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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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银行账户的开户、使用及销户管理,保证公司银行账户的安全性,避免所属分支机构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三条银行帐户开户申请1、公司出纳或项目部主办会计根据其自身资金收付或业务部门对结算速度要求的需要,提出新(增)开银行账户的申请。

2、在进行开户申请时,应由出纳填写《银行开(销)户申请书》。

《银行开(销)户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现有账户及当前余额,拟开户银行和开户原因。

在进行开户银行选择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有较固定的存贷款或长期的银企合作关系;(2)取得借款量较大的银行;(3)银企距离较近,方便办理业务;(4)其他有利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因素。

(5)结算方式的便捷性3、《银行开(销)户申请书》应经过财务部部长审核,总经理会签批准。

在财务部部长进行审核时,应就开户申请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开户银行的选择等提出自己的审批意见,并有权对开户申请进行否决。

4、在向银行申请开户时,应提供《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或其他规定的文件,同时出示由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代码证书(副本)》或代码卡,向开户银行领取、填制“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并加盖公司公章,连同公司印鉴卡一起送交开户银行。

第四条银行账户的使用1、正式开立银行账户后,财务部出纳应将相关的“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和印鉴卡,连同核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归档并妥善保存。

2、公司的银行账户的使用应遵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于公司的经营业务或与经营相关的往来款项收支,不得借与他人使用。

第五条未达帐项1、财务部出纳每月均需与各存款银行进行对账。

出纳应根据银行对账单及银行日记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列明未达账项及差异的性质,并分析差异原因,并经会计主管复核签字。

2、对于未达账项,出纳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或人员联系及时处理并及时提请财务部长处理,公司未达账项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银行账户管理,保证集团资金安全,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现行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银行账户为各公司以公司法人名义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数字化人民币账户。

第三条各公司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部门,负责所在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撤销管理,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四条银行账户开立、撤销需上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审批和备案,银行账户变更需上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所属各级控股公司,包括各级控股子公司设立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第六条集团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各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登记备案范围。

第七条集团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户名全称(包括外币银行账户的中文和英文名称);2、开户银行全称(包括外币银行的中文和英文名称);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不同币种);4、账户类别(指基本户、一般户、外债户、资本金户和其他);5、账户属性(指对公账户);6、账户用途(指综合、收款、付款、其他等);7、账户管控部门(指实际负责账户管理的公司);8、开户日期、账户变更日期、销户日期;9、财务专用章全称、人名章名称;10、网银U盾数量、持有人及权限;第八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建立、日常维护和动态管理。

第九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应该定期(每年至少2次)与各账户管理公司共同对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的核对和清理。

第三章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第十条各公司应对拟开户银行进行评估。

评估范围包括:美誉度、服务成本、便利性、合作经历等,与集团有重大战略合作和资金支持的银行可考虑优先合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和撤销,应填报《集团银行账户开销户审批表》(附件1),经其机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审批。

集团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生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建立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完善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和信用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开设和使用的所有人民币和外币银行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

第三条银行账户的管理内容包括:银行账户开户管理、银行账户变更管理、银行账户撤销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及奖罚规定。

第四条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满足经营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实现银行账户管理上的规范化和数量上的最小化。

第五条集团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的主管部门,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银行账户实行集中管理,是银行帐户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按以下规定设置银行账户:1、集团公司所属驻外分公司、项目部,经集团公司批准,可以该机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根据实际操作需要可开设独立账户或临时账户,但需缴纳帐户保证金贰拾万元;押金退还办法,注销帐户后30天内退还押金。

经查如果账户久悬半年的(含半年),罚没保证金贰万元。

在开户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责任所属驻外分公司、项目部自负。

2、U盾的分配:总部出纳和所属驻外分公司、项目部财务负责各分配一个可操作银行帐户的U盾.第八条在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禁止发生以下行为:1、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2、不认真清理和及时注销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3、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4、未经批准擅自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或抵押;5、未妥善保管财务印章、重要空白凭证;6、其他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

