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和中国的专利制度比较表(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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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和中国的专利制度比较表(发明专利)

日本和中国的专利制度比较表(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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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项目 公布 早期公布 专利申请的审查 实质审查提出期限 早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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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专利局受理申请后,经初审符合条件的, 自申请日起十八个月公布
国内未公知公用、国内外刊行物上未发表 (专利法22条第2款)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 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 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 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的。
自申请日起20年
专利授权后任何人都可向特许厅长官提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对于判决或审查决定,当事人或参加者可 以要求复审。对撤消决定或审查决定的起 诉及针对专利异议申请书、审判或二审请 求书的驳回决定的起诉,归东京高等法院 专属管辖。
备注 以缺乏创造性被驳回时,如果提出 该发明在商业上的成功的主张,其 被采纳的可能性高于日本。
专利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可以将其申请早 期公布 须经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 自申请日起三年内

特许厅长官在发明专利申请日起经过18个 月后,已在专利公报刊登的除外,必须进 行申请公开。 专利申请日起18个月之前,申请人也可要 求将其申请提前公开 须经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 自申请日起三年内
特许厅长官在申请公开后,认为专利申请 人以外的其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正在实施与 专利申请相关的发明,必要时可以让审查 官优先审查该专利申请。
5.在规定的博览会上展出
6.违背申请人意愿的新颖性丧失行为

中日专利单一性规定比较

中日专利单一性规定比较

中⽇专利单⼀性规定⽐较中⽇专利关于单⼀性相关问题的简析施峰路作为邻邦,中国与⽇本的专利法之间有许多相似相同之处,但随着近年来各国专利法的发展与修改,对于两国专利申请⼈来说,需要注意的不同之处也越来越多。

本⽂仅针对单⼀性相关问题,尤其是实务中处理问题进⾏简要分析。

⼀:中⽇专利法中关于单⼀性的相关规定和审查⽅式2007年4⽉1⽇,⽇本专利法中设计了关于变更发明的特别技术特征(STF, special technical feature)的规定(第17条2第4项),适⽤对象为2007年4⽉1⽇之后的专利申请(含当⽇),相应的,审查基准中也新设了关于shift 修改的规定。

根据⽇本专利审查指南第I部第2章2.2,发明的单⼀性判断是指2组以上的发明是否具有相同的或者相对应的特别技术特征。

这⾥所指的“特别技术特征”是指相对现有技术明⽰有贡献的技术特征。

(参见⽇本专利法第37条以及实施细则第25条8第2项)根据该规定,⽇本审查员只对符合单⼀性规定的权利要求进⾏实质审查。

例如,在下述例1的权利要求中,审查员认为A特征被公开,⽽认定A+B为“特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则审查员只对权利要求1-4进⾏实质审查;因为A+D和A+E的⽅案与A+B的⽅案不具有单⼀性,所以⽇本审查员并不审查权利要求5与6。

“特别技术特征”,其中A特征在现有⽂献中被公开6.A+E(例1)在权利要求1记载的发明不具有特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对于串⾏式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发明的同⼀类的⼀系列权利要求来说,原则上也进⾏实质审查。

即例2中,⽇本审查员仍将继续实质审查权利要求2,4和7。

(例2)在串⾏式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系列权利要求所涉及的发明中,如果某⼀从属权利要求具有特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则审查员对所有从属于该某⼀从属权利要求的所有权利要求项都将进⾏实质审查。

即,在权利要求2具有特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仍对权利要求2的所有权利要求进⾏实质审查。

(例3)相⽐⽇本专利法,按照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属于⼀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在技术上必须相互关联,这种相互关联是以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表⽰在它们的权利要求中的。

中日专利法之专利权比较及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初探

中日专利法之专利权比较及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初探

中日专利法之专利权比较及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初探摘要:专利权与著作权、商标权一同构筑了知识产权权利体系,然而专利所带来的影响却是其他两者无法与之相提并论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改革与发展,尤其是在加入WTO以后,伴随这TRIPs协议的出台,我国的专利制度也再不断的发展,并逐步与国际接轨。

专利权是一项专有性权利,它是对反垄断的一种合理突破,是专利权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权衡的结果,设立专利制度的目的则是保护发明创造,以鼓励发明人的创造活动,与此同时,通过专利公开制度,使得更多的人知晓最新先进技术,吸引潜在投资者对发明创造进行产业投资,不断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专利能够用来刺激发明、创新以及高风险领域进行研发投资,因而专利不仅与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发展有着最密切的联系,而且在创新进程中也起着关键的作用,此外,在国际经济关系中,专利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本文旨在通过对比我国专利法与日本专利法中关于专有权的规定,深入分析我国专利制度发展的进程与特点,并对我国现有专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修改提出建设性意见。

其中主要涉及到专有权的内容、专利权权利用尽制度、平行进口问题以及我国的专利审查制度的完善,并提议有条件的引入专利期限延长制度。

关键词:专有权平行进口实施非商业目的权利用尽专利期限延长一、专利制度概述“专利”一词可追溯到2000年前《国语》中“荣公好专利”,是指一个人把“利”独占之意,跟目前“专利”的含义相去甚远。

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手段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管理制度。

这种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依据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经过审查和批准授予专利权,同时把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公诸于世,以便于进行发明创造信息交流和有偿技术转让。

1专利制度从其产生开始,就与一国的科学技术发展状况,以及由新技术引起的市场竞争和专利权人的权利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彼此促进,共同发展,使各国技术得以迅速发展。

