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诉法司法解释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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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的司法解释

新民诉法的司法解释

脱水版: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的7项关键突破天同律师事务所发布于2015年2月6日 11:48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今日终于公布了,我们看到的是23章552条近6万字的史上最长司法解释,它还是史上参与起草部门最广、参与起草人数最多的司法解释!天同诉讼圈(微信号:tiantongsusong)对这份6万字的司法解释进行脱水,整理出其中的7项21点关键突破,以方便法律人最快掌握这部分量十足的司法解释。

整编/天同诉讼圈王大莹哲哲哲王昱淇施小杨突破一: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1.明确立案登记制司法改革中备受关注的立案审查变为立案登记制在本次解释中有所体现,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2.规定诉讼过程中的撤诉条件司法解释规定了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但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细化反诉的构成要件司法解释细化了反诉的构成要件,在当事人适格问题上,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且当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司法解释还以反面列举的方式排除了反诉的适用情形,即当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4.确定“一事不再理”的认定标准根据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2015年民诉司法解释

2015年民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目录一、管辖 .................................................................................................................. - 1 -二、回避..................................................................................................................... - 5 -三、诉讼参加人.......................................................................................................... - 6 -四、证据................................................................................................................... - 10 -五、期间和送达........................................................................................................ - 16 -六、调解................................................................................................................... - 18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 19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 22 -九、诉讼费用............................................................................................................ - 24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 26 -十一、简易程序........................................................................................................ - 31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 34 -十三、公益诉讼........................................................................................................ - 36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 37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 39 -十六、第二审程序 .................................................................................................... - 41 -十七、特别程序........................................................................................................ - 44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 48 -十九、督促程序........................................................................................................ - 56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 59 -二十一、执行程序 .................................................................................................... - 61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 68 -二十三、附则............................................................................................................ - 72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新民诉法意见

新民诉法意见

新民诉法意见【篇一:2015年新民诉法解释要点】2015新民诉法司法解释重点解读:一、《民诉法司法解释》遵循的原则第一,坚持依法原则确保《民诉法司法解释》符合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精神,严格按照新民事诉讼法的条文规定,在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限范围内作出解释。

第二,坚持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经过广泛征求意见,起草小组妥善处理了统一制定和单独制定的关系:一是确立了新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起草应当坚持“搞批发,不搞零售”的工作思路,即对1992年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2年民诉意见)进行全面修订,对此前有关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整合,对经过实践检验证明存在问题的部分条文在本解释中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以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便于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查阅、理解与适用;二是将民事诉讼法主要内容以及涉及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的内容写入统一的司法解释之中;三是对于统一司法解释难以涵盖的,确实需要单个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内容,可以另行制定更为细化的单个司法解释。

如立案、证据、执行等方面的问题,可以再单独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第三,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的原则一是突出对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和修改的重要制度的落实,明确适用标准,细化具体程序;二是突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对于一些内部操作规范和诉讼文书样式的内容,原则上不规定在解释中,另行通过诉讼文书样式的修改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加以解决;三是突出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只针对民事审判执行中争议大,适用标准不一的内容进行解释,严格控制解释的条文数量,避免大而全,对于无害条款不作规定。

第四,坚持注重听取意见、汇集多方智慧的原则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高度重视听取地方法院,尤其是中、基层法院一线办案法官的意见,通过下发征求书面意见、邀请地方法院代表参加座谈会的方式,认真汲取全国法院的审判经验和司法智慧。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生效。

而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指引法律适用的重要文件。

它对诉讼中的多个环节做出了解释和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起诉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应当将被告告知该诉讼行为所涉及的全部事实、理由和请求,并提供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

这一规定强调了起诉的必要条件。

同时,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起诉书的格式和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起诉书包括诉讼请求、诉讼事实和理由、证据、代理人等内容。

这一规定为当事人申请诉讼提供了具体的指导与保障。

二、证据的收集和提交司法解释第四十六条对证据的重要性作出了明确强调,同时规定证据提交的截止时间。

对于虚假证据,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此外,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对于当事人难以获得的证据的认可方式和证明方法。

这对于一些事实证明较为困难的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证明方式和选择机会。

三、保全和执行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面临着财产损失等风险,因此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的权利和操作方法。

同时,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对于执行时的强制措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了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四、司法裁判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七十五条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独立、公正、本着事实和法律的原则,审慎查证和权衡证据,以保障当事人的公正权益。

同时,如果判决或者裁定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官应当在详细阐述审理过程和权衡理由后做出判决或者裁定。

总体而言,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指导和保障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益,提高了民事诉讼程序的透明度、公平性和效率性。