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天津**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令狐采学为进一步提高集团资金管控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规范所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包管企业资金平安,避免多头开户,减少闲置账户,依照《企业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令律例和集团现行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适用规模第一条适用本办法的企业为集团所属各级控股企业,包含各级控股子企业设立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以企业法人名义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指导原则第三条严格控制开户数量。

所属企业除基本户、住房公积金、税户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专户和有投资、融资等企业专项用途的银行账户外,严格控制新增开户。

第四条逐步清理冗余存量银行账户。

所属企业应当进一步优化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无实际合作的银行账户予以及时清理。

第五条逐步实现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对集中。

条件成熟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将逐步集中所属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工具,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集团资金整体在线监控运作。

第六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动、使用和撤消应当合适国家法令律例规定,严禁企业开立个人账户规画公司业务。

严禁企业出租和转让银行账户,或将规定用途银行账户挪作他用。

第七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须依照集团公司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企业银行账户的增减变动情况应按期向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第八条集团公司各级控股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审批管理。

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由集团公司审批,三级及非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经二级主管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企业经批准后方可规画开户手续。

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应完成内部审批流程,由企业主要领导审批,并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连同企业内部审批资料一并报送至上级主管公司审批。

第九条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变动及账户撤消事项经由企业内部审批后即可自行规画。

公司企业银行帐户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企业银行帐户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企业银行帐户管理制度三篇篇一: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一、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根据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银行账户的管理负责人为财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对银行账户的启用、日常使用、注销负责管理。

三、公司启用新银行账户或注销原银行账户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银行账户启用与注销审批表附后(见附表三、四)。

四、银行账户的关键职能需要加强内控牵制,原则上需要二人以上共同管理。

如账户启用、支付结算、密码保护、U盾保管、印鉴保管,票据的使用、账户注销等。

上述各岗位因公司紧急需要必须及时办理业务的,可以委托固定人员临时办理业务,但必须经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同意,办理的委托事务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见附表二)。

被委托人必须固定,不能违反公司内部牵制的交叉职能。

五、银行账户的启用与注销,由银行出纳负责申请,负责收集启用或注销账户银行所需要的资料,履行审批程序。

六、财务部经理对账户启用后的岗位分设负责,具体落实印鉴保管人、U盾保管人、密码保管人等。

(具体岗位分工见附表一)七、印鉴保管人按照公司印鉴使用管理办法使用和保管印鉴。

八、U盾保管人需要对U盾的安全使用负责,杜绝除自己和固定委托人外的第三人接触自己保管的U盾,U盾丢失要在发现后第一时间汇报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并做好保护账户资金安全。

九、密码保护负责人要防止密码外泄,杜绝除自己和固定委托人外的第三人接触或获知自己保管的密码,并需要不定期修改密码,修改密码前和密码修改成功后需要向财务经理汇报,并安全保管新密码。

被委托人更换的必须修改密码,其它密码保管人不能成为固定委托人。

十、银行磁卡(存折)保管人、支票保管人、印鉴保管人未经财务部经理同意不能将本人保管的银行磁卡(存折)、空白支票、印鉴交与其他人。

经财务部经理同意的交付业务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见附表二)。

十一、银行结算业务按照公司的银行结算制度执行。

十二、其它规定1、账户要及时打印流水(对账单),常用账户每月至少要打印一次,不常用账户每季度至少打印一次;2、账户销户前要打印交易记录;3、账户结息收入要及时做会计处理;4、回单、对账单要及时取回及时做会计处理。

公司银行账管理制度

公司银行账管理制度

公司银行账管理制度一、账户开设与管理1.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开设银行账户,并确保所有账户均符合国家相关金融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2. 财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的银行账户,包括开户、销户、变更等手续的处理,并对各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

3. 任何新开设的银行账户需得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批准,并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二、授权与审批1.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银行账户授权和审批制度,明确不同级别人员的审批权限和责任。

2. 对于大额资金的调动和使用,需经过财务部门审核并报请公司高级管理层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资金管理1.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银行账户进行余额核对,确保账目清晰、资金安全。