专利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层次:首先,以法律手段保障专利权人的排他性权利。

日本专利制度和中国专利制度的对比分析

日本专利制度和中国专利制度的对比分析

2019年07月(上)法制博览法律经纬日本专利制度和中国专利制度的对比分析徐颖超北京力量专利代理事务所,北京100035摘要:专利法的完善为日本的发明创造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为日本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历史性的飞跃。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日本将专利制度与发明创造有机地结合起来,极大的促进了技术的革新。

与日本恰恰相反,在中国历史上,专利法的发展是困难的。

由于根深蒂固的封建保守主义和许多社会弊端的影响,直到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才得以确立和实施。

本文旨在探讨中日专利制度的变迁,寻找中日专利制度的不同之处,并从中日两国不同的认知、教育和价值取向等方面探讨两国的专利制度产生差异的根源,进而为我国专利制度的良性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专利制度;发明;差异比较中图分类号:G30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9-0248-01作者简介:徐颖超(1990-),女,汉族,内蒙古呼伦贝尔人,法学研究生在读,北京力量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一、专利制度与发明的关系在西方国家,关于发明创造的专利被称为创造性科学,或称为“创造性工程”,因为它是根据技术革新与研发活动的发展而产生的,是实践的基础。

自19世纪70年代以来,相关学者对创造的研究逐渐从哲学思辨转向发明的轨道,与此同时,许多国家的学者也付出了诸多努力,不断地完善、修改专利法理论,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专利制度的变革。

专利制度这一法律成果的创造是社会发展的结果,它在保护个人利益的前提下,为推动社会的科技发展提供了助力。

发明是实践的源泉,也是孕育专利制度的土壤。

从跨学科的角度看,创新管理的诞生是创新管理实践和理论成果的反映,体现了专利制度与发明创造的结合发展。

二、中日两国发明创新与专利制度的差异专利制度是从法律的角度确立发明创造人的财产权,专利制度这一法律制度的建立,为发明、创造和创新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特别是为创新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机制。

中日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比较研究

中日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比较研究

中日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比较研究作者:黄亚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8期摘要实用新型专利由于其自身特点,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文对中日两个世界知识产权大局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进行比较,从历史沿革、专利审查方式、专利评价报告制度、客体、申请类型转换等多个方面的异同以及原因进行分析和比较,并从日本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中获得借鉴和启发,对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改进给出了建议。

关键词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评价报告客体转换作者简介:黄亚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0.010一、中日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历史沿革(一)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历史沿革1985年4月1日,中国首部专利法问世,虽然我国专利制度兴起较晚,但是也得以借鉴外国已有经验,博采各国之长。

在该部专利法中规定了,我国专利申请的类型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与一些国家单独立法不同,我国将三种专利归到一部专利法进行保护。

在该部专利法中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五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前专利权人可以申请续展三年。

2001年专利法修改,将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修改为十年,并一直延续至今。

该部专利法中规定了实用新型专利的初步审查制度。

在专利制度施行的初期,由于初步审查制度处于摸索阶段,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撰写也不太清楚,有一段时间实用新型的审查主要关注申请文件的撰写,基本上采用的是登记制。

后来逐渐规范采取初步审查制度,初步审查主要包括形式审查与明显实质性审查两部分内容。

由于实用新型不经过实质审查,因此造成专利权的不稳定,一方面可能导致提无效宣告的请求增多,浪费复审资源,另一方面可能导致专利权人利用不稳定的实用新型专利进行盲目的诉讼,对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也浪费法院资源。

2001年修改专利法时,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

带你走进发达国家的专利世界

带你走进发达国家的专利世界

带你走进发达国家的专利世界
日本专利包括发明(称作特许)、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其中,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医药品和农药可最多延长五年);实用新型专利无实质审查,一般申请日后6个月可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自申请日起6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自注册之日起为15年。

日本专利的发明专利审查和中国发明专利审查类似,同样采用先申请原则;早期公开原则和请求审查原则。

专利申请案于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

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3年内需请求实质审查。

日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同样和中国新型专利审查类似,采用登记制度,无须实质审查即可获得专利权,5-7个月内准予注册,即可获得专利证书。

相信大家对日本专利已有初步的认识了,下面我们来认识一下它的特点:
一、日本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申请人须于提出申请前针对该新型的可注册性进行检索。

如申请人未能履行此义务,其将无法主张该新型专利权。

二、日本专利的外观设计采用了局部外观设计注册制度,对某些具有局部特征的形态、形状,允许注册局部外观设计。

如果运用这种新的局部外观设计注册制度,在注册了有特征的部分之后,遇到第三者采用了该有特征的部分,尽管整体不同,也能起诉其侵权。

三、计算机软件可在日本获得发明专利。

四、日本加速专利审查制度:
(1)是优先审查(Preferential Examination)制度,专利申请人或第三者都可以申请。

(2)是早期审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制度,只有专利申请人可以申请。

关于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与日本专利法相关规定的比较上

关于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与日本专利法相关规定的比较上

莫佳^言箱Case关于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与日本专利法相关规定的比较(上)文/袁颖刖吾在答复时要非常小心。

如果是说明书中有说明书的撰写是非常的重要,权利要求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权利支持,那么通过合理的争辩即可以克服上应该以说明书为依据是必须要满足的重要求书的撰写是非常需要技巧的,既要满述缺陷;如果说明书中没有明确的公开,要规定。

