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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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干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管理工作坚持的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干部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改革、创新。

营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一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

第四条中层干部管理工作就是要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强有力、团结务实、结构合理、廉洁高效的高标准领导集体,就是要坚持对中层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第五条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全校中层干部由校党委统一管理,校组织部具体负责。

第六条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中层干部的选拔、任免;二是对中层干部的综合考核;三是对中层干部进行监督。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七条中层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能够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熟悉高校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有改革开放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

4.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爱管理工作,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相结合,做到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5.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团结同志、顾全大局。

7.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以下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其中教学、科研等业务管理部门的中层正职,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2.提任的中层副职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副职提任正职的年龄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


委书记、副书记的任职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

3.新提任的中层副职,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4.中层副职提任正职者,应在副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5.任党内职务者,应具有三年以上党龄。

6.中层干部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可以破格提拔。

7.中层干部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任。

第三章选任方法
第九条根据各部门的工作性质,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采取委任、聘任、选任等多种形式。

其中,党委职能部门的中层干部实行委任制;行政、教辅和教学业务部门的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党支部、工会、团委的领导干部按程序选拔,经正式选举产生。

第十条选任中层干部要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发扬民主,不断改进方法。

要进一步完善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党委研究决定等选任干部的程序,同时要加大推行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的力度。

第十一条选任中层干部应通过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主要采取群众推荐、组织推荐、个人推荐(包括自荐)等方式进行。

群众推荐一般由校组织部组织实施。

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民主测评等方式,由群众提出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校组织部向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党委会讨论确定考察对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校组织部根据任职条件及不同岗位的要求,组织对其进行全面考察。

第十三条考察工作的基本程序:
1.组成考察组,拟定考察方案。

考察组应由校党委选派党性原则强、公道正派、熟悉干部工作、有一定领导经验的同志组成。

2.考察组应同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实行考察预告制。

考察组应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群众公布考察时间、考察对象、考察方法等。

4.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民意测验、查阅档案、专项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知情人的意见,广泛了解考察对象情况。

个别谈话范围一般包括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教职工代表。

谈话范围一般应占到该单位职工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5.考察组在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报告。

考察报告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被考察对象的情况。

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工作能力、工作作风、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等。

6.校组织部及考察组向党委汇报考察情况。

第十四条党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

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要情况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党委会议任免中层干部的程序:
1.校组织部负责人介绍拟任免干部的情况;
2.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讨论;
3.以党委应到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对做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校党委指派专人同其谈话。

谈话由校组织部具体安排。

5.实行任前公示制。

公示内容包括拟任干部的主要情况和拟任职务。

公示可采取下发公示通知,通过有关会议通报或张贴公示公告等方式进行。

公示期限为一周。

对公示期间群众没有反映、或有
反映,但经查无原则性问题的,按照正常程序任用;群众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清无法做出结论的,组织部应提请党委复议决定暂缓任职;对经调查核实确有比较严重问题的,由党委复议决定撤销拟任意见。

6.党群系统的中层干部由校党委发文任免。

行政、教辅部门及教学业务部门的中层干部由校行政发文,校长聘任或解聘。

7.校领导和校组织部负责人前往干部任职单位宣布任免决定。

第十六条选任中层干部,要积极推行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的方法。

其程序是:
1.公布岗位。

校党委确定公开选聘的岗位,由校组织部向全校公布。

2.报名推荐。

凡符合选聘条件的我校教职工均可报名。

报名者需填写《中层干部岗位自荐表》,经所在党支部初步审查并写出推荐意见后报组织部。

3.资格审查。

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任职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笔试、演讲答辩。

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可试行笔试或竞职演讲答辩。

5.民主测评。

演讲答辩后,参会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对竞职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6.确定考察对象。

校党委根据报名者自身条件及民主测评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7.组织考察。

由校组织部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

8.确定拟任人选。

校党委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任人选。

9.公示。

对确定的拟任人选,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10.任命与聘任。

根据公示情况,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任命或聘任名单。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规范领导干部行为,必须建立健全干部管理制度。

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中层干部进行严格管理,有效监督。

第十八条实行中层干部试用期制和任期制。

新提任的中层正、副职干部均试用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正式任用或聘用。

聘任制的中层干部每届聘任期一般为两年。

第十九条实行中层干部离任制度。

正职年龄达到55周岁,副职年龄达到53周岁的中层干部,不再担任中层领导职务。

离任后,党政管理和教学业务干部改任同级调研员。

对于正职接近55周岁,副职接近53周岁的中层干部,如本人申请,组织批准也可提前离任,但不改任同级调研员。

中层干部因年龄原因离任不受任期的限制。

第二十条建立中层干部岗位职责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度。

学校根据每个中层干部岗位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管理。

同时,要根据学校的总体工作目标及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制定中层干部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和任期岗位目标责任。

