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知名律师谈抢劫信用卡并使用构成什么犯罪
抢劫法律案例研讨(3篇)
第1篇一、引言抢劫罪是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大、犯罪手段恶劣等特点。
近年来,我国抢劫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活。
本文以一起抢劫案件为切入点,对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研讨,以期对抢劫犯罪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二、案件简介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与同伙张某预谋抢劫某便利店。
案发当晚,李某、张某携带刀子进入便利店,威胁店主交出财物。
在抢劫过程中,张某持刀刺伤店主,导致店主重伤。
李某、张某抢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李某、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便利店,侵犯了便利店店主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携带刀子进入便利店,威胁店主交出财物,并持刀刺伤店主,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三)主体要件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均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件。
(四)主观要件抢劫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明知抢劫行为会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仍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四、抢劫罪的犯罪形态(一)抢劫罪的既遂形态抢劫罪的既遂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已经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在抢劫过程中,已经实施暴力行为,并成功抢得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既遂形态。
(二)抢劫罪的未遂形态抢劫罪的未遂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尚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在本案中,若被告人李某、张某在抢劫过程中,未能成功抢得财物,则构成抢劫罪的未遂形态。
法律论证许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涉及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通过对许霆案的事实分析、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进行探讨,旨在从法律角度论证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许霆案;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法律适用一、引言2008年,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取款17.5万元。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关于其定性问题,存在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许霆案进行分析,论证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许霆案事实分析2008年5月21日,许霆在河南省郑州市一家银行的ATM机取款时,发现该ATM机存在故障,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案发后,许霆被抓获,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二审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一)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分1.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霆案中,关于其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其利用了银行的ATM机进行非法取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其秘密窃取了银行的资金。
(二)争议焦点1. 许霆是否利用了ATM机的故障?2. 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 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四、法律论证(一)许霆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许霆案中,ATM机存在故障,导致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由此可见,许霆的行为与ATM机的故障存在直接关联,其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进行非法取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例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个人或团体通过非法手段,对信用卡系统进行破坏或干扰,以达到欺诈或非法牟利的目的。
以下是一个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案例。
某市公安机关获取情报,发现一个网络犯罪团伙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该团伙通过黑客手段侵入多个信用卡系统,获取大量信用卡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
他们通过制作假冒信用卡,将被盗取的资金转移到各个银行账户上,从而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经过初步调查,公安机关认定该案涉及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和王某等人。
他们通过黑客手段获取了大量信用卡用户的信息,并与其他团伙成员合作,将资金洗白后再转移到其他银行账户上。
该团伙作案手法高明,给警方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公安机关经过多次深入调查,最终成功打掉了这个网络犯罪团伙。
他们在抓获嫌疑人的同时,也查获了大量制作假冒信用卡的工具和设备,以及大量的假冒信用卡。
据统计,该团伙共盗取了超过1000张信用卡的信息,并以此进行了大量的非法交易。
在审讯中,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他们表示,由于对信用卡管理系统的了解和技术手段的掌握,他们能够轻易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并进行盗刷等活动。
他们还透露,他们与其他团伙建立了一套庞大的犯罪网络,分工明确,每个人负责不同的环节,从而保证了他们的犯罪活动不被警方察觉。