因为在后续程序中,如果出现足专利洼和专利细则的各项形式规定,还那么代理人在答复时就要格外地注意,因此缺陷.代理人在答复时是比较被动的,要为申请人争取最大的保护范围.又要保为如果在答复时引入新的说明书未公开的而且此条不仅是驳回条款,也是无效条证不能超过说明书的原始记载内容.同时内容,那么根据专利法第33条会导致“修款,因此代理人应当格外的注意。

最好还要为后续的程序,比如审查意见答改超范围”的缺陷.而如果争辩未公开的复及复审等程序保留修改的空间。

因此笔内容是公知常识,那么就要小心审查员利二、。

清楚” 者在下文中通过对中国和日本两国在权利用代理人的答复意见质疑权利要求的创造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要求书撰写规定上的比较使各位更好地了性,而根据“禁止反悔原则”,如果一旦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解如何撰写权利要求书。

所涉及发明的发明点就在于上述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的相关特征时.情况就会对申请人和代理楚。

具体的要求可参见审查指南,在此不第一部分: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4人非常不利。

再赘述。

款的规定所以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与说明书的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碰到审查员发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撰写都非常重要.是要结合在一起的,出关于权利要求不清楚的审查意见,其中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说明书要为权利要求书提供必要的支持,有形式的缺陷。

也有涉及实质内容上的缺要地限制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审以避免公开不充分,避免权利要求得不陷。

中日专利制度比较

中日专利制度比较

中日专利制度比较概况1.商标属于知识财产知识财产(Intellectual Property),又称为无形资产。

它是基于人类智慧性创造活动所创造的技术或构想,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产。

和土地、房产、资金等其他财产一样,知识财产也受到独占性支配权、即知识产权的保护。

通过保护,可以排除他人的模仿,垄断性地实施和使用自己发明的技术。

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以上四种权利统称为工业产权)、著作权、商号权及商业秘密等权利。

现在,在各种媒体上都能不断看到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的消息,因此,对知识产权的采取适当的保护在经济贸易上的重要性也正日益突现。

知识财产中的商标,作为企业体现自身商品及服务个性的标记,通过向市场渗透自身商品及服务、维持其品质,而成为获得顾客满意、提高商品及服务信誉的有力武器。

商标利用其直观性,可以直接吸引消费者,所以也被称为“无声的商人”(Silent Salesman)。

因此,一直活跃在企业活动第一线的商标,也具有了可称为“企业颜面”的极高价值。

此外,商标权和其他工业产权又有所不同。

通过续展,权利所有人几乎可以永久的享有其独占权。

2.商标是什么?商标,是为标明与自身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而使用的标记。

商标由文字、图形、符号、立体形状或上述的组合、或是与色彩的结合等构成。

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商品名称或标记,以及银行、铁道局、宾馆饭店等所使用的代表其服务的名称或标记,都是为了与其他同类商品或服务有所区别而使用的。

与服务业相关的商标也被称为服务商标。

在国外,有些国家甚至还认可将声音、味道等作为商标。

但在日本,并不认可这样的商标。

3.日本的商标制度日本的商标权,采用建立在专利局(特许厅)的核准注册基础上而得以生效的“注册原则”。

和美国所采用的“使用原则”,即商标权在使用的事实基础上得以生效,有着很大的差异。

在日本,要取得商标权必须向专利局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

不过,未经注册的商标,如果并非用于不正当竞争目的,且已成为众所周知的著名商标的话,按规定,可将其转为已生效的商标以保护其业务上的信用。

近两年中国、美国、日本发明授权专利的比较分析

近两年中国、美国、日本发明授权专利的比较分析

近两年中国、美国、日本发明授权专利的比较分析作者:张颖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6年第07期摘要:专利是衡量自主创新能力一个可量化的重要维度,发明专利又是专利中创造水平及科技含量较高的,某种意义上讲,发明专利代表了一个国家的科学技术发展和创新水平。

近些年我国发明授权专利量不断攀升,于2015年超过世界上的美、日专利大国,并且职务发明所占比例正在逐渐接近国外在华的比例。

关键词:发明专利发明授权专利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一、引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专利就是科学技术中最重要的一种,而发明专利及发明专利所占的比重又是三个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中一个最重要的衡量专利质量的标准。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共64次提到“创新”,几乎等于前两年报告中被提到次数之和。

这其中既有向大众提出的“万众创新”,也有针对科技领域提出的科技创新,此外更是为各级政府下达“任务”,要求各地为各领域的创新工作保驾护航。

这个“创新”在我理解有很大一部分就是全民创新,大家多进行科技创造,多申请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

近两年,随着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和企业、个人对专利保护的重视,我国专利数量提升很快,各类专利所占比例也有较大变化,并且与发达国家和专利强国相比,无论在数量和比例上都有了较大的改善。

二、数据分析1.2014-2015中国、美国、日本授权专利数量统计从表一中可以看出,中国授权专利量已经远远超过美国、日本的专利授权量,而且中国的授权量还在以很大的增长速度增长,如2014年总授权量是1302687件,2015年则达到1718192件,同比增长31.90%,仅发明授权专利一年就增长了126088件,同比增长54.06%,表明我国创新能力在不断提升,正在走向一个崭新的台阶。

发明专利授权量的快速增长,彰显着我国创新主体的发明创新水平在大踏步前进。

美国授权专利甚至在2015年出现小幅下滑,比2014年减少4950件,同比下降1.51%;日本下滑的比美国要严重的多,2015年总授权量较2014年减少81665,同比下降26.83%。