同时,该司法解释为法院审判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意义,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了具体的规则和程序,有助于法律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书,旨在对201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和补充。

本文将对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一、背景介绍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制定的司法解释,其目的是明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主要内容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当事人资格和举证责任根据司法解释,对于涉及法人的案件,应当明确法人代表人的资格认定和举证责任,以确保法人与自然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益平等。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涉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特殊主体的案件中的当事人资格和举证责任。

2. 诉讼时效问题司法解释对于不同类型案件的诉讼时效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对于合同纠纷案件,一般应当在合同履行期满后两年内提起诉讼;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般应当在事实发生后三年内提起诉讼等。

3. 仲裁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中还就涉及仲裁程序的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包括对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仲裁请求的受理和审查等进行了规范,以保障仲裁程序的公正和有效。

4. 证据收集和调取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裁判结果的重要依据。

司法解释针对证据收集和调取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证据的形式要求、证据的保全程序等,帮助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证明能力。

5. 制度改革和办案规范在司法解释中,还针对民事诉讼规则和程序的改革与创新进行了规定。

例如,明确对于提起诉讼所需费用缴纳的规则、案件审理时间限制的要求等,以加强对司法办案效率和质量的监督。

三、意义与影响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1. 法律适用统一性司法解释的颁布可以提高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统一性,减少因解释不一致而引发的争议和矛盾。

《民事诉讼法》2015 年新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简析

《民事诉讼法》2015 年新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简析

《民事诉讼法》2015 年新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简析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解释》)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相比较1992年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意见》)第十八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新增16条,修改8条,不变或基本不变的6条,删除3条,可以说是全面修订。

笔者在这里对修订的主要条款作一简析。

《民事诉讼法》2015年新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简析:一、增加了涉外民事案件的类型2015《解释》第522条是对1992《意见》第304条的修改,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类型重新作了定义。

其中第522条第(二)款是新增加的情形,也是对第522条第(一)款的补充,即不仅考虑国籍或者注册地因素,还考虑“经常居所地”因素。

这一更改是考虑到全球化趋势下人员及组织的流动,比如一些中国籍公民到国外常住。

这一思路与《民事诉讼法》第21条有关“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区分相似,2015《解释》将其扩展至域外。

此外,增加了第522条第(五)款“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为继续扩展涉外民事案件的范围留出了空间。

二、认可当事方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2015《解释》第531条是对1992《意见》第305条的修改。

本条第一款为增加内容。

内容与《民事诉讼法》第34条类似,不同之处在于第34条中的“人民法院”改为这里的“外国法院”。

这意味着我国法院认可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院审理案件,如有此约定,当一方当事人再向我国法院起诉时,法院将不予受理。

三、对域内外当事人的上诉期重新做了规定2015《解释》第538条是对1992《意见》第311条的修改。

本条规定内容比修改前更全面,不限于当事人为“双方”,可以是“多方”;不限于一方域内另一方域外,可以多方在域内或者多方在域外。

域内当事人对于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对于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域外当事人对于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期均为30天。

《民诉法》2015最新司法解释

《民诉法》2015最新司法解释

《民诉法》2015最新司法解释《民诉法》2015解释--执行异议之诉第三百零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七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

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

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九条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三百一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第三百一十一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2015 年新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简析

《民事诉讼法》2015 年新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简析

《民事诉讼法》2015 年新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简析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解释》)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相比较1992年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意见》)第十八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新增16条,修改8条,不变或基本不变的6条,删除3条,可以说是全面修订。

笔者在这里对修订的主要条款作一简析。

《民事诉讼法》2015年新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简析:一、增加了涉外民事案件的类型2015《解释》第522条是对1992《意见》第304条的修改,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类型重新作了定义。

其中第522条第(二)款是新增加的情形,也是对第522条第(一)款的补充,即不仅考虑国籍或者注册地因素,还考虑“经常居所地”因素。

这一更改是考虑到全球化趋势下人员及组织的流动,比如一些中国籍公民到国外常住。

这一思路与《民事诉讼法》第21条有关“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区分相似,2015《解释》将其扩展至域外。

此外,增加了第522条第(五)款“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为继续扩展涉外民事案件的范围留出了空间。

二、认可当事方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2015《解释》第531条是对1992《意见》第305条的修改。

本条第一款为增加内容。

内容与《民事诉讼法》第34条类似,不同之处在于第34条中的“人民法院”改为这里的“外国法院”。

这意味着我国法院认可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院审理案件,如有此约定,当一方当事人再向我国法院起诉时,法院将不予受理。

