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国务院各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
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
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
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财政部已批复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继续执行。
财政部已反馈意见、但尚未批复的部门指导性目录建议,参照《目录》调整并报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四、未向财政部报送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议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在《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报财政部备案,编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
五、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附件: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财政部2020年12月22日附件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代码一级目录二级目录三级目录A公共服务A01公共安全服务A0101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服务A0102公共安全情况监测服务A010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服务A0104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服务A02教育公共服务A0201课程研究与开发服务A0202学生体育活动组织实施服务A0203校园艺术活动组织实施服务A0204教学成果推广应用服务A0205国防教育服务A03就业公共服务A0301就业指导服务A0302职业技能培训服务A0303创业指导服务A0304人才服务A04社会保障服务A0401儿童福利服务A0402基本养老服务A0403社会救助服务A0404扶贫济困服务A0405优抚安置服务A0406残疾人服务A0407法律援助服务A05卫生健康公共服务A0501传染病防控服务A0502地方病防控服务A0503应急救治服务A0504食品药品安全服务A0505特殊群体卫生健康服务A06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服务A0601生态资源调查与监测服务A0602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服务A0603 碳汇监测与评估服务A0604废弃物处理服务A0605环境保护舆情监控服务A0606环境保护成果交流与管理服务A0607 农业农村环境治理服务A07科技公共服务A0701科技研发与推广服务A0702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A0703科技交流、普及与推广服务A0704 区域科技发展服务A0705技术创新服务A08文化公共服务A0801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及交流服务A0802 群众文化活动服务A0803文物和文化保护服务A09体育公共服务A0901体育组织服务A0902体育场馆服务A10社会治理服务A1001社区治理服务A1002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服务A1003社会工作服务A1004人民调解服务A1005志愿服务活动管理服务A11城乡维护服务A1101公共设施管理服务A12农业、林业和水利公共服务A1201农业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服务A1202 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服务A1203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A1204外来入侵生物综合防治服务A1205动物疫病防治服务A1206品种保存和改良服务A1207公益性农机作业服务A1208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A1209渔业船舶检验监管服务A1210森林经营与管理服务A1211林区管理服务A1212水利设施养护服务A13交通运输公共服务A1301水路运输保障服务A1302交通运输社会监督服务A1303轨道交通应急演练服务A14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服务A1401防灾减灾预警、预报服务A1402防灾救灾技术指导服务A1403防灾救灾物资储备、供应服务A1404灾害救援救助服务A1405灾后防疫服务A1406灾情调查评估服务A1407灾害风险普查服务A15公共信息与宣传服务A1501公共信息服务A1502公共公益宣传服务A1503公共公益展览服务A1504公共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服务A16行业管理服务A1601行业规划服务A1602行业调查与处置服务A1603行业统计分析服务A1604行业职业资格准入和水平评价管理服务A1605 行业规范服务A1606行业标准制修订服务A1607行业投诉处理服务A1608行业咨询服务A1609行业人才培养服务A17技术性公共服务A1701技术评审鉴定评估服务A1702检验检疫检测及认证服务A1703监测服务A1704气象服务A18其他公共服务A1801对外合作与交流服务A1802农村金融发展服务B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B01法律服务B0101法律顾问服务B0102法律咨询服务B0103法律诉讼及其他争端解决服务B0104见证及公证服务B02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服务B0201课题研究服务B0202社会调查服务B03会计审计服务B0301会计服务B0302审计服务B04会议服务B0401监督检查辅助服务B0501监督检查辅助服务B06工程服务B060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B0602工程监理服务B0603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工程服务B07评审、评估和评价服务B0701评审服务B0702评估和评价服务B08咨询服务B0801咨询服务B09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服务B0901机关工作人员技术业务培训服务B0902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服务B10 信息化服务B1001机关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服务B1002数据处理服务B1003网络接入服务B1004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信息化服务B11后勤服务B1101维修保养服务B1102物业管理服务B1103印刷和出版服务B1105餐饮服务B1106租赁服务B1107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后勤服务B12 其他辅助性服务B1201翻译服务B1202档案管理服务B1203外事服务——结束——。
读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59读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文/罗帆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为何只有两大类品目?机构自身运行所需的服务包不包含在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内?目录中的公共服务与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中的品目名称为何高度相似?目录是否有强制性?目录调整的主导权在谁?针对政府购买服务中关于目录的普遍问题,工信部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处处长汪振川一一解惑。
划分目录中的两类品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共分为两类,一是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其特点是接受服务的是大众,不是服务的购买主体;二是购买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其特点是接受服务的是购买主体。
这两项内容基本涵盖了政府机关所能涉及的所有服务。
之所以许多从业者对服务的分类产生混淆概念,是因为《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政府采购服务类进行品目划分为公共服务、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和机构自身运行所需服务。
很多人认为,较服务类政府采购的品目分类,政府购买服务的品目是粗犷相应地减少一类,还是沿用服务类政府采购的分类方式,进一步认为机构自身运行所需的服务不包含在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内。
实际上,财政部综合司主导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将所有服务分为两类,并非是从财务部国库司划分的三类中只取了两类。
除了公共服务以外,将国库司分类的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和机构自身运行所需的服务合并为一类,叫做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目录内容的细化对于公共服务,《办法》未进一步分类,也没有沿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分类,在内容细化上可以大致分为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
其中,基本公共服务包含: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等多个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社会管理性服务包含社区建设、法律援助、防灾救灾、人民调解、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行业管理会力量承担,但是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仍由购买主体承担,责任无转移。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甘肃省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4.07.15•【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5月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4]8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就《实施意见》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全文如下:一、什么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政府承担公共服务的新模式,是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理念和模式的创新,是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二、《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同时,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仍需要政府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新一届国务院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去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明确了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我省出台《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领域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意义重大。
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印发后,各地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同时,一些地区存在违法违规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超越管理权限延长购买服务期限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国办发〔2013〕96号文件等规定,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正确方向。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推进财政支出方式改革。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据实足额安排。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要坚持费随事转,注重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转制改革、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政策相衔接,带动和促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始终准确把握并牢固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正确方向,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二、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科学制定并适时完善分级分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增强指导性目录的约束力。
