为导向”的房地产政策。

此后,房地产市场开始呈现出由政府引导、市场供需相结合的状态,不断产生新的业态,如商品房市场、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等。

3. 大力推动城市化2000年以后,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开始大力推动城市化,不断加强对住房制度和房地产市场的改革。

如取消了一些房地产税、重金提出了新型城镇化的战略等,使得房地产市场愈加成熟,业态进一步多元化。

同时,房产泡沫问题也日益突出。

二、房地产基本制度的演变对市场的影响1. 房屋分配扭曲单一国家所有制时期,政府对房屋的分配全面掌握,但是由于群众输入的住房需求多种多样,而政府资源有限,房屋分配系统出现扭曲,城市居民的租房、买房难度提高。

2. 市场化带来激烈竞争市场化改革时期,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逐渐走向市场化,企业间的竞争愈加激烈,政策的不断调整和调整都在不断提高市场风险和市场压力,一些投机者的出现也使得市场成为了一种混乱的竞争状态。

3. 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大力推动城市化以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房地产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企业的数量、产品种类、业态模式都在不断地增加,形成了“以市场为导向”的复杂模式,大量的房地产产品出现在市场上,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也不断提速,催生了大规模的市场需求。

房地产政策历程

房地产政策历程

房地产政策历程中国的房地产政策历程经历了多个阶段。

以下为部分阶段的概述:1. 1992年-1997年:房地产开始调控高速的野蛮发展为房地产市场带来不稳定性,中央调控随即出现。

2. 1998年-2002年:房地产进入完全市场化强力调控叠加金融危机使楼市陷入困境,1998年后房地产政策走向宽松。

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正式宣布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3. 2003年-2007年:调控规范市场走出经济危机后,房地产发展过热,政策方向再次由鼓励转向调控。

4. 2010年-2013年:遏制房价过快上涨09年政策转向,以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为主线的调控措施开始逐步实施。

2010年国务院出台了史上最严调控政策“国十条”,主要从贷款政策、住房有效供给、保障性安居工程、市场监管等方面给出指导意见,有效控制了房地产市场的不规范行为和房价、地价上涨过快的势头。

5. 2014年-2017年:去库存2014年9月30日,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正式开启去库存周期。

6. 2018年-2020年: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这一阶段,房地产政策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强调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因城施策、分类调控。

7. 2021年至今:调整优化2021年,各地房地产政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推动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同时,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

以上就是中国房地产政策的部分历程。

请注意,政策是不断变化的,最新的政策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建议您查阅最新的官方资料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最新-建国后我国房地产法的发展简况1 精品

最新-建国后我国房地产法的发展简况1 精品

建国后我国房地产法的发展简况建国后我国房地产法的发展简况殷武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所有权人之间、房地产所有权人与非所有权人包括房地产使用人、修建人、管理人等之间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地产租赁、房地产权属、房地产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房地产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房地产法是指对房地产关系进行调整的所有的法律、法规、条例等的总称。

它包括宪法、民法、经济法中有关调整房地产的条款以及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普通法的规定以及房地产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狭义的房地产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对城市房地产关系作统一调整的基本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本文拟从广义的角度对建国后我国房地产法的立法状况进行列举。

按照历史发展的顺序,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第一阶段1949年——1978年的房地产法的立法状况1、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后至1956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建国初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国家对属于地主、官僚资本家、反革命、战犯、汉奸及国民党政府的房地产分别采取了接管、没收、征收、征用的政策,中央人民政府1949年颁布了《公房公产统一管理的决定》;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法》、《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导》、《内务部土地政策司对目前城市房产问题的意见》;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1953年政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和1955年《农业合作化示范章程》等。

2、上世纪五十年代后半期到文化大革命前1956年《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通过付给房主租金对私房改造,通过对私营企业所占用的土地由国家赎买收归国有。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历史沿革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历史沿革

