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发展下线为主要计酬模式的传销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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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禁止传销条例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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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禁止传销条例最新全文2016禁止传销条例最新全文2016-10-21浏览:分享人:任怡馨手机版今年,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对传销活动予以禁止,加大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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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禁止传销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传销的主要表现形式

传销的主要表现形式

酬, 余 者 以 此 类 推”, 其 结 果“参 加 者 的收 益 数 额 主要依据其发展人员的数量或其发展的人员再 发展的人员数量”。对于“排位”或“买份”, 大多数 国家将其列为非法彩票或非法赌博行为, 通过其 他法律所禁止。目前台湾正在修订的法律中, 也 准备适用非法集资罪名对其惩处。
4.关 于 兜 底 条 款 。 55号文 件 第 二 条 第六 款 规 定 , 禁 止“其 他 通 过 发 展 人 员 、组 织 网 络 或 以 高 额 回 报 为 诱 饵 招 揽 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其实质等同于兜底 条 款 。《条 例 》在 传 销 表 现 形 式 上 没 有 设 立 兜 底 条 款, 避免将其它欺诈行为或非法融资等行为纳入 《条例》的调 整 范围 , 既 保 证 法 规 的严 谨 , 也 保 护 了 类 似 违 法 行 为 受 害 者 的 合 法 诉 权 。对 执 法 实 践 中遇到的类似违法行为可以依据现有的其它法 律规定来调整, 确需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 通过 完善相关法律来解决。
二、传销行为的认定 《条例》对传销行为认定作出明确规定, 相对 于10号和55号文件规定有了一些改变, 下面重点 论述传销行为认定中的一些问题: 认 定 主 体 。10号 文 件 明 确 了 政 府 负 责 、有 关 部门共同配合的打击传销工作机制, 同时第三条 规定: 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 由工商行政管理 机 关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认 定 并 进 行 处 罚 。55 号文件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对 传 销 和 变 相 传 销 的 认 定 权 限 。《条 例 》在 肯 定 打 击传销工作机制的基础上, 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公 安 机 关依 照 条 例 的 规 定, 在 各 自 的 职 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认 定 权 限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条 例 》赋 予 了 县 级 以 上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查 处 权 限 。按 照10号 和55号文件规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有对 传销的 查 处 权 限 , 原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理 局《关 于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 知 〉的 通知 》( 工 商 办 字 [ 1998] 第78号 ) 中 规 定 了 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 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

非法传销行为是如何认定的

非法传销行为是如何认定的

非法传销行为是如何认定的非法经营罪,是指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非法传销行为的认定,有着特定的法律标准。

下面由为你详细介绍非法经营罪里的传销的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传销行为的认定的标准传销是指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经营方式,它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节约成本方便消费者的经营方式。

对于传销,我国政府先后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态度:首先是严格监管(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73号令《传销管理办法》);之后鉴于“市场发育程度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有关管理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手段比较落后,一时难以对传销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故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国务院1998年4月18日发布10号令《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目前在各地泛滥乃至猖獗成灾的传销经营已大量演变成国际社会普遍禁止的“老鼠会”和“金字塔销售方式”。

非法传销活动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但刑法对其没有加以明确地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此解释看来,第1款是对情节严重的传销行为的入罪解释,第2款是对实施情节严重的非法传销行为触犯两个刑法上的异质罪名时按重罪论处的规定。

根据此复的精神,对1998年4月18日后发生的情节严重的非法传销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没有问题,第2款实际上也是刑法理论中想象竞合犯的情形。

存在疑问的是,对于1998年4月18日之前发生的情节严重的非法传销行为如何处理?严格意义上说,是不能按非法经营罪论处的。

“传销”犯罪——层级在三层以上可追诉,实务中如何认定层级?

“传销”犯罪——层级在三层以上可追诉,实务中如何认定层级?