中日知识产权立法的比较

中日知识产权立法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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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行为:尽管两国都加 强了著作权保护,但侵权行为仍 然存在。
著作权国际合作:中日两国在著作权 领域也开展了广泛的国际合作,共同 打击跨国侵权行为,促进国际交流与 合作。
其他知识产权实施效果
专利实施效果: 中日两国在专利 实施方面均取得 了一定的成效, 但具体效果存在
商标实施效果
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市场秩序 促进商标品牌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 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消费体验 推动经济发展,创造社会财富
著作权实施效果
著作权保护力度:中日两国在著 作权保护方面都采取了严格的措 施,包括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
著作权产业的发展:随着著作权保 护的加强,两国著作权产业得到了 快速发展,成为国家经济增长的重 要推动力。
差异。
商标实施效果: 中日两国的商标 保护制度在实施 过程中均取得了 一定的成果,但 也有一些问题和
挑战。
著作权实施效果: 中日两国在著作 权保护方面均取 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在实施过程中 仍存在一些问题
和挑战。
反不正当竞争实 施效果:中日两 国在反不正当竞 争实施方面均取 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具体效果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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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分析:中国和日本在商标立法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例 如商标注册程序、侵权认定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总体上都 强调了对商标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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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通过具体案例的介绍和分析,进一步说明 中日两国在商标立法方面的异同点和优劣之处。
著作权立法
中国著作权立法:规定了著作权人、著作权内容、权利保护期等
04
中日知识产权立法的实施 效果
专利实施效果
专利申请数量:中日两国专利申请数量逐年增加,反映了创新活动的活跃程度。

美国、日本、韩国、中国等几个主要国家专利制度分析、对比及启示-2015.6.16

美国、日本、韩国、中国等几个主要国家专利制度分析、对比及启示-2015.6.16

美国、日本、韩国、中国等几个主要国家专利制度分析、对比及启示作者: 吉静鲜发表于《中国专利代理》,2006年第4期一.各国专利制度的特点及专利保护类型美国: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负责受理、审查、批准专利和商标申请事宜。

美国于1790年颁布和实施了第一部专利法。

现行专利法于1952年颁发,此后又经过多次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了一套包括发明专利、外观专利和植物专利三种专利的详细立法。

美国专利法比较重要的修改为:1984年11月,美国国会对《专利法》做了一次较大的修订,规定了对药品和有关产品的专利保护期可适当延长。

1994年底,美国国会通过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将原有的自授权之日起17年的保护期改为自申请日起20年(适用于1995年6月8日以后提出的申请)。

2000年3月生效的《美国发明人保护法》(AIPA),其中许多重要的条款都被直接列入专利法,包括将不公开审查制改为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保证发明人专利保护期等规定。

该法案的签署成为美国专利制度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美国专利保护类型有发明专利、植物专利、外观专利三种。

美国专利制度具有一些独有的特征。

如:先发明制:美国实行的是 "先发明制",而非世界上多数国家施行的先申请制。

"先发明制"是指专利申请必须由发明人提出, 发明人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之后可以将申请权转让。

因此美国专利文件中常出现的权利人是发明人和受让人。

临时申请:美国专利制度允许发明人提交 "临时申请"。

临时专利申请是美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根据谈判协议修改了本国专利法,于1995年6月8日出台的一种专利申请形式,为在USPTO提交的申请建立了一种"国内优先权"制度,为试图完善发明或筹集资金的申请人以低廉的费用、简单的形式申请专利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长期以来,USPTO实行的是不公开审查制度(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局直接进行实质审查),但是,随着专利申请量的大幅度增加和审查资源的匮乏,造成专利申请的审理期限过长,有的长达十几年,甚至更长(所谓美国式"潜水艇专利"),这种状况显然难以充分体现现代专利制度的立法宗旨,即以公开技术换取法律保护。

日本专利制度

日本专利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韩晓春摘要:本文以日本新修订的实用新型法为背景,将日本的实用新型制度与发明专利制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比较。

该比较分为十二个方面:一、关于实质审查;二、关于保护期限;三、关于保护客体;四、关于创造性标准;五、关于审查请求;六、关于检索报告制度;七、关于申诉制度;八、关于登记或授权后文件的修改;九、关于权利无效后赔偿责任的承担;十、关于侵权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十一、关于中止侵权诉讼程序的条件;十二、关于两种权利的转换。

在比较的同时,该文还同步引述了我国的对应制度,有利于我国专利制度修改时从中得到启发和借鉴。

日本实用新型制度与发明专利制度的比较日本2004年修订的实用新型法已经于2005年4月1日生效(注1),为了便于对日本新修订的实用新法的理解,笔者现将日本的发明专利制度与实用新型制度作一比较。

在日本,“专利”这一概念仅限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不称为专利。

实用新型授权后,就叫实用新型权,并不叫专利权。

而且,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三法”分立,实用新型法和外观设计法中与专利法共性的地方采引用专利法的方法。

下面是发明专利制度与实用新型制度的主要不同:一、关于实质审查日本实用新型在1993年以前和发明专利一样,也是实行实质审查制度。

1993年对实用新型法进行了修改,改为了非实质审查的、依职权制作技术检索报告的登记制。

实用新型申请不再进行实质审查,仅进行基本条件的审查、和形式要件的审查,而发明专利仍要进行实质审查。

二、关于保护期限日本实用新型法修改前,实用新型权的保护期限是从申请日起6年,而发明专利权则从申请日起20年。

在1993年以前,日本实用新型权的保护期限比较长,是从登记日(授权文本公告日)起10年,但最长不得超过申请日起15年。

1993年修改实用新型法,由于取消了对实用新型的实质审查,实用新型权的法律稳定性受到影响,为了维护第三者的利益等原因,日本将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缩短为从申请日起6年。

