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职责(同名48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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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

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

为明确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现就我街道、各社区居委会及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如下:

一、街道办事处全面领导本辖区内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区有关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辖区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及时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建立职责明确的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督力量,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并保证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工作经费;

(五)配合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关闭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接到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上

级汇报,同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职责。

街道办事处主任对本辖区内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工委分管领导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二、对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的各社区居委会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按照规定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依法实施安全生产和对辖区内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易燃易爆及居民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地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四)劝阻辖区内居民不要建设危房,必要时采取书面通知形式予以制止。

(五)定期向街道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分管领导;

行情况。

(四)综合研究、分析和预测本街道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提出相应对策;

(五)组织开展全街道的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协调,监督跨地区、跨部门、踌行业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

(六)依法对职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七)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安全监督审查工作;

(八)负责对东门街道辖区内有关单位和各社区居委会落实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九)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大事故的调查上报结案工作;

(十)负责本辖区内各类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职责。

四、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相关公共场所、内部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

输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四)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火灾、爆竹以及危险化学品丢失、流散、泄露等事故的抢救和调查处理工作;

(五)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五、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按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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