“传销”犯罪——层级在三层以上可追诉,实务中如何认定层级?张毅: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春: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请联系作者导语: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关键因素是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认定是否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要求行为人发展的下线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如果达到则可能会涉嫌犯罪。

反之,行为人在里面的角色可能仅仅是被害人或者其他人员,因此层级就是行为人在整个犯罪中所处的地位。

正文:一、司法实务中常见的认定“层级”的方式1.被告人供述与证言,证明层级(2018)鄂12刑终48号经查,团队传销账户资金流水,传销人员结构图,(2016)鄂1221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李某3、甘某、李某2等人的证言及李某某的供述证明在传销组织中,李某某的上线是李某3,李某某的下线是李某2、甘某,经过层层发展,李某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传销人员共计220余人,属高级经理级别。

李某某的供述能与其上下线的证言相互印证,其上下线之间的证言亦吻合。

2.数据库中的人员排列呈现金字塔,证明层级检例第41号: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四是金乔网网站系统的电子数据及鉴定意见,并由鉴定人出庭作证。

鉴定人揭示网络数据库显示了金乔网会员加入时间、缴纳费用数额、会员之间的推荐(发展)关系、获利数额等信息。

鉴定人当庭通过对上述信息的分析,指出数据库表格中的会员账号均列明了推荐人,按照推荐人关系排列,会员层级呈金字塔状,共有68层。

每个结点有左右两个分支,左右分支均有新增单数,则可获得推荐奖金,奖金实行无限代计酬。

证明:金乔网会员层级呈现金字塔状,上线会员可通过下线、下下线会员发展会员获得收益。

3.证人提供传销人员结构图,证明层级(2019)赣01刑终117号证人韦某的证言,证实其做1040行业有半年,投资了50800元,存入申购总管罗庆远账户,所在团队是杨桂华这个团队,老总袁小东以上的老总,其都没有见过,张华2018年1月上总后,管理这些下线人员,并提供了传销人员结构图。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司法解释及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司法解释及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解释及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11.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网络传销的特征及惩防对策

网络传销的特征及惩防对策

网络传销的特征及惩防对策【摘要】近年来,网络传销案件频发,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为此,本文对网络传销问题进行了探讨。

主要从网络传销的特点及危害、网络传销查处的难点和网络传销惩防对策三点展开了详细的论述。

【关键词】网络传销;惩防网络传销主要是指依托网站,利用民众贪财心理,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收取入会费、平台维护费或会员资格费来牟利,扰乱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

网络传销的发展从最初的以网络为宣传平台或计量方式的传销模式,逐步过渡到多层次信息网络营销的传销模式,即以自由网络为依托,通过后台数据库支撑,将网站建设成为集宣传推广、计量计酬、人流资金流统计控制等功能于一体的平台。

一、网络传销的特点及危害近年来,网络传销在逃避监管与追求暴利的夹缝中生存发展,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传销模式职业化。

摆脱区域单兵作战的模式,并形成理念规划、模型设计、网站制作、人员发展、利益运作等一整条产业链,相互联系又各成系统。

二是传销手段网络化。

职业化人员和模式的引入使传销活动与网络的结合更加密切,利用自有网站、交友网站、门户网站大量散播信息发展人员,将区域人员拓展与跨省网络拓展相结合,发展速度快、活动范围广、抗监管能力强。

三是传销产品多元化。

传销产品由实物产品向投资理念、社会服务等虚拟化服务发展,借助“国家开发”、“招募企业原始股东”等幌子,推销投资理财机会,理念的传销也使得成本越来越低,非法利润越来越高。

四是返奖运作隐蔽化。

精心设计会员的返奖模式,采用积分兑换或电子货币等方式,更有利于传销组织的高层控制资金。

五是侵害对象特殊化。

侵害对象对保险或直销基层从业人员、中老年股民和学生为主,他们或已经有接受传销的知识基础,或信息闭塞却掌握资金,或急于致富易冲动,传销组织者正是利用了他们的心态,针对性的设计投资理念和加入门槛,骗取钱财。

