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与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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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监督的范围涵盖了职务犯罪、一般违法、违反 党纪乃至违反道德规范。
监察监督的依据除了法律,还包括党规党纪和无形的道德 规范。这说明监察监督遵循的是严格性原则,即对行使公 权力的公职人员课以高于普通公民的义务要求。
检察监督的范围则是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刑事案件 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 是否合法,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检察 监督遵循的是有限性原则,只能对监督对象行为的合法性 进行监督,而不应干预其合理性;当然,监督的依据也只 能是法律,不包括党规党纪,更不包括道德规范。
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不仅包括对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的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还包括事前监督,也就 是预防。这就意味着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的监 督不受时间限制,实行终身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通常是事后监督,无论是对法院 的审判行为,还是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都是 在监督对象的行为已经做出之后进行监督,在其 他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作出之前,检察机关 不得进行预先干预。
留置,是十九大上明确提出的,并且 是要取代双规的。为什么要用留置取 代双规?这其实涉及到一个问题,那 就是双规是党提出一个针对党员的手 段,其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 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并非法律, 理论上法律效果不强。留置是一个法 律概念,在警察法中有体现,可以说 留置有一定法律根据,其效果也比双 规要强。所以要用留置取代双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监察委员会“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 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无论“公 职人员”的内涵和外延如何界定,至少 可以确定的是,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对象 是自然人,而不是组织。检察院的监督 对象则是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和行 政机关。检察院的监督针对的是国家机 关的行为,而非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此外,从监察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组织机构和职权 来看,用“位高权重”来形容它应不为过。
正是因为纪检委和检察院是互为补充的两个部门, 因为在某种程度上,存在这人力资源上的浪费。比 如A是某领导,因为生活作风为题被纪检委双规, 但在查处违纪问题的同时,发现A还有违法问题, 并已经查实。但因为纪检委没有司法权力,在处理 完违纪问题后,必须将A违法线索移交给检察院, 检察院在对A违法线索再查一遍,也就是本来查一 次的事情,最后的变成查两次,而且在这两次查处 期间很有可能造成线索被掐断。 所以,国家将检察院反贪、反渎和预防腐败等科室 拿出来,与纪检委、监察局合署成为一个新的监察 委,这样就保证纪检监察的一贯性。既节省时间成 本和人力成本,有大大提高工作能力,实现纪检监 察全覆盖。
监察委员会成立以后,我国将形成一个新的、更 全面的权力制约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监察委员会 和检察院各司其职,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以 不同的方式实现对公权力的制约。
监察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反腐机构,对所有行使公 权力的自然人行使监察监督权,通过约束权力行使 者来实现制约公权力的目的。
检察院则通过检察权的行使,一方面以分工合作的 方式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进行制衡,另一方面直 接对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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