产 权证 工 作 的通 知》 政策 规 定 , 等 设立 房 地 产 权 属 登记 机构 , 过房 屋普 查 , 实私 房 政策 , 全 通 落 在 国范 围 内开 展城 镇房 屋 总登记 发证 工 作 , 遵 照 并 原 城 乡建 设 环境 保 护 部 《 于 颁 布 ( 屋 所 有 权 关 房 证) 式样 及服 务 所有权 登 记工 作 的通知》 神 , 精 统
普 查 的通知》 《 、 关于 开展 城镇 房产 产权 登记 核 发
1 尽 快改 革 目前房 地分 离 的分散 登 记体 制 , . 依 法设 立房 地产 权 属统 一登 记制 度 , 实现 城 乡一 体 化 、 地 一本证 。 房 2 为 了克 服 地 方 本位 主 义 、 出多 门、 构 . 政 机 重叠 、 办事 效 率 不 高等 诸 多不 利 因 素 , 建议 打 破

从物 权取 得 的角度 看 , 房屋 竣 工是 交付 使用
的 前提 ,也 就 是 房屋 不 动 产 物权 成 就 的必 要 条 件 。在 实际 操作 中 , 除将 房屋 竣工 证 明材料 作 为 必 收件外 , 仍有 必要 现场 查看 竣工情 况 。 4 现 状 与 建 设 工程 符 合 规 划 的证 明材 料 信 .
的 时代 。 据 《 权法》 根 物 的规 定 :不动 产登记 由不 “ 动产所 在地 的登 记机 构办 理 ” “ 。 国家 对不 动产 实
行 统 一登 记制 度 ” 。而 我 国现 阶段 的房地 产权 属 登记 发证 工作 十 分不统 一 ,究其 原 因主 要 为 : 其

中国民主法制 出版社. 06 2 0
土 豪、 田地 , 土地 和房 屋分 给广 大农 民, 分 将 进行
土地 登记 , 颁发 土地 证 , 定土地 所有 权 。 由于 确 但 土地 革命 、 日战争 、 抗 解放 战争 , 多法 律法 规 都 许

建国以来房地产制度史

建国以来房地产制度史

幼儿园家长如何引导孩子养成良好的睡眠习惯作为一个幼儿园家长,我们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有一个良好的睡眠质量。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许多孩子的睡眠习惯出现了问题,甚至有的孩子患上了儿童失眠症。

这不仅会影响孩子的身体健康,还会影响孩子的学习成绩和情绪状态。

因此,作为家长,我们需要引导孩子养成良好的睡眠习惯,让孩子拥有一个健康、快乐的童年。

一、控制睡眠时间养成良好的睡眠习惯的首要条件就是控制睡眠时间。

根据孩子的年龄段来制定睡眠时间表,从而让孩子在合适的时间入睡。

通常来说,婴儿需要 12-16 个小时的睡眠,幼儿则需要 11-14 个小时的睡眠,学龄前儿童需要 10-12 个小时的睡眠,而小学生则需要 9-11 个小时的睡眠。

掌握了孩子的合适睡眠时间大概后,每天早上和晚上都需要按时起床和睡觉。

此类规律的养成,有助于孩子建立一个健康的睡眠习惯。

二、制定晚间睡前准备活动在幼儿园时,家长可以帮助孩子制定晚间睡前准备活动,从而让孩子能够在入睡之前放松身心。

比如,建立温馨的亲子交流时间,读一些精美的童话故事或是亲自为孩子唱个摇篮曲,这都是非常好的活动。

此外,可以给孩子准备一些合适的床上游戏,如谜语、抽纸条等活动,这些游戏有助于孩子放松身心,心情舒畅,使孩子更容易入睡。

三、创造舒适的睡眠环境为了让孩子拥有一个良好的睡眠习惯,我们还需要创造一个舒适的睡眠环境。

家长可以根据孩子的喜好选择孩子喜欢的床上用品,如床单、被子等。

另外,孩子的卧室环境也需要注意,卧室要保持安静,避免噪音,温度适宜。

此外,化妆品、香艳的蜡烛等刺激味道也要避免,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孩子的睡眠质量。

四、营造良好的睡眠习惯最后,营造良好的睡眠习惯也是非常重要的。

家长应该在孩子的睡眠过程中给予关注和照顾。

比如,孩子睡眠时口唇和喉咙干燥可以适当给予水早晚照顾。

睡前建立一个固定的流程、规律性地早休,还可以使用一些安抚工具,如睡眠音乐、睡眠蒸气器等,这样可以帮助孩子更快地入睡,拥有更加舒适的睡眠体验。

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发展历程

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发展历程

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发展历程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末,当时中国房地产市场开始出现快速增长的迹象,引发了政府的担忧。