网络传销因其发展速度快、区域广、难查处等特点危害较大。

首先,参与者缴纳的费用将难以收回,经济损失巨大。

对团队计酬型传销行为应如何定性

对团队计酬型传销行为应如何定性

传 销 行为 如 何定 性 问题 的批 复 》以下 简 称 《 复》认 定 ( 批 )
的传 销型 非 法经 营罪 已 丧失 法 律 依 据 ,除非 被 告 人在
收取 入 门 费 、 团 队计 酬 这三 种 类 型 。 与 《 法 修正 案 刑 ( ) 第 4条 的 规 定 相 比较 ,可 以发 现 , 刑 法 修 正 案 七 》 《
元 , 余每份 30 其 3 0元 , 任 何 产 品 ) 无 获得 加 入 资 格 , 成
为 E 级 实 习 业 务 员 , 并 按 照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分 为 五 个
级 别 。 别是 : 分 E级 实 习业 务 员 、 级 业务 组 长 、 级 业 D c 务 主 任 、 级 业 务 经 理 、 级 高级 业 务 员。 在 成 员 管理 B A
上 .该 组 织 以 直接 或 者 间接 发 展 的 人 员购 买产 品 的份 数 作 为 升 级 和 返 利 的 依 据 .加 入 传 销 组 织 的 人 员 只 填
二 、 歧 意 见 分
本 案 是 一 起 兼 有 收 取 入 门 费 、拉 人 头 和 团 队 计
酬 模 式 的 综 合 性 传 销 活 动 。被 告 人 甲 无 论 在 领 导 管
前 司 法 实践 中 ,对 于 “ 销 型 的 非 法 经 营 罪” 在 《 法 修 正 案 传 刑
( 》 行 后 是 否 还 继 续存 在 , 议很 大 。 于 七) 施 争 由
涉 及 到 罪 与 非 罪 的 界 定 .本 文 将 从 一 个 案 例 入 手 , 该 问题 进 行探 讨 。 对
理 传 销 活 动 人 员 上 。 是 在 发 展 下 线 人 数 、 级 等 方 还 层 面 , 符 合 组 织 、 导 传 销 活 动 罪 的 构 成 要 件 , 点 均 领 此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2019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2019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2019组织、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我们有时会在媒体报道上看见,某某地方刚刚又捣毁了一个传销窝点,或者某学生身陷传销被顺利解救这样的新闻,而这几年其实在我们国家执法部门的大力打击下,传销犯罪已经逐渐的在减少了,那么对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年有什么新规定吗,我们来了解一下。

▲一、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二0一0年五月七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二、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认定标准▲(一)关于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主体的界定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

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因此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笔者认为,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对于组织领导行为可作如下理解:1、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

不以发展下线为主要计酬模式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doc

不以发展下线为主要计酬模式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doc

不以发展下线为主要计酬模式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者:吴剑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8期[案情]2009年8月6日,被告人李某与内蒙古多尔太乳酒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销售该公司生产的“多尔太”酒。

为谋取非法利益,2010年初,被告人李某与姚某某、魏某某、张某某预谋以向消费者高额返利的营销模式进行经营。

自2010年3月份至案发,由李某提供“多尔太”酒(价值30元),魏某某、张某某在遂平县车站桥头开设“多尔太”酒专卖店经营该酒。

消费者通过购买“多尔太”酒取得会员资格,每购买一瓶酒400元,每次返还60元,每月返还两次,最高可返还到700元;同时会员每介绍一个人买一瓶酒,可提成20元,最高可提成2000元。

姚某某代表公司负责向会员返款并对销售模式进行宣传、讲解。

四被告人通过上述经营模式,诱使四百多名群众参加,销售“多尔太”酒62000余瓶,经营酒款数额2400余万元,造成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四被告人的行为是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还是构成非法经营罪。

[速解]本文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理由如下:认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观点,主要认为,被告人李某、姚某某、魏某某、张某某的行为符合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规定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的特征,应认定为非法传销行为。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具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的要件外,还要求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本案中,四被告人主要是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参加者本人及所发展人员购买商品的数量作为返利或计酬依据,并不要求参加者通过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也不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不具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层级”特征,故其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不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判断是否为传销的标准

判断是否为传销的标准

判断是否为传销的标准前段时间,某毕业⼤学⽣被骗传销导致死亡的案件令全国哗然,传销什么时候也涉及⼈命了?传销的危害是很⼤的,在⽣活中要注意提防,那么如何去判断是否为传销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难,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判断是否为传销的标准直销与传销,变相传销的区别区别之⼀:是否以销售产品为企业营运的基础。

