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盗窃罪
盗窃罪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盗窃罪是我国刑法中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对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通过对一起盗窃罪的案例分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定罪标准以及刑罚适用等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盗窃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盗窃罪作为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犯罪,其法律适用和刑罚执行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以一起盗窃罪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定罪标准以及刑罚适用等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被告人张某,男,25岁,某市人。
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10月28日凌晨,窜至某市某小区,采取撬锁手段,盗取被害人王某家中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赃物已全部追回。
三、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及定罪标准1.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定罪标准(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2)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3)入户盗窃,是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盗窃的;(4)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盗窃国家禁止个人收藏的珍贵文物盗窃的;(5)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财物。
四、案例分析1. 定罪分析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定罪标准,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入户盗窃,盗窃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对其以盗窃罪定罪。
2. 刑罚分析根据本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法院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赃物追回情况等因素,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典型盗窃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盗窃犯罪作为一种常见的侵犯财产犯罪,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为例,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刑罚分析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以期对盗窃犯罪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有更清晰的认识。
二、案件事实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男,25岁,无业)窜至本市某小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锁手段,先后进入该小区A栋、B栋、C栋三户居民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3万元、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等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5万元。
经调查,被告人李某在作案过程中,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作案系累犯。
三、法律适用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入户盗窃,盗窃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2. 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作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盗窃数额巨大,具有累犯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刑罚分析1. 有期徒刑本案中,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年,符合刑法对盗窃罪的刑罚规定。
法律入室盗窃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家庭财产逐渐增多。
然而,与此同时,盗窃案件的发生率也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入室盗窃案件。
入室盗窃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益,还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入室盗窃案件为例,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二、案件事实2023年5月,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在家中休息时,发现家中被盗。
被盗物品包括现金、首饰、电子产品等,总价值约5万元。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赵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赵某系小区居民,曾因盗窃罪被判刑,此次作案后潜逃。
三、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进入李某家中窃取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形态本案中,赵某已经完成了盗窃行为,并将财物带离现场,属于盗窃罪的既遂形态。
3. 犯罪动机分析赵某的犯罪动机,主要是为了满足个人贪婪欲望。
赵某在服刑期间没有改过自新,出狱后仍然无法摆脱对金钱的渴望,从而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4. 犯罪手段赵某作案手段较为简单,主要是利用李某家中无人之机,翻墙进入室内进行盗窃。
这表明赵某在作案前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5. 社会影响本案的发生,不仅给李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了小区居民的财产安全。
同时,赵某的犯罪行为也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四、法律适用1. 罪名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赵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赵某盗窃金额较大,且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具有累犯情节。
因此,对其应从重处罚。
浅谈入室盗窃犯罪之特点、成因及对策
浅谈入室盗窃犯罪之特点、成因及对策作者:甘胜文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3期入室盗窃案,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房间,秘密窃取公司财物的一种犯罪案件,是各类刑事案件中最常见、多发的一种案件,其发案率在世界各国各类刑事案件中均居首位。
以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为例,2014年1至9月,共发生各类刑事案件165起,其中盗窃案件87起,占案件总数的52.7%。
因此,如何有效遏制犯罪,使人民群众有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是摆在各级公安机关安保部门以及整个社会的一项长期工作任务。