公安机关在侦破此案后,成立了专案组,与银行和网络安全公司合作,加强信用卡系统的安全性,并对信用卡用户进行了安全教育和宣传。
该案件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相关部门加强了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并加强了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通过此案,人们认识到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危害性,并意识到信用卡管理系统的安全性亟待提高。
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人们的财产安全和个人信息的保密性。
同时,人们也应该加强自身的网络安全意识,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轻易泄露银行账户等重要信息,以避免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的受害者。
法考抢劫罪构成标准
法考抢劫罪构成标准
抢劫罪的构成标准在法考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客体要件: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2. 客观要件: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其他侵财犯罪形式的最显著特点。
3. 主体要件: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4. 主观要件:抢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抢劫罪。
此外,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取决于情节是否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另外,因为婚姻、家庭纠纷等民事纠纷所引发的行为也不构成抢劫罪。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您还有疑问,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18〕1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11.28【实施日期】2018.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造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二十五张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五十张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张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伪造信用卡二十五张以上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二百五十张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信用卡诈骗罪相关题
一、诈骗、敲诈勒索、抢夺信用卡又使用,根据对ATM还是对人使用分析罪名。
1.我认为诈骗、敲诈勒索、抢夺信用卡又使用,若是对ATM使用则为盗窃罪;诈骗、敲诈勒索、抢夺信用卡又使用,若对人使用则为信用卡诈骗罪。
2.前者为盗窃罪,行为人诈骗、敲诈勒索、抢夺信用卡即非法取得信用卡的所有权,后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造成原信用卡所有人的损失,属于秘密窃取原信用卡所有人的个人财物的所有权,明知个人窃取行为会非法占有原信用卡所有人的个人财物,仍行使盗窃行为,因此前者为盗窃罪。
后者为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诈骗、敲诈勒索、抢夺信用卡即非法取得信用卡的所有权后对人使用,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原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明知非法取得信用卡的所有权而通过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参考盗窃罪、信息诈骗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即:(1)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能够被移动、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他人的财物,一些特殊的财物尽管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如枪支、弹药,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犯个人财产权的典型案例
侵犯个人财产权的典型案例侵犯个人财产权的典型案例有很多,下面列举了十个案例,详细描述每个案例的情况和影响。
1. 网络诈骗:网络诈骗是当今社会中常见的侵犯个人财产权的手段之一。
诈骗分子通过发送虚假的电子邮件、短信或创建仿冒网站来骗取个人的银行账号、信用卡信息等,进而非法获取他人财产。
2. 信用卡盗刷:信用卡盗刷是指他人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其信用卡进行消费,侵犯个人财产权。
盗刷者可以通过窃取信用卡信息或者伪造信用卡进行非法消费,使持卡人遭受经济损失。
3. 身份盗窃:身份盗窃是指他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非法活动,侵犯个人财产权。
盗窃者可以通过获取他人的身份证、银行账户等信息,冒充他人进行银行转账、贷款等操作,导致被盗窃者财产损失。
4. 抢劫:抢劫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暴力手段,将他人财产非法劫取的行为。
抢劫者可以通过持械抢劫、入室抢劫等方式,侵犯个人财产权,造成被抢劫者经济损失和身体伤害。
5. 电信诈骗:电信诈骗是指通过电话或者其他通信手段,以虚构事实、编造谎言等方式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
诈骗者通常会冒充公检法机关、银行、企事业单位等身份,引诱被害人转账或者提供银行卡信息等,从而非法获取财产。
6. 窃取商业机密:窃取商业机密是指盗取他人公司或个人的商业秘密,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窃密者可以通过黑客攻击、内部人员泄密等手段,非法获取商业机密,给被窃取者的经济利益和商业地位造成严重损失。
7. 假冒商品:假冒商品是指制造和销售冒充他人品牌的假冒商品,侵犯了品牌所有者的财产权。
制假者通过仿造品牌标识、包装等手段,销售假冒商品,误导消费者,损害了品牌所有者的商业利益。
8. 盗版侵权:盗版侵权是指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制作、复制、传播他人的作品,侵犯了版权所有者的财产权。
盗版行为严重损害了原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降低了正版作品的市场价值。
9. 垄断行为:垄断行为是指某个企业或组织通过非法手段垄断市场,限制竞争,侵犯其他企业的财产权。
罗翔案例汇总
前言:这是中国政法大学罗翔老师2013年在教授“刑法分论”时课堂上所提及的案例,但是由于罗翔常年讲司考,而且每年讲的案例基本上未变动过,所以只要是法学专业的,不管是期末预习还是复习还是准备司考,都不妨看一看。
【直接复制过来,懒得调整格式了,想要格式顺眼word版的,私聊。
