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盗窃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05-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2007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
二○○七年五月九日法释…2007‟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2007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对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整理)盗窃罪立案 认定 量刑标准 处罚 司法解释
盗窃罪立案认定量刑标准处分司法解释盗窃罪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屡次盗窃的行为。
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
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盗窃罪立案标准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方法的通知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方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管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
其中到达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管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屡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到达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拟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元以上的,或虽缺乏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0元以上的,或虽缺乏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
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开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盗窃罪量刑标准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全文
第十二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二)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三)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2022年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2022年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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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1、《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的,或者多次盗窃、⼊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2、第⼆百六⼗五条【盗窃罪】以牟利为⽬的,盗接他⼈通信线路、复制他⼈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使⽤的,依照本法第⼆百六⼗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罪⽴案标准《最⾼⼈民法院 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千元⾄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万元以上、三⼗万元⾄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四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的公共交通⼯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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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盗窃罪的⽴案追诉标准盗窃罪指的是以⾮法占有被⼈财务为⽬的,进⾏盗窃的⼀种犯罪⾏为。
这种⾏为是⼀种不道德的⾏为。
盗窃罪⼀般是按照盗窃的⾦额作为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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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案追诉标准⼀、数额标准。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伸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数额较⼤”,是指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500元⾄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平与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以上。
(北京市关于盗窃罪的追诉标准为1000元。
)这⼀数额标准是普通案件所适⽤的标准。
最⾼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还对⼀些特殊的盗窃案件规定了具体的追诉标准:(1)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数额较⼤”,统⼀认定为1000元为起点。
(2)狱内盗窃案件具体标准应当视监狱所在地的标准⽽定。
(3)盗窃增值税专⽤发票或者可以⽤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数额标准,最⾼⼈民法院规定为,数量在25份以上的,为“数额较⼤”。
⼆、情节标准。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在盗窃罪与⼀般违法⾏为的区分中不能只看数额不看情节。
该解释规定了两种应当注意的情形:(1)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以破坏性⼿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孤寡⽼⼈或者丧失劳动能⼒⼈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接近“数额较⼤”是指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的标准但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的。
(2)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作案的;全部退赃、退赔的;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一三年四月二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8号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盗窃罪是我们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财产型犯罪,我国不仅在刑法当中对盗窃犯罪作出了规定,同时,最高法、最高检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的。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盗窃罪是我们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财产型犯罪,我国不仅在刑法当中对盗窃犯罪作出了规定,同时,最高法、最高检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的。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一、盗窃罪的刑法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盗窃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盗窃罪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盗窃罪盗窃罪盗窃罪定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罪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
(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
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4)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
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新盗窃司法解释适用若干问题.doc
新盗窃司法解释适用若干问题作者:邓学平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7期本文案例启示:处于当事人正常、实际控制范围,且不与身体相隔太远的物品,可理解为扒窃中“随身携带”的财物。
在根据有效价格证明判断盗窃数额是否属于“明显不合理”时,应主要从价格差是否影响盗窃罪的成立、量刑幅度,以及两者间是否达到较大的比率来进行衡量。
同时根据新解释,入户盗窃一般不再以实际取得财物为既遂标准。
盗窃既未遂并存时,应合理认定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李某在2013年3月21日至2013年4月29日共盗窃四次:3月21日在列车上。
李某趁被害人王某上厕所、外套临时放在座位上无人看管之机,从被害人衣服口袋内窃得Iphone5手机一部,赃物折价计人民币4100元。
3月27日凌晨,李某运用随身携带的三棱刮刀割破卷帘门进入一小区车库,窃得被害人陈某一辆电动自行车,后该电动自行车从李某的暂住地查获,被害人陈某提供的发票显示该车购入时间为2011年2月14日,购入价格为人民币2690元。
4月8日凌晨,李某通过翻窗入室的方式潜入一小区住宅意欲行窃时,被主人发现并仓惶逃离。
4月29日下午,李某从一公司财务室窃得人民币20万元正欲离开时,被公司保安当场抓获。
2013年3月18日,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宣布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旧《解释》”)同时废止。
办案实践中,对于新《解释》中的一些条款该如何理解,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结合案例,对若干争议问题给出初步分析。
一、如何理解“随身携带的财物”新《解释》首次对“扒窃”的行为特征作出了界定,即“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认定“扒窃”除了要符合场所要件外,还要符合对象要件。
实践中对于“随身携带的财物”存在三种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意见认为,“随身携带”要求财物必须在当事人身上,包括当事人的手中、脖子上、怀里、衣服口袋内等,不能脱离当事人的身体。
关于盗窃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0法释[1998]4号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卜作案的有所分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
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行为也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其中盗窃罪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犯罪行为,已经成为了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
为了更好地对盗窃罪进行司法解释和适用,我将在本文中对《盗窃罪司法解释》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盗窃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盗窃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的行为。
具体来说,构成盗窃罪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客观要件: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
这里的“非法占有”指的是行为人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和方式都不合法,包括抢夺、偷盗、诈骗等手段。
2.主观要件:即行为人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意图。
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还是故意实施了盗窃行为。
3.客体要件:即被侵犯的财物属于他人所有。
这里的“财物”包括各种物品和财产,如现金、金银首饰、证券、电子产品等。
二、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盗窃罪司法解释》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发布的一部司法解释,共包括了23条规定,对盗窃罪的认定、量刑、审判程序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