直销以销售产品作为公司收益的来源。

⽽⾮法传销则以拉⼈头牟利或借销售伪劣或质次价⾼的产品变相拉⼈牟利,甚⾄根本⽆产品。

区别之⼆:有没有⾼额⼊门费。

直销企业的推销员⽆需缴付任何⾼额⼊门费,也不会被强制认购货品。

⽽在⾮法传销中,参加者通过缴纳⾼额⼊门费或被要求先认购⼀定数量的产品以变相缴纳⾼额⼊门费作为参与的条件,⿎励不择⼿段地拉⼈加⼊以赚取利润。

其公司的利润也是以⼊门费为主,实际上是⼀种变相融资⾏为。

区别之三:是否设⽴店铺经营。

直销企业设⽴开架式或柜台式店铺,推销⼈员都直接与公司签订合同,其从业⾏为直接接受公司的规范与管理。

⽽⾮法传销的经营者通过发展⼈员、组织⽹络从事⽆店铺或“地下”经营活动。

区别之四:报酬是否按劳分配。

直销企业为愿意勤奋⼯作的⼈提供务实创收的机会,⽽⾮⼀夜暴富。

每位推销⼈员只能按其个⼈销售额计算报酬,由公司从营运经费中拨出,在公司统⼀扣税后直接发放⾄其指定账户,不存在上、下线关系。

⽽⾮法传销通过以⾼额回报为诱饵招揽⼈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参加者的上线从下线的⼊会费或所谓业绩中提取报酬。

区别之五:是否有退出、退货保障。

直销企业的推销⼈员可根据个⼈意愿⾃由选择继续经营或退出,企业为顾客提供完善的退货保障。

⽽⾮法传销通常强制约定不可退货或退货条件⾮常苛刻,消费者已购的产品难以退货。

但是直销⾏业也是混乱的,许多没有经过合法批准的公司也在运作,甚⾄⼏家经过批准的直销公司在运作过程中也是违规操作.也是⼴⼤⼈民群众应该提⾼警惕的,因为他们很可能就是变相传销针对这个问题,我要介绍下不正当直销的五个判断标准:⾮法传销:是与传销⼏乎同时产⽣的⼀种违法⾏为,最初表现为组织者假借“特许加盟经营”、“⽹络销售”、“市场营销”等名义从事传销的⾏为,逐步演变为现在的借⽤传销组织体系形式和计酬⽅式,不销售商品或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幌⼦,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为,本质是⼀种有组织诈骗活动,以⾮法占有他⼈财产为⽬的。

传销型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

传销型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

传销型⾮法经营罪如何认定 ⾮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许可证、进出⼝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件,以及从事其他⾮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为。

下⾯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法经营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传销型⾮法经营罪如何认定? 【案情】 ⾃2006年6⽉以来,被告⼈陈某某加盟浙江某保健产品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锁公司),在江西省婺源县紫阳镇天佑路开设婺源县仙芳缘连锁店,经营⾦额达21万余元,获利1.6万余元。

同年9⽉18⽇,婺源县⼯商局以陈某某未经⼯商部门核准擅⾃改变经营⽅式或超越核准经营范围从事保健品销售,对其作出了⾏政处罚。

2006年10⽉,陈某某⼜在当地开设了连锁公司的益圣菌物婺源县加盟连锁店(以下简称连锁店),根据连锁公司的经营模式和分区域管理⽅式进⾏经营。

只要购买1单(650元为1单)和交纳50元会员卡费就可以成为连锁公司的优惠顾客(即会员)。

同时规定会员按A、B区逐级发展下线,会员按所处层次和A、B区买单业绩定期领取补贴奖、岗位津贴奖、组织奖、服务奖、扶助奖、重复消费奖、特别奖等各种奖项,并参加⼤单分红。

陈某某借直销之名,在婺源境内积极发展优惠顾客。

仅数⽉时间,该连锁店经营者陈某某就发展了5名下线⾻⼲,形成了⾦字塔型传销⽹络,上交给连锁公司传销⾦额达74万余元,陈某某⾃⼰从中获利8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的辩护⼈提出2006年10⽉前,被告⼈陈某某经营“仙芳缘”保健品,曾受到婺源县⼯商⾏政管理局的查处,⼯商部门也已经作出了⾏政处罚决定,对于已作出⾏政处罚部分,不应再列⼊本案的传销⾦额与传销获利的辩护意见,有事实根据且有证据证明,法院予以采纳。