】忍不住提醒一下:因为我用的书,是罗翔的司考一本通,所以很多案例书里面已经有了。
快去图书馆借吧~~~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等罪的区别)1、“毒丝瓜案”,甲与乙有仇,于是把乙家丝瓜地里的丝瓜全部都打了毒针。
乙家晚上吃饭吃丝瓜后,一死两伤。
解答:投放危险物质罪(农田是公共领域,丝瓜还有可能会卖到市场,因此对象不确定,危害公共安全)2、司考题:“白斩鸡案”,张三往李四家门口挂了一只有毒的白斩鸡,李四看到后,把鸡扔掉。
张三又捡回来,放到李四家的米缸里面。
当天晚上李四家喝稀饭,一死两伤。
解答:故意杀人罪(对象确定)3、张三家卖毛鸡蛋。
一日张三顺手把工业用盐放到杂物堆中。
张三的母亲顺手从杂物堆中拿出“盐”涂在毛鸡蛋上,导致多人食物中毒。
解答:张三母亲明知是工业用盐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张三母亲不知道是工业用盐à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不能算是意外事件,因为一般来说,盐都不可能在杂物堆里。
如果从杂物堆中找盐,按照一般人标准,认为有过失)4、张三毒死李四家的几十只羊后抱走,又卖毒羊肉卖给羊肉店。
解答:盗窃财物与故意毁坏财物(想象竞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且以营利为目的)5、张三对全村的羊下毒à投放危险物质罪6、张三给李四家卖鸭脖子用的卤水里面下毒,李四发现卤水有异味,仍然生产。
解答:张三à投放危险物质罪李四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OR生产销售不合安全标准食品罪?选择后者,对生产有毒有害产品没有故意,但是他知道食品是不符合安全标准,这个无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罗翔说的常见的6种要熟记)1、“肖永林案”,肖寄给上海某办公楼一袋石灰粉,谎称为炭疽菌,引起恐慌解答:投放虚假物质罪(291条:当时还没有“投放虚假物质罪”,定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显然是不合适的。
试论信用卡诈骗罪
试论信用卡诈骗罪[摘要]信用卡诈骗是伴随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而滋生的一种犯罪且日益严重,因此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中,信用卡诈骗罪都是重点研究对象。
以刑法规定为基本出发点,试从更深程度分析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和司法认定,并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进行简单总结和梳理。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行为表现;司法认定;恶意透支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由于信用卡业务的复杂性,信用卡诈骗犯罪在客观上也表现出复杂多样性。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二是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三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四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五是恶意透支。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在司法实践中,伪造的信用卡一是指从表现形式到具体内容,完全模仿真实的信用卡,按照真实信用卡的图案、版块、模式以及磁条密码非法制造一个新的信用卡;二是指在真实的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例如随意涂改真实信息、伪造信息,或在空白的信用卡上输入其他用户的真实信息或虚假信息。
该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有使用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且此处的使用是指利用信用卡的法定功能进行的支付、消费、结算等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表现为利用偷窥、骗取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窃取合法持卡人的卡片信息及密码制成伪卡进行消费或提现。
〔1〕如果行为人只是伪造了信用卡并没有使用或者销售,则只构成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
如果行为人伪造信用卡后并使用该卡,则构成伪造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竞合,司法实践中通常择一重罪处罚。
2.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该行为模式下的“使用”和上述方式相同,但使用的对象不同,是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来的信用卡,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包括用假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用他人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等。
仅仅骗领而无其他行为只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骗领到信用卡后又使用这些信用卡的,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择一重罪处罚,也可能同时构成该两种罪,数罪并罚。
信用卡犯罪最新司法解释实践案例应用若干疑难问题
信用卡犯罪最新司法解释实践案例应用若干疑难问题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虚构消费事实并利用信用卡短期贷款的特点进行套现服务,本质上属于非法从事银行结算业务,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增设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要件,根据最新信用卡犯罪解释构成非法经营罪。
恶意透支与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两种独立行为模式,无法累计或者统一认定信用卡诈骗数额,只能通过同种数罪一般不予并罚的例外规则进行量刑。
对于构成信用卡犯罪但行为人实际通过返还钱款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当积极适用相对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决了当前实务部门办案中遭遇的困惑,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各种新类型的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司法认定。
但由于司法实践中信用卡犯罪案件具有一定复杂性,有必要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分析《解释》相关规定并提出操作办法,从而为实务部门切实把握信用卡犯罪案件定罪量刑规则与尺度、准确适用最新信用卡犯罪司法解释提供参考。
一、为持卡人办理信用卡套现业务并收取手续费行为的司法认定为他人非法办理信用卡套现业务从中收取手续费谋利的行为,属于当前司法实践中较为多发的新型信用卡犯罪案件。
