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严酒类管理条例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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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卫生管理条例》

《酒类卫生管理条例》

《酒类卫生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酒类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供饮用的蒸馏酒、发酵酒及配制酒。

第三条各种酒类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

酒类生产厂必须遵守相应的卫生规范。

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四条原料的卫生要求:(一)不得使用对人体有害,而又不能在酿造过程中去除其有毒成分的物质做酿酒原料、辅料。

(二)酿制酒所用的新菌种须按《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审批后方可投入生产,并在使用中建立切实可行的菌种保管及定期更新的制度。

(三)做配制酒或其它含酒精饮料所用的酒精质量必须符合GB394《酒精》中二级以上的规定。

(四)生产饮用酒用水须符合GB571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条生产、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卫生要求:(一)在酿酒过程中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生产单位应采取措施降低含量,使之符合卫生标准,用高锰酸钾处理过的白酒必须进行蒸馏精制。

(二)生产、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与酒接触的容器、管道、蒸馏冷凝器、酒池等所用的材料和涂料必须无毒无害,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为防止污染,生产发酵酒的工具、管道及酒池、槽车、盛酒容器等须严格杀菌消毒。

(三)各种酒使用的添加剂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四)在酒类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掺假、掺杂,影响卫生质量。

(五)酒类经营销售部门不得经销无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的产品。

第六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七条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内容仅供参考。

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

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

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再次要抓根本,不断探索和完善酒类产品生产流通管理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建立健全酒类产品的长效监管机制。

下文是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酒类生产、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酒类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流通活动以及对酒类生产、流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饮品。

但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除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维护酒类消费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酒类生产规划和产业布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酒类生产的监督管理,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交通运输、卫生、公安、环保、价格、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酒类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强化酒类知识产权保护,充分运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提高酒类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酒类产业发展。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从事酒类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本省产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

第七条酒类生产企业出厂的预包装酒类产品应当附合格证,预包装酒类产品的标签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酒类的企业,委托生产期限不得超过被委托企业的酒类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白酒的,应当到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委托加工其他酒类产品的,委托双方应当分别到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酒水管理制度条例全文范文

酒水管理制度条例全文范文

酒水管理制度条例全文范文酒水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酒水采购、销售、使用和管理行为,强化企业责任意识,维护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内部酒水的采购、销售、使用和管理,适用于全体职工和所有部门。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酒水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形成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酒水是企业的公共资源,应当保证合理、节约、安全使用。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酒驾和酒后工作的教育和监管,不得鼓励、纵容饮酒后工作或酒驾行为。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酒水采购,严禁采购无证、假冒伪劣酒水。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酒水采购制度,明确采购程序和责任人员,确保采购流程规范、公正、透明。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酒水供应商档案,记录供应商信息、产品质量等相关数据,保证供应商的可靠性和产品的质量。

第九条酒水采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有效的酒水营业执照;(二)拥有稳定的供货渠道和供货能力;(三)所供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酒水采购验收制度,对采购到的酒水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企业销售酒水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不得销售给未成年人、醉酒、酒驾人员。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酒水销售制度,明确销售程序和责任人员,确保销售过程规范、合法。

第十三条企业销售酒水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不得私自更改或背离合同要求。

第十四条销售人员应当强化服务意识,确保销售过程诚信、公正。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酒水库存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库存数量,确保酒水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对销售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及时调整销售策略。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七条职工在工作场所使用酒水应当遵循工作需要和合理限度,禁止饮水过量或影响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用酒水审批制度,对于需要使用酒水的活动要经过审批,确保使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全文

《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全文

《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全文精品文档《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全文近期,全国省、市、县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都加大对违规饮酒的查处力度,出台了升级版的“禁酒令”,对公务接待的饮酒行为更加严格监管。

以下是pincai 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全文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精神,深入推进作风建设,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维护党政机关良好形象,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自治区范围内所有的公务接待一律不准饮酒。

因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需饮酒的,报本级纪委(纪检组)审核批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符合《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接待活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一律不准饮酒,是指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任何酒类。