对暂时未纳入指导性目录又确需购买的服务事项,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调整实施。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 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作者:来源:《大社会》2019年第02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國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社会组织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放管服”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专业化发展,促进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持续提升,发挥社会组织的独特优势,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深化改革。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推进政社分开,完善相关政策,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凡适合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尽可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二是注重能力建设。
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优化内部管理,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专业和成本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是坚持公开择优。
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方式选择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促进优胜劣汰,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实现健康发展。
四是注重分类指导。
遵循社会组织发展规律,区分社会组织功能类别、发展程度,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需求,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三)主要目标“十三五”时期,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相关政策制度进一步完善,购买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形成一批运作规范、公信力强、服务优质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显著提升。
政府购买服务融资业务的政策解读
政府购买服务融资业务的政策解读黄林煌引言: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政府购买服务融资业务很快异化成为地方政府违规举债的主要手段,随着中央整治地方政府违规举债问题的深入,政府购买服务融资业务逐步回归本源,本文试图通过对政府购买服务融资业务的发展过程与主要政策进行分析,为内部审计人员开展该类业务的审计奠定政策基础。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融资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向承接主体提供的、用于解决其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过程中所需资金的各类信用业务。
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地方政府“借道”政府购买服务融资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异化成地方隐性债务,隐藏了巨大风险,在不到三年半的时间内,该业务就经历了发展、异化到叫停(清理和整改)、规范的过程,作为内部审计人员,有必要对其发展过程做一个审视,为审计业务奠定政策基础。
1 政府购买服务融资业务的背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2013年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正式启动政府购买服务。
随后国务院、财政部及相关部委以一系列文件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则、制度、办法,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先后出台实施意见、实施方案,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开展政府购买服务。
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和2015年新的《预算法》实施,地方政府债务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唯一合法举债方式是发行限额管理下的地方政府债券。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各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对政府管理和服务模式提出了新要求。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业开放、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新一届国务院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定暂行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定暂行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部署,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我们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 购买服务暂行办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作者:来源:《大社会》2019年第02期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2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规范和推进我省各级政府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结合我省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具有广东特点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全省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稳妥有序各级政府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科学合理确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项目,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力保障和监督管理,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公开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注重绩效强化绩效观念,坚持精打细算,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不断降低行政成本,提升行政效能,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财政部87号文及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依法依规对PPP、政府投资基金等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各类合作行为提出明确要求。
在此基础上,此次财政部进一步印发《通知》,坚持问题导向,依法依规对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做出规范,初步实现了对当前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违法违规融资方式的政策全覆盖。
? ? ? ??印发《通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的关键举措,着力解决当前地方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问题,有利于指导和督促地方把风险化解在源头,对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 ? ? ??2.问:《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 ??《通知》依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规定,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实施范围、预算管理、信息公开等事项,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
? ? ? ??一是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正确方向。
回归国务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初衷,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坚持费随事转,注重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转制改革、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政策相衔接,带动和促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
? ? ? ??二是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等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 ? ? ??三是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当在既有预算中统筹考虑,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
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 ? ??四是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
金融机构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融资审查,必须符合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要求。
4、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部署,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我们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3.25•【文号】财综〔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号中央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工作。
2021年,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在改善人民群众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改革推进过程中,还存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不够规范、绩效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购买边界把握不够准确、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展不够平衡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力度、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2022年,经济社会发展任务重、挑战多,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精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强化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大力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优化养老服务供给、促进教育公平与质量提升等发展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强化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执行,充分发挥政府购买服务对于改善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和提升政府支出绩效的积极作用,现就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力度充分认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意义,尊重改革规律和客观实际,统筹群众需求和财力许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持续增进民生福祉,切实支持市场主体培育发展,有效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一)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