三、对域内外当事人的上诉期重新做了规定2015《解释》第538条是对1992《意见》第311条的修改。

本条规定内容比修改前更全面,不限于当事人为“双方”,可以是“多方”;不限于一方域内另一方域外,可以多方在域内或者多方在域外。

域内当事人对于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对于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域外当事人对于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期均为30天。

新民诉法的司法解释

新民诉法的司法解释

发布于2015年2月6日11:48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今日终于发布了,咱们看到的是23章552条近6万字的史上最长司法解释,它仍是史上参与起草部门最广、参与起草人数最多的司法解释!天同诉讼圈(微信号:tiantongsusong)对这份6万字的司法解释进行脱水,整理出其中的7项21点关键冲破,以方便法律人最快掌握这部份量十足的司法解释。

整编/天同诉讼圈王大莹哲哲哲王昱淇施小杨冲破一: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1.明确立案记录制司法改革中备受关注的立案审查变成立案记录制在本次解释中有所表现,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记录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不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2.规定诉讼进程中的撤诉条件司法解释规定了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能够准予。

准予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但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细化反诉的组成要件司法解释细化了反诉的组成要件,在当事人适格问题上,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且当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归并审理。

司法解释还以反面列举的方式排除反诉的适用情形,即当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4.肯定“一事再也不理”的认定标准按照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形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且在其他条文中也规定了一事再也不理的情形,如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1)一、管辖 (2)二、回避 (6)三、诉讼参加人 (6)四、证据 (11)五、期间和送达 (16)六、调解 (18)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19)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1)九、诉讼费用 (24)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25)十一、简易程序 (30)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32)十三、公益诉讼 (34)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35)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37)十六、第二审程序 (39)十七、特别程序 (41)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45)十九、督促程序 (53)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55)二十一、执行程序 (57)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63)二十三、附则 (67)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1)一、管辖 (2)二、回避 (6)三、诉讼参加人 (6)四、证据 (11)五、期间和送达 (16)六、调解 (18)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19)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1)九、诉讼费用 (24)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25)十一、简易程序 (30)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32)十三、公益诉讼 (34)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35)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37)十六、第二审程序 (39)十七、特别程序 (41)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45)十九、督促程序 (53)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55)二十一、执行程序 (57)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63)二十三、附则 (67)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权威解读:新民诉法解释中合同履行地规定的适用(2015)法客帝国

权威解读:新民诉法解释中合同履行地规定的适用(2015)法客帝国

权威解读:新民诉法解释中合同履行地规定的适用(2015)法客帝国“法客帝国”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中合同履行地规定的适用o作者|一中速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o来源|作者赐稿并授权法客帝国刊发o未经授权许可,不得擅自转载•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作出了原则性的一般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便利。

本文将以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基础,厘清诉讼法上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思路。

•相关话题延伸阅读:点击→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全文)点击→ 最高院关于民诉证据35个条文的变化及权威解读(2015)点击→ 北京高院:适用新民诉法解释处理立案、管辖问题的规定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作出了原则性的一般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便利。

本文将以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基础,厘清诉讼法上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思路。

一、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合同履行地的含义(一)民事实体法中的合同履行地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正确、适当的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行为,合同履行地点即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

一般而言,合同是双务的,一方负有给付义务时,另一方则会有相应的对待给付义务作为对价。

双方约定的义务内容不同,合同履行地会不同。

即民法中的合同履行地是与义务的履行相联系的,一个合同关系中各项义务的履行地是相互独立的。

(二)民事诉讼法中的合同履行地民事诉讼法中的合同履行地和实体法中的合同履行地含义并不相同,现有的民事诉讼法中的合同履行地往往是与合同的性质相联系。

在审判实务中,履行地的确定一般遵循“特征履行地”为主、结合“实际履行地”的判断原则。

此前我国的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对确定管辖的履行地规定一般原则,司法解释中多是对具体的合同作出大量的细节规定或者针对个别问题进行批复,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

对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裁判标准不一,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对于同类案件有以下三种做法:排除适用合同履行地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与合同有关的义务履行地均为合同履行地;类推适用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适用特征履行地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2015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15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15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诉法司法解释条文索引及简要解读证据部分

民诉法司法解释条文索引及简要解读证据部分

民诉法司法解释条文索引及简要解读(证据部分)陈特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证据规定》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1、《92民诉意见(已废止)》第75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2、《证据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本条延续《证据规定》第九条的内容,文字上略有修改。

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2015)最新司法解释中62个执行程序条款的新变化

(2015)最新司法解释中62个执行程序条款的新变化

(2015)最新司法解释中62个执行程序条款的新变化序号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1992年民诉法意见及其他(含1999执行工作若干规定、2008执行程序解释等)备注1第四百六十二条【执行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254、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