一、入室盗窃案的作案特点1.发案地域特点一是物业管理比较薄弱、松散或不健全的住宅小区;二是效益比较好的单位住宅区;三是保安措施不力、形同虚设的单位住宅区、商业小区;四是治安管理比较混乱的自然村和出租房屋。
2.犯罪分子特点一是多出身于农村或城乡结合部。
商洛市发生的87起盗窃案件105名犯罪分子中,出身于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的69人,占犯罪总人数的65.7%;二是成年人犯罪多于未成年人,且以18岁至35岁居多;三是初犯、偶犯多于惯犯、累犯,105人中属初犯、偶犯者64人,占60.9%;四是“瘾君子”作案;当地一些吸毒人员为筹集毒资而盗窃作案;五是辍学在家的青少年,他们因上网、酗酒、娱乐而筹集资金,实施作案。
3.发案时间上的特点发生在住宅区和出租房屋的盗窃案件,分为两大类:一是撬门入室盗窃,主要发生在白天上班时间和傍晚;二是爬窗和插片入室盗窃案件,主要发生在下半夜;发生在办公场所的入室盗窃主要选择在深夜和中午12:00-2:00,特别是选择节假日和双休日作案。
二、入室盗窃作案的成因分析入室盗窃案件频发,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社会因素入室盗窃案件是各个社会阶段,均有的犯罪类型,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结构出现转型,人、财、物大流通,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
同时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并积累了一定的财富,社会出现了明显的贫富两极分化。
盗窃罪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盗窃罪盗窃罪盗窃罪定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罪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
(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
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4)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
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罪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张某,男,32岁,某市居民。
2021年6月,张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张某于2021年5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利用其个人信息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在一个月内通过信用卡消费的方式,盗刷了人民币10万元。
二、案件事实1. 犯罪手段: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获取并用于办理信用卡。
张某在收到信用卡后,未认真审查,便开始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张某在消费过程中,并未发现任何异常。
2. 犯罪目的:张某在办理信用卡时,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想通过信用卡方便自己的消费。
3. 犯罪后果:张某在一个月内,通过信用卡消费的方式,盗刷了人民币10万元,给持卡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盗窃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虽然张某在办理信用卡时,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其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盗刷了人民币10万元,属于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3. 盗窃罪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盗刷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某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 其他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盗刷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罪,但未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因此,张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浅析盗窃罪的定罪标准
浅析盗窃罪的定罪标准[摘要]修改后刑诉法对盗窃罪的入罪情形进行修改,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三种行为类型,一定程度上降低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加大对盗窃行为的打击力度。
笔者从盗窃罪的认定标准及如何解决盗窃罪运用过程中的法律冲突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关键词]盗窃罪;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高发性的侵财犯罪。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盗窃行为必须达到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危害后果,才能构成盗窃罪。
文章将以刑法修正案(八)为出发点,浅谈盗窃罪的入罪标准。
一、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入罪情行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997年刑法将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作为盗窃罪构罪的必要条件,而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情形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并列,增设三种不受盗窃数额和盗窃次数限制的入罪情形,削弱盗窃数额和盗窃次数对构罪的影响,扩大盗窃罪的打击范围。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盗窃罪的打击力度很大,如日本、加拿大等国家规定“凡秘密窃取财物的即成立盗窃罪”。
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加大对盗窃行为的打击力度,符合国际上的主流观点。
二、“入户盗窃”的认定标准“入户盗窃”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户内。
“入户盗窃”行为发生在受害人住所,不仅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同时也侵犯被害人的住宅权。
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作为一种独立的构罪情形,不受犯罪数额和次数的限制。
(一)“入户盗窃”犯意产生的时间限制对于“入户盗窃”犯意产生的时间,学界有两种主流观点:一种观点是犯意必须产生于入户之前,另一种观点是入户之后临时起犯意而实施盗窃行为也应构成“入户盗窃”。
盗窃罪个人总结怎么写
盗窃罪个人总结怎么写
盗窃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盗
窃罪不仅仅是对财产的侵害,更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威胁。
在写盗窃罪个人总结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盗窃罪的定义,首先可以介绍盗窃罪的定义和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对象和主体等方面的内容。
2. 盗窃罪的危害,接着可以阐述盗窃罪对社会和个人的危害,
包括对被盗财物所有人的经济损失、对社会治安的影响等方面的内容。
3. 盗窃罪的预防和打击,可以谈谈如何从个人和社会角度预防
盗窃罪的发生,以及政府和社会组织如何加强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和
惩治。
4. 个人对盗窃罪的认识和态度,最后,可以谈谈个人对盗窃罪
的认识和态度,以及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做到守法守纪,不做违法的
事情。