从那时起,中国政府就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调控房地产市场,以避免出现过热和泡沫化的情况。

以下是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主要发展历程:1998年,中国政府出台了《商品房销售与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第一个重要文件。

该法规主要针对市场价格的过快上涨,规定了商品房销售和价格的管理办法。

2003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明确了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的调控职责,要求各地政府采取措施控制住房价格的上涨。

2005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该意见提出了加强土地供应管理,控制住房价格上涨的措施,并提出了限制房地产项目融资和信贷政策等内容。

2024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制度的意见》,该文件提出了购房者家庭户籍登记政策,以便限制外地人在大城市购房的现象。

2024年,中国房地产市场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国家发改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刺激房地产市场,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2024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通知》,该通知提出了建立健全调控机制的要求,规定了各地政府制定政策的权限和责任。

202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文件明确提出了建立房地产税制的目标,并指出要逐步实现从行政调控到经济调控的转变。

2024年,中国房地产市场再次出现调控的高潮。

国家发改委和国土资源部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包括限购、限贷、限售等措施,力图控制住房价格的过快上涨。

2024年,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提出了要加强分类调控,调整住房市场供需关系,优化住房消费环境等措施。

2024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中国房地产市场再次面临调控的压力。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历史沿革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历史沿革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历史沿革作者:张雪来源:《中国房地产》2012年第09期一、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历史变迁我国的土地及定着物登记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黄帝、大禹时代就有“平水土、划九州”之说;周朝的“井田制”、秦朝的“商鞅变法”、汉朝的“屯田制”、明朝的“鱼鳞图册和赋役黄册制度”及清朝的“地丁合一,排丁入亩制度”等等,都是我国早期进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法令和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分定田产,缴纳税赋所用。

而我国历史上真正完整的第一部房地产权属登记(不动产)法规则是北洋政府时期1927年颁发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其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的对象为土地和建筑物。

登记的权利分为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债权、租赁权八种。

其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为当时所设立的地方审判厅。

1931年正式颁发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

其中《民法·物权篇》明确规定了对房产和土地的管理权、支配权和排他权。

同时还颁发了《土地法》,明确规定要对土地及其定着物的权利进行登记和变更登记。

同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也在根据地和解放区先后颁发过《井岗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土地登记法》。

打土豪、分田地,将土地和房屋分给广大农民,进行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确定土地所有权。

但由于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许多法律法规都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较彻底的贯彻实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得到合法的保护,大部分房产和土地都被蒋、宋、孔、陈为代表的少数资产阶级据为己有。

新中国成立后至今,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经历了四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49年—1955年)为公有制和私有制并存阶段。

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对公共房产进行管理和分配,对私有房产仍允许买卖,但应在政府房产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发给《房产契证》。

第二阶段(1956年—1965年)为全面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阶段。

1956年1月,根据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和房屋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对城市私有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的方式,将私有制土地和房屋通过社会主义改造逐渐转变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归城乡合作社统一管理,不再进行确权登记。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的发展历程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的发展历程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的发展历程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的发展历程房地产业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也是中国人民最为关注的领域之一。

在2023年这个时间节点,回顾过去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在过去几十年里,中国的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经历了很多的变迁和发展。

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中期,我国实行了全民公有制政策,房地产业也被纳入了国家计划经济的范畴。

土地、建设资金和房屋都由政府集中管理,而居民只能享有使用权。

在此期间,全民公有制制度让很多人都拥有了自己的住房,但是由于房屋唯一的交易方式是通过公分房的方式进行,所以交易不便,并且不能实现资产的增值,从而限制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开始逐渐放开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允许居民自行买卖房屋。

同时,政府为了鼓励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开始出台了一系列的房地产政策,比如增加建设用地供应、制定房地产税收政策等。

这一时期,房地产市场经历了快速的发展,许多中国人都在当时拥有了自己的住房,同时也有不少人通过炒房子获得了相当大的财富,但是这一市场的繁荣也带来了许多问题,比如人口过度集中、房价过高等。