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

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

255、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256、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2第四百六十三条【执行依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执行工作若干规定”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本条吸收了“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3第四百六十四条【案外人异议的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民诉法司法解释解读(20150130)

民诉法司法解释解读(20150130)

民诉法司法解释解读:最高法院杜万华2015.2.28授课笔记(红色部分为相关法律条文)一、概述--制定民诉法解释的过程和背景等(略)二、民诉法解释的原则(一)公正性原则(核心原则)(二)依法原则1、依法开展民事审判和执行--民事诉讼过程是追求实体公正的过程--民事诉讼过程是是让当事人感受公平正义的过程--民事诉讼过程是让旁听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过程2、当事人依法参加民事诉讼活动3、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参加民事诉讼活动(证人、鉴定人等)4、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三)效率原则(在不违背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审判效率)如小额速裁(共13个条文)、程序性裁定一般不得申请再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除外)【特别指出:执行异议不能申请再审,检察院也不能抗诉】(四)科学性原则(遵循审判执行规律)例如不是什么审判案件都是调解优先。

不同程序的职能+不同程序之间的衔接构成网络维护法治秩序•做好四个协调:1、立、审、执三个环节的协调,不能混淆,如审判时就考虑能不能执行。

2、诉讼和非诉的协调。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民诉程序的协调(如调解、仲裁)•民诉程序内诉讼和非诉的协调(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做好一审、二审、审监程序的协调(界定三个程序的职能)一审:查清事实、适用法律二审:争议事实、法律问题解决(二审不超过争议范围)审监:依法纠错、维护权威3、诉讼调解与司法裁判的协调。

(调解优先但不绝对先调解)(五)便民原则(六)遵循社会主义道德原则(13条)三、管辖制度1、合同履行地问题(18条)【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2015年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一、当事人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的协调(一)本次司法解释,注重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的协调1、平衡双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立法及以往司法解释对原告的撤诉,仅考虑到了撤诉一方的程序利益,而忽视了其他当事人的程序利益;此次司法解释在此方面作出了努力。

第一审撤诉(司解第238条):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的,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第二审撤诉(司解第338条):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应当一并裁定撤销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审程序(司解第410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公共、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一并裁定撤销原判决。

撤回起诉后,一审原告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平衡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1)举证时限制度1)视为未逾期:司法解释第101条第2款: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2)采纳逾期证据但予以程序性制裁。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但应当予以制裁:训诫、罚款、承提对方当事人的费用。

3)证据失权适用的限制。

司法解释第102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2)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的协调司法解释第232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此为司法解释所增加),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二审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同理适用。

(3)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的协调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第326条: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之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第327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法释[2015]3号)初观——执行程序篇(5)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法释[2015]3号)初观——执行程序篇(5)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法释[2015]3号)初观——执行程序篇(5)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法释[2015]3号)初观——执行程序篇(5)执行依据的效力通常仅及于其所载之当事人。

然而,执行依据生效后义务主体因各种原因发生变动或要求给付的特定物脱离被执行人占有时,若仍严格坚持“既判力的相对性”,法院将无法有效采取执行措施,客观上造成执行依据实质落空;另行起诉以取得新的执行依据又将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因此,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允许执行依据的效力扩张至其所载当事人的继受主体,学理上称为“执行依据效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又根据继受的情形,可将扩张所至的主体分为一般继受人和特定继受人。

前者是因执行依据所载当事人死亡或者法人人格消灭而概括继受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后者则是由于法律行为等原因而继受诉讼标的的主体。

我国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制度具有将执行依据效力主观范围扩张至一般继受人的功能。

1991年《民诉法》第213条(2012年修法后为第232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嗣《适用意见》以四个条文(第271至274条)将该制度加以细化。

2015年《司法解释》第472至475条的规定承袭《适用意见》,变动不大。

第472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本条涉及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时,因合并、分立、注销导致的变更。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的,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第175条);公司分立的,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77条)。

这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合并、分立后,变更被执行人的实体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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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诉法司法解释重点解读:2015年2月4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

《民诉法司法解释》历经两年的起草和论证,五次最高院审委会的讨论,共形成23章552条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史上条文最多的司法解释。

《解释》将自2015年2月4日起正式施行。

一、《民诉法司法解释》遵循的原则第一,坚持依法原则确保《民诉法司法解释》符合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精神,严格按照新民事诉讼法的条文规定,在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限范围内作出解释。