按照国务院关于“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相关要求,在社区养老、托育、助残、矫正、未成年人关爱、就业、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科普、法律、应急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提升城乡社区服务效能,助推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5.28•【文号】财预〔2017〕87号•【施行日期】2017.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印发后,各地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同时,一些地区存在违法违规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超越管理权限延长购买服务期限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国办发〔2013〕96号文件等规定,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正确方向。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推进财政支出方式改革。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据实足额安排。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要坚持费随事转,注重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转制改革、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政策相衔接,带动和促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始终准确把握并牢固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正确方向,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二、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科学制定并适时完善分级分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增强指导性目录的约束力。
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与规范性文件解读
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 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 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承接主体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 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
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 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购买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 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 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
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 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 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购买机制
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 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
资金管理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 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
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 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民政部关于对部分团体免6号)
承接主体——社会组织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 体不进行社团登记。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 商会议的人民团体有: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 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 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 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 会。
承接主体——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 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在清理规范基础 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 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 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承接主体——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 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 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 无关;
“闻政杯”全国政府购买服务知识竞赛试题及参考答案100题
“闻政杯”全国政府购买服务知识竞赛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政府购买服务对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重要作用的原因是(A)A.政府购买服务转变了传统的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B.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就是明确政府在公共服务提供中的职能应该是“划桨”C.政府需要组织公共服务的生产并亲自“划桨”D.政府不需要自己生产公共服务,应当将所有公共服务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2.关于推进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主要政策依据是(D)A.十七届四中全会B.十八届四中全会C.十九届二中全会D.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3.以下对于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对服务机构的)补助区别的错误表述是( C )A.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要求B.服务机构经法定程序申请取得C.政府补助所附条件要求必须与服务产出数量直接挂钩D.政府补助所附条件要求未必与服务产出数量直接挂钩4.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的关系是(A)A.政府购买服务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律框架B.政府采购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法律框架C.政府采购与政府购买服务之间没有从属关系D.政府采购从属于政府购买服务5.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与政府采购主体的区别是(B)A.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比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更大B.政府采购的主体比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范围更大C.政府购买服务强调购买主体要承担服务职能D.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6.政府购买服务与PPP 在项目性质方面的区别是( B )A.PPP 项目主要涉及无形的服务,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主要涉及有形的服务B.PPP 项目主要涉及公共工程建设及(或)运营,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主要涉及无形的服务C.政府向养老院购买养老服务属于PPP 项目D.公共工程建设及(或)运营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7.政府购买服务与PPP在政府支出责任方面的区别是(A)A.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遵循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B.政府对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占年度财政支出的比例作出限制C.PPP 项目遵循“先预算后采购”的原则D.按照现行规定,本级政府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 15%8.关于政府购买服务与PPP在主体间关系和合同期限方面的错误表述是( D )A.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政府与服务机构单次合作期限较短,需要与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匹配,通常为1年,按现行规定最长不超过 3 年B.PPP 项目强调投资、建设、运营全生命周期管理,通常需要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 10 年C.PPP 项目中,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特别注重激励相容、收益共享和风险分担D.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政府与服务机构之间建立平等买卖和长期合作关系9.政府购买服务与PPP 在合作主体方面的区别是( B )A.PPP 系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合作,事业单位可以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 项目B.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与政府进行合作、提供服务的主体包括私人部门、社会组织等C.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不是政府购买服务的服务提供主体D.允许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 PPP 项目,既有利于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和转型发展,也有利于培育更多合格的市场化承接主体10. 以下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的是( C )A.各级行政机关B.各级审判机关C.社会组织D.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11.以下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的错误表述是(C)A.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资格取决于是否承担行政职能B.各级监察机关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C.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D.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12.以下选项中,哪项不是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C)A.依法在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B.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但不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社会组织C.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规定,划为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D.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规定,划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13.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D)A.政府向自然人购买服务时,可以按照聘用人员来管理B.自然人不得承接政府购买服务C.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优先交给自然人承担D.自然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14.