2. 加强现金管理,确保充足的流动性同时避免过量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对于收到的支票、汇票等支付工具,应及时存入指定账户,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四、电子银行业务管理1. 使用电子银行服务时,必须由专人负责操作,并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2. 对电子银行的操作密码和认证工具要严格保密,定期更换,防止泄露导致的风险。

3. 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电子银行交易记录,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交易。

五、内部控制与审计1.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分工合作和相互监督的方式防止内部欺诈和错误。

2.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内部或外部审计,评估银行账户管理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3.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并及时纠正和改进。

六、风险管理1. 关注市场动态和金融信息,适时调整账户结构和资金策略,以应对可能的市场风险。

2. 对于贷款、担保等金融活动,应审慎评估风险,并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建立应急预案,以便在发生金融风险事件时能够迅速响应,减少损失。

七、信息披露1. 定期向公司管理层和股东报告银行账户管理的情况,保持透明度。

2. 对外公开的信息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doc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doc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第1条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是银行账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情况、变更、销户、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各企业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审批权限第五条集团公司子公司、子公司、直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交集团公司审批。

原银行账户的任何变更或取消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子公司管理企业、子公司关联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上级企业审批,再报送集团公司审批。

每个分行、子公司必须将原始银行账户的变更或取消报告给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八条银行账户的开立仅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和集团公司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同时,必须满足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的银行账户系统和资金管理要求,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银行账户必须由企业财务部门统一开立和管理。

严禁违规开立多个账户,严禁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十条原则上每个企业只能开立两个账户和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即支出账户);普通账户(即收入账户)。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的特别规定可申请开立特别账户。

如需在异地设立临时机构、进行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可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账户由集团公司和XX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中心统一管理为了满足结算要求,必须选择同一家银行开立一个普通账户用于结算基本存款账户和电(热)费。

网上银行可以选择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

第十二条银行账户核算内容(一)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各类企业的支出;(二)一般账户(收入账户)用于计算各企业的电(热)费收入;(三)税金、贷款还款额及其他指定用途的专用账户,不得存放其他资金;(4)临时账户只能用于核算临时机构的支出。

集团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集团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集团银行帐户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XX集团银行帐户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贯彻落实XX集团财务集中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账户开销户的审批程序各公司的银行帐户开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准擅自开设银行帐户,如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开设相适应的银行账户时,由公司财务部填写申请表(见附表一),报公司总经理签字,然后报送集团财务部,经集团总裁审批后,方可办理银行账户的开设与注销。

第三条银行账户印鉴管理公司所有的银行帐户都必须预留三枚印鉴,实行三章分管并用制,分别为:财务章、法人章和出纳章。

财务章由该公司会计保管,法人章分大小账户管理,其中大帐户由集团总裁授权予专人保管,小帐户由所授权的各公司总经理保管,出纳章由公司出纳本人保管,不准1人同时保管两枚印鉴章,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必须向财务主管报告备案,由其指定委托人代管。

第四条银行账号保密原则各公司银行帐户的账号应严格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对外提供。

第五条各公司所有银行的资料(开户资料、开户许可证、银行账本)要妥善保管,银行账本要及时登记,定期同银行核对。

第六条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以及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来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七条对于公司未使用的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并按开户的程序进行审批;第八条各公司财务主管在年度报表编制中应将本公司所有的银行帐户的资料填入银行账户的汇总表(见附表2),并向集团财务部报备;如银行帐户的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汇总表的信息并及时报备。

第九条本制度之修改须经董事会讨论、批准。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财务部。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6篇)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6篇)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1.财务会计人员要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出租、出借本企业银行账户。

2.出纳人员签发支票时须以有关人员办理的手续齐全的有关凭据为依据,不得私自签发支票、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影响公司信誉。

3.“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发现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企业账面与银行账面的余额相符。

4.“银行存款日记账”要按月结清,月底,货币资金余额明细账必须与总账核对相符,会计、出纳要在日记账与总账上交叉加盖本人印章,做好对账记录。

5.出纳员对个人借支未及时还清者,有权催收和拒绝办理新的借款手续。

6.集团公司内各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本着“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履行审批、统一管理”的原则。