21世纪初,我国房地产市场因为过度发展而陷入危机。

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政府开始出台了一系列的新政策。

首先,在土地供应方面,政府出台了新南城等一系列城市重大房地产项目。

同时,在房屋销售方面,政府实施了资格认证政策,对购房者进行严格的审核,以遏制投资性需求。

而在融资方面,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比如调控住房信贷、引导房企走向多元化融资等。

经过这些政策的实施,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得到了有效的调控,市场环境也得到了改善。

而如今,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我国房地产市场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一方面,我国正在推进乡村振兴和城市化进程,这将需要大量的房地产资源的支持,同时也需要更为严格的规划和管控,以防止过度扩张。

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我国房地产市场也将向着质量和效率的提升方向发展。

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历史沿革及其特征

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历史沿革及其特征

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历史沿革及其特征发布时间:2006-10-17 来源:作者: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历史沿革及其特征(秘书处江永碧)一、房地产发展的历史沿革及房地产调控1、住房商品化试点与第一次房地产热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了住房制度改革,住宅商品化工作开始推进。

佃79年,西安、南宁、柳州、梧州4个城市率先开始了全价向个人出售住宅的试点。

1980年,邓小平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出出售公房,调整租金,提倡个人建房买房的设想。

92年南巡讲话后,房地产得到迅速发展。

但过度膨胀的房地产热导致投资规模和信贷规模膨胀,引发了新一轮通货膨胀。

随后,从1993年7月开始,国家开始整顿金融秩序,控制金融资金流入房地产领域的数量。

由此,1992—1993年我国出现了第一次房地产热。

2、住房分配货币化与住房二级市场的形成1998年7月3 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同时实行积极的税收政策和住房金融政策,鼓励居民住房消费,尤其是银行推出个人购房按揭贷款业务,有效激发了长期被压抑的购房需求,住房消费有效需求迅速释放。

这标志着我国实行了40多年的福利房分配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住房供应体系逐步走上了住宅建设市场化和住房消费货币化的道路。

从佃99年下半年起,住房二级市场开始放开,允许房改房上市交易,增加了个人购房的支付能力,使住房需求在短期内急剧增加。

另外,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城镇人口增加,大规模城市改造和居民拆迁,使住房销售市场的被动需求也不断增加。

3、土地市场规范化与第二次房地产热2002年,为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混乱及土地寻租等问题,国土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规定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政策。

从此,土地市场走上了规范化发展道路。

2003年6月,鉴于新一轮房地产投资可能引发的风险,央行发布“ 121号文,规定对手续不全、自有资金不全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放贷款,不得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项目必须主体封顶才能发放按揭贷款等。

房地产法律背景解析

房地产法律背景解析

房地产法律背景解析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之一,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房地产涉及大量的投资、土地资源配置和市场变动等复杂因素,伴随而来的法律问题也极为复杂。

因此,了解房地产法律背景,对于从事房地产行业的从业人员和购房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房地产法律的发展历程、主要法律法规和法律保护要点等方面,对房地产法律背景进行解析。

一、房地产法律的发展历程我国房地产法律的发展经历了若干阶段。

首先,从20世纪50年代至1987年,我国的房地产发展主要依靠计划经济体制,法律制度相对简单,主要以《房屋管理暂行规定》为主。

1988年,我国积极推进市场经济改革,进一步完善了房地产法律制度,制定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暂行条例》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标志着我国房地产法律进入了新阶段。

此后,我国相继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主要法律法规1.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于1994年颁布实施。

该法主要规定了房屋土地的使用和交易、建设管理、拆迁补偿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是房地产市场运行的基石。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2017年实施,对不动产的登记管理进行了规范。

该法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登记程序和要求等方面内容,确保了房地产权属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3.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该法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等基本制度,保障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三、法律保护要点1.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在房地产交易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最基本的法律保护要点。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仔细核实合同内容,特别是关于商品房交付、质量保证、产权证书及相关手续等条款。

购房者同时应确保合同的履行,如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房地产改革历史沿革

房地产改革历史沿革

房地产业在中国是一个既古老又新生的产业,其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下列五个时期:(1) 1949年以前。