第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1 / 3精品文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频发,或者因发生违反本规定行为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由自治区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承担。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央纪委官网2016年以来通报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各类违反规定饮酒案例超过30起。

“新华视点”记者了解到,中央八项规定出台4年间,全国多地陆续出台规定:公务活动一律不准饮酒。

这比此前各地曾规定的“工作日中午不准饮酒”更为严格。

关于酒的法纪法规

关于酒的法纪法规
关于酒的法纪法规
酒的法纪法规主要涉及酒的生产、销售、消费以及相关的监管和管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 酒的法纪法规:
1. 酒精管理法:该法规定了酒精的生产、销售、储存和消费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包括酒精 的生产许可、销售许可、标签标识、质量检验等。
2. 酒类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酒类的生产、销售、进口、广告、标签和质量检验等方面 的管理要求,包括酒类的分类、生产许可、销售许可、进口许可、广告审批等。
关于酒的法纪法规
3. 酒类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规定了酒类生产企业的许可条件、程序和要求,包 括企业的注册登记、场所设施、设备设施、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
4. 酒类销售许可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规定了酒类销售企业的许可条件、程序和要求,包 括企业的注册登记、经营场所、销售渠道、销售人员等。
5. 酒类质量标准:相关标准规定了酒类产品的质量要求,包括酒精度、香气、口感、色泽类广告管理规定:该规定规定了酒类广告的内容、形式、发布渠道、禁止的广告内容 等,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7. 酒类消费税法:该法规定了对酒类产品征收的消费税的税率、征收范围、纳税义务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酒的法纪法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可能有所不同。酒类企业和消费 者应当遵守相关法规,确保酒的生产、销售和消费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的制定(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的制定(1991年)

一、酒类立法进程为了加快酒类管理立法进程,落实国务院第129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1991年3月和7月,国务院法制局、轻工业部和商业部在广东中山市、辽宁沈阳市联合召开了“中国酒类管理立法研讨会”和“中国酒类管理条例论证会”。

参加这两次会议的代表除了国务院有关部委外,还有全国各地长期从事酒类产销管理的专家和酒厂厂长。

1.酒类产销中存在的问题。

在酒类管理立法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在肯定酒类产销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指出了酒类产销中存在的问题,其表现是:(1)重复建厂、盲目发展,致使酒类产销矛盾突出,宏观管理失控。

目前我国有大小酒厂4万多家,生产能力已超过1600万吨,超过社会需要约300万吨,虚耗建设资金约60亿,产销矛盾突出。

(2)各行各业争相参与酒类批发。

目前,全国酒类批发单位约有10多万个,批发渠道过多过滥,造成流通秩序混乱。

(3)相当一部分酒厂技术和管理水平低,产品质量差,消耗粮食高。

(4)假冒伪劣产品严重,饮酒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

(5)偷税漏税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

(6)管理体制不顺,酒类行业管理同酒类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交叉重复,职责不清。

(7)酒类管理的许多重要方面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8)对酒类产销中存在的大量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执法不严。

2.酒类立法中应明确的问题。

鉴于酒类产销混乱状况,制定出一部符合我国特点的酒类管理法规已经十分迫切和必要,并要在立法中明确下列问题:(1)严格限制酒厂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尽力搞活大中型国营酒厂,促进酒的规模经营,并通过竞争,逐步淘汰质量差,效益低的酒厂,达到生产布点合理、产销基本平衡、企业设备和效益得到充分发挥的目的。

(2)对酒类生产、批发和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并禁止个体工商户从事酒类生产和批发,同时,对国家名酒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定点批发、销售;另外,还应加强酒类进出口管理,限制洋酒的进口,以改变酒类产销管理混乱、假冒伪劣严重的状况。

酒类卫生管理办法

酒类卫生管理办法

酒类卫生管理办法
酒类卫生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酒类卫生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依法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储存、餐饮等涉及酒类的单位和个人。