专利法律制度的国内外比较

专利法律制度的国内外比较

专利法律制度的国内外比较在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是国家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和国际竞争的关键因素之一。

专利制度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鼓励创新、促进技术转移和保护发明者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专利法律制度在国内外的比较,从专利申请程序、专利权保护范围和专利侵权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专利申请程序比较1. 国内申请程序在国内,申请者首先需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经过评审、审查和公告之后,方可获得专利权。

申请者可以选择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专利类型不同,申请程序和要求也有所不同。

2. 国外申请程序在国外,申请者可以选择通过直接申请或者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

(1)直接申请:申请者需要根据各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法律制度,逐个向各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局递交申请。

这种方式适用于专利申请的国家数较少的情况。

(2)PCT申请:PCT是一个国际专利合作条约,通过在国际局递交申请,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选择同时保护多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权。

PCT申请程序较为简化,降低了申请者的成本和工作量。

二、专利权保护范围比较1. 国内专利权保护范围在国内,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主要由专利权要求书确定。

发明专利被授予的权利通常涵盖了该发明或技术解决方案的基本要素,并且具有较高的保护力度。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相对较窄,主要涵盖了技术上的改进和优化,并具有较低的创新水平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则是针对产品外观美学特征的保护。

2. 国外专利权保护范围在国外,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由专利权要求书确定。

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专利保护的要求和标准会有所不同,部分国家或地区对于专利保护的要求相对较高,需满足创造性和技术进步性的要求。

三、专利侵权制度比较1. 国内专利侵权制度在国内,专利侵权的主要救济措施包括禁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和许可使用等。

专利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请求法院采取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措施,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中日知识产权对比

中日知识产权对比

中日知识产权发展历程对比1.日本知识产权的立法历程1871年,日本颁布了《专卖简则》,1885年,日本在吸收美国和法国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颁布实施了《专卖专利条例》,确立了近代专利制度的基础。

二战以后,日本实施赶超战略,一方面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技术创新的发展道路,靠提高应用技术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

一方面实施专利网战略,即围绕欧美的基础性关键专利进行应用性开发,抢先众多小专利,构筑起严密的专利网,并围绕欧美基础性研究成果进行小专利技术开发,使欧美的基础性关键技术在其专利网中失效。

1950年至1976年,日本共花费60亿美元,引进了1 700多项先进技术,从而创造了2 000亿美元的社会财富,节省了几倍的时间和几十倍的经费。

1985年,日本制定了现行的工业权法,包括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

20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制造能力迅速增强,某些领域甚至超过美国,企业专利数量也位居世界前列。

随着日本劳动力成本的提高和新兴亚洲国家及地区竞争的激烈,靠以引进和仿制为主的战略已不再适合日本企业。

2002年日本相继出台《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知识产权基本法》,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口号, 2003年成立首相亲自挂帅的“国家知识产权本部”,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

2.中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历程从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相继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列等等,从而形成了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伴随着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我国开始积极加入各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这为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奠定了良好基础。

其中主要包括: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92年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加入《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器录音制品公约》;1994年加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协定》和《专利合作条约》;1995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和《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条约》;1996年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协定》;1998年加入《专利国际分类协定》;1999年加入《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中日专利申请制度比较研究

中日专利申请制度比较研究

中日专利申请制度比较研究作者:邓毅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8年第07期日本是技术强国以及中国的邻国,一直以来,每年都有大量的日本专利申请涌入中国。

与此同时,中国的科学技术水平及知识产权事业也在茁壮成长,不难想象,中国企业将越来越重视在日本进行专利申请以期获得专利保护。

不过,日本的专利制度改法频繁,而且与中国之间存在着诸多差异,在这样的背景下,当向日本进行专利申请时,如何灵活而有效地利用日本专利申请制度的特点,对于帮助申请人尽快获得所期望的专利权尤为重要。

针对这一现状,本文着重地对日本专利申请制度进行介绍,并通过与中国的制度进行对比,便于直观地了解日本专利申请制度自身的特点。

本文将分为“申请流程篇”“实务应用篇”“实用新型篇”三个部分来进行介绍。

一、申请流程篇图1显示了在日本进行专利申请的大致流程。

如该图所示,从提交申请直至授权为止的整体流程与中国是比较相近的,然而,在看似相近的表面背后,却隐藏着如下诸多区别。

(一)申请语言——相关法规:日本《特许法》第36条之2日本通过2016年的法律修改,将能够以日语或英语进行专利申请(基于《巴黎公约》),扩大为能够以日语、英语或者其他外语进行申请,即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日语的专利申请请求书,同时附上外语的申请文件来完成申请的提交并获得申请日。

不过,以外语提交的专利申请并非是一份完备的申请,审查流程只有在正式提交了申请文件的日语译文之后才能启动。

另外,从申请日(主张优先权时,是指最早的优先权日)起1年4个月以内应提交日语译文。

需要说明的是,在提交了日语译文后,可以在外语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内对日语译文的翻译错误进行修改。