以下有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与政府购买服务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B)A.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也可以作为购买主体B.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也不能作为购买主体C.由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不能再通过政府购买提供同类服务D.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供给能力闲置时,政府也可以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15. 关于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作用,在以下选项中,错误的是( D )A.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发挥自身专业化能力,提高公共服务提供的质量和效率B.作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社会组织可以有效组织社会劳动力资源参与公共服务提供,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有利于提高社会治理水平C.发现并向政府反馈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提出公共服务供给方案建议,促进公共服务供求的有效对接D.可以同时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16. 关于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一般原则,表述错误的是( C)A.属于政府职责范围B.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C.属于劳务性质D.属于服务事项17.以下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领域的是(D )A.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B.基本公共服务C.社会管理性服务D.商业性服务18.关于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的错误表述是(C)A.政府购买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的基本做法是,将服务的具体生产环节外包给市场化的服务供应者,不再由政府直接承担B.“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这里提到的事务性管理服务工作当中,不仅有公共服务,也有相当一部分是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C.从现实情况看,目前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很多是由社会组织承担D.从现实情况看,目前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很多是由事业单位承担19.以下哪个是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准确表述?( B)A.指导性目录内容为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B.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有利于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性质和种类,规范执行有关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05•【文号】国办发〔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5.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文化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5月5日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文化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文化管理体制,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对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作出明确部署。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既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的重要途径,对于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按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和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公办救助机构监管的辅助性工作
A0506
政府组织的群众性应急救助培训
A0507
政府开展的社会救助专业人才培训
A0508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A0509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救助服务
A06
社会福利类
试点推进项目
A0601
社会福利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
A0602
公办社会福利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
A0603
B0908
政府委托的矫正人员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B0909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区矫正服务
B10
安置帮教类
B1001
安置帮教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B1002
安置帮教队伍的建设与培训
B1003
政府委托的安置帮教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包括职业技能、就业、心理咨询等指导)
B1004
其他政府委托的安置帮教事项
基本住房保障类
A1101
保障性住房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1102
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信息采集与管理辅助性工作
A1103
保障性住房信息(房源信息等)征集与发布等辅助性服务
A1104
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的辅助性工作
A1105
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服务
A1106
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及外包服务
A1107*
棚户区改造项目服务
B07
公益服务类
B0701
政府举办的公益服务的组织实施辅助性工作
B0702
公益项目的策划和组织
B0703
公益服务绩效评价
B0704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益服务
B08
人民调解类
B0801
人民调解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附件1广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根据《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粤经信技改〔2015〕439号)、《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工作指引》(粤经信技改〔2015〕490号)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如下:一、项目备案企业登录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网址:http://210.76.70.91/Portal/),填写项目备案信息。
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技改项目、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其他需全省综合平衡的项目提交省工信厅审核,其他均提交各区工信部门审核。
二、项目实施跟踪企业完成项目备案后,需登录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进入项目跟踪模块,填报当年6月底和12月底的项目进展情况,填报时间分别为上半年7月和下一年1月。
三、组织程序(一)项目申请。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照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要求,下发年度事后奖补资金申报通知。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登录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进行网上填报,一并提交各区工信部门审核。
(二)项目预审。
各区工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区财政、统计、税务部门对项目进行预审,核实项目是否符合《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项目是否备案且完工、申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在1000万元以上、税收(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增值情况等,若符合要求,则按流程组织开展完工评价工作。
区统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是否为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核实企业当年税收入库数额及税收新增情况、财政部门负责核实各级税收留成情况。
(三)完工评价。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遴选若干家第三方中介机构,并统一列支工作经费。
各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委托市指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完工评价。
第三方中介机构通知并指导企业做好完工评价各项资料准备,组织并主持召开完工评价会,邀请3-5位专家(单数,必须至少1-2位财务类专家)参与,现场核实情况,形成预核算报告,连同项目审查承诺,加盖公章后一并报送到所属区工信部门。
财政部87号文及解读
了对当前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违法违规融资方式的政策全覆盖。
印发《通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的关键举措,着力解决当前地方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问题,有利于指导和督促地方把风险化解在源头,对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2.问:《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通知》依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规定,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实施范围、预算管理、信息公开等事项,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
一是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正确方向。
回归国务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初衷,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坚持费随事转,注重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转制改革、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政策相衔接,带动和促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
二是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等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三是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当在既有预算中统筹考虑,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
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是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
金融机构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融资审查,必须符合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要求。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等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五是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
各地应当将年度预算中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购买主体依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可查询、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