在写盗窃罪个人总结时,要客观公正,结合实际案例和数据进行分析,避免夸大或缩小盗窃罪的危害,以及对盗窃罪的打击和预防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盗窃罪的总结与反思报告
盗窃罪的总结与反思报告一、案情回顾近期,我国公安机关接连破获了多起盗窃案件,这些案件涉及到大量的财产损失和社会不安。
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总结和反思,我们希望能深刻认识盗窃罪的危害性,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和预防。
二、盗窃罪的定义和影响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悄无声息或者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导致了个人财产的损失,更重要的是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破坏了人们对他人财产安全的信任感,对社会秩序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盗窃罪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损失盗窃罪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产,使得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一旦遭受盗窃罪侵害,将直接影响到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导致企业倒闭、个人生活陷入困境。
2. 社会不安定盗窃罪的普遍存在,使得社会上人们对他人财产的安全产生恐慌感。
人们对盗窃罪的担心和恐惧导致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增加,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和谐发展。
3. 心理伤害盗窃罪对受害人的心理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被盗窃后,受害人会感到愤怒、无助、恐惧等负面情绪,长期的心理创伤对受害人的日常生活、工作和人际关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三、盗窃罪的成因与诱因对于盗窃罪的成因和诱因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
盗窃罪的形成有以下几个主要因素:1. 贫困与无奈一些犯罪分子由于长期处于贫困状态,缺乏生存的基本保障,面临着温饱问题。
为了改善自己的生活状况,他们可能被迫走上了盗窃的道路。
2. 缺乏道德观念盗窃犯罪往往与个体的道德观念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些盗窃犯罪分子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对财产和他人权益缺乏尊重,认为通过盗窃可以快速获取财富。
3. 社会环境因素社会环境对盗窃罪的形成和发展起着重要的影响。
一些社会对贫困人口的帮扶力度不足,缺乏社会保障措施,导致贫困人口选择了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对策与建议为了预防和打击盗窃罪,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对贫困人口的援助力度,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温饱保障,减少因经济困境而导致的犯罪行为。
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行为也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其中盗窃罪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犯罪行为,已经成为了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
为了更好地对盗窃罪进行司法解释和适用,我将在本文中对《盗窃罪司法解释》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盗窃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盗窃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的行为。
具体来说,构成盗窃罪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客观要件: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
这里的“非法占有”指的是行为人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和方式都不合法,包括抢夺、偷盗、诈骗等手段。
2.主观要件:即行为人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意图。
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还是故意实施了盗窃行为。
3.客体要件:即被侵犯的财物属于他人所有。
这里的“财物”包括各种物品和财产,如现金、金银首饰、证券、电子产品等。
二、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盗窃罪司法解释》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发布的一部司法解释,共包括了23条规定,对盗窃罪的认定、量刑、审判程序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
下面,我将对其中的几条规定进行具体解读和分析。
1.关于盗窃罪的认定标准第1条规定了盗窃罪的认定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价值较大的,即为盗窃罪。
”这里的“价值较大”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没有明确的数额界限。
因此,在具体审判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盗物品的价值、数量、质量等因素,进行判断和认定。
2.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第2条规定了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盗窃罪的量刑,应当根据被盗财物的价值大小、情节的轻重、犯罪人的认罪态度和赔偿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刑罚。
”这里的“被盗财物的价值大小”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
在具体量刑过程中,还应当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如犯罪人的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
3.关于盗窃罪的审判程序第16条规定了盗窃罪的审判程序:“盗窃罪案件的审判程序,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可以不宣判缓刑。
关于盗窃罪的思想汇报
关于盗窃罪的思想汇报关于盗窃罪的思想汇报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某地一所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受到您的委派,我认真研究了盗窃罪这一社会问题,并撰写了这篇关于盗窃罪的思想汇报,旨在提供对它的深入思考和解决方案。
一、盗窃罪的现状分析盗窃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犯罪行为,其主要特征是通过非法侵入或趁人不备的方式,窃取他人合法财物。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盗窃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
首先,盗窃对象广泛。
不仅是个人,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也成为盗窃者的目标。
其次,盗窃手段多样化。
技术的进步使得电子设备盗窃、网络盗窃等新形式的盗窃层出不穷,给打击者带来了新的挑战。
再次,盗窃犯罪普遍化。
盗窃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问题,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
不仅年轻人,甚至老年人和儿童也参与其中。
最后,盗窃犯罪组织化。
一些盗窃团伙通过分工合作、专业化管理、网络通信等手段,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盗窃犯罪链条。