7.各公司、厂部的银行账户开设,一般情况下在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系统范围内办理。

特殊情况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它金融机构开设,但须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批准。

8.集团各公司及下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必须是在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内。

下属单位一般情况下在银行开立账户数不得超过两个(一个基本户、一个结算户)。

各公司及下属单位只允许在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中开设一个账户。

因业务情况,需要开立个人账户的,要实行开户人、留密码人、持卡(折)人三者分立,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更换开户人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9.各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资金余额实行上限管理。

公司根据各公司、厂部的经营规模、业绩水平、资产状况核定其流动资金。

对超过公司核定流动资金限额以上的,各单位不得占用并及时划拨回集团公司财务部指定的账户。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2)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账户开设程序:明确了公司开设银行账户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提供资料、填写申请表等流程。

2. 账户使用权限:规定了公司内部使用银行账户的权限和管理层级,以确保账户的安全和合规性。

3. 资金划拨和支付:明确了公司内部资金划拨和支付的规定,例如需要提供相关文件或经过特定程序才能进行资金划拨或支付。

公司银行帐户的管理制度

公司银行帐户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银行帐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银行帐户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等。

第三条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原则:确保银行帐户资金安全,防止资金被盗用、挪用或遗失。

2. 合法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银行帐户使用。

3. 效率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流转顺畅。

4. 透明原则:帐户使用情况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银行帐户的开立与变更第四条公司银行帐户的开立:1. 由财务部门根据公司业务需要,提出开立银行帐户的申请。

2. 财务部门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的银行作为合作银行。

3. 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办理开户手续。

第五条银行帐户的变更:1. 财务部门应密切关注银行帐户使用情况,发现需要变更的情形时,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2. 银行帐户变更应遵循以下程序:a. 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原因;b. 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c. 变更后的银行帐户信息应及时更新至公司财务系统。

第三章银行帐户的使用与管理第六条银行帐户的使用:1. 财务部门负责银行帐户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进行操作。

2. 银行帐户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a. 不得使用银行帐户进行非法活动;b. 不得将银行帐户出借他人;c. 不得将银行帐户用于虚假交易;d. 不得违规透支。

第七条银行帐户的管理:1. 财务部门应建立银行帐户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银行帐户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银行帐户进行核对,确保银行帐户余额与公司财务系统一致。

3.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银行帐户的监督与检查第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银行帐户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银行帐户管理的合规性。

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共5篇)

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共5篇)

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共5篇)第一篇: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理顺财务管理关系,明确财务人员的职责、强化财务管理的功能,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

二、财务管理体系第三条严格禁止用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第四条各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必须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在提报资金日报时,每周向本公司报送一次账户余额及使用情况。

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本公司财务部汇报并妥善处理。

第五条本公司财务部可不定期对各子公司的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将结果通报全公司。

第六条各企业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对下属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立、使用的户头进行第七条清理、核对,对销户帐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第八条银行票据由出纳员专门负责,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

第九条出纳员对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应严格审查,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

第十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三、子公司开户银行第十三条子公司开户向工农中建等大银行集中。

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子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账单,并抄送给上级本部公司。

第十五条子公司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财务支取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子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上臂本部公司,同时提供支出清单。

四、子公司开户银行规范第十六条上开户在各银行分行及一级支行,不开二级支行以下开户。

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银行帐户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保护公司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银行帐户指用于公司资金收付、存储和结算的各项银行帐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帐户、资金结算帐户、工资发放帐户等。

第三条公司银行帐户的管理应当遵循合规、内控、审计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银行帐户。

第五条公司银行帐户管理主要包括帐号开户、授权管理、资金监控、存取和结算等。

第二章银行帐户的开户第六条公司银行帐户的开户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经过审批程序,并由指定的业务人员办理。

第八条开户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一旦发现开户信息不准确或发生变更,应当立即予以更新。

第三章授权管理第九条公司银行帐户的实际操作权限应当明确,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设置不同的授权级别。