日本的这种外语申请制度能够确保更早的申请日,避免申请人因无时间进行翻译而导致的申请日期的延误。

与日本不同,中国的专利申请目前只能够采用中文进行提交(基于《巴黎公约》),而且在提交后,任何修改都要限制在不超出中文申请文件的范围内。

上面提到的外语申请制度是就《巴黎公约》申请而言的,对于PCT申请而言,中日是类似的——在日本允许用日语或英语,在中国允许用中文或英语进行申请。

专利法律制度的国内外比较与借鉴

专利法律制度的国内外比较与借鉴

专利法律制度的国内外比较与借鉴专利法律制度是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各国在专利法律制度方面存在差异,有的国家在保护力度上更高,有的国家在技术审查上更加严格。

本文将对国内外的专利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与借鉴,旨在为我国的法律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一、国外专利法律制度的特点国外专利法律制度在各国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下面就几个代表性的国家进行简要比较。

1. 美国专利法律制度美国的专利法律制度以鼓励创新为主要目标,对发明的保护力度较高。

美国专利办公室对于专利申请的审查相对宽松,审查周期相对较短,但是对于专利申请的受理条件较为严格,要求申请人提供详细的发明说明书和技术资料。

此外,美国还设立了专利法庭,负责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保障专利权人的权益。

2. 欧盟专利法律制度欧盟的专利法律制度主要通过欧洲专利局来管理和保护专利权。

欧盟的专利制度涉及多个成员国,其中有些国家对于专利保护较为严格,而有些国家则较为宽松。

为了统一专利保护标准和流程,欧盟正在推进欧洲专利法庭的建设,旨在提高专利保护的效率和一致性。

3. 日本专利法律制度日本的专利法律制度在技术审查和保护力度上较为严格,重视专利的技术实质审查。

对于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相对较长,但是审查的质量较高。

日本还设立了知识产权诉讼审判法院,负责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和审理。

二、国内外专利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通过对国内外专利法律制度的比较,可以发现各国在保护力度、审查标准和机构设置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国内专利法律制度在保护力度上还存在一定差距。

与美国等国家相比,我国专利保护的力度相对较弱,尤其是在对发明的保护上较为薄弱。

对此,可以借鉴美国和欧盟的经验,加强对发明的保护,提高专利的价值和竞争力。

其次,我国专利审查的标准和程序亟待改善。

与日本等国家相比,我国的审查周期较长,审查的质量和效率也有待提高。

借鉴日本的专利审查制度,可以加强对技术实质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并适时简化审查流程,提高审查效率。

中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对比

中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对比

中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对比外观设计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

新颖独特的外观设计已经成为商品在竞争中取得优势的关键。

产品的外观设计不仅会影响产品的等级和质量,同时还会影响到产品在市场上的声誉。

因此,重视和加强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也显得非常之重要。

在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象中,外观设计是其中的一个比较特殊的保护对象。

就外观设计属于专利法中所称的发明创造来看,其具有新颖性时,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日本在外观设计保护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

本篇文章将要进行中日外观设计保护的对比。

一、专利申请、审查制度(一)日本专利申请、审查制度日本的专利申请制度包括成套申请制度其条件是具有统一性,其效力是属于一个权利,同时失效,同时转让,作为一个权利捆绑在一起。

部分保护制度,关联设计制度,保密申请制度。

并且还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可以转化成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日本的外观设计专利审查采用实质审查制。

日本意匠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了新颖性要件。

第二款规定了创造性要件。

在定义中还有工业实用性和美感。

与此相应的意匠法第17条规定了实质审查的内容,即经检索,对外观设计申请进行新颖性(相同相近似性)、创造性、单一性、是否是上述不应授予专利权(第5条)内容等的审查。

(二)我国专利申请、审查制度我国《专利法》分别用第22条、23条规定了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条件、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条件,这就证明从授权门槛开始,,外观设计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就被区别对待。

在<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判定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有效的标准只有“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以及不与在先权利冲突。

可见,在我国《专利法》中对外观设计的“创新”要求远低于发明和实用新型。

《专利法》第40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即可授予专利权。

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比较研究

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比较研究

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比较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各国政府和企业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知识产权不仅是创新和发展的基础,也是经济增长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因此,各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保护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

一、国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比较1. 美国美国是全球最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之一。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覆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多个领域。

根据美国《宪法》,国会有权制定和维护专利法律。

美国专利法规范了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和保护程序,为发明人提供了充分的保护和激励。

此外,美国还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通过对违反专利权的侵权行为进行惩罚,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2. 日本日本是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

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设计等方面。

与美国类似,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非常健全。

根据日本《专利法》,专利持有人可以依据法律要求授权并保持独家权利。

在商标保护方面,日本采用类似于美国贸易委员会的机构,通过执法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3. 欧盟欧盟是一个涵盖28个成员国的政治和经济联盟。

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覆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设计、地理标志等多个领域。

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非常注重跨国合作,并为创新发明提供了种种支持。

例如,欧盟制定了《欧洲专利法》,从而创造了欧洲专利制度,为发明人提供了一种更加统一和便捷的获取欧洲专利的途径。

二、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比较1. 中国中国是一个大规模创新和发展的国家。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经历了快速发展,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各个方面。

虽然在过去,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曾经一度得到批评,但中国政府已经在近年来采取一系列有力的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例如,中国加入了WTO,并逐渐将其法律和机构体系与国际标准接轨。

2. 日本与国外相比,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侵权成本低廉、侵权行为难以被惩罚等问题。