以土地和房产的私有制为基础的。

(2) 1949~1955年。

(3) 1956~1965年。

确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城市房地产中的主体地位。

(4) 1966~1978年。

房问题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

(5) 1978年以后。

1987年10月25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报告正式提出:“社会主义的市场体系,不仅包括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等商品市场,而且应当包括资金、劳务、技术、信息和房地产等生产要素市场;单一的商品市场不可能很好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建立房地产市场,确立了房地产市场的地位,宣告了中国社会主义房地产市场的诞生。

2003年8月12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 18号),指出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我国传统的城镇住房制度是一种以国家统包、无偿分配、低租金、无限期使用为特点的实物福利性住房制度。

这种住房制度存在着一系列严重弊端和难以克服的矛盾。

对种传统的城镇住房制度必须进行全面彻底的改革,实现机制转换,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市场化、社会化。

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探索和试点阶段1978年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关于房改的问题。

1980年4月,他更明确地提出了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构想,提出要走住房商品化的道路。

同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汇报提纲》,正式宣布将实行住宅商品化的政策。

1979年开始实行向居民全价售房的试点。

1982年开始实行补贴出售住房的试点,即政府、单位、个人各负担房价的1/3。

1982年先在郑州、常州、四平及沙市四市进行试点。

1984年国务院批准北京、上海、天津三个直辖市扩大试点。

房地产管理办法的修订与演变你需要了解的一切

房地产管理办法的修订与演变你需要了解的一切

房地产管理办法的修订与演变你需要了解的一切过去几十年间,中国房地产市场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这个过程中,房地产管理办法也随之修订与演变,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发展。

本文将回顾房地产管理办法的发展历程,介绍其修订的原因和目标,并探讨未来可能的走向。

第一章:早期房地产管理办法的出台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房地产市场相对较弱,国家对其管理方式并不完善。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对住房需求的增加,政府开始关注并制定相关法规来保护市场的稳定和居民的权益。

这些早期的房地产管理办法主要涉及土地使用权、购房合同、物业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房地产管理办法的修订与完善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旧的管理办法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

因此,政府开始对这些法规进行修订与完善。

修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经济发展的要求: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在过去几十年间发展迅猛,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因此,修订房地产管理办法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适应市场的发展需求,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2.居民权益的保护: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的购房能力和诉求也发生了变化。

政府需要修订房地产管理办法,以更好地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购房的公平和合理待遇。

3.市场监管的需要: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政府需要修订房地产管理办法,加强对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的秩序。

在修订房地产管理办法的过程中,政府采取了多种方式和措施。

例如,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准入条件,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对购房者的权益保护,严格规定购房合同的内容和流程;完善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制度,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等。

第三章:未来房地产管理办法的展望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对房地产管理办法的需求也将继续增加。

未来,可能会涉及以下方面的修订与演变:1.绿色可持续发展:随着全球对环境问题的日益关注,中国也在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发展。

未来的房地产管理办法可能会在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方面加入更多的规定,鼓励和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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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立法历史沿革【摘要】建国后我国房地产法的立法经历了建国初期层次低、程序混乱、缺乏民主性、科学性的房地产立法,其后因文革极左思潮的冲击,房地产立法陷于停顿状态,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改革开放顺利进行使我国房地产立法才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的过程。

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所有权人之间、房地产所有权人与非所有权人(包括房地产使用人、修建人、管理人等)之间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地产租赁)、房地产权属、房地产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房地产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房地产法是指对房地产关系进行调整的所有的法律、法规、条例等的总称。

它包括宪法、民法、经济法中有关调整房地产的条款以及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普通法的规定以及房地产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狭义的房地产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对城市房地产关系作统一调整的基本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本文拟从广义的角度对建国后我国房地产法的立法状况进行列举。

按照历史发展的顺序,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第一阶段:1949年-1978年的房地产法的立法状况1、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后至1956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建国初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国家对属于地主、官僚资本家、反革命、战犯、汉奸及国民党政府的房地产分别采取了接管、没收、征收、征用的政策,中央人民政府1949年颁布了《公房公产统一管理的决定》;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法》、《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导》、《内务部土地政策司对目前城市房产问题的意见》;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1953年政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和1955年《农业合作化示范章程》等。