第十条所有授权操作必须经过授权人员的书面授权并加盖公章,禁止超越授权进行操作。

第四章资金监控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资金监控机制,对公司银行帐户的资金流向和账目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银行帐户的资金余额和流转情况,确保账目准确、余额充足,避免出现资金短缺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对银行帐户进行审核和核对,确保账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章存取与结算第十四条公司银行帐户的存取操作必须按照规定的授权流程进行,遵循“审批—办理—复核”的原则。

第十五条公司银行帐户的存取操作应当保持准确、及时,并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和复核。

第十六条公司银行帐户的结算操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遵循“审核—结算—核对”的原则。

第六章保密管理第十七条公司银行帐户的相关资料和操作信息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严禁向外界泄露。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系统和操作规程,对银行帐户的相关信息进行安全保护。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定期对银行帐户的安全性进行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排查和修复安全漏洞。

第二十条公司银行帐户的异常情况和风险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安全性,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公司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等。

第三条公司银行账户主要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清楚划分权限和责任,确保账户的准确和安全。

第四条公司银行账户按照功能可分为主账户和一般账户,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合作的银行。

第五条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均需要在经过内部审批和授权后方可办理开立、变更、注销等手续,确保合法、合规。

第六条公司银行账户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财务预算和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七条公司禁止将银行账户用于非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洗钱、偷逃税款等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账户的开立和变更第八条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需经过内部申请、审批和合同签署等程序,由财务部门协助办理。

第十条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如有变更,需及时通知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银行账户的变更需经过内部审批和授权后方可办理,确保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公司银行账户的使用应符合公司财务预算和相关管理制度,禁止私自挪用和支取资金。

第十三条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需及时上交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进行核对和登记。

第十四条公司银行账户的支出需经过内部预算和审批程序,由财务部门进行支付,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公司银行账户余额达到一定金额时,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制定合理的资金调拨计划。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核对和对账,确保账户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账户的注销和备案第十七条公司银行账户如需注销,需经过内部审批和授权后方可办理,由财务部门协助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银行账户注销后,必须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及时清理账户相关信息,确保账户安全。

第十九条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注销等操作均需备案,相关文件和记录由财务部门负责保存和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不按照本制度执行的,将面临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集团化经营模式,通过成立集团公司来管理多个子公司。

在集团企业中,银行账户管理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以确保资金安全和管理的高效性。

本文将介绍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的办法。

二、账户分类在集团企业中,银行账户可以根据不同的功能和需求进行分类。

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类账户:1. 总部账户:集团公司的总部账户,用于管理集团公司的日常资金。

2. 子公司账户:每个子公司拥有独立的账户,用于管理自身的日常资金。

3. 关联账户:用于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方便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资金监控和管理。

4. 特殊账户:根据具体需求设立的特殊用途账户,如税收账户、薪资账户等。

三、账户开立流程为了确保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的规范和高效,需要制定账户开立的具体流程。

1. 集团公司总部向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包括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企业章程等相关文件。

2. 银行审核开户申请,并进行尽职调查,确认企业的合法性和信用状况。

3. 审批通过后,银行将开户通知书发放给集团公司总部,并指导具体开户的操作流程。

4. 集团公司总部与子公司一同前往指定的银行网点,办理具体的账户开立手续。

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供企业相关证明文件、指定账户的开户经办人等。

5. 开户完成后,银行将提供账户信息和相关的银行服务手册。

四、账户管理规定为了保障集团企业账户的管理规范和资金安全,制定以下账户管理规定:1. 集团公司总部负责制定并发文集团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明确账户的使用权限和限制。

2. 子公司账户的日常管理由各子公司自行负责,包括资金的收付、账务处理等。

3. 集团公司总部负责对子公司账户进行监控和审核,确保资金的正常流转和合规性。

4. 关联账户的管理必须经过集团公司总部的批准,并明确资金的用途和流向。

5. 特殊账户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

五、账户变更和注销在集团企业运营的过程中,账户的变更和注销是经常需要处理的事务。

集团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建立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完善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和信用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开设和使用的所有人民币和外币银行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