二、盗窃罪的危害与原因分析盗窃罪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一方面,它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盗窃犯罪的普遍存在加剧了人们的不安全感和恐惧心理,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
导致盗窃罪普遍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部分盗窃者由于生活困难,或受到环境和教育的影响,产生了贪欲和不义之心。
其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强,很多人对盗窃犯罪的法律后果和道德伦理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
再次,监管和防范机制不健全,监控设施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为盗窃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加强对盗窃罪的打击与预防针对盗窃罪的严重危害和普遍存在,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打击和预防。
1. 增加法律宣传力度。
通过广告、媒体、教育等多种途径,向公众普及法律法规,提高人们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
特别是要加大对学生、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2. 完善监控设施和防范机制。
加强公共场所、企业和家庭等地方的监控设施,增设报警器、防盗门窗等防范设施,提高盗窃犯罪的风险成本。
浅谈法律的案例(3篇)
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法律案例是法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具体案件,通过分析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精神和原则。
本文以一起盗窃案为例,探讨法律在维护正义的同时,如何体现对人性关怀的价值观。
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生活陷入困境。
一日,李某在夜晚溜进邻居王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王某报警,警方迅速将李某抓获。
经法院审理,李某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案例分析1. 法律的公正性在这起盗窃案中,法律发挥了其公正性。
首先,法律对李某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盗窃罪。
其次,法院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其进行了刑罚。
这体现了法律对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使王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2. 法律的人性关怀在维护正义的同时,法律也体现了对人性关怀的价值观。
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李某作为一名经济困难的居民,因生活所迫走上犯罪道路。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考虑到李某的家庭经济状况,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
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使其在遭受不公待遇时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2)法律对犯人的教育改造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进行了深刻的法制教育和思想改造。
通过法律的教育,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悔过。
在服刑期间,李某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良好。
这表明法律在维护正义的同时,也关注犯人的教育改造,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3)法律对受害者的关怀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考虑到王某的损失,依法判处李某赔偿人民币5000元。
这体现了法律对受害者的关怀,使王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通过这起盗窃案的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维护正义的同时,也体现了对人性关怀的价值观。
法律的人性关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法律关注社会不公现象,对经济困难的犯人进行从轻处罚,使其在遭受不公待遇时得到法律的支持。
浅谈青少年盗窃
的,以抢劫罪论 处 。司法 解释 规定 :已满 1 4周岁 不满 1 6周岁 的人 盗 窃 、诈骗、抢夺他人财物 ,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当场 使用暴力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 或者故意杀人 的,应 当以故 意 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若青少年在行使盗窃的行为时 ,为窝 藏赃 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发生暴力过激 的行为 ,会 以故意伤害 罪或 者故意伤人罪论处 。 导致该青少年的前途毁于一旦 。 四、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 在司法机关中 , 在处理青少年盗窃或者违法活动 中都存在 多多少少 的问题 。作为执法机关 ,重视度不够 ,不能 在有效地时 间 内解决 问题 , 并对犯法 的青少年进行规劝或者教育。作为监督机关 ,对于青 少年犯罪 问题上,检察院还下设 了未成年人犯罪办公室 , 但相关工作 落实仍需不 断察 机关 ,通过实践 证明 , 治理青少年盗窃犯罪存在很多问题 ,在一定程度上也 增加了检察 院执法难度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明确 规定 已满 十六周岁 的人犯罪 , 应 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 四周岁不满十六周 岁的人 ,犯故意 杀人、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 、放火 、爆
浅 谈 青 少 年 盗窃
王世 民 李文文 胡 磊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青 少年违法犯罪 问 题 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同时也是消除社会 不稳 定的因素 、维护社会稳 定, 搞好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 ,为经济、政 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创造 良 好环境的重要课题 之一。青 少年是祖 国的花 朵,是祖 国的未来 ,是祖 国 发展 的沿承者和后备军。但是通过 深入 了解,青 少年德、智、体 、美、劳各方面水平都较低 ,尤其是青 少年的 法律教 育和法制意识都相 当 薄弱 ,导致 青少年不太懂法 、不主动学法、不会 用法来保护 自己的合 法权益。青少年犯罪作案频 率不断提 升,需父母 、学校、 司法机 关和 社会共 同努 力 ,把步入歧途的青少年带上光明大道 ,做好社 区矫 正工作 。 关键词 :青少年 ;盗窃 ;犯罪 ;责任
真实的盗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0岁,无业。
2019年3月,张某因生活困难,心生盗窃之念。
经过一番踩点,张某发现某商场内一家珠宝店的保险柜较为薄弱,且无人看管。
于是,张某决定趁夜间商场无人之际,实施盗窃。
2019年3月15日晚,张某携带作案工具,潜入商场。
他先在商场内四处游荡,寻找机会。
当发现珠宝店无人时,张某迅速进入店内,利用撬锁工具打开了保险柜。
在打开保险柜后,张某迅速将里面的金银首饰装入事先准备好的袋子中,然后逃离现场。
二、案件调查案发后,商场保安发现保险柜被撬,立即报警。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
通过调取商场监控录像,警方发现张某的作案过程,并锁定了嫌疑人。
经过调查,警方确认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将其抓获。