第二,坚持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经过广泛征求意见,起草小组妥善处理了统一制定和单独制定的关系:一是确立了新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起草应当坚持“搞批发,不搞零售”的工作思路,即对1992年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2年民诉意见)进行全面修订,对此前有关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整合,对经过实践检验证明存在问题的部分条文在本解释中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以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便于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查阅、理解与适用;二是将民事诉讼法主要内容以及涉及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的内容写入统一的司法解释之中;三是对于统一司法解释难以涵盖的,确实需要单个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内容,可以另行制定更为细化的单个司法解释。

如立案、证据、执行等方面的问题,可以再单独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第三,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的原则一是突出对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和修改的重要制度的落实,明确适用标准,细化具体程序;二是突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对于一些内部操作规范和诉讼文书样式的内容,原则上不规定在解释中,另行通过诉讼文书样式的修改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加以解决;三是突出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只针对民事审判执行中争议大,适用标准不一的内容进行解释,严格控制解释的条文数量,避免大而全,对于无害条款不作规定。

第四,坚持注重听取意见、汇集多方智慧的原则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高度重视听取地方法院,尤其是中、基层法院一线办案法官的意见,通过下发征求书面意见、邀请地方法院代表参加座谈会的方式,认真汲取全国法院的审判经验和司法智慧。

同时,起草小组高度重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认真听取中国律师协会、专家学者的意见,送请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国家机关的意见,还邀请语言文字专家对解释内容乃至文字标点的进行研究推敲。

对各方提出的意见,我们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并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反复修改。

因此,也可以说,《民诉法司法解释》凝聚了全社会的法治智慧。

《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内容:由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的内容非常多,以下仅就其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一)确保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是《民诉法司法解释》的主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总书记关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这次《民诉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将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作为贯穿始终的主线,全文552条规定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体现程序公平正义的具体措施。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民诉法司法解释》时,强调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兼顾公正与效率,重视程序的公开透明,落实“两便原则”等原则,使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和更具有操作性。

(二)关于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规定起诉是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实现和维护其民事权利的重要途径和方式。

诉权是当事人启动和推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是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功能,也是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本质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把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作为重点修改内容。

新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诉讼两项重大诉讼制度以外,还通过完善起诉制度、证据制度、送达程序、审前程序、审理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进一步加强了对当事人诉权的司法保障和程序要求,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

为贯彻落实民诉法新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

《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二是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行为;三是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四是明确规定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五是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细化规定;六是细化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以防止有关救济程序制度之间重复交叉,为当事人实现诉讼救济提供明确的途径指引,切实维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严肃性和稳定性。

(三)关于保障司法公开的规定审判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审判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法院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成效。

但应当看到,审判公开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判决书应当写明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公众有权查阅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的规定,对于保障和落实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为落实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对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二是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同时,作为与《民诉法司法解释》配套的成果,我们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全面梳理、规范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文书,制定可操作性规则,以此切实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和质量;三是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四)关于规范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的规定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要求,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认真总结民事审判实践经验,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先后出台了一些民事诉讼证据方面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细化和明确了证据方面的相关问题,为完善证据制度作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效果。

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立足于完善举证责任规则,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充分吸收了审判实践经验,从增加证据种类、专家辅助人制度、证据时限制度,到细化证人出庭义务、证据保全制度、鉴定制度等方面都作了重要修改完善。

《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对以下问题作出了新规定:一是增加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二是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三是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定,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活动;四是增加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此外,《民诉法司法解释》还对专家辅助人以及鉴定、勘验制度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五)关于切实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的规定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是人民群众对民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期待,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基本要求。

当前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十分突出,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明显增加,对进一步提高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

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之一是研究诉讼效率问题,并对相应的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完善。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完善了简易程序,规定了实行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制度,规定了立案阶段繁简分流,完善了送达制度,修改了执行程序,这些制度的完善对于提高审判效率,减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配置和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作用。

《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细化:一是规定各个诉讼程序有关期间和送达问题,促使当事人依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顺畅有序进行;二是完善简易程序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程序转换、裁判文书简化等内容,积极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最新规定;三是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在立案阶段实行繁简分流的规定,增加规定审理前准备和庭前会议制度,以提前梳理当事人相关诉讼请求和意见、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为提高庭审效率奠定基础四是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的申请人资格、提交材料及审查范围、审理方式等内容,缩短权利人实现担保物权的周期,降低维权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六)关于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党的十八大报告对诚信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落实这一要求,有必要从民事诉讼层面进行深化。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在分则部分增加了禁止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规定,并修改提高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

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

为促进诉讼诚信,《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增加关于制裁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规定,明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二是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打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对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程序及后果作出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的法律后果,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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