第三条银行账户的管理内容包括:银行账户信息库的管理、银行账户开户管理、银行账户变更管理、银行账户撤销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及奖罚规定。

第四条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满足经营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实现银行账户管理上的规范化和数量上的最小化。

第五条集团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的主管部门,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银行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单位负责人是银行帐户管理第一责任人。

集团委派财务主管是执行本办法的责任人,其执行情况将纳入委派财务主管的业务考核范围。

第二章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库的管理第七条公司建立集团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登记备案范围。

第八条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户名全称(包括外币银行账户的中文和英文户名);2、开户银行全称(包括外资银行的中文和英文名称);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元等不同币种);4、开户许可证编号;5、账户类别(指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的分类);6、账户用途(指公司结算户、项目结算户、保证金户、税务专户、公积金专户、证券专户等);7、开户日期、财务印鉴公章全称、印鉴私章姓名、账户使用部门、账户销户日期、账户变更注销日期(指账户发生变更事项时,对原有账户备案记录进行注销处理的日期)、开户经办人或联系人。

第九条集团财务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建立、日常维护和动态管理。

第十条集团财务部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使其能实时、全面地反映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

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各项目部第三条分公司资产财务部为银行账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分公司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审批权限第五条分公司因施工生产需要或合同要求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须在OA协同平台上报局集团公司审批,等局集团公司批准后方能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章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六条分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原则上只限于在局集团公司确定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等资金集中管理的银企直联合作银行。

第七条银行账户必须由分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开户,统一管理,- 2 -银行结算账户的销户手续。

银行账户内的剩余款项应全部汇到指定账户。

(二)销户后银行日记账、作废票据、票据存根等资料应随同会计档案交回到分公司资产财务部作为会计档案按规定期限保存。

分公司代管局集团公司收款账户销户资料交回局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保存。

(三)资产财务部销户后原领用的图章、印鉴应交回局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行政办公室、资产财务部)。

第十四条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一)预留印鉴及银行票据的保管:分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账户的管理及使用。

银行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人名章)和银行票据(支票/汇票/本票/贷记凭证等)应由资产财务部负责保管,其中,财务专用章由资产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人名章由财务负责人负责保管,银行票据由出纳负责保管,不得由同一人保管银行预留印鉴。

(二)预留印鉴的借用:因工程施工需要,在异地开立临时性账户,因路途原因,无法由资产财务部统一保管预留印鉴及银行票据的,可由项目部负责人或总务人员填写银行预留印鉴借用单,经分公司资产财务部授权同意后,分别保管银行预留印鉴,其中总务人员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及银行票据,项目部负责人负责保管人名章。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为银行账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审批权限第五条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直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集团公司审批;原有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分公司管理企业、子公司所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上一级企业审核后统一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原有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须由各分公司、子公司统一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及撤销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八条开立银行账户只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和集团公司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同时须满足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银行账户体系和资金管理的要求,不得在非认可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银行账户必须由本企业财务部门统一开户,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十条各企业原则上只可开立两个账户:一个基本账户(即支出户);一个一般账户(即收入户)。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可以申请开立专用账户。

需要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十一条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均统一纳入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XX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管理。

为满足结算要求,须选择同一家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电(热)费结算一般账户。

网上银行可以选择中国工商银行或者中国建设银行。

第十二条银行账户核算内容(一)基本账户用于核算各企业的支出;(二)一般帐户(收入账户)用于核算各企业的电(热)费收入;(三)纳税、还贷等专用账户用于规定的用途,不得存放其他资金;(四)临时账户只能用于核算临时机构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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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建立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完善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和信用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开设和使用的所有人民币和外币银行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

第三条银行账户的管理内容包括:银行账户信息库的管理、银行账户开户管理、银行账户变更管理、银行账户撤销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及奖罚规定。

第四条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满足经营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实现银行账户管理上的规范化和数量上的最小化。

第五条集团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的主管部门,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银行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单位负责人是银行帐户管理第一责任人。

集团委派财务主管是执行本办法的责任人,其执行情况将纳入委派财务主管的业务考核范围。

第二章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库的管理
第七条公司建立集团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登记备案范围。