三、案件审理张某被警方抓获后,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四、法律分析1.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主观方面:张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为了获取财物而实施盗窃行为。
(2)客观方面:张某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即未经他人同意,采取秘密手段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
(3)客体:张某盗窃的财物属于他人所有,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
2.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盗窃的金银首饰价值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故法院依法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罪的思想汇报具体内容
盗窃罪的思想汇报具体内容盗窃罪的思想汇报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公司的一名员工,我写这篇思想汇报是为了反思自己以往的行为,认识到盗窃罪的严重性,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以期能够改正错误,做一个更好的人。
首先,我深刻认识到盗窃罪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的危害。
盗窃不仅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和信任基础。
以往我在工作中的盗窃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更背离了社会的法律法规。
我明白盗窃罪的本质是对他人权益的侵犯,是一种违背道德和良知的行为,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其次,我意识到盗窃罪所反映的是个人的贪欲和道德败坏。
以往我在盗窃的行为中就是被自己的贪婪驱使。
贪念使我一次次地放弃了理智和正直,选择了违法的道路。
我深刻认识到贪欲的满足只是一时的虚幻,相比之下,对他人的伤害和道德的沦丧更为严重。
我决心从现在开始,要清除心中的贪念,追求真正的价值和快乐,用正直和诚信去面对生活中的诱惑和困难。
再次,我明白了盗窃罪对个人道德和职业形象的损害。
盗窃行为不仅对他人产生了物质上的损失,更对个人的声誉和人格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我深感愧疚和羞愧,自己的行为不仅给公司带来了损失,更丢失了作为一个员工的尊严和荣誉。
我坚信只有通过真诚的悔过和努力改进,才能够从内心挽回自己的道德形象,重拾自己的职业尊严。
最后,我立志要从此以后做一个守法遵纪、品行良好的好员工。
我将努力提高自身的道德素养,不断加强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学习,以提高自身对盗窃罪的警惕和防范能力。
同时,我也会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培养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公民意识,以回报社会和弥补自己以往的过错。
通过这次思想汇报,我真诚地向公司表示愧疚和歉意,也向受害人表示诚挚的道歉和赔偿。
同时,我向领导保证,我将从此以后保持一颗向善的心,继续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并恢复自己在公司和社会中的良好形象。
最后,请领导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将以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的决心和价值。
2022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的剖析3篇
2022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的剖析3篇2022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的剖析12022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的剖析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时会听到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犯罪的报道,但是许多人却很难区分这些罪名的具体含义。
本文将对这三种罪名进行逐一剖析,以期使读者在法律知识方面有更深入的了解。
首先,我们来看看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偷窃他人财物实施的犯罪行为。
盗窃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秘密盗窃,即未经他人同意,在不引起他人注意的情况下,拿走他人财物的行为;另一种是入户盗窃,即越过他人住宅的门窗,进入居室并盗取财物的行为。
盗窃的刑法责任,视案情的情节严重程度而定,普通的盗窃罪的最高刑罚是7年有期徒刑,如果盗窃的金额较大,涉及犯罪集团,则刑期将会更长。
其次,我们来看看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抢夺罪比盗窃罪涉及到了暴力因素。
造成轻伤或者身体上疼痛不逾过十天则被认为是轻微伤害,处以行政拘留、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如果涉及到重伤或意外死亡,则会承担更严重的刑事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区分抢夺罪与抢劫罪,其实就在于是否伴随了暴力因素。
最后,我们来看看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实施抢劫行为。
可以看到,抢劫罪与抢夺罪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抢劫行为涉及更高的暴力强度。
例如,抢夺罪可能只涉及轻微的传打等,而抢劫罪则常常涉及枪支、刀具等凶器。
对于抢劫罪,刑法规定对其的刑罚将更加严厉,可能需要面对至少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或者联合做斥财刑事上的询问查验服务。
总结来说,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在许多情况下存在相似的行为表现,但是刑事法律对于这三种罪名的描述各有不同,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事实情况来判定。
不管是处于立法方面还是潜在犯罪方面,我们都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以便在相关事件发生时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并对相关事件保持清醒在现实生活中,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虽然有些相似,但其法律定义和刑罚的程度却存在明显的差别。
员工盗窃心得体会发言稿(3篇)
第1篇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深感荣幸。
在这个大家庭中,我不仅学到了知识,更收获了友谊。
然而,就在不久前,我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盗窃。
今天,我想借此机会,向大家分享我的盗窃心得体会,以警示自己,也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一、盗窃的起因回顾过去,我之所以会走上盗窃的道路,源于以下几点原因:1. 欲望膨胀: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对物质的追求也越来越高。
面对同事们的攀比,我逐渐失去了理智,把金钱看得过重。
2. 盲目攀比:看到同事们纷纷购买名牌、豪车,我内心产生了强烈的不平衡。
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我选择了盗窃。
3. 监管缺失:在工作中,我发现公司对员工的管理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
这种监管缺失使我有机可乘,误以为盗窃不会被发现。
二、盗窃的过程在盗窃过程中,我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 心理挣扎:最初,我对盗窃行为感到恐惧,内心挣扎。
然而,在强烈的欲望驱使下,我逐渐放弃了道德底线。
2. 寻找机会:为了实施盗窃,我花费了大量时间寻找机会。
在同事们的疏忽中,我找到了作案的最佳时机。
3. 犯罪实施:在作案过程中,我紧张得手心冒汗。
为了确保万无一失,我小心翼翼地完成了盗窃行为。
4. 心理负担:盗窃成功后,我并没有感到喜悦,反而背负着沉重的心理负担。
我知道,一旦被抓住,我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三、盗窃的后果1. 失去信任:我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使同事们对我失去了信任。