2、上世纪五十年代后半期到文化大革命前1956年《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通过付给房主租金对私房改造,通过对私营企业所占用的土地由国家赎买收归国有的形式,使城市土地成为以公有制为主体,从而从根本上确立了城市房地产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1961年对私房改造的政策性文件《关于加速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联合通知》、1963年《关于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4年《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关于对港澳同胞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及1965年《关于私房改造中处理典当房屋问题的意见》等。

这些意见、报告、通知等无疑对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起了政策性的指导作用。

3、1966年——1976年十年文化大革命时期文革期间,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遭到极大破坏,城市房地产管理也处于极度混乱之中,许多城市私房被非法接管、没收、公房被强占、破坏。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理,房地产立法陷于停顿状态,不仅没有建立新的房地产管理制度,原有的管理制度也遭到很大的破坏,严重阻碍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极“左”思想的影响及政策的混乱,造成了许多房产纠纷,特别是非法挤占没收私人房产情况严重。

这一阶段的房地产法的立法特点主要有:1、这时期房地产立法主要是以部门规章、党的政策的形式出现。

2、确立了城市土地为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的原则,彻底消灭了土地私有制。

土地供给由行政划拨;土地的经济价值不被承认。

城市住房实行非商品化。

3、立法数量过少;立法程序混乱,缺乏民主性;立法层次较低,缺乏科学性,规范性。

二、第二阶段:1979——1994年的立法这一阶段又可分为复兴时期(1979年——1988年)与大发展时期(1988年——1994年)。

1、复兴时期(1979年——1988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历了几十载沉寂的房地产业开始了复苏,房地产“热”起来了。

为使房地产业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各个环节有法可依,国家加强了对房地产领域的法制建设,主要表现在:1982年国务院颁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1983年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1984年《城市规划条例》、《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5年《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产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7年《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了解决“文革”期间挤占、没收私人房屋问题,落实房产的政策主要有:1980年中办发(1980)75号文件《中央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1982年《关于转发〈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84年《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1985年《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1986年《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1987年《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1987年《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

正式处理国家代管房产是1983年开始的,1983年《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处理意见的通知》,1984年《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1987年《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1991年《关于处理去台人员房产问题的通知》。

2、大发展时期(1988——1994年)1988年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以照法律规定转让,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得以建立,同年全国人大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城市毗邻房屋管理规定》;1990年《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出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暂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1992年《商品住宅价格管暂行办法》、《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问题的实施细则》、《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1993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4年7月《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这一时期的房地产立法在数量和质量上是前一时期无法比拟的。

这一阶段房地产法立法的特点1、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房地产的发展受到主管机关的高度重视,制定了大量的房地产法规、条例、政策,尤其是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等房地产关系做出了重要规定。

2、房地产立法地位提高了。

过去我们对于房地产管理习惯于用政策和行政命令的手段,现在这一手段已被法律、法规所取代。

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在调整人们房地产产权、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等市场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方面已起了重要的调节作用。

3、房地产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断扩大。

房地产法调整对象从开始时的房地产产权、私房买卖、租赁扩展到现在,不仅包括原有的调整范围,而且还包括了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地产交易、抵押以及房地产使用、消费等新的领域。

4、房地产立法数量剧增,司法解释大量存在,司法部出台了100多个有关房地产方面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健全。

三、第三阶段: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颁布至今房地产法的立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起草与颁布1988年,建设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开始了着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简称《房地产法》)的起草工作,1992年起草领导机构和起草小组成立。

1993年2月在北京召开了《房地产法》专家论证会;4月在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起草小组还听取了与会代表的意见;5月召开有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局代表参加的第二次专家论证会,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意见;7月建设部分别向国务院法制局、全国人大财经委汇报了制定《房地产法》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汇报后提出的要求对《房地产法》又进行了修改;8月经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形成《房地产法》送审稿。

1994年7月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构严谨,体系完备,由七章七十二条组成,包括总则、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法律责任等。

该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房地产法制建设的空白,标志着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已迈入了法制管理的新时期。

2、1994年后,我国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日臻完善,建立健全了各种房地产方面的规章制度。

主要法律法规有:1994年《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1995年通过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第49令《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经国家计委、建设部批准颁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7年建设部关于印发《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年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

其后我国又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规章,鉴于篇幅有限,不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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