三、卫生要求
1. 酒类生产企业应具备卫生生产场所,保持生产设施设备的良
好卫生状态。

2. 酒类销售单位应定期对酒类进行卫生检查,确保产品卫生安全。

3. 酒类储存单位应按规定对酒类进行分类储存,防止交叉污染。

4. 餐饮单位应加强酒类卫生管理,确保使用合格的酒类原料。

四、卫生检查
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酒类生产、销售单位进行卫生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整改。

2. 对于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公
布违法情况。

五、卫生宣传
加强酒类卫生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卫生管理的重视和认识。

六、违法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对严重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
情况进行调整。

2. 其他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以上是关于酒类卫生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严格遵守,共同维护酒类卫生安全,保障公众健康。

酒类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酒类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酒类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酒类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酒类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消费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酒类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酒类食品安全。

第四条酒类企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保障食品安全。

第五条酒类企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六条酒类企业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三)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四)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六)组织对食品安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食品安全采购和储存第八条酒类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原料采购制度,确保原料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第九条酒类企业应当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原料不得用于生产。

第十条酒类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储存管理制度,确保酒类产品在储存过程中不受污染。

第十一条酒类企业应当对储存的酒类产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变质、污染等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四章食品安全生产和加工第十二条酒类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生产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酒类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第十四条酒类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管理,确保生产场所、设备和工具清洁、卫生。

第十五条酒类企业应当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五章食品安全销售和售后服务第十六条酒类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

酒类经营管理制度

酒类经营管理制度

酒类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酒类经营管理行为,保障酒类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酒类生产、批发、零售及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权益,诚实守信,文明经营。

第四条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坚持质量第一,服务至上的经营理念。

第五条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素质,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条配备齐全的酒类管理人员和消防设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第七条鼓励创新,积极开展宣传促销活动,提高品牌知名度。

第八条本制度由企业领导层负责实施,各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章酒类生产管理第九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工商登记,获得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达标。

第十一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确保产品安全。

第十二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控制生产废水、废气排放,确保环境污染达标。

第十三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税法规定,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第十四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劳动保障义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市场准入规定,不得擅自生产或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酒类产品。

第三章酒类批发管理第十六条酒类批发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工商登记,获得批发许可证。

第十七条酒类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酒类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制度,确保产品储存安全。

第十九条酒类批发企业应当依法缴纳各项税费,不得逃税行为。

第二十条酒类批发企业应当遵守价格法规定,不得擅自涨价或哄抬物价。

第二十一条酒类批发企业应当遵守合同法规定,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酒类批发企业应当遵守市场秩序,不得采用欺诈、虚假宣传手段。

第四章酒类零售管理第二十三条酒类零售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工商登记,获得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酒类零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库存清晰、真实。

酒类卫生管理办法简版

酒类卫生管理办法简版

酒类卫生管理办法酒类卫生管理办法---一、总则酒类卫生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酒类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保障公众健康,维护酒类产业的良好秩序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二、卫生管理责任1. 酒类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卫生管理部门,并聘任专业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2. 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对酒类生产、经营环节进行全面的卫生监督和检查。

3. 酒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知识水平,确保操作规范和卫生要求的贯彻执行。

4. 酒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卫生档案,记录卫生管理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以备查证。

三、生产卫生管理1. 酒类生产单位应设立封闭、洁净、卫生的生产作业区域,确保产品不受外界污染。

2. 生产作业区域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防止细菌滋生和交叉感染。

3. 酒类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原料的卫生质量,对原料进行检验、筛选和处理,确保产品的卫生安全。

4. 酒类生产过程中应采取措施控制微生物的繁殖,如使用高温、辐射等方法进行杀菌。

四、经营卫生管理1. 酒类经营单位应保证销售区域内的卫生安全,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2. 销售酒类前,应对产品进行外包装的检查,确保包装完好无损。

3. 酒类经营单位应对酒类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禁止销售过期、变质或假冒伪劣的酒类产品。

4. 酒类经营单位应设立卫生检查区域,对销售区域和存放区域进行定期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卫生监督和检查1.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酒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和检查,确保卫生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2. 对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罚,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