在团队中,我无法再抬起头。
2. 法律制裁:盗窃行为触犯了法律,我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将给我的家庭、亲人带来无尽的痛苦。
3. 自我悔恨:在反思自己的行为时,我深感愧疚。
我意识到,自己曾经的虚荣心让我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四、盗窃心得体会1. 欲望是罪恶的源泉:欲望无止境,只有控制好自己的欲望,才能避免犯罪。
2. 道德底线不容挑战:无论何时何地,都要坚守道德底线,做一个有良知的人。
3. 法纪意识至关重要:要时刻保持法纪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犯罪行为。
4. 增强自律能力:要加强自我修养,提高自律能力,做到自觉抵制诱惑。
偷窃承担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偷窃作为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受到严厉的制裁。
本文将从偷窃的定义、偷窃的法律后果以及如何预防偷窃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提高公众对偷窃法律后果的认识,增强法治观念。
一、引言偷窃,是指未经他人同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偷窃行为被列为刑事犯罪,严重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秩序。
本文旨在探讨偷窃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引起公众对偷窃行为的重视。
二、偷窃的定义偷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偷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 非法性:偷窃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
2. 秘密性:偷窃行为往往在隐蔽的环境下进行,以避免被发现。
3. 故意性:偷窃行为是行为人明知是非法的,仍然故意为之。
三、偷窃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偷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偷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民事责任偷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行政责任偷窃行为,如果未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如何预防偷窃1. 提高法治观念: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认识到偷窃行为的危害性。
2. 加强社会治安:政府应加大治安投入,加强巡逻,提高对偷窃行为的打击力度。
盗窃刑事精品案例心得体会
盗窃刑事精品案例心得体会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盗窃案例调研和学习后,我深感盗窃刑事案件不仅反映出了社会道德观念的缺失,更暴露出了社会底层群体的生活困境和法制教育的缺失。
以下是我对盗窃刑事案例的心得体会:首先,盗窃案例反映了社会底层群体的生活困境。
许多盗窃案例的主犯来自于底层民众,他们大多背负着辛劳的劳动、低微的收入、不稳定的就业等问题。
在现代社会,生活成本的不断上涨使得底层群体生活压力倍增,他们往往无法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而盗窃作为快速获取财富的手段,成为他们摆脱困境的选择之一。
其次,盗窃刑事案例暴露了法制教育的缺失。
在调查中,我发现许多盗窃犯并不了解盗窃行为的法律后果,对法律的认知非常模糊。
这说明在底层社会,法制教育工作存在不足,人们普遍缺乏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尊重。
在加强法制教育的同时,我们还应该建立起一套社会救助体系,为那些在生活困境中迷失的人们提供帮助和引导。
再次,我们要重视社会道德建设。
盗窃行为的背后往往是人们缺乏道德约束和社会良知的表现。
我们应该致力于全面提升社会道德观念,弘扬竞争合作、诚实守信、公正公平的社会价值观。
只有增强社会的道德意识,才能从根本上预防盗窃等犯罪行为的发生。
同时,我们还要关注底层群体的教育和职业培训。
通过提供全面的教育和职业培训机会,可以提高底层群体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让他们有机会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更好的生活质量。
政府和社会应加大对底层群体的关爱和扶助力度,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让他们有更多的选择空间,减少诱发犯罪的因素。
最后,对于盗窃罪犯,我认为除了依法处罚外,我们还要关注他们的思想转变和社会重返。
通过开展更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和社会适应培训,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重塑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同时,社会应该重视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和帮助工作,协助他们尽快适应正常社会生活,减少再犯率。
总之,盗窃刑事案例不仅是一种犯罪行为,更是一个社会问题的集中体现。
如果我们能从根本上解决底层群体的生活困境,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建设,提供更多的教育和就业机会,并关注罪犯的改造和重返社会问题,相信我们能够减少盗窃刑事案件的发生,建立和谐、文明、法治的社会。
盗窃罪案例法律关系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盗窃罪属于侵犯财产罪的一种,其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法律主体和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盗窃罪案例为切入点,对盗窃罪的法律关系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例背景某年某月,被告人李某因生活困难,心生盗窃念头。
某日,李某潜入邻居张某家中,将张某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财物盗走。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并追回被盗财物。
三、法律关系分析1. 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的法律关系(1)犯罪行为:李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所有权。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被害人权利:张某作为被盗财物的所有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并要求李某赔偿因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 公安机关与被告人的法律关系(1)侦查权: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的盗窃行为进行侦查,有权对其进行讯问、搜查、扣押、拘留等强制措施。
(2)起诉权: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 检察院与被告人的法律关系(1)审查起诉权: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不起诉权: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4. 人民法院与被告人的法律关系(1)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决定其刑罚。
(2)上诉权:被告人李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 国家与被告人的法律关系(1)刑罚执行权:人民法院对李某作出判决后,由监狱、看守所等刑罚执行机关负责执行。
