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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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建立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完善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和信用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开设和使用的所有人民币和外币银行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

第三条银行账户的管理内容包括:银行账户信息库的管理、银行账户开户管理、银行账户变更管理、银行账户撤销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及奖罚规定。

第四条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满足经营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实现银行账户管理上的规范化和数量上的最小化。

第五条集团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的主管部门,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银行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单位负责人是银行帐户管理第一责任人。集团委派财务主管是执行本办法的责任人,其执行情况将纳入委派财务主管的业务考核范围。

第二章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库的管理

第七条公司建立集团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登记备案范围。

第八条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户名全称(包括外币银行账户的中文和英文户名);

2、开户银行全称(包括外资银行的中文和英文名称);

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元等不同币种);

4、开户许可证编号;

5、账户类别(指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的分类);

6、账户用途(指公司结算户、项目结算户、保证金户、税务专户、公积金专户、证券专户等);

7、开户日期、财务印鉴公章全称、印鉴私章姓名、账户使用部门、账户销户日期、账户变更注销日期(指账户发生变更事项时,对原有账户备案记录进行注销处理的日期)、开户经办人或联系人。

第九条集团财务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建立、日常维护和动态管理。

第十条集团财务部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使其能实时、全面地反映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财务部应定期(每年至少一次)与有关部门共同对银行账户管理信

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核对和清查,并对重新核实的信息资料办理必要的确认手续。对在核对清查过程中所发现的数据差异,应在分析调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进行更正处理,并将清查和处理情况向集团公司领导和各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各单位违反规定设立的未纳入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和集团核算财务系统内的银行账户,将被视作“账外账户”处理。“账外账户”要求在发现一周内予以清理,拖延不清理的将由单位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实行申请部门发起、分子公司负责人、集团财务部负责人、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分级审批的流程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应按以下规定设置银行账户:

1、集团财务部根据业务需要,代表集团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并负责对集团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日常使用进行管理;

2、集团公司所属驻外(南通市区外)分公司、项目部,经集团公司批准,可以该机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由所属分公司财务主管负责对其日常使用进行管理。该分支机构银行账户的户名全称应与其营业执照或项目注册登记的名称一致;

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项目部经集团授权可以集团公司名义

开立账户,并由集团委派财务主管负责对使用的银行账户进行监督管理;

3、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项目部,经集团公司授权,可以该机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由所属单位财务主管负责对其日常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该分支机构银行账户的户名全称应与其营业执照或项目注册登记的名称一致;

4、公司其他部门除工会专用户外一律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以上开立的银行帐户必须纳入集团统一的财务核算系统。

第十四条人民币自有资金银行账户原则上一个单位只能开设一个。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开设的税务专户、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保证金户、职工公积金专户等除外。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超过上述数量限定的,应说明原因,并经集团财务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开立银行账户应按以下程序和手续办理:

1、申请以集团公司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应经集团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送集团公司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凭通过流程到财务部领取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资料;

2、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应经分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审核同意后,报送集团财务部、集团公司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凭通过流程到财务部领取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资料;

3、其他部门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应经本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审核同意后,报送集团财务部进行审批, 凭通过流程到财务部

领取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资料;

4、集团财务部在收到银行账户开立申请后,应进行审核。在一般情况下,财务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5、集团财务部应根据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的审批单,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及时登记,并对申请单位最终上报的实际开户信息资料与集团公司审批意见的一致性进行监督;

6、申请单位在根据集团公司审批意见开立银行账户并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后,应在一周内提交银行账户开户信息资料备案通知交集团财务部作为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开户信息的依据。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变更

第十六条银行账户的变更实行集团财务部备案制。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银行账户开立部门应在变更事项得到开户银行变更确认后的一周内向集团财务部报送银行账户信息变更资料进行备案,由集团财务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变更信息。

第五章银行账户的撤销

第十八条银行账户的撤销实行集团财务部备案制。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主管应及时清理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防止和纠正不必要的多头开户和重复开户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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