3. 酒类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合卫生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

六、处罚措施违反该办法的行为会受到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对一般性的违规行为进行警告,督促整改。

2. 罚款:对较严重的违规行为进行罚款,金额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确定。

3. 暂停生产、经营:对严重违规行为暂停生产、经营一段时间。

酒类监管法规勾兑酒的销售违规行为处罚

酒类监管法规勾兑酒的销售违规行为处罚

酒类监管法规勾兑酒的销售违规行为处罚近年来,酒类市场竞争激烈,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部分商家采取了不正当手段,通过勾兑酒等违规行为来牟取暴利。

面对这一问题,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酒类监管法规,对勾兑酒的销售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本文将对这些处罚措施进行详细探讨。

一、勾兑酒的定义与危害勾兑酒是指将高档酒掺杂低档酒或其他物质以降低酒的成本或改变酒的品质。

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酒类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

勾兑酒不仅违背了酒类产品的质量标准,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健康隐患。

因此,对勾兑酒的销售违规行为进行严惩势在必行。

二、法律法规对勾兑酒销售的处罚措施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酒类市场的健康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严厉打击勾兑酒的销售违规行为。

1. 《酒类管理条例》《酒类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勾兑酒的,将被处以罚款,并可能吊销酒类经营许可证。

该条例还规定了销售不合格酒类产品的处罚措施,从源头上杜绝了勾兑酒的产生。

此外,《酒类管理条例》还规定,酒类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生产销售酒类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勾兑酒。

2. 《食品安全法》勾兑酒作为一种食品,在销售中受到《食品安全法》的监管。

根据该法规定,生产、销售勾兑酒的行为将被处以罚款,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市场中的各种违规行为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相关政府部门打击勾兑酒销售提供了法律依据。

3. 相关部门规章和细则除了上述法律法规之外,还有一些相关的部门规章和细则对勾兑酒销售违规行为进行了具体的处罚措施的规定。

比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销售勾兑酒的商家进行处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对勾兑酒库存进行查封和销毁等。

三、执法监管机构及其职责为了有效执法和监管酒类市场,政府设立了一系列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和处罚勾兑酒的销售违规行为。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对酒类市场进行监管的重要机构之一。

他们负责对销售酒类产品的企业进行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对于发现销售勾兑酒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立案查处权力。

酒类流通管理规章制

酒类流通管理规章制

酒类流通管理规章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酒类流通管理的监督,保障酒类市场有序、公平、安全地运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酒类流通企业、从业人员以及相关监管机构。

第三条酒类流通是指从酒类生产企业到终端销售企业之间的酒类产品运输、销售、储存和配送等过程。

第二章酒类流通企业的准入与管理第四条酒类流通企业必须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酒类流通监管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第五条酒类流通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无不良经营记录。

第六条酒类流通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相应的责任人。

第七条酒类流通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保障酒类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章酒类流通环节的规范第八条酒类流通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售卖时间和地点进行销售活动,不得超越法定限制。

第九条酒类流通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库房管理制度,确保酒类产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条酒类流通企业应按照标准程序采购、销售和配送酒类产品,不得超过许可经营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一条酒类流通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销售记录和购销合同,确保销售活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酒类流通企业应妥善保管销售和配送的相关证明文件和票据,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三条酒类流通企业应定期进行自查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接受上级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酒类流通从业人员的管理第十四条酒类流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接受专业培训,并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十五条酒类流通从业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非法营销和倒卖行为。

第十六条酒类流通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和相关业务信息。

第十七条酒类流通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酒类流通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并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职业病防治活动。

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制度

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制度

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制度1. 引言酒类商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较高的社会危险性和风险性。

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加强酒类商品生产、流通和销售过程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制度。

2. 监督管理机构本制度的监督管理机构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3. 酒类商品生产管理3.1 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酒类商品生产企业必须先取得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才能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变更、撤销等事项,由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3.2 酒类商品生产环境酒类商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环保要求的生产环境,保障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和环保要求。