(2)赔偿权:李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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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罪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 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二)盗窃罪的四个主要特征 1、侵犯 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即国家、集体所有或者 公民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这里的“财物”,具有以下特点:(1)财产本身必须 是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的物品。(2)从财物的形态上看,主要是有形的物品,但 盗窃电力、煤气、天然气、热气、冷气等虽属无形财产,因其本身既有经济价值, 又有使用价值,而且能为人们所掌握和控制,因此亦构成盗窃罪。(3)人们能够 控制和享有。否则,即使具有经济价值,而不能为人们所控制,也不能视为盗窃意 义上的财产,例如无线电波等。但是,盗窃他人长途电话帐号、盗接他人通信线 路,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也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刑法第 265 条就明文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 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 264 条即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4)一般 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但与不动产可以分离,而又不丧失原物价值 的附着物,如盗窃房屋上的瓦、门、窗,土地上生长的零星树木、庄稼、果实等, 仍可成为本罪的对象,数额较大的,也应构成盗窃罪。(5)依照刑法的有关规 定,盗窃某些特定的对象,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如盗 窃枪支、公文、证件、印章等,因此应根据刑法关于盗窃这些特定物品的具体规定 分别定罪处罚。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 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具体讲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秘密 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其主观上认为不会被财物的所 有人、保管人或者经手人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从而取走财物。如溜门撬锁、翻 墙越窗、潜入室内等窃取财物。其主要特征有:首先,秘密窃取是指取得财物时没 被发觉,暗中进行。如果取财是在暗中进行的,但将财物窃取到手后被发现,尔后
公开携赃逃跑的,仍应定盗窃罪。如果是使用骗术,转移被害人的视线,在其未发 觉的情况下窃取财物的,也应定盗窃罪。其次,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的所有人、保 管人而言,而不是指其他人。即使窃取财物被其他人发现,但只要是乘被害人不知 觉取走财物的,仍为盗窃罪。最后,秘密窃取是行为人自以为没有被财物的所有 人、保管人发觉。如果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事实上被害人已经发觉,但以为是秘 密而将财物窃走的,仍构成盗窃罪。如果行为人当时明知被害人发觉,继续将财物 取走的,行为已具有公然性,因而应定为抢夺罪。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本质特 征,也是其区别其他财产性犯罪的关键。盗窃罪与抢劫罪这一侵犯财产性犯罪就有 明显区别。刑法第 269 第规定,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 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第 263 条的规 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直接危害财物所有人或者经手人、看护 人、保管人,公然劫掠其控制下的财物的行为。两罪在主观方面、主体方面是相同 的,最大的区别就正表现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即:盗窃罪是在财物控制人不备的情 况下,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其财物拿走,因而表现出行为的秘密性;而抢劫罪则是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直接从财物控制人手中劫取财物,所以表现出行为的强制 性、公开性和当场性。对于盗窃转化为抢劫的,则应特别强调抢劫犯罪的“当场 性”,即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人身强制方法的当时、当地就劫走或迫使 被害人交出财物,两个行为当场完成,一般没有时间间隔。因为抢劫行为是同时 地、不可分割地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这两个客体。但对“当场”的理解不能 过于狭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持续一段时间,也不属于同 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时间间断的,也应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当然,就 具体的案例还得对“当场性”进行深入的分析。再如,盗窃罪与诈骗罪这一侵犯财 产的犯罪也有明显的区别。刑法第 266 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在侵犯的客 体、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相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从 客观上看,盗窃罪的行为是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这窃取是使用非暴力胁迫手 段,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而诈骗罪首先要求 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从而使被害人陷入错误的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
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98 年 3 月 17 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的规定,一方面盗 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2)盗窃残废人、孤寡老人或者丧 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另一方面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 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 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 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2、把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财物 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罪区别开来。这里所指的“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主要指 偷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共同 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和非近亲属的财物不等于本人的财物,但又与非共同生活的其 他人的财物有所区别。这里所指的“盗窃近亲属”的财物,是指盗窃共同生活在一 起的“近亲属”的财物。所谓“近亲属”,按照我国刑诉法第 82 条第 6 项的规 定,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由于行为人与近亲属之间存在 着特殊的关系,因此,在处理这类盗窃案件时应当有别于社会上普通盗窃案。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第 4 项规定: “偷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 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但是,如果行为人盗窃恶习 太深,屡教不改,盗窃数额巨大,甚至勾结外人共同盗窃家庭及亲属财物,严重影 响到家庭及亲属安宁,家庭其他成员或者被害亲属坚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盗窃罪与买赃自用的界限。与盗窃事先并无通谋,为贪图 便宜或者方便,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自用的,应无偿追缴赃物,买主不构成犯罪;但 买赃自用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按销赃罪定罪处罚。确实不知是赃物而购买自用的, 应由罪犯承担损失,买主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窝赃罪或者销赃罪,因为其行为 不具有犯罪的性质。4、行为人误将公私财物当作自己的财物拿走,或未经物主同 意,擅自借用其物或私自挪用代为保管的他人钱物,用后归还等情况,因不具有非 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二)正确认定既遂与未遂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