由于其行为模式、结果牵涉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经营罪等多个经济犯罪罪名,且实务部门对于上述个罪之间的法条关系存有不同认识,造成案件定性困难,有必要结合案例进行细致分析,为如何准确适用《解释》第7条认定此类信用卡犯罪案件提供参考。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乔某、董某以上海文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申领POS机4台,以此为他人提供信用卡套现服务。
因部分套现的持卡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将乔某、董某抓获,当场查获信用卡500余张、现金16万余元。
侦查后固定的证据证明,两名犯罪嫌疑人共为1847张信用卡提供套现服务2200余次,收取手续费10万余元。
一般信用卡犯罪会坐牢多久
一、一般信用卡犯罪会坐牢多久对于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的规定:1、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犯禁;2、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金;3、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注: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将所有的诈骗所得的财物全部挥霍,且无力偿还的,或者多卡恶意透支的等等。
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法定行为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
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
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
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
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
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
司考刑法:敲诈勒索罪
司考刑法:敲诈勒索罪司考刑法:敲诈勒索罪。
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刑法和民法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分则部分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敲诈勒索罪。
精彩链接:司考刑法:诈骗罪司考刑法重点:盗窃罪司考刑法:抢夺罪司考刑法: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相关法条: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要点:(一)行为结构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1.敲诈行为:向对方实施一定暴力或者胁迫,要求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达到了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则构成抢劫罪)。
(1)恐吓手段:包括明示、暗示,语言、文字、手势、动作,直接告知或者第三者转达,利用自己曾经犯罪的经历、从事特定职业(如新闻记者)、担任某种职务等身份实行威胁。
(2)恐吓内容:以恶害相通告,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即使对方清楚不交付财物就会招致恶害。
这种恶害,只要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3)恐吓实现:行为人所告知的恶害可由行为人自己实现,也可由第三者实现;但由第三者实现时,行为人必须使对方知道行为人能够影响第三者,或者让对方推测到行为人能影响第三者。
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与第三者有共谋关系。
特别提示:1.敲诈勒索罪中的恶害是不要求实现的,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实现恶害的真实意思。
2.通告虚伪事实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交付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3.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不要求恶害的实现自身具有违法性,例如以检举揭发对方的犯罪行为相威胁,索取对方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4.单纯使被害人产生困惑的行为,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例如,窃取他人车牌后告知对方,如果交付2000元即返还车牌的,只成立盗窃罪。
2023【非法学】案例分析题
——2023【非法学】案例分析题——(非法学/2023/57)2022年6月14日,甲和乙商量“搞点钱”。
当晚,两人守在路边,见张某独自走来,甲上前将张某按在地上,乙翻找财物,找到一张银行卡,甲让张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张某拒绝,甲于是殴打张某,致其昏迷。
两人以为张某死亡,非常惧怕,乙提议自首,甲拒绝,并且准备将张某扔进附近的湖中,乙生气道“我不管了”,转身离开,甲将张某拖至湖边,发现张某尚有呼吸,害怕事情败露,于是将张某扔进湖中。
次日,甲在银行卡背面发现六位数字,前往ATM成功取款现金两万元。
数日后,张某的尸体被发现,经检验,尸体有多处伤痕,死因系溺水而死。
经查,甲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8月15日刑满释放。
请根据上述材料分析对甲、乙应如何定罪处罚?【答案及解析】甲、乙共谋并共同实施暴力,抢得银行卡并使用,构成抢劫罪(既遂),甲、乙成立共同犯罪,均系主犯。
甲明知张某并未死亡仍将其扔进湖中,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乙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按加重处罚情节处理。
<拓展1>甲、乙抢劫信用卡的行为定性甲、乙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当场对张某使用暴力抢得一张信用卡,次日甲使用该信用卡取款2万元,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其中,甲使用暴力,乙劫取财物,甲、乙系共同实行犯,均系主犯。
司法解释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根据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甲、乙抢劫罪的数额均为2万元。
<拓展2>甲将张某扔进湖中的行为定性甲在抢劫中使用暴力致张某昏迷之后,误以为张某死亡,在准备将张某扔进湖中时,发现张某并未死亡,仍然将其扔进湖中溺死,此时甲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在信用卡交易中故意使用虚假或欺骗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为了保护信用卡用户的权益,我国针对信用卡诈骗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使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他人办理信用卡业务;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增信用卡交易金额、套现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同时,诈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信用卡诈骗的手段信用卡诈骗可以采用多种手段,例如虚构交易、伪造签名、冒用他人身份等。