3.3 酒类商品质量管理酒类商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酒类商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标准进行生产,并且保留生产和质量资料,以便监管部门的检查。

4. 酒类商品流通管理4.1 酒类商品进货管理酒类商品进货企业必须要求供货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酒类商品,同时要求供货方提供合法的生产许可证、相关检测报告和产地证明等资料,保证酒类商品的安全合法。

4.2 酒类商品销售管理酒类商品销售企业必须要求供货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酒类商品,同时要保证销售场所的卫生、安全,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禁止在未经允许的场所进行销售,禁止销售过期、假冒伪劣等不合法产品。

5. 酒类商品检测管理酒类商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环节、半成品和成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

检测合格后,方可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监督管理机构会根据需要对酒类商品进行不定期的检测,如发现不合格的酒类商品,要立即采取措施,禁止流入市场。

6.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监督管理机构将会依法进行处理。

吊销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罚款、追究法律责任等,视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7. 结语本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加强酒类商品生产、流通和销售过程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酒类管理办法

酒类管理办法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

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登记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

)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

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1、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第十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我国酒类管理制度

我国酒类管理制度

我国酒类管理制度一、导言酒类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酒类不仅是一种饮料,更是一种文化的象征。

我国自古以来酿造和饮用酒类就已经有着悠久的历史,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酒类行业也逐渐壮大起来。

为了规范酒类市场,保护酒类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酒类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我国酒类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分析和阐述。

二、我国酒类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酒类管理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中国古代社会,酒类的生产和销售受到严格的管控,这是为了保证酒类的质量和安全。

在宋代,酒税制度逐渐成型,对酒类产业进行了规范管理。

随着时代的变迁,我国酒类管理制度也不断发展和完善。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酒类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加强了对酒类生产、销售和消费的监管。

1978年以后,我国逐步开放和改革,酒类市场也经历了一系列变革,酒类管理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三、我国酒类管理制度的体系框架我国酒类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两个层面。

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等,行政规章包括《酒类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

酒类管理制度分为生产、流通和消费三个环节。

在生产环节,主要是对酿酒生产企业的管理,包括企业的生产许可、产品质量检验等。

在流通环节,主要是对酒类销售企业和销售场所的管理,包括酒类销售许可、销售管理等。

在消费环节,主要是对酒类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包括产品质量检测、消费者维权等。

四、我国酒类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酒类生产管理酒类生产管理是我国酒类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酒类管理条例》,酒类生产必须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同时,对于酿酒原料、酿酒设备和酿酒工艺也有一定的规定,以确保酒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酒类流通管理酒类流通管理是我国酒类管理制度的另一重要内容。

根据《酒类管理条例》,酒类的流通必须依法取得流通许可证,经销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酒类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和追溯管理。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是指对酒类在流通过程中的销售、经营及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将就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酒类市场的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建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本条规定了本办法出台的目的和必要性。

第二条酒类的流通必须遵循产品质量、安全、卫生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产品合法经营和对消费者负责。

本条规定了酒类流通要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第三条酒类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本条规定了酒类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酒类的销售第四条所有销售酒类的经销商、零售商、批发商等,必须经过酒类监管机构的许可。

本条规定了销售酒类必须具备的许可条件。

第五条销售酒类时,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存在虚标、高标、低价吸引消费者等欺诈行为。

本条规定了销售酒类时所应当遵循的规定。

第六条销售酒类时,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员,确保销售中的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了销售酒类时所必须遵守的规定。

第三章酒类的经营第七条开展酒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或者备案登记,按照许可或者备案登记的经营范围、规模和种类开展经营活动。

本条规定了酒类经营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酒类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不得存在逃税行为。

本条规定了酒类经营者所必须遵守的税收规定。

第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不得将酒类销售给醉酒、精神异常者。

本条规定了酒类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第十条酒类经营者应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使用虚假广告宣传产品,不得故意误导消费者。

本条规定了酒类经营者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所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四章酒类的管理第十一条酒类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管,防范和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经营酒类的行为。