专利制度下中日发明创造观的差异比较

专利制度下中日发明创造观的差异比较

专利制度下中日发明创造观的差异比较简红江;刘仲林【摘要】专利法的确立为日本发明创造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发明创造为日本社会带来了历史性飞跃.自80年代中期以来,日本专利制度与发明创造的关系得以有机整合.相反,由于根深蒂固的封建保守思想与多种其它社会不利因素的干扰,专利法在中国历史中举步维艰,直到1985年,新中国专利法才得以确立与实施.专利制度的变迁反映出中日两国发明创造在认知观、教育观与价值观等方面的显著差异.日本以专利制度保护与激励发明创造的做法,对我国发明创造仍有可鉴之处.%It provided a powerful system of protection for the invention of Japan since Japanese patent law had been established. Invention makes a historic leap for the development of Japan. On the contrary, because of the deep - rooted feudal social conservative ideas with a variety of other adverse factors, the patent law encountered a lot of difficulties in China. The Patent Law of New China wasn' t able to establish until 1985. Under the patent system, it shows the different situation of cognition, education and value of invention between China and Japan since the middle of century 18. By comparison of the relevant circumstances of the Japanese patent system and the invention, it provides experiences for our county.【期刊名称】《科技管理研究》【年(卷),期】2012(032)023【总页数】6页(P250-254,258)【关键词】专利制度;发明创造;差异比较【作者】简红江;刘仲林【作者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哲学部,安徽合肥230026;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哲学部,安徽合肥23002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644专利制度与发明创造的有机结合体现了社会机制对人的劳动成果的尊重与保护,也体现了个人财产免受不法侵权的正义观,有效地改善了生产关系,有力地推动了生产力发展与科技进步。