【审判】 江西省婺源县⼈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某是连锁店的经营者,其以连锁店为名,以买单、交纳会员卡费等⽅式发展下线,并通过下线买单业绩来牟利的⾏为,是国务院2005年8⽉23⽇颁布的《禁⽌传销条例》中所规定的禁⽌性传销⾏为。

消费返利新模式

消费返利新模式

消费返利新模式篇一:简析“消费返利”模式【摘要】最近几年,“消费返利”模式以“消费能致富”等一系列的口号逐步赢得广大消费者的认可。

同时,该行业存在大量的投机行为,有的甚至就是纯粹的金融传销、网络骗局。

通过对此种模式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可以令消费者合理消费,给该行业提供正确的经营理念,也能够协助工商执法部门进行有效监控。

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发展,为了推广商品,促进销售,获得更大利润,一种新型的商品推广解决方案——“消费返利”(CPS)模式便应运而生了。

据报道,在2010年到2011年共一年时间内,“消费返利”在我国获得了迅猛扩张,参加人数、涉及地域不断扩大,发展速度日渐增快。

与传统经营模式相比,此类经营模式更具有诱惑性与隐秘性,从仅仅依托互联网逐渐扩展为“线上发展+线下推广”的全面发展方式。

然而,也有不少投机者将“消费返利”转化为“投资返利”,其中不断显现出“金融传销”的踪迹。

[1]如何消除“消费返利”的弊端和隐患,引起了学者们的思考。

一、“消费返利”的主要类型(一)收取入门费、拓展下线、团队计酬的“消费返利”这类模式披着“消费返利”的外衣,会员和加盟商需要上交一定金额的入门费或者变相上交入门费,依靠拓展下线获得利润。

有的以发展省市区县代理商为由,要求代理商交纳“保证金”,并通过发展渠道,瓜分“保证金”以获取报酬;有的通过网站后台,由会员自由充值,然后按照百分比分期返还;有的在推广和发展的过程中,诱导会员抛弃消费,进行投资行为以获取报酬。

客登庸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即为典型代表。

(二)不收取入门费、不具有团队计酬、但拓展下线的“消费返利”这种模式倡导的“消费返利”基本上是以陈瑜的《消费资本论》作为观点根基的。

其凭借互联网购物平台吸收实体商家,该购物网站的消费者到实体联盟商家买完东西后,由商家支付媒介费用给公司,公司再根据先前约定的数额向消费者返现。

此种模式不需要会员支付入门费,招募代理商也不必花费成本。

简析“消费返利”模式

简析“消费返利”模式
返 利”
这类 模式披着 “ 消费返 利” 的外衣 , 会员和加盟 商需要上交一定金额的入门费或者变相上交入 门费, 依靠拓展下线获得利润 。有的 以发展省市 区县代理 商为 由, 要求代理商交纳“ 保证金” , 并通过发展渠道, 瓜分“ 保证金” 以获取报酬 ; 有 的通过 网站后 台, 由会
— —
( 二) 不收取入 门费、 不具有 团队计 酬、 但拓展 下
线的“ 消费返 利”
“ 消费返利” ( C P S ) 模式便应运而生 了。 据报道 ,
这种模式倡 导的“ 消费返利 ” 基 本上是 以陈瑜 的 《 消费资本 论》 作为观点根基 的。其 凭借 互联网购 物 平 台吸收实体 商家,该购物 网站 的消费者 到实体联 盟商家 买完东西后, 由商家支付媒介费用给公司 , 公 司再根据 先前约定的数额 向消费者返现 。此种模式 不需要会员支付入 门费,招募代理商也不必花费成 本。然 而, 此种模 式 由于具有很大吸 引力 , 已被一些 投机者转化为 “ 投资返利” , 违背 了 “ 消费返利” 的本 意 。目前存在不少虚 假消费 、 意在投资的现象 , 使此 类模式 日益演变成金融传销 。这主要 以“ 万家购物” 为代表 , 并形成 了“ 万家模式 ” 。 ( 三) 不收取入 门费、 不发展 下线 、 不具有 团队计
酬 的“ 消费返利” 这种模式 的消 费返利载体主要 为大型 的购物 网 站。 其只是在 网站 的线上进行返利 , 实质 属于促 销
在2 0 1 0 年到 2 0 1 1 年共一年时间内, “ 消 费返利” 在我
国获得 了迅猛扩张 , 参加人 数、 涉及地域不 断扩 大, 发展速度 日渐增快 。与传 统经 营模 式相 比,此类 经 营模式更具有诱 惑性与 隐秘性 ,从仅仅依托 互联网 逐渐扩展为 “ 线上 发展+ 线下推广 ” 的全面发展方式 。