这些手段都违法了信用卡交易的基本原则,涉及到个人信用、财产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司法解释对于信用卡诈骗罪中使用的手段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对于不同手段的量刑标准。
二、信用卡诈骗的数额认定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认定,司法解释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超过5000元以上的诈骗数额认定为数额较大。
如果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则认定为数额巨大。
不同数额的诈骗在法律上会有不同的刑罚。
三、信用卡团伙的认定由于信用卡诈骗案件往往涉及到多个犯罪分子之间的合作,司法解释对于信用卡诈骗团伙的定义和认定也有相应的规定。
团伙成员之间有明确分工和合作关系,并进行一定程度的组织,以实现不法目的的,将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团伙。
四、信用卡诈骗的刑罚信用卡诈骗罪的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下,轻微的诈骗行为可能被判处罚金或者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诈骗行为则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信用卡诈骗罪,将依法从重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的出台,使我们更好地了解了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条件、量刑标准以及相关要素的认定。
这有助于保护信用卡用户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信誉和稳定。
同时,司法解释也提醒我们,作为信用卡用户,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警惕信用卡诈骗行为,及时报案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共同维护金融安全。
抢劫财产性利益行为的司法认定——以抢劫信用卡、抢劫欠条为例
2022年9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Sep.,2022 第35卷 第3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5 No.3【刑事法学论坛】收稿日期:2022-06-19作者简介:刘丽娜(1963-),女,黑龙江鸡西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刑法学、犯罪学。
抢劫财产性利益行为的司法认定———以抢劫信用卡、抢劫欠条为例刘丽娜(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摘 要〕 无论是信用卡还是欠条都是某种财产性利益的载体。
抢劫信用卡后未使用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抢劫对象是信用卡这种财产性利益,应当在抢劫罪基本法定刑内依情节轻重量刑。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的行为,视情形不同可以构成抢劫一罪,也可以构成抢劫罪与信用卡诈骗罪数罪。
抢劫欠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不应以欠条记载的现金数额量刑。
〔关键词〕 财产性利益;抢劫信用卡;抢劫欠条〔中图分类号〕DF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2)03-0059-04 一般来说,财产性利益是指狭义财物以外的无形的财产上的利益,包括积极利益的增加(获得债权)与消极利益的减少(减少或免除债务)。
[1]对于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对象,理论和实践均有不同观点。
但实践中以财产性利益为抢劫对象的判例已不少见,如抢劫信用卡案件、抢劫欠条案件等。
由于对财产性利益的不同理解,导致此类案件的定性和量刑都存在争议。
一、实践问题的揭示和基本理论的澄清(一)财产性利益作为抢劫对象的实践困惑从涉及财产性利益为对象的判例中,反映出对财产性利益基本含义和特征的理解不明确。
如刑事参考案例1185号[2]姚小林等抢劫案。
被告人姚小林与他人预谋,对被害人采用拘禁、殴打、搜身、持刀威胁等手段,劫得被害人张国某的黄金戒指1枚(价值4886元),劫得被害人张启某的黄金项链1根(价值13571元)、现金400元、工商银行卡1张。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持卡人”的界定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持卡人”的界定摘要: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的界定,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分歧。
对于持卡人范围的界定,应当提倡规范意义上持卡人概念。
在此意义上,恶意透支的持卡人是指基于真实身份信息,与银行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申领人。
关键词: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一、问题的提出刑法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五种使用类型,根据获取信用卡的来源,可分为伪造信用卡的人、骗领信用卡的人、使用作废信用卡的人、冒用信用卡的人、捡拾信用卡的人、抢劫信用卡的人、信用卡的申领人、盗窃信用卡的人。
信用卡诈骗罪侧重于行为人的使用行为,则上述类型的行为人无论是通过非法或者是合法行为获得信用卡之后使用的都可称之为实际用卡人,由此造成信用卡的实际使用人与申领人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例如,如果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信用卡之后恶意透支的,能否认为属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持卡人?对持卡人的正确理解,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准确适用。
因此,以下将展开对持卡人概念的分析。
二、“持卡人”概念的观点梳理在学界中,对于持卡人的认定尚未形成统一共识。
对于持卡人范围的界定,主要存在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持卡人是广义概念,持卡人包括排除刑法196条明文规定的不属于恶意透支持卡人的其他情形之外的所有使用者,即持卡人是排除刑法明文规定的不属于恶意透支持卡人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之外的所有使用者。
[1]该观点所界定的持卡人范围是指除“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之外的使用者都可认为是持卡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持卡人范围的界定不能过于严苛,也不能过于宽泛,恶意透支持卡人的范围包括在银行实际登记的持卡人,以及相应限度但不完全的实际使用者。