本条规定了酒类监管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二条酒类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酒类质量监测和监管制度,加强市场监测和质量抽检工作。

禁酒令的规章制度

禁酒令的规章制度

禁酒令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身心健康,规范酒类消费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禁酒令。

第二条本禁酒令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第三条禁酒令包括禁止酗酒、醉酒、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饮品等内容。

第四条禁酒令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具体制定和实施。

第五条对违反禁酒令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条本禁酒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禁止酗酒行为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酗酒行为,禁止超量饮酒,不得过度饮酒导致身体和精神损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或参加以酗酒为目的的社交活动,不得向他人强迫饮酒。

第九条禁止在公共场所或工作场所饮酒,不得在驾驶机动车、操作机械设备时饮酒。

第十条禁止在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场所饮酒,不得在铁路、航空、水路运输工具上饮酒。

第十一条对于饮酒后发生醉酒、斗殴、冲突等不良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酒类广告不得宣传酗酒文化,不得引诱或鼓励未成年人饮酒。

第三章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饮品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含酒精饮品,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含酒精饮品的服务。

第十四条不得在未成年人学校周边、娱乐场所周边等地点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饮品。

第十五条酒类销售商不得在未成年人学校周边、医院周边等地点开设销售点。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未成年人酒类销售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禁酒令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第十八条对于举报违反禁酒令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鼓励社会监督。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禁酒令解释权归国务院相关部门所有。

第二十条本禁酒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其他法律法规与之冲突,以本禁酒令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禁酒令相关细则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本禁酒令可根据社会发展和需要进行修订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本禁酒令制定的目的在于规范酒类消费行为,保障公民身心健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自治区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

自治区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

自治区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2016自治区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规定,要求在自治区范围内的所有公务接待一律禁止饮酒。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近两年,浙江、黑龙江、吉林、江苏、湖南、安徽等省份已出台公务接待“禁酒”规定。

特殊情况需饮酒应报纪委审核批准新疆近日出台的《自治区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提出,自治区范围内所有的公务接待一律不准饮酒。

因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需饮酒的,报本级纪委(纪检组)审核批准。

《规定》还特别指出,所称一律不准饮酒,是指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任何酒类。

省内公务活动一律不饮酒2013年12月8日,中办、国办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对接待活动食、宿、行等关键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

随后各省份陆续出台本地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为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不少省份还针对公务接待提出“禁酒”要求。

■ 焦点含酒精饮料果酒也被禁止目前出台公务接待“禁酒令”的一些省份,对于什么酒属于被禁止范围,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今年7月安徽发布的《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明确提出,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7月13日面向全省法院系统下发的《关于禁酒的八条规定》中,详细列举了被禁的酒品种类,“包括各类白酒、红酒、黄酒、啤酒、果酒及其他酒精性饮料。

”湖南省纪委驻湖南高院纪检组副组长、湖南高院监察局局长谭辉雄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公务接待既包括工作日的公务接待,也包括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的公务接待,《八条规定》要求禁止的饮酒,不仅包括用公款购买的酒水,还包括私人自带的酒水。

国企也被要求执行禁酒令对于“禁酒令”的适用人员范围,新疆做出了非常细化的规定,包括了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安徽则在上述适用人员范围的基础上,提出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也要参照该规定执行。

酒精饮料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述

酒精饮料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述

酒精饮料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述酒精饮料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销售和消费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因此,为了规范酒精饮料市场,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本文将概述相关的酒精饮料行政处罚法律法规。

一、酒精饮料市场监管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酒精饮料市场监管的基本法规,其规定了酒精饮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相关要求,明确了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该法明确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精饮料的行为将面临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严厉处罚。

2. 《酒类管理条例》酒类管理条例是针对酒精饮料市场进行监管的专门法规,主要针对酒精饮料的生产、经营、销售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条例,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证,否则将被依法进行处罚。

3.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酒类广告管理办法主要针对酒精饮料广告进行监管,目的是控制酒类广告对公众的负面影响,并保护未成年人和特定群体的利益。