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关于被盗物品数额的计算方法,参照上述高法 1998 年 3 月 10 日的司法解释第 5 条的规定计算。所谓“多次盗窃,”根据上述高 法的司法解释第 4 条的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 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新刑法的这些规定,比 1979 年刑法对盗窃罪单纯数额犯的规定更为合理。同时新刑法取消了 1979 年刑法第 152 条规定的惯窃罪,但补充规定了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不受数额的限制。故在司法实践 中,只能将惯窃行为作为情节严重的盗窃罪的一种情形加以考虑。刑法的这一修 改,改变了原刑法构成盗窃罪只能单纯以数额为标准的缺陷,对打击数额虽未达到 较大标准,但多次盗窃的行为将起到积极作用。3、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 年满 16 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虽然根据 1979 年刑法的规定可以构成惯窃罪,但 1997 年刑法取消了惯窃 罪罪名,因此,不满 16 周岁的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4、本罪在主观方面 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具有这一特定目的,不能构成本 罪,如未经物主同意擅自借用其物,用毕后即归还的,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故不构成本罪。“非法占有”是指将公私财物窃离原来的场所或使之脱离物主的控 制,而实际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至于非法占有是为了自己,为了第三人,还是 为了小集体,均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盗窃罪的故意内容是:行为人明知其所要窃 取的是国家、社会、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其窃取行为必然会给国家、社会、集体或 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但为了达到自己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出现。可 见其故意内容包括三层含义:(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窃取行为的对象是他人 的财物,即不属于自己的公私财物;(2)行为人明知其窃取行为会给他人造成经 济损失,而故意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3)行为人在其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对实 现其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方式----秘密窃取作出明确的选择。二、对本罪的认定 (一)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1、盗窃罪与一般盗窃行为 的罪限。其区分有数额和次数两个可供选择的标准,只要具备了数额较大或多次盗 窃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盗窃罪,否则,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一般说,个人盗窃数额 达到“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就可以成立本罪。然而实际中盗窃案件的情况十分 复杂,其发案数属刑事案件之首。为了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标准,在审理盗窃案件
陷入错误,对方产生的错误认识也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 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 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为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在一 般情况下,盗窃罪与诈骗罪之间,只要严格按照各自的犯罪构成标准进行界定,并 不难区分。但是,社会现象错综复杂,有些犯罪行为人在盗窃犯罪活动中可能有欺 诈行为,有些犯罪分子在诈骗活动中也有秘密行为,判定其犯罪活动是诈骗罪还是 盗窃罪,主要是看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时起关键作用的手段是什么,如果起关键作 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就应定盗窃罪;如果起关键作用的手段是实施骗术,就应定 诈骗罪。 又如,盗窃罪与侵占罪亦是侵犯财产性质的犯罪,二者却也有明显的区 别。刑法第 270 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 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盗窃 罪与侵占罪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客观方面。侵占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将自己代为保管的 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拒不交 出,即包括承认本人获取遗忘物而不交出,同时还包括拒不承认获取了他人的遗忘 物而不交出,也包括将自己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所有,拒不退还。盗 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在理论上不难理解,但司法实践中却容易混淆.侵占与盗窃 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侵占的特点是某一财物不在所有人或保管人控制之下而非法据 为己有,而盗窃的特点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处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控制之下 的财物据为己有。因此,某一财物是否已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不在他人控制之下,就成为区分侵占罪 与盗窃罪的关键。(2)盗窃公私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即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或者是个人盗窃数额虽不够 “较大”,多次秘密窃取的行为也构成本罪。所谓“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1998 年 3 月 26 日《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 规定》中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 500 元至 2000 元为起 点。最高人民法院 1998 年 3 月 10 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 3 条第 1 项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 500 元至 2000 元以上 的,为“数额较大,”该条第 2 款还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 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