下面,我将对其中的几条规定进行具体解读和分析。
1.关于盗窃罪的认定标准第1条规定了盗窃罪的认定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价值较大的,即为盗窃罪。
”这里的“价值较大”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没有明确的数额界限。
因此,在具体审判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盗物品的价值、数量、质量等因素,进行判断和认定。
2.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第2条规定了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盗窃罪的量刑,应当根据被盗财物的价值大小、情节的轻重、犯罪人的认罪态度和赔偿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刑罚。
”这里的“被盗财物的价值大小”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
在具体量刑过程中,还应当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如犯罪人的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
3.关于盗窃罪的审判程序第16条规定了盗窃罪的审判程序:“盗窃罪案件的审判程序,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可以不宣判缓刑。
盗窃罪司法解释大全
盗窃罪司法解释大全盗窃罪司法解释大全(最新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0 法释[1998j4号]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件具体应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卜作案的有所分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
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盗窃罪之司法解释
盗窃罪之司法解释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8年3月16日《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269条)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情节严重的,也可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269条)。
因此,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即使尚未构成盗窃罪,但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也可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269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263条)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已构成盗窃罪,但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应以盗窃罪(未遂)从重处罚。
行为人在盗窃过程中,为强行劫走财物,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直接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处罚;为掩盖罪行而杀人灭口的,应定故意杀人罪。
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山东省高级人民关于盗窃罪的数额规定是什么
⼭东省⾼级⼈民关于盗窃罪的数额规定是什么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多次盗窃盗窃公私财物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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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级⼈民关于盗窃罪的数额规定是什么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多次盗窃盗窃公私财物的⾏为。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263条:“盗窃数额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的,或者多次盗窃、⼊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第⼆百六⼗五条【盗窃罪】以牟利为⽬的,盗接他⼈通信线路、复制他⼈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使⽤的,依照本法第⼆百六⼗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民法院 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千元⾄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万元以上、三⼗万元⾄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四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批准。
盗窃并有累犯情节如何适用《刑法》和司法解释.doc
盗窃并有累犯情节如何适用《刑法》和司法解释作者:袁静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02期案名:董艺博盗窃抗诉案主题:盗窃并有累犯情节如何适用《刑法》和司法解释一、基本案情原审被告人董艺博,男,1978年4月1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200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8年3月18日刑满释放。
2008年7月15日1时许,原审被告人董艺博溜门进入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大街58号院5号李宾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700元及诺基亚牌6300型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700元)、女式挎包一个(价值人民币90元)等物。
被害人李宾于2008年7月15日报案,原审被告人董艺博于2008年8月4日在门头沟区河滩好伦哥餐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原审被告人董艺博的亲属退赔赃款人民币1490元。
二、诉讼经过(一)起诉情况: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董艺博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艺博刑满释放后5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二)判决情况: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董艺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艺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董艺博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5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认定其具有盗窃罪的其他严重情节。
被告人董艺博认罪态度较好,并在亲属的帮助下退赔赃款,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65条第1款、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3)项第4目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艺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3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1993(000)001
【摘要】一、如何认定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
(二)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
【总页数】5页(P21-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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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盗窃犯罪是最为常见多发的⼀类犯罪,在各类刑事案件中,数量⼀直居⾸位。
据统计,2011年、2012年⼈民法院⼀审盗窃刑事案件数量分别为190825件、222078件,占当年所有⼀审刑事案件数量的22.72%、22.51%。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为,保障公私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2013年3⽉8⽇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18⽇最⾼⼈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12届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解释》。
下⾯,我就《解释》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作简要的介绍和说明。
⼀、《解释》出台的背景1997年刑法修改后,为准确适⽤法律,最⾼⼈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以下简称《98年解释》),明确了盗窃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对法律适⽤中的疑难、复杂、争议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对于依法惩治盗窃犯罪,维护公私财产所有权发挥了重要作⽤。
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变化,盗窃犯罪案件审理中不断出现⼀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亟需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和规范。
2009年,最⾼⼈民法院即着⼿研究起草新的盗窃罪司法解释。
解释制定过程中,《刑法修正案(⼋)》对盗窃罪的规定作了重⼤修改,将盗窃罪的定罪条件由原来规定的“数额较⼤或者多次盗窃”修改为“数额较⼤的,或者多次盗窃、⼊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对司法解释的制定⼯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经过⼀段时间司法经验的积累,各⽅认识也不断深化且逐渐趋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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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4号)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
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
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
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
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三)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第六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二)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三)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第九条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位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第十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使用的数额认定。
第十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量在二千五百份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十二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一)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被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二)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三)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四)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五)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六)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