[2]依此观点,对于采用虚假资产证明文件获得信用卡的使用者来说,其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并不因虚假骗领行为而无效,行为人恶意透支的,银行仍可根据其提供的有效身份信息进行催收。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25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陈永生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一、金融诈骗罪比较特殊,有5个犯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可以单位构成,3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二、贷款诈骗罪:1.与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修正案六增加》)的区别: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2.单位贷款诈骗的处理(1)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通过以前:定合同诈骗罪,对单位和责任人都追究刑事责任。
(2)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通过以后:定贷款诈骗罪,只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17年)14.关于诈骗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B.单位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该罪追究策划人员的刑事责任【答案】B(16年)14.甲急需20万元从事养殖,向农村信用社贷款时被信用社主任乙告知,一个身份证只能贷款5万元,再借几个身份证可多贷。
甲用自己的名义贷款5万元,另借用4个身份证贷款20万元,但由于经营不善,不能归还本息。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贷款诈骗罪,乙不构成犯罪B.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不构成犯罪C.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D.甲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答案】D三、信用卡诈骗罪:(一)四种行为方式: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修正案五增加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以信用卡为工具,采用其它方式非法获取他人财产,不定信用卡诈骗罪:对机器使用,定盗窃罪;对人使用,定一般诈骗罪。
如广东许霆、云南何鹏、惠州于德水那样,利用自动柜员机程序出错非法获取财物,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构成盗窃罪。
(二)“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12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如未经许可使用代为保管的他人的信用卡)。
银行卡被盗刷多少才会达到立案标准
一、银行卡被盗刷多少才会达到立案标准盗刷他人信用卡属于盗窃行为。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各省市对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不同,请查询犯罪地标准为准。
法律依据:1、《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4、《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卡被盗刷多少才会达到立案标准二、银行卡被盗刷怎么办(一)在银行卡发生盗刷后就是立刻通知银行禁止支付,这样可以避免自己的账户遭受进一步的损失,同时如果通知及时银行停止支付就可以挽回损失。
同时要注意保留银行向你发送的交易信息,因为这记录银行卡被盗刷的时间,及交易金额。
(二)持卡人应在第一时间到附近的银行柜台、ATM机或POS机进行刷卡交易。
冒用他人信用卡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信用卡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工具,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中。
然而,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他人信用卡进行非法活动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冒用他人信用卡,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金融秩序。
本文将围绕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探讨其适用的法律。
二、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特征1. 主体特征: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客体特征: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客体,是指他人的信用卡,包括借记卡和信用卡。
3. 行为特征: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是指未经信用卡持卡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取现等行为。
4. 结果特征: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必然造成持卡人经济损失。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法律适用1. 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金融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信用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不得泄露信用卡信息,不得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
第三十七条规定,信用卡持卡人发现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用的,应当立即向发卡银行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客户的身份识别和交易监测,发现可疑交易,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四、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标准1. 主体认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主体,应当是未经持卡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的人。