每年年终及任职期满要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交流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建立中层干部培训学习制度。

1.培训制度。

校党委定期举办中层干部培训班,组织干部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现代科技知识、管理知识及法律知识等。

2.岗前培训制度。

对新任的中层干部要进行岗前培训,通过培训,使其了解、掌握所在岗位需要的有关知识,同时要对其进行廉政教育。

3.选调培训制度。

选调部分中层干部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干部培训。

4.中心组学习制度。

以党支部为单位建立中层干部中心学习组。

每月集中学习一次。

5.自学制度。

中层干部要按照校党委的安排和要求,认真进行自学。

校党委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建立中层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中层干部民主生活会一般在每年年终召开。

民主生活会由党委安排,各党支部组织。

中层干部在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认真听取群众和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会上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建立中层干部外出报告制度。

中层干部因公、因私外出,除严格执行人事处规定的请销假制度外,中层正职及主持工作的副职离校三天以上,其他中层副职离校一周以上,须向党委组织部报告。

返校后应及时向党委组织部销假。

第二十四条建立中层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凡涉及财、物的部门的中层行政正职离任前应实行经济责任审计。

校组织部提出审计对象名单,计财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建立中层干部汇报制度。

中层干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校领导和组织部汇报思想、工作和一些重要事项。

1.中层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每月至少向分管校领导汇报一次本部门的工作情况。

工作汇报主要包括:班子运行情况、工作设想、工作进展状况、重要问题决策情况及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等。

2.中层干部要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和组织部汇报本部门出现的一些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建立中层干部谈话制度。

校领导和组织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同中层干部谈话,了解掌握中层干部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帮助解决中层干部在思想、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1.对中层干部的任职、辞职、降职、免职、因年龄原因离任、交流、奖惩等情况,校领导和校组织部要与有关中层干部进行谈话。

2.分管校领导与组织部要经常深入基层,倾听群众意见。

对群众反映出的中层干部在某些方面存在的问题,分管校领导和校组织部在认真落实的基础上,要及时和本人进行谈话。

第二十七条建立中层干部监督制度。

建立中层干部监督制度,对中层干部实施有效监督。

1.建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系通报制度。

定期沟通情况,分析研究问题,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对中层干部的监督职能。

2.组织部、纪检办要协同配合,通过定期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接待来信来访、设立意见箱等方式,听取群众对中层干部的意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五章干部考核
第二十八条干部考核是了解干部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对干部做出阶段性评价的有效措施。

考核的目的在于激励干部忠于职守,务实创新,提高干部的领导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并为干部的任免、奖惩、交流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中层干部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注重实绩的原则;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条中层干部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及任职期满考核。

1.平时考核是对中层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组织部及有关部门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研、参加中层干部民主生活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中层干部的有关情况。

2.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由学校统一安排,组织、人事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中层干部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通过建立中层干部考核指标体系,把德、能、勤、绩、廉分解量化为若干具体要素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中层干部的考核采取群众测评和领导评定相结合,个人考核与班子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个人述职、民主评议、组织评鉴、反馈意见、研究改进措施
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考核结果一般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定。

第六章交流回避
第三十四条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

中层干部交流要统筹规划,周密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交流主要在党政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党政部门与系部之间进行。

第三十五条交流的主要对象是:任职满两届需要交流的;需通过交流丰富工作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根据工作需要应该交流的。

同一部门的党政正职、同一部门的正副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专业性强的中层干部岗位的交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六条中层干部实行回避制度。

回避范围包括夫妻关系及亲属关系。

第三十七条回避内容包括:
1.任职回避
中层干部凡有回避范围所列关系者,不得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不得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2.工作回避
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在讨论或决定干部的任免、调配、奖惩等问题时,凡涉及本人或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暗示、干预或施加影响。

第七章辞职降职免职
第三十八条辞职。

中层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校组织部,并报校党委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否则,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降职。

因工作能力较弱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

第四十条免职(解聘)。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免职(解聘)。

1.经校党委批准辞职或提前退休者;
2.擅离岗位达半个月以上者;
3.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者;
4.在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任职期满考核中,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达实际到会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5.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执行上级指示,影响全局工作者;
6.作风不良,经教育不改,造成恶劣影响者;
7.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给学校和部门造成较大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
8.有其他情况,不宜担任领导职务者。

对违反党纪国法者,应予以撤职,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免和日常管理必须按照本办法严格执行,并遵守以下纪律:
1.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过程中,严禁进行拉票等违反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的活动。

2.在考察中层干部时,考察组成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并对考察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如发现在考察中弄虚作假或隐情不报者,要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或个人改变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4.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行贿受贿。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与日常管理工作,按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1.党委组织部、纪检办受理有关中层干部选任工作中的检举、申诉,应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2.纪检办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中层干部选任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3.全校教职工对干部选任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向学校组织、纪检部门或上级组织检举、申诉。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校负责党委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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