中日韩实用新型对比研究表

中日韩实用新型对比研究表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不采用实质审查的原因)>
为了保护那些早期实施的技术。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不采用实质审查的原因)>
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供快速、低成本的审查程序。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不采用实质审查的原因)>
实质审查在要求审查的申请下进行。请求审查制度与申请公开制度一并引入以减少实用新型注册申请的积压。不是所有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都需要注册,例如用作防止其它申请人注册的防御性申请或由于技术变化或与竞争对手的关系变化而不必注册的申请。
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独占许可的人在侵权行为上被推定为有过失。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由于登记之前没有实质审查程序,因此让本领域技术人员研究包括其有效性在内的所有已登记的权利是不恰当的。因此,专利法103条不适用于实用新型法。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法条或规定设置的目的>
对于实用新型权侵权情况下的损害索赔,实用新型权利人承担证明侵权人过失的责任,但是过失行为一般难以被证明。因此,过失推定倾向于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侵权人,其通过基于在实用新型官方公报和实用新型登记簿中的实用新型权的公告来推定侵权人的过失。
审查程序
见最后一页图。
1.受理申请;
2.专利分类;
3.初步审查;
4.授予专利权;
5.公告。
与专利审查的程序相同
审查部门
“基本要求”的审查:
1.审查促进局(实用新型部)
>分类研究员对“基本要求”的预审查。(3人)
>实用新型部(2人)审查补正要求及其他相关事宜。
2.审查部门
>每个部门选出的专利审查员(4人)审查“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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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局
1.分为技术领域、原有技术、发明内容、 附图说明及具体实施形态等项目。 2.说明书的发明内容中记述的复数的请求 项作为技术方案引用时,不宜写为“请求 项○记载的发明”,而应写为“本发明第 ○项的发明”
1.与欧洲专利撰写相同,应分为前提和特 征两部分,前提部分包括发明名称和原有 技术; 2.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从属于在先的其 他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3.一项发明只能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4.几项发明如果都围绕着同一基本发明构 思,可以一件专利进行申请。 写明发明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 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 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文字部 分不得超过300字。
日本和中国的专利制度比较表(发明专利)
比较项目 相关法律 申请原则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获取专利权所需条件 新颖性判断标准
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情形
专利权期限
中国 专利法 先申请原则 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 益的发明创造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针对审查意见的修改、和请求复审的修改 的范围都被限制。
答复最初和最终的审查意见时可修 改的范围中国都比日本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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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项目 对审查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 撤销请求
无效宣告请求
上诉
商业方式能否申请专 利 同一发明可否同时申 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 型专利 侵权诉讼所需时间
请求书、以及附于请求书后的说明书、必 要的附图、说明书摘要等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之间 可以相互变更
备注
但是,中国在先申请日起12个月 内,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 之间可利用国内优先权制度进行变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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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备注
特许法
先申请原则
1.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社会风俗及公共卫
生的发明。
2.对人体实施的手术、治疗、诊断方法等
发明。
3.单纯的发现。
4.违反自然法则的。Fra bibliotek5.没有利用自然法则的。
新颖性、创造性、能在产业上利用
1.国内外未公知公用。
他人的公开前的在先申请可作为使
2.国内外刊行物上未发表,公众也不能通 在后申请丧失新颖性的抵触申请。
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所属单位,发明被 授权后单位为专利权人(有特殊约定的除 外)
应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专利实施后 也应给予合理报酬
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 要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等文件(与日本 的特许请求范围相对应) 不允许不同类种的专利间的申请变更
日本 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或经常居所的人,除 法令另有规定的外,其专利代理人若在日 本无住所或经常居所,则不能办理申请手 续;或者对行政部门根据此法律及法规作 出的处分不服时,不能起诉。 1.雇主、法人、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以 下称用人单位)在获得其从业人员、法人 的职员、国家公务员或地方公务员(以下 称从业者)在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 内,且发明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的从业者 的现在或过去的职务范围内的发明(以下 称职务发明)的专利时,或者职务发明专 利权继承人在获得此专利时,拥有该专利 的通常实施权。 2.至于针对从业者除职务发明以外的发明 而事先制定的用人单位有获得专利的权利 或使用人单位继承专利权或者为用人单位 设定专用实施权的合同、从业规定及其他 条款,皆属无效。 由于从业者的职务发明,根据合同、勤务 规定及其他约定,用人单位在获得专利的 权利或使用人单位继承专利权或者为使用 者设定专用实施权时,从业者有权获得相 当的报酬。这里所说的相当的报酬的额 度,必须考虑用人单位因发明而应得利益 额及用人单位为发明付出的贡献程度而定 。
1.发明可分前提部分和特征部分两部分的 形式记述,也可用其他形式记述。 2.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可以从属于在先的其 他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3.一项发明可以有一个以上独立权利要求 。
“一个基本发明构思”是指:各权 利要求的技术相互关联、并包含一 个以上的特定技术特征。而在日 本,只要课题相同,申请的单一性 即成立。因此,中国的单一性认可 范围小于日本。
5.在规定的博览会上展出
6.违背申请人意愿的新颖性丧失行为
自申请日起20年(医药品和农药可最多延
长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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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项目 申请资格
职务发明归属
职务发明奖励 专利申请所需文件 申请变更
中国 自然人、法人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 、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必须通过 专利局指定的专利机构进行申请
1.申请人应在说明书中写明知道的先行技 术文献。 2.未写明现有技术文献,接到审查官要求 写明的通知后,仍不写明的,将被驳回。 3.未写明现有技术文献的,不能作为异议 申请、无效申请的理由。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 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 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 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 修改。
比较项目 分案申请
获取权利所需时间 管理机关 说明书的撰写方法
权利要求书权项的撰 写方法
摘要的撰写方法
中国 1.关于主动分案申请,在专利授权通知前 任何时候都可以(包括在实质审查请求前 、不服审理过程中);自专利授权通知收 到日起2个月内也可提分案申请 2.虽在专利授权通知前,但如果申请被驳 回,而又没提复审请求,就不能进行分案 申请。由审查官要求的分案申请,可在指 定期间进行。合法的分案申请保留原申请 日,要求优先权的,维持其优先权日 4~5年
不能
可以
可以,不同时也可以。
可以,尽量避免同一天。
如果没有提出无效宣告,一般需要一年; 如果对方提出无效宣告,则可能需要2~3年
记录载体是否属于保护对象并不明确
记录载体属于保护对象
与记录载体一样,不属于保护对象 中国
日本
基本来说,载体自身没有物理变 化,而且,不借助计算机,就不能 达到通过利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课 题的技术效果。因此不属于保护对 象。但是,也有一些审查员认为, 记录载体上记录的程序装入计算机 后,如果计算机在工业领域能发挥 技术效果,则记录有该程序的记录 载体可以成为保护对象。
记载,可确切证实,且有工业利用价值 工业上的有用性和实施可能性。关于遗传
的,可成为保护对象。
基因的发明特别重视功能的确定和有用性
。可以实施是申请专利的大前提。
转基因动植物由于是通过遗传工程学的
DNA转换技术等非传统生物学方法获得
的,因此不属于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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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载体的保护适用 性
计算机程序的保护适 用性
比较项目
中国
收到驳回通知三个月内 无
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专利法有 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 该专利权无效。
收到维持原驳回解决定的复审通知或无效 决定通知起三个月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
日本
收到驳回决定30天内 无
说明书、附图原则上在授予专利权通知送 达之前都可以修改。但是,收到审查意见 通知时则在其指定期间内、而已请求复审 的则在请求日起30天内须完成修改。
申请人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不得超 必须在最初的与申请书一起提交的说明书
出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 和附图所记述的事项范围内修改
修改可在不增加新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但 是,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只能修改审查意 见通知书中指出的地方。
国内未公知公用、国内外刊行物上未发表 (专利法22条第2款)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 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 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 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的。
自申请日起20年
专利授权后任何人都可向特许厅长官提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对于判决或审查决定,当事人或参加者可 以要求复审。对撤消决定或审查决定的起 诉及针对专利异议申请书、审判或二审请 求书的驳回决定的起诉,归东京高等法院 专属管辖。
备注 以缺乏创造性被驳回时,如果提出 该发明在商业上的成功的主张,其 被采纳的可能性高于日本。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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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传基因的保护适用 性
转基因动植物的保护 适用性
关于遗传基因的发明,将审查DNA片段的
初次从人体分离或抽取出的遗传基因或 核苷酸顺序、蛋白质氨基酸排列顺序的新
DNA片段的核苷酸顺序在现有技术中未有 颖性和创造性。关于确认功能,还将审查
备注
所有专利申请并不会全部自动被公 布,必须以初审合格为条件
1.发明专利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时,必须 出具申请日前的与该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
2.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 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 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 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 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过电信途径获得、利用。
这与日本特许法29条第2款相当。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
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进行试验
2.在刊物上发表 3.通过电信线路(网络)发表 4.在特许厅长官指定的学术团体召开的研
在中国,试验、刊物发表、互联网 上发表不被作为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讨会上发表文章
专利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可以将其申请早 期公布 须经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 自申请日起三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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