解析《刑法修正案(七)》对非法传销的规定

解析《刑法修正案(七)》对非法传销的规定

解析《刑法修正案(七)》对非法传销的规定作者:王丽芳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10期摘要:非法传销的实质是经济邪教,非法传销的肆虐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秩序。

《刑法修正案(七)》全面、准确的揭示了非法传销犯罪的内涵,但是在法条设计上也存在不足。

关键词:非法传销;经济邪教;刑法修正案(七)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158-02传销作为一种新型经营方式,在上世纪90年代由西方引入我国。

传销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易为不法分子利用,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鉴于此,国务院于1998年4月18日发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

在我国的特殊国情下,传销与非法传销具有相同内涵,在一定意义上可以通用。

一、非法传销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一)非法传销的实质是经济邪教当前传销活动名目更加繁多、渠道更加多样、组织更加严密、方式更加隐蔽、成员更加复杂、危害更加严重。

它一方面利用经济转型时期部分人的暴富心理,套用“框架营销”、“网络倍增”等新名词,骗取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其中;另一方面通过家长制的集中管理,借助封建、迷信对参加者进行“洗脑”,对其实施精神控制。

非法传销不仅直接侵害了广大人们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严重破坏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并以其对人身、精神的双重控制而演变为“经济邪教”。

(二)非法传销的社会危害性非法传销行为危害性主要表现在:1.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信用基石传销分子宣扬的是“能把石头当金子卖”,其传销的产品多是价值与价格严重不符的假冒伪劣产品,甚至包括走私或国家限制流通的产品。

这些产品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更为严重的是,传销网络的形成与发展是以出卖个人的信用资源为基础的。

传销参与人发展下线的对象多是自己的亲戚、朋友、同学、同乡。

就像某个参与传销人员所说:“即使发现自己被骗了,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只有发展更多的下线,让更多的人受骗。

法律关于传销是怎么界定的

法律关于传销是怎么界定的

法律关于传销是怎么界定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取者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追究法律责任时就需要对传销活动进⾏界定,那么法律关于传销如何界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法律关于传销如何界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员,通过对被发展⼈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员以交纳⼀定费⽤为条件取得加⼊资格等⽅式牟取⾮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为。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禁⽌传销条例》第⼆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员,通过对被发展⼈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员以交纳⼀定费⽤为条件取得加⼊资格等⽅式牟取⾮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为。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式获得加⼊资格,并按照⼀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员在三⼗⼈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员的层级数和⼈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法逐⼀收集参与传销活动⼈员的⾔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付费⽤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员关系图,银⾏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电⼦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最新传销罪立案标准及传销罪最高判刑多少年

最新传销罪立案标准及传销罪最高判刑多少年

最新传销罪立案标准及传销罪最高判刑多少年传销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1、关于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主体的界定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

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因此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对于组织领导行为可作如下理解:(1)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

(2)"组织"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即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独立的组织体系,有独立的成本核算。

因此,在一个传销组织中,所谓组织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除此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

(3)领导者是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的人。

不仅限定于最初的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领导者,对领导者身份的认定,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传销

传销

维权之声传销传销的定义一、在没有提供实质性业务或服务情况下,以发展人员数量为主要经济来源;二、以宣传或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非法集会或类似于更人性化的家庭宴会方式,巧立名目或以产品变相收取不等价、不客观的费用等手段进行非法集资;三、以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用欺骗手段甚至强制进行交易的敛财行为;以类似以上行为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