该办法规定了酒类广告的内容、形式、发布渠道等方面的要求,对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二、酒精饮料违法行为处罚措施1. 生产假冒伪劣酒精饮料生产假冒伪劣酒精饮料是酒精饮料市场的严重犯罪行为之一。

一旦查实,生产企业将面临处罚金额较高的罚款,并可能会吊销相关许可证,对负责人也将进行行政拘留。

此外,违法企业所生产的假冒伪劣酒精饮料将被销毁。

2. 销售未取得相关许可证酒精饮料销售未取得相关许可证酒精饮料是违反酒类管理条例的行为,一旦查实,销售者将面临相应罚款,并可能被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

3. 酒精饮料广告违规行为酒精饮料广告违规行为包括发布虚假广告、未标明警示语、未明确广告对象等。

根据酒类广告管理办法,违规者可能面临罚款、撤销广告发布资质等处罚措施。

三、加强酒精饮料行政处罚的重要性酒精饮料行政处罚的加强对于规范酒精饮料市场,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严厉的行政处罚能有效遏制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酒精饮料的行为,减少公众受到伤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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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严酒类管理条例出台
近日,四川省人大常务委员通过了《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

条例明确指出年份酒生产者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各类基础酒、调味酒贮存年份及量比;预包装白酒应在标签标识上标注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的执行标准;酒类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标志。

《条例》将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四川出台史上最严酒类管理条例
《条例》第十三条:预包装酒类应当具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的标签标识。

酒类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酒类的标签标识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误导消费者。

酒不得虚假标示配料、执行标准等内容,应当在标签标识上标注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的执行标准。

年份酒生产者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各类基础酒、调味酒贮存年份及量比,并留存追溯、查验材料。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在配料表中标注各类基础酒、调味酒贮存年份及量比,并留存追溯、查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法生产经营的酒类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酒类。

从以上内容不难看出,作为白酒产销大省的四川,开始在纯粮酒、酒精勾兑酒和年份酒的规范上动真格了。

纯粮酿造还是酒精勾兑一眼识别
虽然是四川出的管理条例,但是这对于贵州白酒来说,也有着指导性的意义。

国台酒业副总经理邹江鹏表示,贵州白酒曾经在2016年制定酱香型白酒技术标准体系时候讨论过《陈年酱香型白酒生产管理规范》,但因为各种原因而未能通过。

该标准规
定对基酒入库、转移、勾兑过程进行记录,通过核查记录档案实现陈年酱香型白酒的认证和溯源。

因为陈年酒的溯源一般都发生在产品销售后的2-3年内,所以规定实物档案保存时间应超过产品生产日期3年,由于文字档案更易于保存,规定其保存时间应超过产品生产日期10年。

不管是基酒入库、转移、勾兑也好,成品酒的灌制、包装、封存也好,有了可追溯的档案管理体系,就能够保证瓶贮年份酒的真实性。

邹江鹏说,如果一旦按照四川的标准来执行,那么一些不太注重质量的企业必将处于淘汰的行列。

例如:在配料表里面,如果是用了食用酒精,或者是串酒(酒糟加入食用酒精蒸馏后的产品)的企业,必须标明其使用的配料,这样对于企业的市场销售将极大不利。

这实际上上就是要求我们白酒企业把好质量这一关,诚信酿酒。

这对于贵州多数坚持传统酿造酱香型白酒的企业来说是好消息,而这个对于消费者来说,则是给予了大家一双慧眼,能够一眼识别是否纯粮酿造的好酒。

行业亟须年份酒执行标准
记者注意到,在第三十八条中,有"留存追溯、查验材料"8个字,表明了相关部门有权利对其生产年份酒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查验,生产企业有责任提供各种相关材料。

这8个字无疑为执法提供了依据和措施,使得条例不至于终成一纸空文。

在国家酒类检验检测中心主任钟杰看来,未来的中国白酒,不同价位就应该执行不同的国家标准,将其标准明示消费者,让消费者明明白白、安安心心消费,这才是中国白酒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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