2. 客体认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客体,应当是持卡人的信用卡,包括借记卡和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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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知名律师谈抢劫信用卡并使用构成什么犯罪
冉缤律师,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在十数年的律师生涯中,代理诉讼及非讼作品七百余件,广泛涉猎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民商事、建筑及房地产、刑事辩护等各门类法律事务后,逐渐形成并建立起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济合同纠纷及刑事辩护领域的优势化、差异化的特色办案服务。
其所代理的案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上海《东方卫视》、《法制日报》、香港《文汇报》、《重庆晚报》、《重庆晨报》等主流媒体报道;并就房地产纠纷、劳资权益纠纷、婚姻法最新解释等方面,分别接受上海东方卫视、重庆电视台财经频道等电视媒体的专题采访。
一、抢劫信用卡即使不使用亦构成抢劫罪
对抢劫信用卡不使用的定性,理论界存在诸多分歧,冉缤律师认为:无论是从信用卡本身的属性还是抢劫罪的成立犯罪的要求而言,抢劫信用卡即使不使用的,也应构成抢劫罪。
其理由是:
1.信用卡具有财产的本质属性,属于刑法中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要对刑法中的信用卡的属性作出评判,必须清晰界定信用卡与其记载的财物之间的关系。
信用卡作为一种记载财物内容的金融凭证,与其记载的财物之间的关系,既具有一体性,也具有分离性。
其一,信用卡是一种记载着一定财物内容的金融凭证,具有财产的本质属性。
信用卡作为一种金融凭证,之所以能够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其本质就在于它是一种与财产密不可分的金融凭证,这种金融凭证虽不同于货币,但却记载一定的财物内容。
其二,信用卡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对其保护还需进一步借助利益损失标准。
信用卡作为记载财物的金融凭证,是一种记载财物内容的载体,其既与所记载的财物本身存在密切的联系,又与该记载的财物内容存在相对分离性的特征,信用卡受侵犯并不意味着信用卡内所记载财物完全受侵犯。
换言之,行为人非法占有了信用卡,不能说直接获取了信用卡上所记载的财物,被害人丧失了信用卡,并不意味着同时丧失了信用卡上所记载的财物。
因此,以是否给信用卡所有人造成损失为标准作为区分信用卡类财产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妥当的。
具体而言,以信用卡为例,对信用卡上的财产安全造成损害从而导致财产利益损失的,构成既遂;尚未导致财产利益损失、仅仅造成了财产利益丧失危险的构成未遂。
由上可知,信用卡的财产属性不体现在卡片本身的经济价值,而表现于信用卡所记载的财物内容,我们不能因为信用卡与其所记载的财物具有相对分离性的特性而去否认其具有财产的本质属性。
信用卡作为财产凭证的一种,当然可以评价为包括抢劫罪在内的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
信用卡与那些根本不具财产属性但可能亦会给被害人带来一定财产损失的便利工具诸如开放式储物柜的钥匙、房屋的钥匙等有本质区别,更不能与根本不具财产内容但间接造成被害人一定财产损
失的物品诸如身份证、准考证等相提并论。
当然,信用卡与所记载的财物内容的相对分离性特征对于信用卡类财产犯罪的损失数额的认定以及犯罪形态的认定会产生影响。
2.抢劫信用卡不同于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得信用卡,抢劫信用卡后是否使用、消费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但可以影响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双重客体,既侵犯人身权,又侵犯财产权,毫无疑问是最严重的财产犯罪,刑法没有对抢劫数额和其他情节进行限制,即使是情节轻微的抢劫行为,也成立抢劫罪。
因此,抢劫信用卡而未使用,不论行为人是否同时劫取到其他财物,都可以成立抢劫罪。
而且,信用卡本身就记载了一定金额的财产内容,即使行为人未使用所抢劫的信用卡,也使他人的财产处于危险之中,在该种情形下,就已经具备法益的侵害性,也就侵犯了《刑法》第263条所保护的法益,其抢劫信用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
也即抢劫信用卡后所抢劫的信用卡是否被使用对成立抢劫罪不产生任何影响。
3.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单纯抢劫信用卡当然不构成抢劫罪,但是我们不能将抢劫信用卡不使用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抢劫信用卡相等同。
抢劫信用卡不使用不能等同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抢劫信用卡。
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包括以下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抢劫其他财物的同时也抢到信用卡且未使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取他人钱包后,发现钱包内有一张信用卡和1000元现金,于是
将现金拿走,将钱包和内存有1万元的信用卡丢掉。
第二种情形,以概括地劫取一般财物为目的,抢到信用卡后未使用: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取他人钱包后,发现钱包内仅有一张内存有1万元的信用卡,未能同时获得他人信用卡密码而不能用或者获得他人的信用卡密码后不敢去使用,于是将该钱包连同内存1万元的信用卡丢掉。
第三种情形,以使用信用卡为目的,抢到信用卡后未使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信用卡内的财物为目的,目的很明确地去抢劫他人信用卡,抢到内存有1万元的信用卡之后由于无法获悉信用卡的密码而未能使用该信用卡,或者获取了他人信用卡密码后不敢去使用,于是将该卡丢弃未使用。
对于第一种情形,行为人抢到其他财物已构成抢劫罪,抢劫信用卡未使用没有单独评价的必要,第二种情形:行为人以劫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未劫取到其他财物,只劫取到信用卡后不能用或者不敢用,在此种情形中,行为人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益,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不管是否抢到信用卡均已成立抢劫罪。
而对于上述第三种情形,以使用信用卡(非法占有他人信用卡内的财物)为目的,劫取到信用卡后不能用或不敢用,鉴于前文已分析信用卡本身即属于财产凭证,仅仅因为其不使用而认为其不构成抢劫罪是缺乏法理支撑的。
综上,对于上述第二、第三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有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有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又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均已构成抢劫罪。
不过,由于行为人最终未使用该信用卡,如果对被害人的人身侵害未达到轻伤以上标准的,则属
于抢劫罪的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