具备上述任何一种条件就可以定性为传销。

传销特征(一)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二)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三)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四)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五)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六)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传销本质传销销售对象则以自己为主,自己购买公司的产品,并把这种销售方式推广给下线,下线其实就主要以自己亲朋好友为发展对象,这种销售模式是损害销售员利益的,它不会给下线销售员带来任何报酬,相反还造成了损失,并且在销售给自己的过程中是学不到任何销售技术经验的,只有把产品推销给他人才需要技巧。

所以这种方式根本不是一种正常的工作,而是一种害人害己、为少数顶级上线牟取暴利的骗术。

传销的内部管理是准军事化的管理,已经实现高度组织化暴力化,传销人员暴力抗法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山西、北京等地相继发生了传销人员冲击公安机关。

传销与直销的实质区别是:直销是属于商业活动,属于营销范畴,而传销是金融活动,是诈骗。

传销实际上也从以往的商业行为转变为金融活动,以诈骗钱财为目的。

浙江省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发布

浙江省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发布

浙江省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发布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01.18•【分类】其他正文浙江省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发布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仍相对多发,呈现“产业化分布、集团化运作、精细化分工、跨境式布局”的特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最高检相关工作部署,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顺利实施,近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刘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杀猪盘”式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关键词】“杀猪盘”检察一体化检警协同分层分类处理【基本案情】2019年至2020年期间,以夏某(在逃)、张某(在逃)等人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在国内招募400余人赴境外实施诈骗。

诈骗集团内设大老板、团队老板、团队长、团队总监、团队经理、组长、业务员七个层级,刘某等12人分别任团队老板、团队长,指导下级开展诈骗,业务员使用集团统一发放的手机、微信,将微信号分类包装并组建微信群,由引流团队通过电话等方式以免费授课、推荐股票等虚假宣传诱骗被害人入群,业务团队通过控制多个微信号扮演“讲师”“群内助理”“普通股民”等角色,在微信群以及直播间内充当“水军”,按照规定脚本发言、发截图等鼓吹“讲师”炒股水平,诱导被害人至集团控制的虚假股票投资平台投资。

被害人入金后,集团通过后台控制涨跌,先让被害人误以为投资升值并可小额提现,诱导被害人加大入金金额,再通过限制提现出金、最后关闭平台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1.5余亿元人民币。

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10月25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等法院以诈骗罪已判处刘某等人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三年至九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本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

对团队计酬型传销行为应如何定性.doc

对团队计酬型传销行为应如何定性.doc

对团队计酬型传销行为应如何定性作者:蔡勇季伟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12期编者按:(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作了专门规定,并将其增补为一、基本案情2008年初,甲经人介绍加入了“仟亿国际贸易公司”,该公司是一个所谓“无店铺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

以推销西服和化妆品为名,要求加入者缴纳3800元购买一份产品(每人最多购买11份,第一份为3800元,其余每份3300元,无任何产品)获得加入资格,成为E级实习业务员,并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分为五个级别,分别是:E级实习业务员、D级业务组长、C级业务主任、B级业务经理、A级高级业务员。

在成员管理上,谊组织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购买产品的份数作为升级和返利的依据,h,K传销组织的人员只填写产品订购单,并不涉及实际货物,不存在货物流通。

同时,要hA,谊传销组织至少需要购买一份产品,才有资格介绍他人加入。

将其发展成为自己的下线,下线购买的产品份数累计到上线名下。

每hA,一个人缴纳入门费3800元,其上线D级业务组长获得一定数额的直销奖,C级、B级和A级分别得相应的奖项。

2008午期间,甲到处游说亲戚朋友参加该传销组织,到2010年案发时,甲已经发展下线人员达百余人。

井升任为B级业务经理,负责领导管理谊组织的一个“会场”(每个“会场”管理十几个C级业务主任)。

2008年3月至2010年2月,被告人乙、丙、丁、戊等人先后加入“仟亿国际贸易公司”,各自直接发展了下线22人、20人、19人、17人不等,井升级为D级业务组长,非法经营数额涉及均迭5万元以上。

二、分歧意见本案是一起兼有收取入门费、拉人头和团队计酬模式的综合性传销活动。

被告人甲无论在领导管理传销活动人员上,还是在发展下线人数、层级等方面,均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此点并无争议。

但是,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对被告人乙、丙、丁、戊的定罪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组织领导传销罪”,并不导致(批复)失效,乙、丙、丁、戊的非法经营数额涉及均达5万元以上,根据(批复)关于“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