第八条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户名全称(包括外币银行账户的中文和英文户名);
2、开户银行全称(包括外资银行的中文和英文名称);
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元等不同币种);
4、开户许可证编号;
5、账户类别(指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的分类);
6、账户用途(指公司结算户、项目结算户、保证金户、税务专户、公积金专户、证券专户等);
7、开户日期、财务印鉴公章全称、印鉴私章姓名、账户使用部门、账户销户日期、账户变更注销日期(指账户发生变更事项时,对原有账户备案记录进行注销处理的日期)、开户经办人或联系人。

第九条集团财务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建立、日常维护和动态管理。

第十条集团财务部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使其能实时、全面地反映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

财务部应定期(每年至少一次)与有关部门共同对银行账户管理信
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核对和清查,并对重新核实的信息资料办理必要的确认手续。

对在核对清查过程中所发现的数据差异,应在分析调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进行更正处理,并将清查和处理情况向集团公司领导和各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各单位违反规定设立的未纳入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和集团核算财务系统内的银行账户,将被视作“账外账户”处理。

“账外账户”要求在发现一周内予以清理,拖延不清理的将由单位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实行申请部门发起、分子公司负责人、集团财务部负责人、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分级审批的流程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应按以下规定设置银行账户:
1、集团财务部根据业务需要,代表集团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并负责对集团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日常使用进行管理;
2、集团公司所属驻外(南通市区外)分公司、项目部,经集团公司批准,可以该机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由所属分公司财务主管负责对其日常使用进行管理。

该分支机构银行账户的户名全称应与其营业执照或项目注册登记的名称一致;
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项目部经集团授权可以集团公司名义
开立账户,并由集团委派财务主管负责对使用的银行账户进行监督管理;
3、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项目部,经集团公司授权,可以该机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由所属单位财务主管负责对其日常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该分支机构银行账户的户名全称应与其营业执照或项目注册登记的名称一致;
4、公司其他部门除工会专用户外一律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以上开立的银行帐户必须纳入集团统一的财务核算系统。

第十四条人民币自有资金银行账户原则上一个单位只能开设一个。

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开设的税务专户、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保证金户、职工公积金专户等除外。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超过上述数量限定的,应说明原因,并经集团财务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开立银行账户应按以下程序和手续办理:
1、申请以集团公司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应经集团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送集团公司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凭通过流程到财务部领取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资料;
2、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应经分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审核同意后,报送集团财务部、集团公司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凭通过流程到财务部领取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资料;
3、其他部门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应经本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审核同意后,报送集团财务部进行审批, 凭通过流程到财务部
领取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资料;
4、集团财务部在收到银行账户开立申请后,应进行审核。

在一般情况下,财务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5、集团财务部应根据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的审批单,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及时登记,并对申请单位最终上报的实际开户信息资料与集团公司审批意见的一致性进行监督;
6、申请单位在根据集团公司审批意见开立银行账户并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后,应在一周内提交银行账户开户信息资料备案通知交集团财务部作为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开户信息的依据。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变更
第十六条银行账户的变更实行集团财务部备案制。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银行账户开立部门应在变更事项得到开户银行变更确认后的一周内向集团财务部报送银行账户信息变更资料进行备案,由集团财务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变更信息。

第五章银行账户的撤销
第十八条银行账户的撤销实行集团财务部备案制。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主管应及时清理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防止和纠正不必要的多头开户和重复开户的现象,
撤销多余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银行帐户开立单位应在撤销银行账户后的一周内向集团财务部报送银行账户撤销资料进行备案,由集团财务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撤销信息。

第六章禁止行为及奖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禁止发生以下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2、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准确地上报和备案有关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的相关信息资料;
3、不认真清理和及时注销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
4、隐瞒或私设银行账户,从事公款私存、设置“小金库”、账外经营等活动;
5、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6、签发空头、印鉴不符、远期银行结算票据;
7、未经批准擅自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或抵押;
8、未妥善保管财务印章、重要空白凭证;
9、其他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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