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出具承诺书表示愿意承担债务人的股权转让款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债权人有权要求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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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出具承诺书表示愿意承担债务人的股权转让款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债权人有权要求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清偿...

叶远滨诉兰齐、马家红、张立坤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法码】债权法总论·债务转移·并存的债务转移·转移效力·连带债务(l040203011)【关键词】民事并存的债务承担股权转让承诺书共同清偿保证人连带保证责任保

证期间六个月【学科课程】债权法总论【知识点】并存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教学目标】掌握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概念,明确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基本特征。【裁判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程序类型】民事二审【案例效力】★★★☆☆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8期(总第725期)收录【案例信息】【案由】股权转让纠纷【案号】(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841号【判决日期】2014年08月05日【审理法官】葛卫东【上诉人】兰齐(一审被告)【被上诉人】叶远滨(一审原告)【上诉人代理人】唐力峰(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代理人】廖晓钢罗伟康(均为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争议焦点】股东向当事人转让股权,第三人出具承诺书,表示愿意于2011年8月26日前承担当事人的股权转让款,如未支付,由保证人个人支付。当事人未按时支付转让款,2012年2月9日,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第三人与当事人共同承担,

是否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马家红、张立坤支付转让款一百三十四万八千一百元及利息;二、被告兰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张立坤追偿。被告兰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收购协议》约定发生争议通过仲裁解决,本案件法院不应受理;张立坤的《还款承诺书》性质为第三人自愿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能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要旨】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办理变更手续后,当事人分期交付剩余款项。第三人出具《还款承诺书》,表示愿意于2011年8月26日前承担剩余款项,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当事人未按约定支付剩余款项,第三人应当与当事人共同清偿。《还款承诺书》约定,如第三人不支付转让款,由保证人个人承担。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未明确保证期间的,应在还款期限六个月内主张权利。故债权人于2012年2月9日主张还款,未过保证期间。第三人应与当事人共同清偿,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法理评析】并存债务承担,指债务人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债务承担要求原本存在有效债务,第三人承担范围仅限于原债务范围,不因债务的转移而增减,可以由第三人与债

权人订立协议,也可由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并存的债务承担后,就被承担部分的债务,承担人和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保证人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既可要求债务人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清偿。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应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张债权。综上,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并存的债务承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有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可在保证期限内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与一企业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当事人支付定金后,转让方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当事人分期交付剩余款项。出让方办理相关手续完毕后,第三人向出让方出具《还款承诺书》,表明愿意于2011年8月26日前支付剩余款项,如不支付,由保证人个人承担。第三人自愿加入到债权债务关系中,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应当与当事人共同清偿上述债务。《还款承诺书》未明确约定保证类型,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故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期间为2011年8月26日起6个月内。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当事人负有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当事人到期不支付,转让方有权要求第三人与当事人共同承担清偿义务,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于2012年2月9日主张还款,未过保证期间。【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答辩状律师代理意见书民事一审判决书民

事二审判决书【思考题和试题】1.简述如何认定并存的债务承担。2.论述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3.试论连带保证责任的概念及期间。【裁判文书原文】(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兰齐,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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