传销组织者领导者认定标准及刑事责任

传销组织者领导者认定标准及刑事责任

(一)传销参与人员具有不特定性。玛雅公司传销案中, 传销参与人员三教九流,遍及全国各地,不分性别、年龄、职 业,既有 80 岁的老人,也有 16 岁的青少年,既有农民、下岗 工人,也有大学生、退休干部。传销活动关注的是“人头”的数 量,而不关注“人头”姓甚名谁,是何身份。
(二)传销组织等级森严。传销的组织结构形式始终是 上小下大的金字塔结构,虽然不同传销组织上、下线的名目 可能不同,有的名为“业务员、经理、总监”,有的称之为 “A、B、C”级别,但上、下级之间的等级界线明确,下一层 级的传销人员要提升级别,唯一的办法就是发展更多的下线。
二是在传销组织头目的直接任命。在实际经济生活中,首 倡、发起成立公司或者组织的人,—般是企业主和总裁等核心 领导人,也是当然的组织、领导者。而在更多的市场行为是由 职业经理人发挥决策、指挥作用,他们才是一个公司或者组织 的骨干人员,例如负责市场销售—线的销售总裁、销售总监或 分公司经理等。
与之相应的传销组织也是如此。在传销组织中,获取 “销售总裁”、“总监”、“经理” 身份,除了发展下线 达到一定级别自然获得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由传销组织中 的最高头目的直接任命,这些“总监”、“经理”也许并不 直接发展下线,但却对传销组织的重要事务、长远发展等起 到至关重要的管理作用。这部分人也应当作为传销组织的 组织、领导者。
传销是直销的一种具体形式, 20 世纪 20 年代起源于美 国。广义上的直销即无固定地点销售,包括直接行销、自动售 卖和狭义直销,狭义直销则包括单层次直销(展销、聚会销售 和上门推销)和多层次直销。多层次直销是指直销企业通过发 展两个层次以上的直销商,并由直销商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 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犯罪案件 追诉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传销活动的刑事立案标准,即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个 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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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某与内蒙古多尔太乳酒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后,为谋取非法利益,李某与姚某、魏某、张某预谋以向消费者高额返利的营销模式进行经营。

自2010年3月份至案发,由李某提供“多尔太”酒(价值30元),魏某、张某在遂平县车站桥头开设“多尔太”酒专卖店经营该酒。

消费者通过购买“多尔太”酒取得会员资格,每购买一瓶酒400元,每次返还60元,每月返还两次,最高可返还到700元;同时会员每介绍一个人买一瓶酒,可提成20元,最高可提成2000元。

姚某代表公司负责向会员返款并对销售模式进行宣传、讲解。

四被告人通过上述经营模式,诱使四百多名群众参加,销售“多尔太”酒62000余瓶,经营酒款数额2400余万元,造成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

本案争议罪名为非法经营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评析] 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具有以下特征:(1)经营形式上具有欺骗性。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这是传销组织诱骗成员取得传销资格常采用的一种引诱方式和必经的程序。

(2)组织结构上具有层级性,按照一定顺序组成“金字塔”式的层级。

(3)计酬方式上,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4)骗取财物的目的性。

任何传销组织的参加人员都不可能无限增加,资金链必然断裂,传销组织人员不断增加的过程实际上也是风险不断积累和放大的过程,但无论传销组织的发展结局如何,组织者最终目的都是谋取非法利益,这也是传销活动的最本质特征。

(5)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本案中,四被告人以推销商品为名,采取消费商品高额返利及发展人员参加给予提成的经营模式,诱骗参加者通过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而骗取钱财。

从表面上看,本案所形成的组织结构较为松散,不具有“金字塔”式的层级特点,给参加人员返利也不是直接以其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主要依据。

但在本质上,该组织依然是通过不断发展人员购买产品以维持给予加入人员的返利,这点与一般传销组织无异,一旦发展成员数量较少,参加成员购买产品的数量达不到一定的程度,该组织就会因为没有能力返利而崩溃。

且所经营商品的实际价值远远低于其销售价格,实质上是借虚假的经营活动骗取他人财产,因此,四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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